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明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明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明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呂明勲前㈠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0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57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交簡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㈣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8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共2罪)、7年8月(共2罪)、3年10月、7年10月、3年6月,再經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73號判決駁回上訴,又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03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㈤又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㈥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上揭㈠至㈤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12月2日入監執行前揭有期徒刑12年3月與上揭㈥所示罪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946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94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