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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2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簡方毅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博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博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博文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簡易判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考,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經函請受刑人表示意見,其未予回覆。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其犯罪情節、罪質,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與附表編號6得易科罰金部分,雖係分屬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日 110年12月15日 109年02月14日、15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38998號 111年度偵字第3516號 109年度偵字第103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9號 109年度訴字第884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8日 111年7月7日 111年7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9號 109年度訴字第884號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7日 111年8月22日 111月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896號(得易服社會勞動)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5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899號(得易服社會勞動)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日、2日 111年2月21日 110年8月7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14211號 111年度偵字第7778號 110年度偵字第331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3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08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2036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7日 111月10月19日 111年1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32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08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2036號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7日 112年1月12日 112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98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07號 
編號  7 罪名  洗錢防制法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1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370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6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6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9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23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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