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82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聖隆(原名王丞傑)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 被告
- 林建利
- 選任辯護人
- 蘇忠聖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進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依伶律師
- 被告
- 陳子忠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
- 被告
- 呂明勲
- 選任辯護人
- 許聰元律師
- 被告
- 王全夆
- 選任辯護人
- 張孟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 年度偵字第16988 號、第136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十三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扣案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伍點貳柒零捌公克、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玖個、海洛因壓製器壹台、電子磅秤壹台、分裝袋貳拾個及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價額,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財產抵償之;又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共同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貳仟伍佰元與呂明勲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與呂明勲連帶追徵其價額,共同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與呂明勲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五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肆仟捌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SIM 卡及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價額,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財產抵償之。
庚○○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五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叁仟捌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呂明勲所犯如附表四所示之七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扣案電子磅秤壹台、分裝袋貳拾個、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財產抵償之;又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共同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與乙○○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與乙○○連帶追徵其價額,共同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與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甲○○所犯如附表五所示之八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價額,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戊○○前於民國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67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於98年8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甲○○前於97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97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43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317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4 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1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98年10月7 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翌日出監。
二、乙○○(原名王丞傑)、戊○○、庚○○、呂明勲、甲○○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規範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販賣及持有,竟分別或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乙○○部分乙○○單獨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或與呂明勲(起訴書均誤載為呂明勳,以下均予更正)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聯絡,以其所持用如附表六㈠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一所示之購毒者聯繫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自己單獨為附表一編號1 至7 、9 至12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或與呂明勲共同為附表一編號8 (同附表四編號6 )、13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各詳如附表一所示;就附表一編號13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呂明勲未據起訴,另由檢察官偵查中)。
㈡戊○○部分戊○○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以其所持用如附表六㈡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二所示之購毒者聯繫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二所示之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而為附表二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各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庚○○部分庚○○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以其所持用如附表六㈢所示之行動電話(為乙○○所有),與附表三所示之購毒者聯繫後,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三所示之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而為附表三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惟其中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部分,均因雙方因故未能會面而未遂(各詳如附表三所示)。
㈣呂明勲部分呂明勲單獨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或與乙○○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聯絡,以其所持用如附表六㈣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四所示之購毒者聯繫後,分別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四所示之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自己單獨為附表一編號1 至5 、7 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或與乙○○共同為附表四編號6 (同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各詳如附表四所示)。
㈤甲○○部分甲○○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以其所持用如附表六㈤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附表五所示之購毒者聯繫後,分別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五所示之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而為附表五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各詳如附表五所示)。
三、嗣分別為警於㈠102 年5 月14日1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貝爾頌汽車旅館317 號房內查獲乙○○、甲○○;㈡102 年5 月14日17時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路000號5 樓之4 ,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時查獲戊○○及呂明勲,並扣得乙○○所有之海洛因壓製器1 台、電子磅秤1 台、分裝袋20個、甲基安非他命9 包(合計驗前淨重
5.271 公克、驗餘淨重5.2708公克)等物;㈢102 年5 月14日16時30分許,在庚○○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 樓之住處執行搜索,因而查獲庚○○。
四、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被告乙○○、戊○○、庚○○、呂明勲、甲○○及各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本院所認定犯罪事實而經調查採用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且被告5人對於犯罪事實均自白犯行,堪認其等對證據能力並無所爭執,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戊○○、庚○○、呂明勲、甲○○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潘麗玉【見102 年度偵字第16988 號(下稱偵16988 )卷一第135 至139 頁、偵16988 卷二第3 至5 頁】、鄭堃成(見偵16988卷一第154 頁背面至158 頁、偵16988 卷二第39至42頁)、陳彥瑋(見偵16988 卷一第120 至123 頁、偵16988 卷二第21至23頁)、張永照(見偵16988 卷一第164 頁背面至168頁背面、偵16988 卷二第33至36頁)、林志豪(見偵16988卷二第53頁背面至56頁、第60至62頁)、彭定閎(見偵16988 卷二第64頁背面至66頁、第69至71頁)、齊宏杰(見偵16988 卷二第82頁背面至83頁、第88至89頁)、許益銓(見偵16988 卷二第91頁背面至103 頁)、陳慧芬(見偵16988 卷二第105 頁背面至108 頁、第113 至116 頁)、黃奕綸(見偵16988 卷二第118 頁背面至第130 頁)、何永欽(見偵16988 卷一第145 頁背面至148 頁、偵16988 卷二第14至17頁)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證人許洋銘(見偵1698 8卷二第74至75頁)、鄭綜富(見偵16988 卷第78至79頁)於偵訊中之證述及證人辰○○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偵16988 卷一第127 頁背面至131 頁背面、偵16988 卷二第27至30頁、本院卷二第105 至107 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共同被告乙○○、戊○○、庚○○、呂明勲、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證內容在卷可憑;復有如附表六所示就被告乙○○、戊○○、庚○○、呂明勲、甲○○先後持如附表六所示各該行動電話與購毒者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聯絡交易毒品等事宜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詳如附表六所示)及本院102 年度聲監字第246 號、第400 號、第528 號、第616號、第821 號、第822 號通訊監察書在卷可稽(見偵16988卷一第174 之1 至174 之6 頁),此外,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案筆錄、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共3 份在卷可參(見偵16988 卷一第26至28、76至80、116 至118 頁),及於桃園縣龜山鄉○○○路000 號5 樓之4 所查獲被告乙○○所有之海洛因壓製器1 台、電子磅秤1 台、分裝袋20個及白色結晶9 包等物扣案足憑。又上開扣案白色結晶9 包(合計驗前淨重5.271 公克,驗餘淨重5.270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8 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上述鑑驗結果,係檢驗機關本於專業知識及以精密儀器科學檢驗方法所得之結論,自可憑信。
㈡按我國法令對販賣毒品者臨以嚴刑,惟毒品仍無法禁絕,其原因實乃販賣毒品存有巨額之利潤可圖,故販賣毒品者,如非為巨額利潤,必不冒此重刑之險,是以有償交易毒品者,除非另有反證證明其出於非圖利之意思而為,概皆可認其係出於營利之意而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8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乙○○、戊○○、庚○○、呂明勲、甲○○於本院審理時,均自承有販賣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牟利之行為,又參以被告5 人與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購毒者均非至親,苟無利得,絕無甘冒重典,以原價交易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之理,是被告5 人為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確有營利之意圖,自堪認定。又被告呂明勲就附表四編號5 所示販賣毒品所得財物部分,業據證人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該次向呂明勲所購買之海洛因價格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等語明確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07 頁),參合被告呂明勲於偵查中供承其販賣0.2 公克海洛因價格為1,000 元等情(見偵16988 卷一第283 頁)及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如附表六㈣編號5 所示),本院綜合被告之供述、證人辰○○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認被告呂明勲為販賣如附表四編號5 所示約0.45公克之海洛因予辰○○行為之所得為3,000 元;至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販賣毒品所得財物部分,依有利被告之認定,認定此次販賣毒品所得為900 元。
㈢綜上所述,被告乙○○、戊○○、庚○○、呂明勲、甲○○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罪證明確,被告5 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不得販賣及持有。
㈡被告乙○○部分核其就附表一編號1 、2 、3 、9 、10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3 至8 、10至1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乙○○就上開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前、後各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3 、10所示同時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論處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8 、13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與被告呂明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乙○○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1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戊○○部分核其就附表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5 罪)。被告戊○○就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各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查被告戊○○前有如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5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惟就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其刑。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庚○○部分核其就附表三編號1 、2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就附表三編號3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三編號4 、5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庚○○就上開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前各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庚○○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5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庚○○已著手於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之實行,惟未能完成甲基安非他命販賣行為,屬未遂犯,爰各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被告呂明勲部分核其就附表四編號1 、2 、4 、6 、7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四編號2 、3 、5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呂明勲就上開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前各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呂明勲就附表四編號6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與被告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呂明勲就附表四編號2所示同時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處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呂明勲所犯如附表四所示之7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呂明勲固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225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於102 年3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下稱甲案),惟其另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267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與甲案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7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於102 年10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是以自難單就甲案認已於102 年3 月26日執行完畢,公訴意旨就此部分認有累犯加重其刑之適用,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㈥被告甲○○部分核其就附表五編號1 至8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五編號7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甲○○就上開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前各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就附表五編號7 所示同時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處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查被告甲○○前有如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8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惟就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其刑。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五所示之8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旨在獎勵犯罪行為人之悛悔,同時使偵、審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從而祇須在偵查及審判階段各有1 次以上之自白,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所謂偵查階段之自白,包括被告在偵查輔助機關及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訊問時之自白在內,而審判階段之自白,則以案件起訴繫屬後在事實審法院任一審級之1 次自白,即屬當之,故於偵查及審判中縱曾一度或數度否認犯罪,但僅須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各有1 次(或1 次以上)自白,即符合上開減輕其刑之規定。至所稱偵查中自白,當然包括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在內。又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認罪之供述而言,即使關於時日、處所、行為態樣等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略有不符,亦不影響其為自白(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98 號、第31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1 、2 、4 、5 、6 、8 所示犯行;被告戊○○就附表二編號1 所示犯行;被告庚○○就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犯行;被告呂明勲就附表四編號1 至3 、5 所示犯行;被告甲○○就附表五編號2 至8 所示犯行,各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爰各就其等所犯上述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㈧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中所謂「自白」,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之謂。其承認犯罪事實之方式,並不以出於主動為必要,即經由偵、審機關之推究訊問而被動承認,亦屬自白。又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訊問被告,應予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如檢察官於起訴前未就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非違反上開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於此情形,倘認被告於嗣後之審判中自白,仍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顯非事理之平,從而,就此例外情況,祇要審判中自白,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此有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08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乙○○就所犯附表一編號11至13所示部分;被告庚○○就所犯附表三編號4 、5 所示部分;被告呂明勲就附表四編號4 、6 、7 所示部分;被告甲○○就附表五編號1 所示部分,於其等各次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均未就該等犯罪事實詢(訊)問,此觀之卷附警詢、偵訊筆錄即明,則檢察官就上開犯行逕行起訴,嗣被告乙○○、庚○○、呂明勲、甲○○於本院審理中均就此部分之各該犯行已為自白,揆諸上開說明,爰就其等所犯上述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㈨又就被告戊○○所犯附表二編號1 所示部分;被告甲○○所犯附表五編號1 至8 所示部分,均依法先加後減之(就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其刑)。就被告庚○○所犯編號1、2所示部分,則遞減其刑。
㈩再本案被告乙○○、庚○○、呂明勲、甲○○均為圖小利,而各為附表一編號1 至3 、9 、10、附表三編號3 、附表四編號2 、3 、5 、附表五編號7 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行為,所售出海洛因之數量非多,且獲利非鉅,惟其等各就上開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名,係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刑後最輕本刑15年以上之罪,與其等前述犯罪情節相較,實屬情輕而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有堪資憫恕之處,本院認即令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各就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9 、10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庚○○就附表三編號3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呂明勲就附表四編號2 、3 、5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甲○○就附表五編號7 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各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酌減其刑,並就被告乙○○所犯附表一編號1、2 所示、被告庚○○所犯附表三編號3 所示、被告呂明勲犯附表四編號2 、3 、5 、被告甲○○所犯附表五編號7 所示部分依法遞減之。再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4 、5 、6、11至13、被告戊○○就附表二編號1 、被告庚○○就附表三編號1 、2 、4 、5 、被告呂明勲就附表四編號1 、4 、6 、7 、被告甲○○就附表五編號1 至6 、8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減輕其刑後係得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以上之刑度(其中被告戊○○、甲○○有累犯加重其刑適用,得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以上,被告庚○○就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得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以上),與其等犯行已屬相當,再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7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及戊○○就附表二編號2 至5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中均未自白,且否認犯行,俱核與刑法第59條所稱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要件不符,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乙○○、戊○○、庚○○、呂明勲、甲○○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對於人體有莫大之危害,為圖一己之私利,竟漠視毒品之危害性,而為販賣毒品犯行,嚴重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風氣,進而敗壞社會治安,兼衡其等犯罪後均坦認犯行,甚有悔意,及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毒品之數量、次數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5.2708公克,為被告乙○○販賣毒品犯行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9 個,有防止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裸露、潮濕、散逸及便利攜帶之功能,與扣案之分裝袋20個,均為被告乙○○單獨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或與被告呂明勲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或預備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扣案電子磅秤1 台、海洛因壓製器1台及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各含SIM 卡1 張),均為被告乙○○所有,各供其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44 頁背面、第147 頁背面),與附表一編號1至7 、9 至12所示販賣毒品所得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上開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價額,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被告乙○○之財產抵償之。至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及附表一編號8 (同附表四編號6 )、13所示販賣毒品所得1,000 元、1,500 元,依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乙○○、呂明勲均諭知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就行動電話部分,連帶追徵其價額,就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被告乙○○、呂明勲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再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係被告戊○○所有、附掛於向友人借得之手機以供其為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與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係供被告戊○○為附表二編號2 至5 所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與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販賣毒品所得,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規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SIM 卡及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價額,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被告戊○○之財產抵償之。又就被告庚○○於附表三編號4 至5 所示販賣毒品所得1,800 元、2,000 元(附表三編號3 部分,經辰○○賒欠而未收取價金2,000 元,見本院卷二第13頁背面)及被告呂明勲就附表四編號1 至5 、7 所示販賣毒品所得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分別以庚○○、呂明勲之財產抵償之。再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係被告甲○○所有供其為附表五所示各次販賣毒品所用之物,與附表五編號1 至8 所示之販賣毒品所得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上開未扣案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價額,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被告甲○○之財產抵償之。至其餘自貝爾頌汽車旅館內及被告乙○○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所扣得木棍2 支、開山刀1 把,與在桃園縣龜山鄉○○○路000 號5 樓之4 所扣得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大麻1 包、吸食器1 組、海洛因2 包、鑽孔機(含鑽頭)1 組、砂輪機1 台、開山刀1 把、改造手槍2 枝、子彈9 顆,及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 樓所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吸食器1 組、分裝袋1 個及SIM 卡(000000000000000 )1 張,均經被告乙○○、戊○○、庚○○供明與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關,又乏積極事證證明與本案各項犯罪有直接關連,尚難認係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6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乙○○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編│購│ │ │【販賣毒品│ ││ │ │ │販賣毒│所得】 │ 主 文 ││ │毒│ 販賣時間及地點 │ │交易數量或│ ││ │ │ │品種類│金額(新臺│ ││號│者│ │ │幣) │ │├─┼─┼──────────┼───┼─────┼───────────────┤│1 │蘇│102 年3 月7 日23時23│海洛因│3,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俊│分,在辰○○位於新北│ │ │刑柒年拾月,扣案海洛因壓製器壹││ │鴻│市樹林區新樹路258 巷│ │ │台、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 │ │領袖花園之住處門口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含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臺幣叁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徵││ │ │ │ │ │其價額,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 │ │ │ │ │財產抵償之。 │├─┼─┼──────────┼───┼─────┼───────────────┤│2 │蘇│102 年3 月13日11時15│海洛因│3,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俊│分,在辰○○位於新北│ │ │刑柒年拾月,扣案海洛因壓製器壹││ │鴻│市樹林區新樹路258 巷│ │ │台、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 │ │領袖花園社區之住處門│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口 │ │ │含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臺幣叁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徵││ │ │ │ │ │其價額,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 │ │ │ │ │財產抵償之。 │├─┼─┼──────────┼───┼─────┼───────────────┤│3 │蘇│102 年4 月25日1 時10│海洛因│3,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俊│分,在辰○○位於新北│ │ │刑拾伍年肆月,扣案海洛因壓製器││ │鴻│市樹林區新樹路258 巷├───┼─────┤壹台、電子磅秤壹台及分裝袋貳拾││ │ │領袖花園社區之住處門│甲基安│2,000元 │個均沒收;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 │ │口 │非他命│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行││ │ │ │ │ │動電話部分,追徵其價額,販賣毒││ │ │ │ │ │品所得部分,以其財產抵償之。 │├─┼─┼──────────┼───┼─────┼───────────────┤│4 │蘇│102 年4 月30日某時,│甲基安│17,600元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俊│在辰○○位於新北市樹│非他命│ │刑伍年,扣案分裝袋貳拾個、電子││ │鴻│林區新樹路258 巷領袖│ │ │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門號0930││ │ │花園社區之住處門口 │ │ │869186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 │ │ │ │ │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 │ │ │ │ │柒仟陸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徵││ │ │ │ │ │其價額,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 │ │ │ │ │財產抵償之。 │├─┼─┼──────────┼───┼─────┼───────────────┤│5 │陳│102 年3 月11日18時6 │甲基安│1,500 元(│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彥│分,在新北市樹林區中│非他命│起訴書誤載│刑叁年陸月,扣案分裝袋貳拾個、││ │瑋│正路監理站旁便利商店│ │為2,000 元│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門號││ │ │前。 │ │,業經公訴│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人於補充理│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由書更正)│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 │ │ │ │ │徵其價額,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6 │陳│102 年3 月16日19時42│甲基安│2,500 元(│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彥│分,在新北市樹林區中│非他命│起訴書誤載│刑叁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貳拾個、││ │瑋│正路監理站旁便利商店│ │為3,000 元│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門號││ │ │前。 │ │,業經公訴│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人於補充理│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由書更正)│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 │ │ │ │ │徵其價額,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7 │齊│102 年4 月25日2 時54│甲基安│2,500元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宏│分,在新北市新莊區中│非他命│ │刑柒年貳月,扣案分裝袋貳拾個、││ │杰│山路3 段上麥當勞前。│ │ │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門號││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 │ │ │ │ │徵其價額,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8 │林│102 年4 月26日10時12│甲基安│1,000元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志│分,在桃園縣龜山鄉林│非他命│ │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分裝袋貳拾││︵│豪│口長庚醫院附近之麥當│ │ │個、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與│ │勞前。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呂│ │ │ │ │含SIM 卡壹張)、共同販賣毒品所││明│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均與呂明勲連帶沒││勲│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行││共│ │ │ │ │動電話部分,與呂明勲連帶追徵其││犯│ │ │ │ │價額,共同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 │ │ │ │其與呂明勲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9 │張│102 年4 月29日22時41│海洛因│1,000元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永│分,在新北市樹林區中│ │ │刑拾伍年,扣案海洛因壓製器壹台││ │照│正路監理站前。 │ │ │、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門││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 │ │ │ │ │價額,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10│張│102 年5 月1 日12時37│海洛因│共5,500 元│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永│分,在新北市樹林區樹├───┤ │刑拾伍年肆月,扣案海洛因壓製器││ │照│林國中旁。 │甲基安│ │壹台、分裝袋貳拾個、電子磅秤壹││ │ │ │非他命│ │台均沒收;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 │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價額,販││ │ │ │ │ │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11│陳│102 年4 月18日21時44│甲基安│1,000元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慧│分,在新北市蘆洲區中│非他命│ │刑叁年陸月,扣案分裝袋貳拾個、││ │芬│央路上某全家便利超商│ │ │電子磅秤壹台及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前 │ │ │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販賣毒品││ │ │ │ │ │所得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12│陳│102 年4 月28日10時39│甲基安│3,000元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慧│分,在陳慧芬位在新北│非他命│ │刑叁年拾月,扣案分裝袋貳拾個、││ │芬│市蘆洲區中山二路住處│ │ │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門號││ │ │樓下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幣叁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 │ │ │ │ │價額,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13│黃│102 年4 月19日19時57│甲基安│1,500元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奕│分,在新北市新莊區丹│非他命│ │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甲基安非他││︵│綸│鳳國中對面。 │ │ │命驗餘淨重伍點貳柒零捌公克、盛││與│ │ │ │ │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玖個、││呂│ │(與呂明勲共犯,呂明│ │ │分裝袋貳拾個、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明│ │勲部分未據起訴,另由│ │ │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勲│ │檢察官偵查中) │ │ │仟伍佰元與呂明勲連帶沒收,如全││共│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呂明││犯│ │ │ │ │勲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附表二【戊○○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編│購│ │ │【販賣毒品│ ││ │ │ │販賣毒│所得】 │ 主 文 ││ │毒│ 販賣時間及地點 │ │交易數量或│ ││ │ │ │品種類│金額(新臺│ ││號│者│ │ │幣) │ │├─┼─┼──────────┼───┼─────┼───────────────┤│1 │蘇│102 年4 月23日13時許│甲基安│1,000元 │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俊│,在新北市樹林區「卡│非他命│ │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門號 ││ │鴻│莫」汽車旅館旁。 │(起訴│ │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販賣毒││ │ │ │書原記│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 │ │ │載海洛│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SIM 卡部分││ │ │ │因,業│ │,追徵其價額,販賣毒品所得部分││ │ │ │經檢察│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官以補│ │ ││ │ │ │充理由│ │ ││ │ │ │書更正│ │ ││ │ │ │) │ │ │├─┼─┼──────────┼───┼─────┼───────────────┤│2 │許│102 年4 月22日22時37│甲基安│1,000元 │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益│分,在新北市樹林區某│非他命│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門號09││ │銓│處。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價額││ │ │ │ │ │,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財產抵││ │ │ │ │ │償之。 │├─┼─┼──────────┼───┼─────┼───────────────┤│3 │許│102 年4 月24日18時59│甲基安│900元 │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益│分,在新北市林口區文│非他命│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門號09││ │銓│化三路上某萊爾富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玖││ │ │ │ │ │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價額││ │ │ │ │ │,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財產抵││ │ │ │ │ │償之。 │├─┼─┼──────────┼───┼─────┼───────────────┤│4 │許│102 年4 月26日14時26│甲基安│1,000元 │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益│分,在新北市樹林區中│非他命│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門號09││ │銓│正路上某便利商店前。│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價額││ │ │ │ │ │,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財產抵││ │ │ │ │ │償之。 │├─┼─┼──────────┼───┼─────┼───────────────┤│5 │許│102 年4 月30日22時39│甲基安│900元 │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益│分,在新北市林口區林│非他命│ │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門號09││ │銓│口長庚醫院對面。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玖││ │ │ │ │ │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價額││ │ │ │ │ │,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財產抵││ │ │ │ │ │償之。 │└─┴─┴──────────┴───┴─────┴───────────────┘附表三【庚○○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編│購│ │ │【販賣毒品│ ││ │ │ │販賣毒│所得】 │ 主 文 ││ │毒│ 販賣時間及地點 │ │交易數量或│ ││ │ │ │品種類│金額(新臺│ ││號│者│ │ │幣) │ │├─┼─┼──────────┼───┼─────┼───────────────┤│1 │陳│雙方約定於102 年4 月│甲基安│3,000 元(│庚○○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 │慧│27 日20 時44分,在新│非他命│未遂) │期徒刑貳年。 ││ │芬│北市蘆洲區三民路上全│ │ │ ││ │ │家便利商店前進行交易│ │ │ ││ │ │,惟雙方因故未能會面│ │ │ ││ │ │而未遂。 │ │ │ │├─┼─┼──────────┼───┼─────┼───────────────┤│2 │陳│雙方約定於102 年5 月│甲基安│3,000 元(│庚○○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 │慧│1日17 時37分,在新北│非他命│未遂) │期徒刑貳年。 ││ │芬│市蘆洲區三民路上全家│ │ │ ││ │ │便利商店前進行交易,│ │ │ ││ │ │惟雙方因故未能會面而│ │ │ ││ │ │未遂。 │ │ │ │├─┼─┼──────────┼───┼─────┼───────────────┤│3 │蘇│102 年4 月27日16時11│海洛因│2,000 元(│庚○○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俊│分,在新北市新莊區新│ │辰○○賒欠│刑柒年捌月。 ││ │鴻│樹路「卡莫」汽車旅館│ │未為給付)│ ││ │ │內。 │ │ │ │├─┼─┼──────────┼───┼─────┼───────────────┤│4 │彭│102 年5 月2 日4 時20│甲基安│1,800元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定│分,在新北市新莊區中│非他命│ │刑叁年陸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閎│山路3 段麥當勞前。 │ │ │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5 │鄭│102 年4 月28日於16時│甲基安│2,000元 │庚○○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綜│41分,在新北市樹林區│非他命│ │刑叁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富│保安二街附近某處。 │ │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附表四【呂明勲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編│購│ │ │【販賣毒品│ ││ │ │ │販賣毒│所得】 │ 主 文 ││ │毒│ 販賣時間及地點 │ │交易數量或│ ││ │ │ │品種類│金額(新臺│ ││號│者│ │ │幣) │ │├─┼─┼──────────┼───┼─────┼───────────────┤│1 │鄭│102 年4 月26日20時10│甲基安│2,000元 │呂明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堃│分,在新北市板橋區金│非他命│ │刑叁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成│門街253巷內某處。 │ │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2 │鄭│102 年4 月28日21時34│海洛因│1,000元 │呂明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堃│分,在鄭堃成位在新北├───┼─────┤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成│市板橋區金門街住處巷│甲基安│1,000元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口附近。 │非他命│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3 │鄭│102 年4 月29日15時43│海洛因│2,000元 │呂明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堃│分,在新北市板橋區金│ │ │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成│門街頂好超市前。 │ │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4 │鄭│102 年5 月3 日15 14 │甲基安│3,000元 │呂明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堃│分,在在鄭堃成位在新│非他命│ │刑叁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成│北市板橋區金門街住處│ │ │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巷口附近。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5 │蘇│102 年4 月28日9 時46│海洛因│3,000 元(│呂明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 │俊│分,在辰○○位於新北│ │約0.45公克│刑柒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鴻│市樹林區新樹路258 巷│ │) │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領袖花園社區內。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6 │林│102 年4 月26日10時12│甲基安│1,000元 │呂明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志│分,在桃園縣龜山鄉林│非他命│ │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分裝袋貳拾││與│豪│口長庚醫院附近之麥當│ │ │個及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未扣案││王│ │勞前。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聖│ │ │ │ │含SIM 卡壹張)、共同販賣毒品所││隆│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均與乙○○連帶沒││共│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行││犯│ │ │ │ │動電話部分,與乙○○連帶追徵其││︶│ │ │ │ │價額,共同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 │ │ │ │ │其與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7 │林│102 年4 月9 日17時46│甲基安│2,000元 │呂明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志│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非他命│ │刑叁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豪│俊英街某處。 │ │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附表五【甲○○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編│購│ │ │【販賣毒品│ ││ │ │ │販賣毒│所得】 │ 主 文 ││ │毒│ 販賣時間及地點 │ │交易數量或│ ││ │ │ │品種類│金額(新臺│ ││號│者│ │ │幣) │ │├─┼─┼──────────┼───┼─────┼───────────────┤│1 │何│102 年4 月10日23時許│甲基安│1,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永│,在新北市樹林區監理│非他命│ │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門號09││ │欽│站旁。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價額││ │ │ │ │ │,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財產抵││ │ │ │ │ │償之。 │├─┼─┼──────────┼───┼─────┼───────────────┤│2 │何│102 年4 月12日22時39│甲基安│1,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永│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非他命│ │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門號09││ │欽│監理站旁「卡爾卡頌」│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汽車旅館前。 │ │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仟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 │ │ │ │ │價額,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3 │何│102 年4 月13日某時,│甲基安│1,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永│在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非他命│ │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門號09││ │欽│與保安街口。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價額││ │ │ │ │ │,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財產抵││ │ │ │ │ │償之。 │├─┼─┼──────────┼───┼─────┼───────────────┤│4 │何│102 年4 月16日23時44│甲基安│1,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永│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非他命│ │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門號09││ │欽│中正路與保安街口。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價額││ │ │ │ │ │,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財產抵││ │ │ │ │ │償之。 │├─┼─┼──────────┼───┼─────┼───────────────┤│5 │何│102 年4 月17日10時33│甲基安│1,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永│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非他命│ │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門號09││ │欽│中正路與保安街口。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價額││ │ │ │ │ │,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財產抵││ │ │ │ │ │償之。 │├─┼─┼──────────┼───┼─────┼───────────────┤│6 │蘇│102 年4 月8 日19時59│甲基安│2,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俊│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命非他│ │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未扣案門號09││ │鴻│新樹路北基加油站附近│命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 │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價額││ │ │ │ │ │,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財產抵││ │ │ │ │ │償之。 │├─┼─┼──────────┼───┼─────┼───────────────┤│7 │潘│102 年4 月8 日21時9 │海洛因│2,000元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 │麗│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門號09││ │玉│監理站附近便利商店前│甲基安│1,000元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非他命│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 │ │ │ │ │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價額││ │ │ │ │ │,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財產抵││ │ │ │ │ │償之。 │├─┼─┼──────────┼───┼─────┼───────────────┤│8 │許│102 年4 月29日17時42│甲基安│1,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洋│分,在新北市樹林區中│非他命│ │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門號 ││ │銘│正路監理站前。 │ │ │0000 000000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時,行動電話部分,追徵其││ │ │ │ │ │價額,販賣毒品所得部分,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六【通訊監察譯文】 ㈠乙○○部分 ┌───┬──────┬─────┬──┬─────┬─────────────────────┬──────┐ │ │ │A │聯絡│B │ 對話內容譯文 │ 偵卷頁面 │ │編 號│ 日期時間 │姓名及電話│ │姓名及電話│ │ │ │ │ │號碼 │方向│號碼 │ │ │ ├─┬─┼──────┼─────┼──┼─────┼─────────────────────┼──────┤ │1 │ │102.03.07 │乙○○ │ → │辰○○ │A:黑~宏哥!怎樣? │新北地檢102 │ │ │ │23:12:21 │0000000000│ │0000000000│B:一個幼工。 │偵16988卷一 │ │ │ │ │ │ │ │A:這樣就好嗎? │第18頁【編號│ │ │ │ │ │ │ │B:這樣就好! │一第1則】 │ │ │ │ │ │ │ │A:是喔?不要半完嗎? │ │ │ │ │ │ │ │ │B:不然那個再一半好了!另外那個!好嗎? │ │ │ │ │ │ │ │ │A:OK的! │ │ │ │ │ │ │ │ │B:好好好~ │ │ ├─┼─┼──────┼─────┼──┼─────┼─────────────────────┼──────┤ │2 │ │102.03.13 │乙○○ │ → │辰○○ │B:喂?阿牛喔? │新北地檢102 │ │ │ │11:15:44 │0000000000│ │0000000000│A:要處理了喔? │偵16988卷一 │ │ │ │ │ │ │ │B:差不多兩點半拿去給你。 │第18頁【編號│ │ │ │ │ │ │ │A:幾點? │一第3則】 │ │ │ │ │ │ │ │B:下午兩點! │ │ │ │ │ │ │ │ │A:早一點好不好啊? │ │ │ │ │ │ │ │ │B:也要兩點多啊!好嗎? │ │ │ │ │ │ │ │ │A:好啊! │ │ │ │ │ │ │ │ │B:我人跑去醫院,又跑去…差不多兩點半那邊│ │ │ │ │ │ │ │ │ 。 │ │ │ │ │ │ │ │ │A:你要送多少來知道嗎? │ │ │ │ │ │ │ │ │B:我等下會看我沒帶身上。 │ │ │ │ │ │ │ │ │A:最少五萬ㄟ。 │ │ │ │ │ │ │ │ │B:我等下會看,昨天講的!昨天又麻煩阿生一│ │ │ │ │ │ │ │ │ 下,我回去算一下就知道了。 │ │ │ │ │ │ │ │ │A:好。 │ │ ├─┼─┼──────┼─────┼──┼─────┼─────────────────────┼──────┤ │3 │①│102.04.25 │乙○○ │ ← │辰○○ │A:我到了打給你。 │新北地檢102 │ │ │ │00:40:38 │0000000000│ │0000000000│B:你順便兩種都帶來。 │偵16988卷一 │ │ │ │ │ │ │ │A:現在先多少。 │第19頁【編號│ │ │ │ │ │ │ │B:我還沒去樓上看,我在樓下,我剛到就打給│一第8則】 │ │ │ │ │ │ │ │ 你。 │ │ │ │ │ │ │ │ │A:我差不多15分才會到喔。 │ │ │ │ │ │ │ │ │B:好。 │ │ │ │ │ │ │ │ │A:你現在要清多少? │ │ │ │ │ │ │ │ │B:我先給你兩萬。 │ │ │ │ │ │ │ │ │A:先算兩萬。 │ │ │ │ │ │ │ │ │B:你等一下看多少,後面還差多少我再給你。│ │ │ │ │ │ │ │ │A:我15分到。 │ │ │ ├─┼──────┼─────┼──┼─────┼─────────────────────┼──────┤ │ │②│102.04.25 │乙○○ │ → │辰○○ │A:下來,下來。 │新北地檢102 │ │ │ │01:01:00 │0000000000│ │0000000000│B:好。 │偵16988卷一 │ │ │ │ │ │ │ │ │第19頁【編號│ │ │ │ │ │ │ │ │一第8則】 │ ├─┼─┼──────┼─────┼──┼─────┼─────────────────────┼──────┤ │4 │ │102.04.30 │乙○○ │ ← │呂明勳 │B:你叫阿夆…幫我拿李秀紅的,要補0.2。 │新北地檢102 │ │ │ │04:12:41 │0000000000│ │0000000000│A:補過啦! │偵16988卷一 │ │ │ │ │ │ │ │B:補了嗎?他說不一樣ㄟ!阿利給的,今天給│第20頁【編號│ │ │ │ │ │ │ │ 的。 │一第14則】 │ │ │ │ │ │ │ │A:少多少? │ │ │ │ │ │ │ │ │B:少給02。 │ │ │ │ │ │ │ │ │A:今天少給02? │ │ │ │ │ │ │ │ │B:阿順還有一半的星幣,這樣才不會空趟。 │ │ │ │ │ │ │ │ │A:17600? │ │ │ │ │ │ │ │ │B:好。 │ │ │ │ │ │ │ │ │A:你回來還是我下去? │ │ │ │ │ │ │ │ │B:快到了。 │ │ │ │ │ │ │ │ │A:等下換我下去好了,我要出去一下。 │ │ ├─┼─┼──────┼─────┼──┼─────┼─────────────────────┼──────┤ │5 │ │102.03.11 │乙○○ │ ← │陳彥瑋 │B:我到了!ㄟㄟㄟ商量一下!我這邊剩兩千,│新北地檢102 │ │ │ │18:06:51 │0000000000│ │0000000000│ 跟你呸一下好不好? │偵16988卷一 │ │ │ │ │ │ │ │A:兩千就給你兩千啦!兩千給你多一點而已啦│第18頁【編號│ │ │ │ │ │ │ │ ! │一第2則】 │ ├─┼─┼──────┼─────┼──┼─────┼─────────────────────┼──────┤ │6 │ │102.03.16 │乙○○ │ ← │陳彥瑋 │B:等下過去找你可以嗎? │新北地檢102 │ │ │ │19:42:49 │0000000000│ │0000000000│A:可以啊!3000唷? │偵16988卷一 │ │ │ │ │ │ │ │B:啥? │第18頁背面至│ │ │ │ │ │ │ │A:來再講。 │第19頁【編號│ │ │ │ │ │ │ │B:掰掰。 │一第5則】 │ ├─┼─┼──────┼─────┼──┼─────┼─────────────────────┼──────┤ │7 │①│102.04.25 │乙○○ │ ← │齊宏杰 │B:ㄟㄟ老大我在外面,我在外面。 │新北地檢102 │ │ │ │02:44:03 │0000000000│ │0000000000│A:在那個青山路山下麥當勞。 │偵16988卷一 │ │ │ │ │ │ │ │B:麥當勞。 │第19頁【編號│ │ │ │ │ │ │ │A:青山路山下。 │一第7則】 │ │ ├─┼──────┼─────┼──┼─────┼─────────────────────┼──────┤ │ │②│102.04.25 │乙○○ │ → │齊宏杰 │A:只要一個你過來青山路麥當勞。 │新北地檢102 │ │ │ │02:44:44 │0000000000│ │0000000000│B:只要一個。 │偵16988卷一 │ │ │ │ │ │ │ │ │第19頁【編號│ │ │ │ │ │ │ │ │一第7則】 │ │ ├─┼──────┼─────┼──┼─────┼─────────────────────┼──────┤ │ │③│102.04.25 │乙○○ │ → │齊宏杰 │A:到了。 │新北地檢102 │ │ │ │02:54:37 │0000000000│ │0000000000│B:喔。 │偵16988卷一 │ │ │ │ │ │ │ │ │第19頁【編號│ │ │ │ │ │ │ │ │一第7則】 │ ├─┼─┼──────┼─────┼──┼─────┼─────────────────────┼──────┤ │8 │ │102.04.26 │乙○○或呂│ → │林志豪 │B:我們在急診室這邊的麥當勞。 │新北地檢102 │ │ │ │10:12:29 │明勳 │ │0000000000│A:好。 │偵16988卷一 │ │ │ │ │0000000000│ │ │B:要還你1000。 │第19頁至第19│ │ │ │ │ │ │ │(購買毒品1000元) │頁背面【編號│ │ │ │ │ │ │ │ │一第9則】 │ ├─┼─┼──────┼─────┼──┼─────┼─────────────────────┼──────┤ │9 │ │102.04.29 │乙○○ │ ← │張永照 │B:喂?這樣有聽到嗎?我阿偉原本電話428857│新北地檢102 │ │ │ │22:41:17 │0000000000│ │0000000000│ ,你有傳簡訊給我。我另外一之不打了。 │偵16988卷一 │ │ │ │ │ │ │ │A:你要玩哪種遊戲? │第19頁背面至│ │ │ │ │ │ │ │B:玩至尊。 │第20頁【編號│ │ │ │ │ │ │ │A:開多少? │一第13則】 │ │ │ │ │ │ │ │B:開1000分。 │ │ │ │ │ │ │ │ │A:要多一點嗎?弄漂亮一點給你? │ │ │ │ │ │ │ │ │B:你說多分數喔?我剛去亞東花兩千拿藥,拿│ │ │ │ │ │ │ │ │ 舌下錠身上剩1000玩分數而已。 │ │ │ │ │ │ │ │ │A:靠腰。 │ │ │ │ │ │ │ │ │B:現在我去哪? │ │ │ │ │ │ │ │ │A:去三俊街…監理站啦! │ │ │ │ │ │ │ │ │B:你說7-11喔? │ │ │ │ │ │ │ │ │A:嘿。 │ │ ├─┼─┼──────┼─────┼──┼─────┼─────────────────────┼──────┤ │10│①│102.05.01 │乙○○ │ ← │張永照 │B:看能不能說…。 │新北地檢102 │ │ │ │11:02:34 │0000000000│ │0000000000│A:27給你喔!不要跟別人講。 │偵16988卷一 │ │ │ │ │ │ │ │B:好啊!2700你要過來嗎? │第20頁【編號│ │ │ │ │ │ │ │A:我現在叫人家過去,跟你說以後至尊都3333│一第15則】 │ │ │ │ │ │ │ │ 這樣開。 │ │ │ │ │ │ │ │ │B:我知道啊!你2700分給我才能玩啊! │ │ │ │ │ │ │ │ │A:弄漂亮一點給你。 │ │ │ │ │ │ │ │ │B:2700分給我? │ │ │ │ │ │ │ │ │A:不然怎麼辦? │ │ │ │ │ │ │ │ │ 不會啦!到時會多玩一點!到頂好叫人打給│ │ │ │ │ │ │ │ │B:我喔! │ │ │ │ │ │ │ │ │A:頂好? │ │ │ │ │ │ │ │ │B:你叫你們少年仔來好幾次了!金門街啊! │ │ │ │ │ │ │ │ │A:好。 │ │ │ ├─┼──────┼─────┼──┼─────┼─────────────────────┼──────┤ │ │②│102.05.01 │乙○○ │ ← │張永照 │B:我是要星辰,你那至尊卡哩?可以給我好玩│新北地檢102 │ │ │ │11:35:39 │0000000000│ │0000000000│ 一點嗎? │偵16988卷一 │ │ │ │ │ │ │ │A:你要多少? │第20頁【編號│ │ │ │ │ │ │ │B:一樣啊! │一第15則】 │ │ │ │ │ │ │ │A:一樣是怎樣? │ │ │ │ │ │ │ │ │B:上次你不是有跟我講,你不是給我2700分嗎│ │ │ │ │ │ │ │ │ ? │ │ │ │ │ │ │ │ │A:星辰是星辰,至尊是至尊不一樣喔! │ │ │ │ │ │ │ │ │B:至尊要給我幾分? │ │ │ │ │ │ │ │ │A:也是3000,你是要小包嗎? │ │ │ │ │ │ │ │ │B:對啊! │ │ │ │ │ │ │ │ │A:兩個加起來55。 │ │ │ │ │ │ │ │ │B:那你快一點好不好? │ │ │ │ │ │ │ │ │A:好。 │ │ │ ├─┼──────┼─────┼──┼─────┼─────────────────────┼──────┤ │ │③│102.05.01 │乙○○ │ ← │張永照 │B:歹勢,你開車來樹林國中差不多嗎?好嗎?│新北地檢102 │ │ │ │12:37:04 │0000000000│ │0000000000│ 樹林國中門口好嗎? │偵16988卷一 │ │ │ │ │ │ │ │A:不要我不要在門口。 │第20頁至第20│ │ │ │ │ │ │ │B:我在旁邊而已。 │頁背面【編號│ │ │ │ │ │ │ │A:好掰掰。 │一第15則】 │ ├─┼─┼──────┼─────┼──┼─────┼─────────────────────┼──────┤ │11│ │102.04.18 │乙○○ │ ← │陳慧芬 │B:你是有沒有要來找我啦! │新北地檢102 │ │ │ │21:44:39 │0000000000│ │0000000000│A:要啦!是現金哦!不可以欠喔! │偵16988卷一 │ │ │ │ │ │ │ │B:多講的!好啦!要等多久啦? │第47頁背面【│ │ │ │ │ │ │ │A:30分以內到。 │編號二第18則│ │ │ │ │ │ │ │ │】 │ ├─┼─┼──────┼─────┼──┼─────┼─────────────────────┼──────┤ │12│①│102.04.28 │乙○○或呂│ ← │陳慧芬 │A:我在路上了。 │新北地檢102 │ │ │ │09:57:42 │明勳 │ │0000000000│B:你到什麼地方?我還要等多久? │偵16988卷一 │ │ │ │ │0000000000│ │ │A:你在等我二十分鐘。 │第97頁【編號│ │ │ │ │ │ │ │B:還要二十分鐘。 │四第15則】 │ │ │ │ │ │ │ │A:下雨塞車。 │ │ │ │ │ │ │ │ │B:我問你,你知道我家嗎? │ │ │ │ │ │ │ │ │A:我知道啊。 │ │ │ │ │ │ │ │ │B:快一點拜託。 │ │ │ │ │ │ │ │ │A:姐仔,你是要多少? │ │ │ │ │ │ │ │ │B:我跟你們說那麼多次了,我跟你說你注意聽│ │ │ │ │ │ │ │ │ ,我要3 千,貨要好一點,我錢已經領好了│ │ │ │ │ │ │ │ │ 。 │ │ │ │ │ │ │ │ │A:二十分鐘左右會到。 │ │ │ │ │ │ │ │ │B:我樓下等你。 │ │ │ ├─┼──────┼─────┼──┼─────┼─────────────────────┼──────┤ │ │②│102.04.28 │乙○○或呂│ → │陳慧芬 │A:菜市場這邊有夠塞的,我沒有辦法停啦。 │新北地檢102 │ │ │ │10:39:00 │明勲 │ │0000000000│B:不然我走回我家好了。 │偵16988卷一 │ │ │ │ │0000000000│ │ │A:好啦,我回頭。 │第97頁【編號│ │ │ │ │ │ │ │ │四第15則】 │ ├─┼─┼──────┼─────┼──┼─────┼─────────────────────┼──────┤ │13│①│102.04.19 │乙○○ │ ← │黃奕綸 │A:你拿兩千好不好? │新北地檢102 │ │ │ │19:15:47 │00000000 │ │0000000000│B:15嘛。 │偵16988卷一 │ │ │ │ │ │ │ │A:誰跟你講15的? │第47頁背面【│ │ │ │ │ │ │ │B:嘿啊。 │編號二第19則│ │ │ │ │ │ │ │A:我現在都做兩千的比較多。 │】 │ │ │ │ │ │ │ │B:拜託啦,15啦。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B:謝謝。 │ │ │ │ │ │ │ │ │A:你在那邊40分鐘吼,30分鐘。 │ │ │ │ │ │ │ │ │B:40分鐘。 │ │ │ │ │ │ │ │ │A:30分鐘。 │ │ │ │ │ │ │ │ │B:阿,我現在在哪等? │ │ │ │ │ │ │ │ │A:麥當勞外面,丹鳳國中對面。 │ │ │ ├─┼──────┼─────┼──┼─────┼─────────────────────┼──────┤ │ │②│102.04.19 │乙○○ │ ← │黃奕綸 │A:快到了,快到了。 │新北地檢102 │ │ │ │19:57:48 │0000000000│ │0000000000│B:喔。 │偵16988卷一 │ │ │ │ │ │ │ │ │第47頁背面【│ │ │ │ │ │ │ │ │編號二第19則│ │ │ │ │ │ │ │ │】 │ └─┴─┴──────┴─────┴──┴─────┴─────────────────────┴──────┘ ㈡戊○○部分 ┌───┬──────┬─────┬──┬─────┬─────────────────────┬──────┐ │ │ │A │聯絡│B │ 對話內容譯文 │ 偵卷頁面 │ │編 號│ 日期時間 │姓名及電話│ │姓名及電話│ │ │ │ │ │號碼 │方向│號碼 │ │ │ ├─┬─┼──────┼─────┼──┼─────┼─────────────────────┼──────┤ │1 │ │102.04.23 │戊○○ │ ← │辰○○ │(B男要幼工動過的1個,A男稱馬上送去) │新北地檢102 │ │ │ │15:25:41 │0000000000│ │0000000000│ │偵16988卷一 │ │ │ │ │ │ │ │ │第67頁背面【│ │ │ │ │ │ │ │ │編號三第2則 │ │ │ │ │ │ │ │ │】 │ ├─┼─┼──────┼─────┼──┼─────┼─────────────────────┼──────┤ │2 │ │102.04.22 │戊○○ │ ← │許益銓 │B:你人在哪? │新北地檢102 │ │ │ │22:37:18 │0000000000│ │0000000000│A:肯德基啊! │偵16988卷一 │ │ │ │ │ │ │ │B:沒有人在樹林喔。 │第69頁背面【│ │ │ │ │ │ │ │A:7-11喔。 │編號三第16則│ │ │ │ │ │ │ │B:對啊。 │】 │ │ │ │ │ │ │ │A:你到了嗎? │ │ │ │ │ │ │ │ │B:我現在在附近,快到了,我開1000拿現金給│ │ │ │ │ │ │ │ │ 你。 │ │ │ │ │ │ │ │ │A:你多久會到? │ │ │ │ │ │ │ │ │B:15分鐘吧,我等一下還要去世貿工作。 │ │ │ │ │ │ │ │ │A:我又沒有逼你,你可以不要做啊。 │ │ │ │ │ │ │ │ │B:不做怎麼會有錢。 │ │ │ │ │ │ │ │ │A:我等你十分鐘,超過我就不等了。 │ │ ├─┼─┼──────┼─────┼──┼─────┼─────────────────────┼──────┤ │3 │①│102.04.24 │戊○○ │ ← │許益銓 │B:我到了。 │新北地檢102 │ │ │ │12:50:08 │0000000000│ │0000000000│A:要幾台? │偵16988卷一 │ │ │ │ │ │ │ │B:1台啦! │第69頁背面【│ │ │ │ │ │ │ │ │編號三第17則│ │ │ │ │ │ │ │ │】 │ │ ├─┼──────┼─────┼──┼─────┼─────────────────────┼──────┤ │ │②│102.04.24 │戊○○ │ ← │許益銓 │B:別刁了啦,我到了,我在文化二路。 │新北地檢102 │ │ │ │18:52:25 │0000000000│ │0000000000│A:哪裡啦?你在哪? │偵16988卷一 │ │ │ │ │ │ │ │B:文化路一個加油站這邊,路口這個加油站喔│第69頁背面【│ │ │ │ │ │ │ │ 。 │編號三第17則│ │ │ │ │ │ │ │A:喔,好啦。 │】 │ │ ├─┼──────┼─────┼──┼─────┼─────────────────────┼──────┤ │ │③│102.04.24 │戊○○ │ ← │許益銓 │B:你在哪? │新北地檢102 │ │ │ │18:59:48 │0000000000│ │0000000000│A:你有沒有看到萊爾富? │偵16988卷一 │ │ │ │ │ │ │ │B:萊爾富你是說哪一邊,我在路口這邊耶。 │第69頁背面【│ │ │ │ │ │ │ │A:文化三路。 │編號三第17則│ │ │ │ │ │ │ │B:文化三路萊爾富,好。 │】 │ │ ├─┼──────┼─────┼──┼─────┼─────────────────────┼──────┤ │ │④│102.04.24 │戊○○ │ ← │許益銓 │B:我在萊爾富啊。 │新北地檢102 │ │ │ │19:01:08 │0000000000│ │0000000000│A:你看萊爾富斜對面有沒有一個打方向燈的?│偵16988卷一 │ │ │ │ │ │ │ │B:喔,有。 │第69頁背面【│ │ │ │ │ │ │ │ │編號三第17則│ │ │ │ │ │ │ │ │】 │ ├─┼─┼──────┼─────┼──┼─────┼─────────────────────┼──────┤ │4 │ │102.04.26 │戊○○ │ → │許益銓 │B:你忙完了嗎? │新北地檢102 │ │ │ │14:26:45 │0000000000│ │0000000000│A:還沒啦,你要多少啦? │偵16988卷一 │ │ │ │ │ │ │ │B:一千啊! │第69頁背面【│ │ │ │ │ │ │ │A:現金喔。 │編號三第18則│ │ │ │ │ │ │ │B:嘿啊! │】 │ │ │ │ │ │ │ │A:你到7-11等,等一下就回去了啦。 │ │ │ │ │ │ │ │ │B:好啦,好啦。 │ │ ├─┼─┼──────┼─────┼──┼─────┼─────────────────────┼──────┤ │5 │ │102.04.30 │戊○○ │ ← │許益銓 │B:要開分了。 │新北地檢102 │ │ │ │22:39:59 │0000000000│ │0000000000│A:多少? │偵16988卷一 │ │ │ │ │ │ │ │B:一千啊! │第70頁【編號│ │ │ │ │ │ │ │A:10點?1仟?不要。 │三第20則】 │ │ │ │ │ │ │ │(老大一千做不做) │ │ │ │ │ │ │ │ │A:你有聽到嗎?最少要八開頭? │ │ │ │ │ │ │ │ │B:身上沒那麼多現金啊! │ │ │ │ │ │ │ │ │(側音:身上沒那麼多現金) │ │ │ │ │ │ │ │ │A:你有欠錢嗎? │ │ │ │ │ │ │ │ │B:欠一百吧! │ │ │ │ │ │ │ │ │A:你每次都這樣! │ │ │ │ │ │ │ │ │B:剛下班啊!身上剩這樣而已。 │ │ │ │ │ │ │ │ │A:你說多少? │ │ │ │ │ │ │ │ │B:900。 │ │ │ │ │ │ │ │ │A:那給你900的東西就好。 │ │ │ │ │ │ │ │ │B:好啊! │ │ │ │ │ │ │ │ │A:不要! │ │ │ │ │ │ │ │ │B:要去哪? │ │ │ │ │ │ │ │ │A:自己找啦! │ │ │ │ │ │ │ │ │B:哪裡啦? │ │ │ │ │ │ │ │ │A:就那幾個地方啊!你自己想辦法啦! │ │ │ │ │ │ │ │ │B:去哪啦? │ │ │ │ │ │ │ │ │A:上山啦! │ │ │ │ │ │ │ │ │B:上山? │ │ │ │ │ │ │ │ │(側音:龜山啦!長庚啦!) │ │ └─┴─┴──────┴─────┴──┴─────┴─────────────────────┴──────┘ ㈢庚○○部分 ┌───┬──────┬─────┬──┬─────┬─────────────────────┬──────┐ │ │ │A │聯絡│B │ 對話內容譯文 │ 偵卷頁面 │ │編 號│ 日期時間 │姓名及電話│ │姓名及電話│ │ │ │ │ │號碼 │方向│號碼 │ │ │ ├─┬─┼──────┼─────┼──┼─────┼─────────────────────┼──────┤ │1 │ │102.04.27 │庚○○ │ → │陳慧芬 │A:姐仔,要過去找妳嗎? │新北地檢102 │ │ │ │20:44:35 │0000000000│ │0000000000│B:好啊! │偵16988卷一 │ │ │ │ │ │ │ │A:五喔,五千? │第111頁背面 │ │ │ │ │ │ │ │B:我要三而已。 │【編號五第6 │ │ │ │ │ │ │ │A:三是比較不好的那種喔! │則】 │ │ │ │ │ │ │ │B:我要比較好的,三千而已。 │ │ │ │ │ │ │ │ │A:妳先去領錢,我到了打給妳。 │ │ │ │ │ │ │ │ │B:好啦! │ │ ├─┼─┼──────┼─────┼──┼─────┼─────────────────────┼──────┤ │2 │①│102.05.01 │庚○○ │ ← │陳慧芬 │A:要過去找妳是不是? │新北地檢102 │ │ │ │16:51:23 │0000000000│ │0000000000│B:嘿啦! │偵16988卷一 │ │ │ │ │ │ │ │A:阿姐妳那邊多少錢? │第111頁背面 │ │ │ │ │ │ │ │B:我不知道啦! │【編號五第7 │ │ │ │ │ │ │ │A:我不是問妳電話啊! │則】 │ │ │ │ │ │ │ │B:(低聲:這樣講你還不懂?) │ │ │ │ │ │ │ │ │A:就一樣嗎? │ │ │ │ │ │ │ │ │B:嘿啦! │ │ │ ├─┼──────┼─────┼──┼─────┼─────────────────────┼──────┤ │ │②│102.05.01 │庚○○ │ → │陳慧芬 │A:阿姊妳在哪?不是要下來了嗎?我等很久了│新北地檢102 │ │ │ │17:37:38 │0000000000│ │0000000000│ ㄟ!我在全家ㄟ! │偵16988卷一 │ │ │ │ │ │ │ │B:我也在全家啊! │第111頁背面 │ │ │ │ │ │ │ │A:沒看到妳啊! │【編號五第7 │ │ │ │ │ │ │ │B:二樓而已ㄟ!馬上下去下上到。 │則】 │ ├─┼─┼──────┼─────┼──┼─────┼─────────────────────┼──────┤ │3 │①│102.04.27 │庚○○ │ ← │辰○○ │藥咖宏哥打來表示粗工跟細工,阿忠表示要送過│新北地檢102 │ │ │ │15:44:41 │0000000000│ │0000000000│去。 │偵16988卷一 │ │ │ │ │ │ │ │ │第112頁背面 │ │ │ │ │ │ │ │ │【編號五第12│ │ │ │ │ │ │ │ │則】 │ │ ├─┼──────┼─────┼──┼─────┼─────────────────────┼──────┤ │ │②│102.04.27 │庚○○ │ → │辰○○ │B:要到了嗎? │新北地檢102 │ │ │ │16:11:06 │0000000000│ │0000000000│A:女生1000的剩兩個,我先拿給你,先不用算│偵16988卷一 │ │ │ │ │ │ │ │ ,我拿給你。 │第112頁背面 │ │ │ │ │ │ │ │B:你什麼時候會來? │【編號五第12│ │ │ │ │ │ │ │A:等一下我老闆回我電話我就過去。 │則】 │ ├─┼─┼──────┼─────┼──┼─────┼─────────────────────┼──────┤ │4 │ │102.05.02 │庚○○ │ ← │彭定閎 │B:你錢準備夠嗎? │新北地檢102 │ │ │ │04:20:30 │0000000000│ │0000000000│A:開1800分! │偵16988卷一 │ │ │ │ │ │ │ │B:18667喔? │第20頁背面【│ │ │ │ │ │ │ │A:聽不懂。 │編號一第16則│ │ │ │ │ │ │ │B:1800分啊!你在哪? │】 │ │ │ │ │ │ │ │A:板橋。 │ │ │ │ │ │ │ │ │B:ㄟ,你出發可以到哪? │ │ │ │ │ │ │ │ │A:我出發到哪? │ │ │ │ │ │ │ │ │A:到…青山路山下有辦法嗎? │ │ │ │ │ │ │ │ │B:哪裡? │ │ │ │ │ │ │ │ │A:山下有個麥當勞? │ │ │ │ │ │ │ │ │B:到那邊喔? │ │ │ │ │ │ │ │ │A:我過去好了! │ │ │ │ │ │ │ │ │B:你會很久嗎? │ │ │ │ │ │ │ │ │A:監理站好嗎? │ │ │ │ │ │ │ │ │B:多久? │ │ │ │ │ │ │ │ │A:20分鐘。 │ │ ├─┼─┼──────┼─────┼──┼─────┼─────────────────────┼──────┤ │5 │ │102.04.28 │庚○○09 │ → │鄭綜富 │B:阿牛哦? │新北地檢102 │ │ │ │16:41:54 │00000000 │ │0000000000│A:要多少? │偵16988卷一 │ │ │ │ │ │ │ │B:我要2錢(千)。 │第68頁至第68│ │ │ │ │ │ │ │A:他跟你借兩千喔? │頁背面【編號│ │ │ │ │ │ │ │B:現在過去方便嗎? │三第8則】 │ │ │ │ │ │ │ │A:我在莒光路,現在回去我家樓下等你。 │ │ │ │ │ │ │ │ │A:那你那個…你還…。 │ │ │ │ │ │ │ │ │B:1000先欠著啦!還沒有錢給你,到了再打給│ │ │ │ │ │ │ │ │ 你。 │ │ │ │ │ │ │ │ │A:掰掰。 │ │ └─┴─┴──────┴─────┴──┴─────┴─────────────────────┴──────┘ ㈣呂明勲部分 ┌───┬──────┬─────┬──┬─────┬─────────────────────┬──────┐ │ │ │A │聯絡│B │ 對話內容譯文 │ 偵卷頁面 │ │編 號│ 日期時間 │姓名及電話│ │姓名及電話│ │ │ │ │ │號碼 │方向│號碼 │ │ │ ├─┬─┼──────┼─────┼──┼─────┼─────────────────────┼──────┤ │1 │ │102.04.26 │呂明勲 │ → │鄭堃成 │A:你在哪? │新北地檢102 │ │ │ │20:10:27 │0000000000│ │0000000000│B:我在金門街。 │偵16988卷一 │ │ │ │ │ │ │ │A:你現在出來,我去找你好了,加油站啦吼。│第95頁至第95│ │ │ │ │ │ │ │B:金門街253巷啦。 │頁背面【編號│ │ │ │ │ │ │ │A:巷口有什麼? │四第3則】 │ │ │ │ │ │ │ │B:公園啦。 │ │ │ │ │ │ │ │ │A:你要多少? │ │ │ │ │ │ │ │ │B:2千。 │ │ │ │ │ │ │ │ │A:好。 │ │ ├─┼─┼──────┼─────┼──┼─────┼─────────────────────┼──────┤ │2 │①│102.04.28 │呂明勲 │ ← │鄭堃成 │B:我阿成。 │新北地檢102 │ │ │ │18:33:42 │0000000000│ │0000000000│A:我知道。 │偵16988卷一 │ │ │ │ │ │ │ │B:可以跟昨天一樣。 │第95頁背面【│ │ │ │ │ │ │ │A:你說一千喔? │編號四第4則 │ │ │ │ │ │ │ │B:恩,可以幫我拿來嗎? │】 │ │ │ │ │ │ │ │A:你說你家那喔? │ │ │ │ │ │ │ │ │B:嘿。 │ │ │ │ │ │ │ │ │A:沒問題。 │ │ │ ├─┼──────┼─────┼──┼─────┼─────────────────────┼──────┤ │ │②│102.04.28 │呂明勲 │ ← │鄭堃成 │B:我要改一下,我要各一。 │新北地檢102 │ │ │ │20:41:05 │0000000000│ │0000000000│A:各一,好,了解。 │偵16988卷一 │ │ │ │ │ │ │ │B:女的可以多弄一點給我嗎? │第95頁背面【│ │ │ │ │ │ │ │A:好,我盡量做給你,我從我媽這邊要回去了│編號四第4則 │ │ │ │ │ │ │ │ 。 │】 │ │ │ │ │ │ │ │B:大概多久會到? │ │ │ │ │ │ │ │ │A:半個小時。 │ │ │ ├─┼──────┼─────┼──┼─────┼─────────────────────┼──────┤ │ │③│102.04.28 │呂明勲 │ ← │鄭堃成 │A:你五分鐘後下來。 │新北地檢102 │ │ │ │21:34:05 │0000000000│ │0000000000│B:五分鐘後喔? │偵16988卷一 │ │ │ │ │ │ │ │A:嘿。 │第95頁背面【│ │ │ │ │ │ │ │B:我已經下來了啦。 │編號四第4則 │ │ │ │ │ │ │ │ │】 │ ├─┼─┼──────┼─────┼──┼─────┼─────────────────────┼──────┤ │3 │①│102.04.29 │呂明勲 │ ← │鄭堃成 │B:你什麼時候過來? │新北地檢102 │ │ │ │14:25:29 │0000000000│ │0000000000│A:我要去找我老闆,等一下。 │偵16988卷一 │ │ │ │ │ │ │ │B:大概多久? │第95頁背面【│ │ │ │ │ │ │ │A:一個半小時之內。 │編號四第5則 │ │ │ │ │ │ │ │B:我要女生一喔? │】 │ │ │ │ │ │ │ │A:好啦,等一下再說。 │ │ │ ├─┼──────┼─────┼──┼─────┼─────────────────────┼──────┤ │ │②│102.04.29 │呂明勲 │ ← │鄭堃成 │B:能不能…。 │新北地檢102 │ │ │ │14:46:17 │0000000000│ │0000000000│A:好,我快一點。 │偵16988卷一 │ │ │ │ │ │ │ │B:改2啦! │第95頁背面【│ │ │ │ │ │ │ │A:2,好,都是女的嘛。 │編號四第5則 │ │ │ │ │ │ │ │B:恩。 │】 │ │ ├─┼──────┼─────┼──┼─────┼─────────────────────┼──────┤ │ │③│102.04.29 │呂明勲 │ ← │鄭堃成 │B:你到哪了? │新北地檢102 │ │ │ │15:43:43 │0000000000│ │0000000000│A:我在頂好了啦,快到了。 │偵16988卷一 │ │ │ │ │ │ │ │B:好。 │第95頁背面【│ │ │ │ │ │ │ │ │編號四第5則 │ │ │ │ │ │ │ │ │】 │ ├─┼─┼──────┼─────┼──┼─────┼─────────────────────┼──────┤ │4 │①│102.05.03 │呂明勲 │ ← │鄭堃成 │B:喂?男生先還你可不可以找一塊錢下來…我│新北地檢102 │ │ │ │13:52:03 │0000000000│ │0000000000│ 說先拿三千環,你可以拿一點下來嗎?給我│偵16988卷一 │ │ │ │ │ │ │ │ 一個時間啊…。 │第113頁【編 │ │ │ │ │ │ │ │A:可以啊! │號五第15則】│ │ │ │ │ │ │ │B:什麼時候啊?給我個時間? │ │ │ │ │ │ │ │ │A:兩點半以前。 │ │ │ │ │ │ │ │ │B:現在幾點? │ │ │ │ │ │ │ │ │A:快兩點了。 │ │ │ │ │ │ │ │ │B:兩點半以前到喔?好一點的喔! │ │ │ │ │ │ │ │ │A:你現在在哪裡? │ │ │ │ │ │ │ │ │B:家裡啊! │ │ │ │ │ │ │ │ │A:金門街那個喔? │ │ │ │ │ │ │ │ │B:對啊。 │ │ │ ├─┼──────┼─────┼──┼─────┼─────────────────────┼──────┤ │ │②│102.05.03 │呂明勲 │ ← │鄭堃成 │B:你要到了嗎? │新北地檢102 │ │ │ │15:14:09 │0000000000│ │0000000000│A:沒看到你。 │偵16988卷一 │ │ │ │ │ │ │ │B:你彎進來巷子,不然太明顯。 │第113頁【編 │ │ │ │ │ │ │ │A:好。 │號五第15則】│ ├─┼─┼──────┼─────┼──┼─────┼─────────────────────┼──────┤ │5 │ │102.04.28 │呂明勲 │ ← │辰○○ │B:我阿宏,我要拿細工,可以現在過來嗎? │新北地檢102 │ │ │ │09:46:02 │0000000000│ │0000000000│A:好。 │偵16988卷一 │ │ │ │ │ │ │ │B:你勲喔,你上班囉。 │第96頁背面【│ │ │ │ │ │ │ │A:我到了打給你。 │編號四第12則│ │ │ │ │ │ │ │B:你差不多多久到? │】 │ │ │ │ │ │ │ │A:15分鐘,我到了打給你。 │ │ │ │ │ │ │ │ │B:好。 │ │ ├─┼─┼──────┼─────┼──┼─────┼─────────────────────┼──────┤ │6 │ │102.04.26 │呂明勲或王│ → │林志豪 │B:我們在急診室這邊的麥當勞。 │新北地檢102 │ │ │ │10:12:29 │聖隆 │ │0000000000│A:好。 │偵16988卷一 │ │ │ │ │0000000000│ │ │B:要還你1000。 │第19頁至第19│ │ │ │ │ │ │ │(購買毒品1000元) │頁背面【編號│ │ │ │ │ │ │ │ │一第9則】 │ ├─┼─┼──────┼─────┼──┼─────┼─────────────────────┼──────┤ │7 │ │102.04.09 │呂明勲 │ → │林志豪 │B:你在哪? │新北地檢102 │ │ │ │17:46:24 │0000000000│ │0000000000│A:我在鐵路旁邊的加油站。 │偵16988卷一 │ │ │ │ │ │ │ │(相約大安路俊興街見面購買毒品) │第47頁背面【│ │ │ │ │ │ │ │ │編號二第17則│ │ │ │ │ │ │ │ │】 │ └─┴─┴──────┴─────┴──┴─────┴─────────────────────┴──────┘ ㈤甲○○部分 ┌───┬──────┬─────┬──┬─────┬─────────────────────┬──────┐ │ │ │A │聯絡│B │ 對話內容譯文 │ 偵卷頁面 │ │編 號│ 日期時間 │姓名及電話│ │姓名及電話│ │ │ │ │ │號碼 │方向│號碼 │ │ │ ├─┬─┼──────┼─────┼──┼─────┼─────────────────────┼──────┤ │1 │ │102.04.10 │甲○○ │ ← │何永欽 │B:牛老闆說要借多少? │新北地檢102 │ │ │ │23:41:23 │0000000000│ │0000000000│A:看你們啊!看你們扣打到多少? │偵16988卷一 │ │ │ │ │ │ │ │B:一千?可以接受嗎? │第44頁【編號│ │ │ │ │ │ │ │A:好哇,不然他怎麼辦。 │二第1則】 │ │ │ │ │ │ │ │B:不要太過份啦! │ │ │ │ │ │ │ │ │A:到了打給你。 │ │ │ │ │ │ │ │ │(研判某女係乙○○毒品下線) │ │ ├─┼─┼──────┼─────┼──┼─────┼─────────────────────┼──────┤ │2 │①│102.04.12 │甲○○ │ ← │何永欽 │B:喂!我老公的遊E卡你收不收?因為我昨天 │新北地檢102 │ │ │ │20:55:36 │0000000000│ │0000000000│ 有問阿牛,阿牛說收。 │偵16988卷一 │ │ │ │ │ │ │ │A:你在那裡? │第44頁【編號│ │ │ │ │ │ │ │B:我等一下過去,我老公說還是可以用三條七│二第1則】 │ │ │ │ │ │ │ │ 星換。就是連上次的一起給你啊,然後再拿│ │ │ │ │ │ │ │ │ 半啊! │ │ │ │ │ │ │ │ │A:你菸在哪裡買的? │ │ │ │ │ │ │ │ │B:家樂福不然就是頂好啊! │ │ │ │ │ │ │ │ │A:喔,好啊。 │ │ │ │ │ │ │ │ │B:我等一下過去再打給你,半喔,我等一下過│ │ │ │ │ │ │ │ │ 去就是半。 │ │ │ ├─┼──────┼─────┼──┼─────┼─────────────────────┼──────┤ │ │②│102.04.12 │甲○○ │ ← │何永欽 │A:喂! │新北地檢102 │ │ │ │22:09:29 │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怎樣? │偵16988卷一 │ │ │ │ │ │ │ │A:阿,你到了沒阿? │第44頁【編號│ │ │ │ │ │ │ │B:快了啦,你嘛等一下,7-11嗎? │二第1則】 │ │ │ │ │ │ │ │A:不然我要走了喔! │ │ │ │ │ │ │ │ │B:好!要不然我等一下快到了打給你,你再下│ │ │ │ │ │ │ │ │ 來。 │ │ │ │ │ │ │ │ │A:你到底有沒有要來阿? │ │ │ │ │ │ │ │ │B:有啦! │ │ │ │ │ │ │ │ │A:有就好!我先去別的地方。 │ │ │ │ │ │ │ │ │B:你是鋒還是黑鋒? │ │ │ │ │ │ │ │ │A:我是金鋒。 │ │ │ │ │ │ │ │ │B:是白大衛還是超白? │ │ │ │ │ │ │ │ │A:白大衛。 │ │ │ ├─┼──────┼─────┼──┼─────┼─────────────────────┼──────┤ │ │③│102.04.12 │甲○○ │ ← │何永欽 │B:喂! │新北地檢102 │ │ │ │22:13:00 │0000000000│ │0000000000│A:嘿!你說! │偵16988卷一 │ │ │ │ │ │ │ │B:7-11呢?還是你家樓下? │第44頁【編號│ │ │ │ │ │ │ │A:恩,旁邊。 │二第1則】 │ │ │ │ │ │ │ │B:喔,好好。 │ │ │ │ │ │ │ │ │A:拜拜。 │ │ │ ├─┼──────┼─────┼──┼─────┼─────────────────────┼──────┤ │ │④│102.04.12 │甲○○ │ ← │何永欽 │A:喂! │新北地檢102 │ │ │ │22:26:04 │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 │偵16988卷一 │ │ │ │ │ │ │ │A:你到了嗎? │第44頁至第44│ │ │ │ │ │ │ │B:我早就到了! │頁背面【編號│ │ │ │ │ │ │ │A:拜拜! │二第1則】 │ │ ├─┼──────┼─────┼──┼─────┼─────────────────────┼──────┤ │ │⑤│102.04.12 │甲○○ │ ← │何永欽 │B:馬上到,馬上到吼。 │新北地檢102 │ │ │ │22:29:45 │0000000000│ │0000000000│A:好啦,我在裡面。 │偵16988卷一 │ │ │ │ │ │ │ │ │第44頁背面【│ │ │ │ │ │ │ │ │編號二第1則 │ │ │ │ │ │ │ │ │】 │ │ ├─┼──────┼─────┼──┼─────┼─────────────────────┼──────┤ │ │⑥│102.04.12 │甲○○ │ ← │何永欽 │B:喂! │新北地檢102 │ │ │ │22:39:17 │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怎麼了啦! │偵16988卷一 │ │ │ │ │ │ │ │B:這邊有半? │第44頁背面【│ │ │ │ │ │ │ │A:有! │編號二第1則 │ │ │ │ │ │ │ │B:有? │】 │ │ │ │ │ │ │ │A:是不是一顆很大顆的,給你的那顆。 │ │ │ │ │ │ │ │ │B:沒有啊。 │ │ │ │ │ │ │ │ │A:阿不然咧? │ │ │ │ │ │ │ │ │B:全部都是碎掉的。 │ │ │ │ │ │ │ │ │A:那阿潤給我的捏,我摸一下,我看看,我等│ │ │ │ │ │ │ │ │ 一下打給你,我問一下。 │ │ │ ├─┼──────┼─────┼──┼─────┼─────────────────────┼──────┤ │ │⑦│102.04.12 │甲○○ │ ← │何永欽 │我是小Q,這邊看起來只有一千,如果你們認為│新北地檢102 │ │ │ │23:03:31 │0000000000│ │0000000000│有半,那好了(訊息)。 │偵16988卷一 │ │ │ │ │ │ │ │ │第44頁背面【│ │ │ │ │ │ │ │ │編號二第1則 │ │ │ │ │ │ │ │ │】 │ ├─┼─┼──────┼─────┼──┼─────┼─────────────────────┼──────┤ │3 │①│102.04.13 │甲○○ │ ← │何永欽 │B:喂! │新北地檢102 │ │ │ │06:44:52 │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偵16988卷一 │ │ │ │ │ │ │ │B:有空嗎? │第44頁背面【│ │ │ │ │ │ │ │A:現在沒空啦! │編號二第2則 │ │ │ │ │ │ │ │B:都沒有空? │】 │ │ │ │ │ │ │ │A:現在都在休息。 │ │ │ │ │ │ │ │ │B:是喔! │ │ │ │ │ │ │ │ │A:現在沒有人在台北啊! │ │ │ │ │ │ │ │ │B:是喔!都沒有人在台北? │ │ │ │ │ │ │ │ │B:我想說要跟你買1000。 │ │ │ │ │ │ │ │ │A:要晚一點。 │ │ │ ├─┼──────┼─────┼──┼─────┼─────────────────────┼──────┤ │ │②│102.04.13 │甲○○ │ ← │何永欽 │你們什麼時候回來,朋友要得!現金(訊息)。│新北地檢102 │ │ │ │07:12:39 │0000000000│ │0000000000│ │偵16988卷一 │ │ │ │ │ │ │ │ │第44頁背面【│ │ │ │ │ │ │ │ │編號二第2則 │ │ │ │ │ │ │ │ │】 │ │ ├─┼──────┼─────┼──┼─────┼─────────────────────┼──────┤ │ │③│102.04.13 │甲○○ │ ← │何永欽 │B:喂!你們要多久才會回來? │新北地檢102 │ │ │ │08:58:40 │0000000000│ │0000000000│A:怎麼了?等一下吧! │偵16988卷一 │ │ │ │ │ │ │ │B:1000阿,我朋友要的,所以他要問要多久?│第44頁背面【│ │ │ │ │ │ │ │A:喔,你可以要多一點嗎? │編號二第2則 │ │ │ │ │ │ │ │B:沒辦法吧! │】 │ │ ├─┼──────┼─────┼──┼─────┼─────────────────────┼──────┤ │ │④│102.04.13 │甲○○ │ ← │何永欽 │出最後一次吧!因為是朋友要的,你也知道我們│新北地檢102 │ │ │ │09:15:39 │0000000000│ │0000000000│這裏沒錢了,如多拿,變成我們又要欠你們了,│偵16988卷一 │ │ │ │ │ │ │ │你要出的話我過去拿(訊息)。 │第44頁背面【│ │ │ │ │ │ │ │ │編號二第2則 │ │ │ │ │ │ │ │ │】 │ ├─┼─┼──────┼─────┼──┼─────┼─────────────────────┼──────┤ │4 │①│102.04.16 │甲○○ │ ← │何永欽 │B:我到了。 │新北地檢102 │ │ │ │23:44:15 │0000000000│ │0000000000│A:你到了?好。 │偵16988卷一 │ │ │ │ │ │ │ │ │第45頁【編號│ │ │ │ │ │ │ │ │二第3則】 │ │ │ │ │ │ │ │ │ │ │ ├─┼──────┼─────┼──┼─────┼─────────────────────┼──────┤ │ │②│102.04.16 │甲○○ │ ← │何永欽 │這裏多?(訊息)。 │新北地檢102 │ │ │ │23:56:16 │0000000000│ │0000000000│ │偵16988卷一 │ │ │ │ │ │ │ │ │第45頁【編號│ │ │ │ │ │ │ │ │二第3則】 │ ├─┼─┼──────┼─────┼──┼─────┼─────────────────────┼──────┤ │5 │①│102.04.17 │甲○○ │ → │何永欽 │簡訊:一千。 │新北地檢102 │ │ │ │01:13:28 │0000000000│ │0000000000│ │偵16988卷一 │ │ │ │ │ │ │ │ │第45頁【編號│ │ │ │ │ │ │ │ │二第4則】 │ │ ├─┼──────┼─────┼──┼─────┼─────────────────────┼──────┤ │ │②│102.04.17 │甲○○ │ ← │何永欽 │簡訊:看到簡訊速回,那裏到底是多少?是欠的│新北地檢102 │ │ │ │04:03:19 │0000000000│ │0000000000│還是送的? │偵16988卷一 │ │ │ │ │ │ │ │ │第45頁【編號│ │ │ │ │ │ │ │ │二第4則】 │ │ ├─┼──────┼─────┼──┼─────┼─────────────────────┼──────┤ │ │③│102.04.17 │甲○○ │ ← │何永欽 │簡訊:序-Z000000000000000,密-000000000000│新北地檢102 │ │ │ │07:38:45 │0000000000│ │0000000000│66。 │偵16988卷一 │ │ │ │ │ │ │ │ │第45頁【編號│ │ │ │ │ │ │ │ │二第4則】 │ │ ├─┼──────┼─────┼──┼─────┼─────────────────────┼──────┤ │ │④│102.04.17 │甲○○ │ ← │何永欽 │簡訊:麻煩幫我趕在中午12:30以前給我好嗎?│新北地檢102 │ │ │ │10:33:44 │0000000000│ │0000000000│因為我老公中午休息會回來一趟,要趕在他休息│偵16988卷一 │ │ │ │ │ │ │ │結束前給他,可以嗎?麻煩你囉。 │第45頁【編號│ │ │ │ │ │ │ │ │二第4則】 │ ├─┼─┼──────┼─────┼──┼─────┼─────────────────────┼──────┤ │6 │ │102.04.08 │甲○○ │ → │辰○○ │A:宏哥!歹勢!可以先借一下體重機嗎?我女│新北地檢102 │ │ │ │19:59:43 │0000000000│ │0000000000│ 兒要量體重! │偵16988卷一 │ │ │ │ │ │ │ │B:可以麻煩你嗎?我要一個粗工,半個的你知│第46頁背面至│ │ │ │ │ │ │ │ 道嗎? │第47頁【編號│ │ │ │ │ │ │ │A:1000分嗎? │二第13則】 │ │ │ │ │ │ │ │B:2000分的! │ │ │ │ │ │ │ │ │A:好。 │ │ │ │ │ │ │ │ │B:還有要白一點的。 │ │ │ │ │ │ │ │ │A:我知道,你之前那2000都好了嗎? │ │ │ │ │ │ │ │ │B:今年拿去了,你大哥來拿的。 │ │ │ │ │ │ │ │ │A:可以麻煩你嗎?哥哥,你把體重機用盒子裝│ │ │ │ │ │ │ │ │ 起來,到了你打給我,電話給司機聽,不然│ │ │ │ │ │ │ │ │ 我真的走不開!這邊欠人,這樣方便嗎? │ │ │ │ │ │ │ │ │B:好阿!計程車在樓下嗎? │ │ │ │ │ │ │ │ │A:6分鐘馬上到,我跟他報地址,你那地址哪 │ │ │ │ │ │ │ │ │ 裡? │ │ │ │ │ │ │ │ │B:258巷1號。 │ │ │ │ │ │ │ │ │A:新樹路嗎? │ │ │ │ │ │ │ │ │B:恩。 │ │ │ │ │ │ │ │ │A:好。 │ │ │ │ │ │ │ │ │B:你那個有寄他來? │ │ │ │ │ │ │ │ │A:要覺幫女兒量體重才能過去。 │ │ │ │ │ │ │ │ │B:好。 │ │ ├─┼─┼──────┼─────┼──┼─────┼─────────────────────┼──────┤ │7 │①│102.04.08 │甲○○ │ ← │潘麗玉 │B:阿夆喔? │新北地檢102 │ │ │ │19:49:24 │0000000000│ │0000000000│A:妳誰? │偵16988卷一 │ │ │ │ │ │ │ │B:我潘姐啦! │第47頁【編號│ │ │ │ │ │ │ │B:你阿夆嗎? │二第14則】 │ │ │ │ │ │ │ │A:嘿?對,怎樣? │ │ │ │ │ │ │ │ │B:等一過去你那邊。 │ │ │ │ │ │ │ │ │A:等下你到7-11打給我。 │ │ │ │ │ │ │ │ │B:好。 │ │ │ │ │ │ │ │ │A:你要怎麼跟我講。 │ │ │ │ │ │ │ │ │B:兩女一男啦(2份海洛因、1份安非他命) │ │ │ │ │ │ │ │ │A:多久會到? │ │ │ │ │ │ │ │ │B:我還沒到,八點多。 │ │ │ │ │ │ │ │ │A:好,掰掰。 │ │ │ ├─┼──────┼─────┼──┼─────┼─────────────────────┼──────┤ │ │②│102.04.08 │甲○○ │ ← │潘麗玉 │(和潘姐約大安路檳榔攤等) │新北地檢102 │ │ │ │21:09:58 │0000000000│ │0000000000│ │偵16988卷一 │ │ │ │ │ │ │ │ │第47頁【編號│ │ │ │ │ │ │ │ │二第14則】 │ ├─┼─┼──────┼─────┼──┼─────┼─────────────────────┼──────┤ │13│ │102.04.29 │甲○○ │ ← │許洋銘 │B:喂?我拿1000給你,你在哪? │新北地檢102 │ │ │ │17:42:53 │0000000000│ │0000000000│A:你誰? │偵16988卷一 │ │ │ │ │ │ │ │B:你早上傳簡訊那個。 │第48頁【編號│ │ │ │ │ │ │ │A:你誰? │二第22則】 │ │ │ │ │ │ │ │B:阿彰啦! │ │ │ │ │ │ │ │ │A:好,你人在哪? │ │ │ │ │ │ │ │ │B:俊興街。 │ │ │ │ │ │ │ │ │A:你要怎樣你說? │ │ │ │ │ │ │ │ │B:拿1000給你。 │ │ │ │ │ │ │ │ │A:有沒有辦法到1500? │ │ │ │ │ │ │ │ │B:好阿。 │ │ │ │ │ │ │ │ │A:好,你到中正路7-11。 │ │ │ │ │ │ │ │ │(續約監理站巷口見)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