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更一字第1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彥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38號),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483號裁定,受刑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上開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瑄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判決7份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有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6、531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0年12月14日)以前所犯,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3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罰金刑,曾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75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10罪有期徒刑部分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9年6月,併科罰金12萬元),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5月,併科罰金9萬元)。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暨經本院詢問後,受刑人就本次定應執行刑沒有意見等節(見本院卷宗所附之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5、7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解釋意旨,與附表其餘各編號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自無庸就執行刑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陳彥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妨害自由 殺人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有期徒刑7月(1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罪日期 109.11.3、4 107.9.7-9.8 108.11.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604號、110年度偵字第450號、第601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82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953號、第22664號、109年度偵字第6271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9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96號、第53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83號 判決日期 110/09/30 111/03/01 110/09/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96號、第53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7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12/14 111/04/13 111/09/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81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942號 編號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1-4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113年執更字第1589號) 受刑人陳彥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傷害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3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5、6月間某時、109.8.14、109.8.17 109.5.6月間某時至109.8.14 109.10.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570號、第6436號、110年度偵緝字第94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22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25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2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75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判決日期 111/03/24 113/03/21 113/07/1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75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5/05 113/05/01 113/07/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4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9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68號 編號5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編號1-4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113年執更字第1589號) 受刑人陳彥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09.8.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09號 判決日期 114/01/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0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3/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