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7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7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胡堅勤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文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昌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昌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漏載誤繕之處,逕補充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陳文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3年度執聲字第359號卷),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爰參以受刑人於前開定刑聲請切結書中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如何定刑表示如附件並附上戶籍謄本及診斷證明書等情,且經本院於送達聲請狀繕本時併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及時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而已適當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有卷附本院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附表編號2-9之罪均為販賣第2級毒品之罪,犯罪類型相同,時間相近,刑罰重複性極高,又審酌編號1為施用毒品罪、編號9為偽造文書罪之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法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09.06.19 13時許 109.06.19 109.07.24 12時47分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99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73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8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3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3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54號  判決日 期 110/10/07 110/10/07 111/07/26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3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63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944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0/10/07 111/01/12 111/10/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6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他字第30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884號   編號1至2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3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09.08.07 下午5時19分 109.08.17 晚間9時45分 109.09.05 晚間6時34分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86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86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8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5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5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54號  判決日 期 111/07/26 111/07/26 111/07/26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94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94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944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10/26 111/10/26 111/10/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88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88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884號   編號3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09.08.10 下午4時54分 109.08.23 下午5時23分 109.09.04 下午3時49分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86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86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8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5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5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54號  判決日 期 111/07/26 111/07/26 111/07/26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94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94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944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10/26 111/10/26 111/10/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88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88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884號   編號3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10   罪名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04.01 上午10時59分許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6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174號    判決日 期 112/02/03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174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03/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3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79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