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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8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8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硯文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硯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硯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之審理,並分別判決科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除附表編號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應更正為「是」)。另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29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拘役119日確定: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02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嗣附表編號1至7所示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3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拘役120日,並於110年3月29日確定,見本院卷附電話紀錄表):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97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附卷可稽。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宣告刑欄之總和(即366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190日),此外,復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規定執行拘役120日之上限。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卷證並無違誤,應予准許,爰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紀硯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15日        │拘役8日         │
├──────┼────────┼────────┼────────┤
│犯 罪 日 期 │109/02/17       │109/02/25       │109/02/27       │
├──────┼────────┼────────┼────────┤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9年度 │新北地檢109年度 │新北地檢109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1686號   │速偵字第470號   │速偵字第470號   │
├──┬───┼────────┼────────┼────────┤
│最後│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 │109年度簡字第   │109年度簡字第   │
│    │      │1062號          │1223號          │1223號          │
│    ├───┼────────┼────────┼────────┤
│    │判決日│109/05/18       │109/07/17       │109/07/17       │
│    │期    │                │                │                │
├──┼───┼────────┼────────┼────────┤
│確定│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判決├───┼────────┼────────┼────────┤
│    │案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 │109年度簡字第   │109年度簡字第   │
│    │      │1062號          │1223號          │1223號          │
│    ├───┼────────┼────────┼────────┤
│    │判決確│109/08/19       │109/10/28       │109/10/28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93號      │
│            │執字第15615號   │(編號2至5之罪應執行拘役110日)   │
│            ├────────┴─────────────────┤
│            │編號1至5之罪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4291號定應執行拘 │
│            │役119日(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5151號)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贓物            │
├──────┼────────┼────────┼────────┤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58日        │拘役35日        │
├──────┼────────┼────────┼────────┤
│犯 罪 日 期 │109/02/27       │109/02/27       │108年4月間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9年度 │新北地檢109年度 │新北地檢109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速偵字第470號   │速偵字第470號   │偵緝字第1133、  │
│            │                │                │1357號          │
├──┬───┼────────┼────────┼────────┤
│最後│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   │109年度簡字第   │109年度審易字第 │
│    │      │1223號          │1223號          │2025號          │
│    ├───┼────────┼────────┼────────┤
│    │判決日│109/07/17       │109/07/17       │109/11/06       │
│    │期    │                │                │                │
├──┼───┼────────┼────────┼────────┤
│確定│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判決├───┼────────┼────────┼────────┤
│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   │109年度簡字第   │109年度審易字第 │
│    │      │1223號          │1223號          │2025號          │
│    ├───┼────────┼────────┼────────┤
│    │判決確│109/10/28       │109/10/28       │109/12/16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9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
│            │(編號2至5之罪應執行拘役110日)   │執字第1725號(編│
│            ├─────────────────┤號6、7之罪應執行│
│            │編號1至5之罪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 │拘役70日)      │
│            │第4291號定應執行拘役119日(新北地 │                │
│            │檢109年度執更字第5151號)         │                │
└──────┴─────────────────┴────────┘
┌──────┬────────┬────────┬────────┐
│編     號   │      7         │      8         │      9         │
├──────┼────────┼────────┼────────┤
│罪     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
├──────┼────────┼────────┼────────┤
│犯 罪 日 期 │108/04/22       │109/03/06       │109/05/11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9年度 │新北地檢109年度 │新北地檢109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133、  │偵字第29776號   │偵字第29776號   │
│            │1357號          │                │                │
├──┬───┼────────┼────────┼────────┤
│最後│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 │109年度審簡字第 │109年度審簡字第 │
│    │      │2025號          │978號           │978號           │
│    ├───┼────────┼────────┼────────┤
│    │判決日│109/11/06       │110/01/28       │110/01/28       │
│    │期    │                │                │                │
├──┼───┼────────┼────────┼────────┤
│確定│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判決├───┼────────┼────────┼────────┤
│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 │109年度審簡字第 │109年度審簡字第 │
│    │      │2025號          │978號           │978號           │
│    ├───┼────────┼────────┼────────┤
│    │判決確│109/12/16       │110/03/10       │110/03/10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17號       │
│            │執字第1725號(編│(編號8至10之罪應執行拘役70日)   │
│            │號6、7之罪應執行│                                  │
│            │拘役70日)      │                                  │
└──────┴────────┴─────────────────┘
┌──────┬────────┬────────┬────────┐
│編     號   │      10        │                │                │
├──────┼────────┼────────┼────────┤
│罪     名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9/06/13       │                │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9年度 │                │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9776號   │                │                │
├──┬───┼────────┼────────┼────────┤
│最後│法院  │新北地院        │                │                │
│事實├───┼────────┼────────┼────────┤
│審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 │                │                │
│    │      │978號           │                │                │
│    ├───┼────────┼────────┼────────┤
│    │判決日│110/01/28       │                │                │
│    │期    │                │                │                │
├──┼───┼────────┼────────┼────────┤
│確定│法院  │新北地院        │                │                │
│判決├───┼────────┼────────┼────────┤
│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 │                │                │
│    │      │978號           │                │                │
│    ├───┼────────┼────────┼────────┤
│    │判決確│110/03/10       │                │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 │                │                │
│            │執字第3517號    │                │                │
│            │(編號8至10之罪 │                │                │
│            │應執行拘役70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8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