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5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18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黎錦福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哲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749、53043、53379、54088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理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743號),並判決如下:

主文

許哲瑋犯如附表編號1至4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許哲瑋之犯罪所得「星城online」

遊戲光碟共捌盒、「老子有錢」遊戲光碟共陸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欄(二)「葉思吟」,補充為「告訴代理人葉思吟」;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112年9月26日提出之刑事續陳答辯理由狀1份暨所附和解書影本2紙(見本院112審易2743號卷所附當日狀)」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另按行為人於完成犯罪行為後,為確保或利用行為之結果,而另為犯罪行為時,倘另為之犯罪行為係前一行為之延續,且未加深前一行為造成之損害或引發新的法益侵害,按之學理上所謂之「不罰之後行為」(或稱與罰後行為),應僅就前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後行為已涵蓋在前行為與罰範圍,應僅就前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不另重複處罰,而前、後行為既均已充分評價,後行為已包含於前行為罪名內論擬,僅係不另行單獨論罪,並非不成立犯罪,自不能再就檢察官所引罪名諭知無罪,或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8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竊得之遊戲光碟包內之序號輸入對應之網路遊戲帳戶內而取得遊戲點數,應屬竊盜財物後再行處分贓物之行為,並未加深前一行為造成之損害或引發新的法益侵害,屬不罰之後行為,應不另論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本案竊得內有遊戲光碟之遊戲包後,將該等遊戲光碟內之序號輸入對應之網路遊戲帳戶內而取得遊戲點數之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嫌,且與竊盜罪具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從一重即竊盜罪處斷,容有誤會,且依上開說明,就此部份,毋庸為無罪或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帶說明。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而為本件4次竊行,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告訴人4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部分告訴人已因被告事後賠償新臺幣(下同)2,069元、1,000元而有所減輕(見上開本院卷附和解書),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高低、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告於附表編號2、4竊得之「星城online」遊戲光碟共8盒、「老子有錢」遊戲光碟共6盒,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被告附表編號1、3竊得之「包你發娛樂城」、「老子有錢」等系列之遊戲光碟共22盒、遊戲光碟共2盒,因被告事後已賠償告訴人(見同上和解書),若再就其此部犯罪所得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犯  罪  事  實 宣       告      刑 備註 1 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 許哲瑋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偵54088號偵查卷 2 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 許哲瑋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許哲瑋之犯罪所得「星城online」遊戲光碟共捌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偵53379號偵查卷 3 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 許哲瑋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偵53043號偵查卷 4 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 許哲瑋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許哲瑋之犯罪所得「老子有錢」遊戲光碟共陸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偵51749號偵查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1749號
                                    112年度偵字第53043號
                                    112年度偵字第53379號
                                    112年度偵字第54088號
  被   告 許哲瑋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哲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以不正方法
    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自民國112年1月7日
    起之如附表所示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電能重型機
    車(下稱本案機車),至址設新北市之如附表所示之便利商店
    ,乘店員不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置於商品架上等如附
    表所示之遊戲光碟片(下稱合本案遊戲包)置入隨身袋內,旋
    將預先準備、品名外觀與竊得商品相似、序號已遭拿取之包
    裝空盒置於相同商品架上,得手後即騎乘本案機車逃離現場
    。許哲瑋隨將本案遊戲包拆封取出遊戲序號紀錄單,利用設
    備登入網際網路後,將前揭遊戲序號輸入對應之網路遊戲帳
    戶而取得網路遊戲點數(下稱本案網路遊戲點數)。許哲瑋遂
    以此方式竊得本案遊戲包、取得本案網路遊戲點數之財產上
    不法利益。嗣上開便利商店管理人員曾凡倩、洪林總、徐堃
    評、李宏裕、葉思吟察覺商品遭調換竊取報警處理,經調閱
    店內、周遭監視錄影器檔案而循線查悉。
二、案經洪林總、徐堃評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李宏
    裕、葉思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曾凡倩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許哲瑋於警詢、偵查中之任意性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曾凡倩、洪林總、徐堃評、葉思吟於警詢之供
    述。
(三)案發時地及周遭之監視錄影器檔案暨截圖。
(四)本案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查詢清單、本案機車行經路線地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刑法第33
    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
    嫌。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本文之規定,從一重即竊盜罪處斷。被告上開4罪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本件竊得、
    取得之財物及不法利益,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商品 價額(新臺幣) 1 112年1月7日21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1樓之統一便利商店 「包你發娛樂城」、「老子有錢」等系列之遊戲光碟共22盒 2068元 2 112年4月10日19時2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中港門市 「星城online」遊戲光碟共8盒 800元 3 112年4月11日21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街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新莊小胖門市 遊戲光碟共2盒 200元 4 112年4月25日10時5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蘆鑫店 「老子有錢」遊戲光碟共6盒 524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183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