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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9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彭全曄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晟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3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晟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晟凱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廖晟凱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8 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邱 瀚 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罪) ②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罪)  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罪) 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1.01.16 ②111.04.19 ③111.04.23  ①111.04.03 ②111.04.07 ③111.05.02   111.06.27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30955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24450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337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5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41號  判決 日期 111.09.27 111.09.27 112.08.23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59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5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4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1.16 111.11.16 112.09.27 備註  新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12107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478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13723號   前曾定執行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前曾定執行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1.07.13 ②111.07.29  111.11.08 111.09.19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51827號等 桃園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4338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461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44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836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80號  判決 日期 112.08.18 112.09.28 112.09.23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44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836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8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9.27 112.11.03 112.11.09 備註  桃園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15577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15604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248號   前曾定執行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5罪) 犯罪日期  111.11.08 111.01.18 111.02.09~13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33482號等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334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864號 112年度易字第557號 112年度易字第557號  判決 日期 112.12.12 113.06.26 113.06.26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864號 112年度易字第557號 112年度易字第5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1.19 113.08.13 113.08.13 備註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755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0971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0970號     前曾定執行刑1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796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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