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巫璟鴻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巫璟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一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復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憑,經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本院為聲請。經核與上述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3至5、編號8至10、編號11至12、編號13至14,前分別經法院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10月、5月、7月,詳見附表備註欄),各審酌其犯罪時間、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於附表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述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另因本案僅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為免耗費有限之司法資源,故本院認尚無必要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巫璟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 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 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 日期 (民國) 1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8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簡字第7430號 110年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簡字第7430號 110年2月18日 2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09年5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易字第370號 110年4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易字第370號 110年4月27日 3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9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簡字第272號 110年8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簡字第272號 110年9月23日 4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9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簡字第272號 110年8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簡字第272號 110年9月23日 5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9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簡字第272號 110年8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簡字第272號 110年9月23日 6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09年8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易字第931號 110年8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易字第931號 110年11月11日 7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3007號 110年8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3007號 110年9月24日 8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9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3258號 110年9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3258號 111年3月2日 9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9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3258號 110年9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3258號 111年3月2日 10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未遂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9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3258號 110年9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3258號 111年3月2日 11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2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易字第2182號 111年3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易字第2182號 111年4月13日 12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2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易字第2182號 111年3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易字第2182號 111年4月13日 13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審訴字第112號 111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審訴字第112號 111年4月27日 14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審訴字第112號 111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審訴字第112號 111年4月27日 15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3406號 111年10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3406號 111年11月15日 備註: 1.編號3至5,經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2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2.編號8至10,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2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3.編號11至12,經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18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4.編號13至14,經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