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65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錢建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555、6602、7725、7839、9704、9798、12240、12441、12587、12752、12917、13124、1337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錢建仲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一編號1、3至6、8至9、11至13所示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2、7、10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9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111年3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更正為「110年10月2日執行完畢」、犯罪事實欄一、㈠第4行「洪奇安」更正為「洪安奇」、起訴書證據清單欄㈡、①之編號2「楊楷俊」更正為「楊楷浚」、起訴書附表編號①被告之犯罪手法欄第3至4行「楊凱浚」更正為「楊楷浚」、編號⑥被告之犯罪手法欄第2至3行「27號」更正為「271號」、附表編號⑨案號欄「112偵6550」更正為「112偵6555」、附表編號⑪之「洪凱泓」均更正為「黃凱泓」,及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錢建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本院易字卷第74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1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
(二)被告前因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士簡字第12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514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前開①至②案件,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9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43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10年10月2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符合累犯要件,且衡諸被告所犯前開各案均為竊盜案件,與本案之罪質、侵害法益均相類同,顯見被告確有一再違犯同類案件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之情況,爰參酌司法院大
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犯行,雖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施,惟尚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即遭告訴人洪安奇發覺而逃離,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一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兼衡其各別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附表一編號2、7、10所示罪刑(刑度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及就附表一編號1、3至6、8至9、11至13所示罪刑(刑度為拘役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為本案犯行所分別竊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7、9至10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予被害人,雖未經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如附表二編號8、11、12所示之物,均已分別合法發還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紙在卷可佐(偵字第12240號卷第25頁,偵字第13124號卷第27頁,偵字第13378號卷第35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錢建仲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附表編號① 錢建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附表編號② 錢建仲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附表編號③ 錢建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附表編號④ 錢建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起訴書附表編號⑤ 錢建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起訴書附表編號⑥ 錢建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起訴書附表編號⑦ 錢建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起訴書附表編號⑧ 錢建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⑨ 錢建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⑩ 錢建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⑪ 錢建仲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⑫ 錢建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犯罪所得(新臺幣) 備註 1 錢包1個(內有現金1萬5,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①之犯罪所得 2 NIKE鞋子1雙 起訴書附表編號②之犯罪所得 3 現金1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③之犯罪所得 4 現金2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④之犯罪所得 5 現金2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⑤之犯罪所得 6 現金1萬8,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⑥之犯罪所得 7 現金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⑦之犯罪所得 8 腳踏車1臺 起訴書附表編號⑧之犯罪所得,已發還 9 現金2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⑨之犯罪所得 10 紅包袋1個(內有現金1,2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⑩之犯罪所得 11 灰色UNIQLO羽絨外套1件 起訴書附表編號⑪之犯罪所得,已發還 12 灰色長褲1件 起訴書附表編號⑫之犯罪所得,已發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555號
第6602號
第7725號
第7839號
第9704號
第9798號
第12240號
第12441號
第12587號
第12752號
第12917號
第13124號
第13378號
被 告 錢建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錢建仲前因竊盜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於民
國110年2月3日入監執行,於111年3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
仍不知悔改,為下列之犯行:
㈠、錢建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8
月30日2時2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對面,見
洪安奇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未關
,徒手開啟車門,欲竊取車內財物之際,發覺洪奇安在車內
,旋即逃離而未遂。
㈡、錢建仲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徒手
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遭竊,報警循
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土城分
局、新莊分局、三重分局以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112年度偵字第6602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錢建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洪安奇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3 監視器影像截圖14張、現場照片2張、被告竊盜時之穿著照片5張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148號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聲字第4931號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6434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執緝字第287號、110年度執更字第989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刑案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 證明被告於本案構成累犯之事實。
㈡、附表案件:
①、112年度偵字第12917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錢建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被害人楊楷俊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3 監視器影像截圖5張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②、112年度偵字第7839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錢建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被害人虞潘淑女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3 監視器影像截圖4張、現場照片2張、被告錢建仲到案時之全身照片2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9月26日新北警艦字第1111841070號鑑驗書、101年12月5日北警鑑字第1013066944號鑑驗書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③、112年度偵字第12752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錢建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被害人夏明正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3 監視器影像截圖7張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④、112年度偵字第12441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錢建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被害人趙良原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3 監視器影像截圖6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⑤、112年度偵字第9798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錢建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林國超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3 監視器影像截圖6張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⑥、112年度偵字第9704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錢建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馮天膺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3 監視器影像截圖7張、告訴人馮天膺之行車執照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⑦、112年度偵字第12587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錢建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被害人王信智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3 監視器影像截圖4張、現場照片2張、被告錢建仲到案時全身照片1張、111年9月8日由新北市新莊分局警員拍攝之被告照片2張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⑧、112年度偵字第12240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錢建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被害人林聖益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3 監視器影像截圖15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⑨、112年度偵字第6555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錢建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鍾中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3 監視器影像截圖18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警員職務報告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⑩、112年度偵字第7725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錢建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施澤富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3 監視器影像截圖10張、現場照片4張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⑪、112年度偵字第13124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錢建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被害人黃凱泓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3 監視器影像截圖8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告錢建仲竊得之上開外套之照片、到案時全身照片2張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⑫、112年度偵字第13378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錢建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戴宛真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3 證人陳家祥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4 監視器影像截圖4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遭竊灰色長褲之照片1張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錢建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1項之竊盜
未遂、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等罪嫌。被告上開犯行,侵
害被害人洪奇安及附表所示被害人楊楷浚等13人之財產法益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如犯
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112年度偵字第6602號
證據清單編號4之證據在卷可參,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就犯罪事實一、㈠之犯行,被告已著手於竊
盜犯行而不遂,為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末查,被告所竊取之腳踏車、羽絨外套、灰色長褲均已歸
還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爰不聲請沒收;其所竊得如
附表所示之現金已遭被告花用殆盡,無法返還予上述告訴人
或被害人,亦無從執行沒收,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陳 建 勳
編號 案號 被害人 被告之犯罪手法 遭竊物品下落 ① 112偵12917 被害人楊楷浚 於111年9月2日0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徒手開啟被害人楊凱浚所有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徒手竊取車內錢包(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 被告將現金用於吃飯,錢包丟棄。 ② 112偵7839 被害人虞潘淑女 於111年9月2日1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前,徒手竊取被害人虞潘淑女所有之NIKE鞋子1雙(價值5,800元)。 被告將該雙NIKE鞋子丟掉。 ③ 112偵12752 被害人夏明正 於111年9月6日3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徒手開啟被害人夏明正所有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門,再徒手竊取車內財物100元。 被告將現金用於吃喝。 ④ 112偵12441 被害人趙良原 於111年10月12日3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巷00號1樓前,徒手開啟被害人趙良原所有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再徒手竊取車內零錢200元。 被告將零錢用於吃飯。 ⑤ 112偵9798 告訴人林國超 於111年10月21日0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前,徒手開啟告訴人林國超所有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再徒手竊取車內現金200元。 被告將現金用於吃飯。 ⑥ 112偵9704 告訴人馮天膺 於111年10月23日23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滿天星停車場,徒手開啟告訴人馮天膺所有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車門,再徒手竊取現金1萬8千元。 被告將現金用於購買車票、菸、買飯等。 ⑦ 112偵12587 被害人王信智 於111年11月3日1時2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前,徒手開啟被害人王信智所有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再徒手竊取現金1,000元。 被告將現金用於吃飯、搭車等。 ⑧ 112偵12240 被害人林聖益 於111年11月18日1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徒手竊取被害人林聖益所有停放該處之腳踏車1台(價值2,000元)。 被告用於供給代步用,丟棄在不詳處所,嗣經警方尋得,交還被害人林聖益。 ⑨ 112偵6550 告訴人鍾中 於111年11月18日1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前,徒手開啟告訴人鍾中所有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再徒手竊取車內皮夾現金2萬元。 被告將現金用於生活花費。 ⑩ 112偵7725 告訴人施澤富 於111年11月25日0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前,徒手開啟告訴人施澤富所有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再徒手竊取紅包袋1個(內有現金1,200元)。 被告將現金用於吃飯、坐車等 ⑪ 112偵13124 被害人洪凱泓 於111年12月3日3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巷0弄00號前,徒手竊取被害人黃凱泓吊掛該處之灰色羽絨外套1件(價值5,000元) 被告用於穿著,嗣經警方查獲,交還被害人洪凱泓。 ⑫ 112偵13378 告訴人戴宛真 於112月2月25日0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徒手竊取告訴人戴宛真置放門外晾曬之灰色長褲1件(價值2,000元) 被告得手後打算用於穿著,嗣經警方查獲,交還告訴人戴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