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4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皓之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1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皓之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欄,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被告鄭皓之於警詢坦承不諱」,因卷內無被告鄭皓之警詢筆錄,故此部分予以刪除。
㈡、應適用之法條補充:「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情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酌其前案曾犯傷害等案件並執行完畢,竟又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傷害等犯行,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再被告上開所犯之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舉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被告僅因見其配偶搭乘告訴人所駕駛之營業小客車,竟駕車衝撞告訴人車輛,致告訴人車輛受損,告訴人並受有頭部外傷、胸壁挫傷、左腰挫傷等傷害,被告暴力行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已構成累犯者,於此處不再重複審酌、評價),暨其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香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1343號
被 告 鄭皓之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皓之前因傷害、偽證、教唆頂替及恐嚇等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月、3月、3月及3月,復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
字第2051號判決將傷害罪部分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其餘
均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下稱甲案);另因賭博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確定(下稱乙案),嗣前開甲案之傷害罪及偽證罪部分定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開甲案之教唆頂替罪、恐
嚇罪則與乙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後案
接續執行,於民國107年3月19日徒刑易科罰金出監。竟不思
警惕,於109年11月21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號前,見其配偶陳薏心搭乘尤嘉豪駕駛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營業小客車時,竟基於傷害及毀損之犯意,以其駕
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衝撞尤嘉豪駕駛之營業
小客車2次,尤嘉豪因在車內無法閃避而受有頭部外傷、胸
壁挫傷、左腰挫傷之傷害;其營業小客車之前保險桿、中柱
、車門鈑金、烤漆則因受撞擊而凹陷、毀損。
二、案經尤嘉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鄭皓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尤嘉豪之證述相符,復有診斷證明書、車損照片及監視
器畫面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請從重論以刑法傷害罪嫌。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
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 香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