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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施建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鮑麒元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鮑麒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2「犯罪日期欄」各應更正為「106年2月10日至同年月14日17時55分許為警查獲時」、「104年12月某日至105年9月21日8時許為警查獲時」,編號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各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790號、偵字第33220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8979號、第33220號」),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明文。是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應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且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參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刑事判決意旨),如係程序判決,即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參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刑事判決要旨)。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緝字第15號判處拘役30日,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403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同日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經本院於107年9月18日以107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判處拘役20日,並於108年1月24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且觀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403號刑事判決內容,並非程序上駁回上訴。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係於107年10月11日為107年度上訴字第2403號刑事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揆諸前開說明,應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為適法,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條│                    │
│                │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 │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 │                    │
│                │品罪                │品罪                │                    │
├────────┼──────────┼──────────┼──────────┤
│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                    │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                │日。                │日。                │                    │
├────────┼──────────┼──────────┼──────────┤
│                │106年2月10日至同年月│104年12月某日至105年│                    │
│ 犯  罪  日  期 │14日17時55分許為警查│9月21日8時許為警查獲│                    │
│                │獲時                │時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790號、偵字第2 │第28979號、第33220號│                    │
│                │4467號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403 │107年度訴緝字第41號 │                    │
│事實審│        │號                  │                    │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7年10月11日       │107年9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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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403 │107年度訴緝字第41號 │                    │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107年10月11日       │108年1月24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17747號           │第427號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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