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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32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許菁樺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裕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0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裕騰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及所犯法條一第1行「業據被告鄭裕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更正為「業據被告鄭裕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鄭裕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聲請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並審酌被告前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以入監服刑方式執行,竟未能記取教訓,再次為本件竊盜犯行,顯然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有延長矯治期間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無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目的、手段、情節、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告訴人所受損失之程度,並參以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職業為工(見偵查卷第3頁),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所竊得之物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業經由告訴人取回乙節,有告訴人之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5至7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0975號
  被   告 鄭裕騰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裕騰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
    字第1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11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9月確定,上開2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
    於民國107年5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
    束,於107年7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
    。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12月8
    日15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徒手竊取陳仁
    宏所有之水上摩托車托架1個(價值新臺幣1萬8000元),得
    手後隨即將該托架推離現場,適為陳仁宏發現後加以攔阻並
    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仁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裕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陳仁宏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照片
    2張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
    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建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32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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