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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7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施建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7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誌恩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羿宏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115日,有期徒刑及拘役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誌恩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即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可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8罪、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3罪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09年度簡字第5225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附表二編號4至5所示2罪所示之罪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一所示9罪、附表二所示5罪,皆合於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再附表一所示9罪、附表二所示5罪既應重定應執行刑,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即均當然失效,本院自可依該9罪、5罪之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又查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應分別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附表一編號9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3月、附表二編號5之宣告刑即拘役50日以上,且不得分別重於附表一所示9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7月、附表二所示5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拘役130日,又參照上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意旨,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分別重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宣告刑與編號1至8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9月、附表二編號4、5所示宣告刑與編號1至3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拘役120日。復考量如附表一所示9罪、附表二所示5罪之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關聯性、罪質、侵害法益、對社會危害情形及人格特性,就如附表一所示9罪、附表二所示5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限制加重規定,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分別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再如附表一所示9罪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本院就此部分所定應執行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然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                │盜罪                │盜罪                │盜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1日        │109年8月11日        │109年8月2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34214號           │第34214號           │第34214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 │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 │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11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 │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 │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 │
│      ├────┼──────────┼──────────┼──────────┤
│判  決│判    決│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1.編號1至8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6月。                                                       │
│                │2.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526號。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                │盜罪                │盜罪                │盜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9日         │109年9月12日        │109年9月1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34214號           │第34214號           │第34214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 │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 │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11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 │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 │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 │
│      ├────┼──────────┼──────────┼──────────┤
│判  決│判    決│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1.編號1至8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6月。                                                       │
│                │2.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526號。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                │盜罪                │盜罪                │盜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12日        │109年9月13日        │109年7月1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34214號           │第34214號           │第33230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 │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 │110年度簡字第890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11日       │110年3月8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 │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 │110年度簡字第890號  │
│      ├────┼──────────┼──────────┼──────────┤
│判  決│判    決│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15日       │110年4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1.編號1至8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678號刑事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 │
│                │  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6月。               │第4481號。          │
│                │2.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526號。          │                    │
└────────┴─────────────────────┴──────────┘
【附表二】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                │盜罪                │盜罪                │盜罪                │
├────────┼──────────┼──────────┼──────────┤
│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日。                │日。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6日        │109年2月28日        │109年3月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7959號           │第17959號           │第17959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5225號 │109年度簡字第5225號 │109年度簡字第5225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9月24日        │109年9月24日        │109年9月24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5225號 │109年度簡字第5225號 │109年度簡字第5225號 │
│      ├────┼──────────┼──────────┼──────────┤
│判  決│判    決│109年11月24日       │109年11月24日       │109年11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1.編號1至3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5225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 │
│                │  日。                                                          │
│                │2.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419號。                                │
└────────┴────────────────────────────────┘
┌────────┬──────────┬──────────┬──────────┐
│ 編          號 │         4          │         5          │                    │
├────────┼──────────┼──────────┼──────────┤
│ 罪          名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
│                │盜罪                │盜罪                │                    │
├────────┼──────────┼──────────┼──────────┤
│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                │日。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0日        │109年7月14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17889號           │第32764號           │                    │
├───┬────┼──────────┼──────────┼──────────┤
│最  後│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案    號│109年度士簡字第823號│109年度簡字第7612號 │                    │
│      │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1月12日        │110年1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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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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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9年度士簡字第823號│109年度簡字第761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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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    決│110年2月18日        │110年2月19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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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 │                    │
│                │第1108號。          │第265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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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78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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