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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21號

妨害婚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施建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92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博元

      陳文葳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239號、第13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被訴通姦罪、毀損他人物品罪,均公訴不受理。

甲○○被訴相姦罪,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丙○○係告訴人乙○○之夫而為有配偶之人,被告甲○○明知此情,竟與被告丙○○各基於相姦、通姦之犯意,自民國106年12月至107年10月18日間,接續在被告甲○○位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8樓住處及臺北市不詳飯店內,發生多次性交行為。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等語。

(二)被告丙○○於107年8月8日2時許,在被告兼告訴人甲○○之上址住處,因感情問題與被告甲○○發生口角,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徒手或持椅子砸毀被告甲○○之玻璃杯、手機、電視機、鏡子、冷氣機、玻璃及化妝桌而致不堪使用,致生損害於被告甲○○。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告訴人乙○○告訴被告丙○○妨害婚姻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又被告甲○○告訴被告丙○○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亦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被告甲○○分別於108年10月3日、同年12月25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卷第53頁,本院易字卷第59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丙○○被訴之通姦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定有明文,即所謂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蓋犯罪之追訴與否,固應尊重告訴權人之意思,然告訴權之行使僅能就該犯罪之是否告訴有自由決定之權,並非謂其可任意就犯人為選擇。至於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則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其立法目的,乃告訴人常有本於夫妻之情義,對於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對相姦者則未必然,若一併使其撤回之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之相姦者,實有乖人情,故設此例外規定。換言之,告訴人單獨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相姦者之例外規定,乃為顧及婚姻關係中之夫妻情義、家庭和諧,夫妻可以早日脫離訴訟關係,重修舊好,破鏡重圓,促使婚姻關係得以繼續延續;倘若婚姻關係已消滅,夫妻情義已逝,已無所謂延續婚姻關係之目的,則上開但書規定「配偶」之解釋,自不能擴張至「前配偶」之身分。從而,對「前配偶」撤回告訴者,並不合於但書例外之規定,仍應適用撤回告訴不可分之原則規定,此乃解釋法令當然之結果。是告訴人就刑法第239條之罪,對已無夫妻關係之「前配偶」撤回告訴者,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規定,其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之相姦人(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73號、第293號刑事判決意旨)。查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婚姻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嗣告訴人乙○○與被告丙○○業於108年8月27日經法院和解離婚,業據告訴人乙○○供述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86頁至第87頁),並有被告丙○○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9號和解筆錄附卷為憑(見本院易字卷第79頁、第81頁),顯見被告丙○○自同年8月27日經法院和解離婚之日起,已成為告訴人乙○○之前配偶,則告訴人乙○○於同年10月3日當庭具狀撤回對被告丙○○被訴通姦罪之告訴,核屬對前配偶撤回告訴無誤,揆諸前開說明,其撤回效力自及於必要共犯之相姦人即被告甲○○,乃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甲○○被訴之相姦罪,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21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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