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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0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樊季康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達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達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達昇(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各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5、7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2年度執聲字第3114號卷第3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惟因附表所示各罪僅有此併科罰金之單一宣告,不生應併予定應執行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民國96年起即有竊盜、詐欺等前科,素行不良(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編號1至5及編號7之甲罪,均係攜帶兇器竊取他人機車之剎車卡鉗,犯罪手段相同,而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係踰越安全設備攜帶兇器竊取工地之電纜線,附表編號7之乙罪係侵入住宅樓梯間竊取他人之自行車,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係侵入住宅樓梯間竊取他人之冷氣室外機,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係侵入住宅樓梯間竊取他人機車之前輪框及碟盤,所為均係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其犯罪時間集中於110年6月至000年0月間,其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又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罪刑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罪刑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7所示罪刑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 第10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暨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之範圍及如何定刑等均表達無意見(見執行卷宗所附定刑聲請切結書)等各項情狀,本於責罰相當、比例原則與刑罰經濟暨恤刑之目的,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受刑人張達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 3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 4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12/30 111/01/01 111/01/08 1.110年12月29日21時58分許至翌(30)日10時許間之某時許。 2.111/01/02 3.111/01/01 4.110/12/30 111/03/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94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63、18804、20808、2198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7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38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3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287號  判決日期 111/06/17 111/10/18 111/12/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38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3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2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8/03 111/11/29 112/01/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00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99號
受刑人張達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 2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01/09 111/02/16 111/02/18 110/06/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03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760、2888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24、3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919號 111年度易字第657號  判決日期 112/02/20 111/12/21 112/03/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919號 111年度易字第6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3/29 112/04/11 112/05/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0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79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65號
受刑人張達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 2罪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02/27(甲罪)、111/02/28(乙罪) 110/08/16 110/12/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27、850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88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8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40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5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61號  判決日期 112/04/07 112/02/18 112/04/14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40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75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6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03 112/04/21 112/05/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62號(經士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0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63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70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008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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