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艾錦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艾錦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艾錦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㈠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1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4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7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㈣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㈤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4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804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㈥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88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㈦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50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㈧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5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㈨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70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㈩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71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揭㈠至㈨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4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上揭㈩、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9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部分接續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535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