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43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徐豪宏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徐豪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4年6月23日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一組,編號5、7、8、9、10為另一組(下稱甲定刑組合),分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惟檢察官以編號1至6為一組,編號7至10為另一組(下稱乙定刑組合),分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相較於甲定刑組合,檢察官擇定之乙定刑組合使聲明異議人陷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已造成過度不利之評價,而對聲明異議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至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專屬檢察官之職權,受刑人如認其所犯各罪應定執行刑、更定其刑或認法院所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不當而應重新定刑,檢察官卻未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受刑人僅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於遭拒時方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25號裁定意旨參照)。倘受刑人未先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檢察官否准其請求,即不存在「否准之指揮執行」,而欠缺聲明異議之前提標的,於此情形,其聲明異議即於法未合,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審查。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判決無誤。而聲明異議人於114年6月23日提出、同年月26日送達新北地檢署之書狀中,係請求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一組,如附表編號5至10所示之罪為另一組,分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非請求檢察官以甲定刑組合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嗣檢察官於114年7月2日批示「提訊說明」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聲他字第3592號卷宗核閱無訛;又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罪(即乙定刑組合之其中一組),於114年7月17日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人並有於114年7月4日書立定刑聲請切結書,表示同意就上開4罪聲請定刑等情,亦經本院調取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819號卷宗核閱無誤。依前開卷宗資料所示,檢察官於聲明異議人提出定刑請求後,係以提訊說明之方式處理,且嗣經聲明異議人同意後,始就乙定刑組合之其中一組聲請定刑,是自此事實經過觀之,難認檢察官有何否准聲明異議人之定刑請求之指揮執行,而欠缺聲明異議之前提標的,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之程序難謂適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案由 宣告刑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已執行完畢) 新北地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04號 109/04/30 新北地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04號 109/06/10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已執行完畢) 新北地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23號 109/04/21 新北地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23號 109/08/21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已執行完畢)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已執行完畢) 臺灣高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58號 110/05/11 臺灣高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58號 110/05/11 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8萬元 臺灣高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 111/02/22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 111/05/18 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5萬元 臺灣高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2號 111/11/30 臺灣高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2號 112/03/10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臺灣高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37號 111/05/26 臺灣高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37號 111/05/26 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5萬元(已執行完畢) 新北地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50號 111/01/13 新北地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50號 111/01/13 9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①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5萬元 ②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2萬元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緝字第77號 113/01/18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緝字第77號 113/03/08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①有期徒刑3年10月 ②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