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易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易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易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2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㈠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13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9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512 號上訴駁回確定;㈡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79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5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129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7 年度壢簡字第12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上訴後經同院合議庭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448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㈤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48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㈠至㈤所示罪刑,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2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49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㈦桃園地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24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㈧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72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㈥至㈧所示罪刑,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93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受刑人於108 年7 月30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091 號函及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