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菘麟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1 年度執聲字第2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菘麟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郭菘麟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菘麟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郭菘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情,分別就附表一、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過失傷害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4日晚間9時25分許 109年11月7日凌晨0時59分許 110年1月24日上午7時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348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64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4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簡上字第5號 111年度原交簡字第1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74號 判決 日期 110/10/29 111/03/15 111/06/0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簡上字第5號 111年度原交簡字第1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74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01/25 111/04/13 111/07/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86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2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018號 編號1-3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3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號1-3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3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號1-3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3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下旬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439、21883、28987、28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3號 判決 日期 111/04/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04/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執8965號 附表二: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5日 (共8次) 拘役20日 (共6次) 拘役10日 (共2次)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9日 110年3月7日 110年1月23日 110年3月23日 110年2月9日 110年3月25日 110年2月21日 110年3月3日 109年11月3日 109年11月9日 109年12月26日 109年12月26日 109年12月23日 109年12月26日 109年12月27日 109年1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742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89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8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44號 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3號 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3號 判決 日期 110/11/25 110/12/14 110/12/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44號、第52號 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3號 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02/17 110/12/14 110/12/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7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5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52號 編號1-3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67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70日 編號1-3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67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70日 編號1-3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67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7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0年2月2日晚間5時56分許 110年3月19日晚間7時40分許 110年2月2日晚間8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439、21883、28987、289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439、21883、28987、289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439、21883、28987、28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3號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3號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3號 判決 日期 111/04/27 111/04/27 111/04/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3號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3號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04/27 111/04/27 111/04/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執8965號 新北地檢111執8965號 新北地檢111執8965號 編號4-6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編號4-6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編號4-6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