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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7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劉凱寧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錢建仲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錢建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建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俱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且附表編號1至15、17至20均為竊盜案件,犯罪手法雷同,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法益侵害程度相同,對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屬有限,復斟酌犯罪時間介於111年7月4日至112年5月15日、受刑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態度,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18所示18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下同)20萬2,000元、附表編號19、20所示2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罰金2萬2,000元,另考量本院曾發函通知受刑人得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今未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內容向本院表示意見【詳本院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則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4日 112年1月1日 112年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41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61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6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1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1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2日 112年9月23日 112年9月23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742號(已於112年7月13日易服勞役執行完畢) 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4,000元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150號)    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748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萬2,000元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14日 111年12月20日 112年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48號、第19238號、第19269號、第19736號、第20226號、第20699號、第2110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48號、第19238號、第19269號、第19736號、第20226號、第20699號、第2110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48號、第19238號、第19269號、第19736號、第20226號、第20699號、第211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0日 112年7月20日 112年7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5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182號) 2、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748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萬2,000元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6日 112年1月3日 112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48號、第19238號、第19269號、第19736號、第20226號、第20699號、第2110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48號、第19238號、第19269號、第19736號、第20226號、第20699號、第2110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48號、第19238號、第19269號、第19736號、第20226號、第20699號、第211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0日 112年7月20日 112年7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5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182號) 2、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748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萬2,000元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日 111年12月1日 112年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48號、第19238號、第19269號、第19736號、第20226號、第20699號、第2110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478號、第2267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478號、第226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6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0日 112年7月20日 112年7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6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5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182號) 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193號)    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748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萬2,000元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9日 112年1月2日 112年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667號、第2110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667號、第2110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667號、第211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0日 112年9月20日 112年9月20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附表編號13至17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7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339號) 2、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748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萬2,000元確定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毀棄損壞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2日 112年1月2日 112年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667號、第2110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667號、第2110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3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11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0日 112年9月20日 113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13至17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7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33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90號   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748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萬2,000元確定   
編         號  19 20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77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7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7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7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8日 112年12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7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17日 113年5月17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19、20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2萬2,000元確定(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71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71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