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8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0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廣于霙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瑞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瑞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瑞廷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邱瑞廷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前經本院111年度聲第351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70日;附表編號1至3復經本院112年度聲第84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0日;附表編號1至4復經本院112年度聲第103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00日;附表編號1至5復經本院112年度聲第259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10日;附表編號7至8前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6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70日;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9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另本案聲請人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拘役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裁量時,既受內、外部界限之約束,且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業經定應執行刑120日,已達拘役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上限,則本院就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合併定刑,亦不得逾120日,是本件尚屬單純,尚無使受刑人另行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本於刑法第51條第6款限制加重原則,認為應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為適當,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21日 111年10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0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87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16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819號 111年度簡字第3637號 111年度簡字第4321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9月26日 111年9月26日 111年1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819號 111年度簡字第3637號 111年度簡字第4321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9日 112年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86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06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74號   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51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70日。     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4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     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3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9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⒈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9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⒉已執畢拘役100日(112年度執更字第1380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5日 拘役15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8日 111年8月16日 111年9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85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095號、112年度偵字第90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4807號 112年度簡字第1382號 112年度簡字第1570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12月27日 112年4月24日 112年5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4807號 112年度簡字第1382號 112年度簡字第1570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12年2月24日 112年5月26日 112年6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6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43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90號   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3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9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⒈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9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⒉已執畢拘役100日(112年度執更字第1380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5日 111年10月1日 111年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99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99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4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569號 112年度簡字第1569號 112年度簡字第2053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6月12日 111年6月12日 112年8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569號 112年度簡字第1569號 112年度簡字第2053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12年7月20日 112年7月20日 112年9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636號 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636號 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443號   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56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70日。     ⒈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9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⒉已執畢拘役100日(112年度執更字第138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0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