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邱靜琪
- 被告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六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男 二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七二、 一二八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辛○○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壹、貳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及新台幣肆佰元,均沒收。 事 實 一、辛○○曾有竊盜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科,其所犯最近一次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係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九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一年五 月四日在監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壹、貳所示音樂光碟片內所附歌 曲,分係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公司所錄製、發行,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 ,非經上述著作財產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且明知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阿凱」之成年男子所販售或僱用其販售之音樂光碟片,均係由不詳姓 名年籍人士未經同意或授權而非法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仍基於以意圖營利 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在臺 北縣三重市○○路○段一八一巷五四號前,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二十五元(起 訴書誤載為三十元,應予更正)之代價,向前揭綽號「阿凱」之成年男子,販入 如附表壹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並於同日在上開地點設攤陳列,以每片六十元之 代價,連續販賣交付未經合法授權擅自重製之音樂光碟片予不特定之顧客,而侵 害如附表壹所示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辛○○復自同年七月九日起,承前同一概 括犯意,與「阿凱」共同基於意圖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營利之犯意聯絡,以營業 額百分之十之薪資,受僱於「阿凱」,而自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起至同年月十一日 止,在臺北縣三重市○○○路八十號前,設攤陳列如附表貳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 片,以每片一百元、買三送一之價格,連續販賣交付未經合法授權擅自重製之音 樂光碟片予不特定之顧客,而侵害如附表貳所示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分別於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許與同年七月十一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 為警各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一八一巷五四號及臺北縣三重市○○○路八十 號處查獲,並依序扣得如附表壹、貳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三十五片、三百零七 片(片名、數量詳如附表壹、貳所示,起訴書誤載附表貳編號二、十、三十、三 一所列之片名或數量,應予更正如附表貳各該編號所示)及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 所得四百元。 二、案經如附表壹、貳所示之著作權人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及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辛○○於警訊及偵審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吳 彥虢、何偉銘二人於警訊中指訴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 記證、著作權物封面影本等件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壹、貳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 片共三百四十二片及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所得共六百元扣案足資佐證。本案事證 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辛○○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 圖營利而交付罪,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斷。其與綽號「阿凱」之成 年男子間,對於販賣如附表貳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基於營利之意圖而持有、陳列、販賣上開盜版音樂光 碟片,其低度之意圖散布而陳列、持有之行為,為高度之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 論並加重其刑。末查,被告曾有竊盜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科,所犯最近一次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係於九十年八月九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一 年五月四日在監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參 ,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屢次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 權,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販賣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盜版 物品數量,暨各次販賣之期間,及犯罪後態度尚佳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壹、貳所示之三十五片、三百零七片盜版音樂光碟片,合計三百四十 二片,分係被告及共犯「阿凱」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另現金四百元,則係共同 被告「阿凱」所有經被告代彼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所得之物,此據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陳明在卷(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審判筆錄),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予以各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 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張慶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 靜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附表壹】:共計三十五片 ┌───┬─────┬───────┬───┬─────────────┐ │編 號│CD名稱 │受侵害歌曲曲名│數 量│被 害 人 │ ├───┼─────┼───────┼───┼─────────────┤ │一 │國語最優新│麻煩告訴他 │二片 │壬○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曲精選 │ │ │ │ ├───┼─────┼───────┼───┼─────────────┤ │二 │鄭秀文 │捨得 │二片 │己○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三 │蘇永康 │我和你 │八片 │癸○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四 │戴愛玲 │放 │四片 │丙○○○股份有限公司 │ ├───┼─────┼───────┼───┼─────────────┤ │五 │林憶蓮 │屬於我 │五片 │同 右 │ ├───┼─────┼───────┼───┼─────────────┤ │六 │李玟 │刀馬旦 │五片 │庚○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 ├───┼─────┼───────┼───┼─────────────┤ │七 │勁爆女歌手│不再想念 │二片 │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八 │孫燕姿 │作戰 │三片 │己○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九 │陳明章 │思慕的人 │四片 │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附表貳】:共計三百零七片 ┌───┬─────┬───────┬───┬─────────────┐ │編 號│CD名稱 │受侵害歌曲曲名│數 量│被 害 人 │ ├───┼─────┼───────┼───┼─────────────┤ │一 │五月天│軋車 │六片 │壬○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二 │許紹洋 │鬍渣 │十七片│同 右 │ ├───┼─────┼───────┼───┼─────────────┤ │三 │劉若英 │孤寂 │六片 │同 右 │ ├───┼─────┼───────┼───┼─────────────┤ │四 │品冠 │水晶球 │十八片│同 右 │ ├───┼─────┼───────┼───┼─────────────┤ │五 │蕭淑慎 │哪裡買 │七片 │同 右 │ ├───┼─────┼───────┼───┼─────────────┤ │六 │梁靜茹 │無條件為你 │三片 │同 右 │ ├───┼─────┼───────┼───┼─────────────┤ │七 │王牌男歌手│請你相信我 │二片 │同 右 │ ├───┼─────┼───────┼───┼─────────────┤ │八 │王牌女歌手│他的溫柔 │九片 │同 右 │ ├───┼─────┼───────┼───┼─────────────┤ │九 │阿姆 │the kiss │六片 │子○○○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十 │情歸羅南 │Ilove it when│四片 │同 右 │ │ │ │we do │ │ │ ├───┼─────┼───────┼───┼─────────────┤ │十一 │高慧君 │忘了 │二片 │同 右 │ ├───┼─────┼───────┼───┼─────────────┤ │十二 │S、H、E│幸福留言 │六片 │戊○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三 │川島茉樹代│球鞋 │十一片│癸○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十四 │蘇永康 │相遇太早 │二片 │同 右 │ ├───┼─────┼───────┼───┼─────────────┤ │十五 │鄭秀文 │捨得 │七片 │己○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十六 │孫燕姿 │作戰 │七片 │同 右 │ ├───┼─────┼───────┼───┼─────────────┤ │十七 │陶晶瑩 │青春 │五片 │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十八 │嵐 │走向明天 │十一片│同 右 │ ├───┼─────┼───────┼───┼─────────────┤ │十九 │陳慧琳 │愛情來了 │九片 │甲○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二十 │許志安 │我還能愛誰 │二片 │同 右 │ ├───┼─────┼───────┼───┼─────────────┤ │二十一│廸克牛仔 │心痛 │四片 │同 右 │ ├───┼─────┼───────┼───┼─────────────┤ │二十二│伍佰 │九重天 │三片 │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二十三│王牌台語天│港都夜雨 │三片 │戊○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王 │ │ │ │ ├───┼─────┼───────┼───┼─────────────┤ │二十四│宇多田 │無限漫遊 │二片 │丙○○○股份有限公司 │ ├───┼─────┼───────┼───┼─────────────┤ │二十五│侯湘婷 │秋天別來 │二片 │同 右 │ ├───┼─────┼───────┼───┼─────────────┤ │二十六│戴佩妮 │不一定 │七片 │同 右 │ ├───┼─────┼───────┼───┼─────────────┤ │二十七│戴愛玲 │放 │五片 │同 右 │ ├───┼─────┼───────┼───┼─────────────┤ │二十八│莫文蔚 │愛 │六片 │庚○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二十九│席琳狄翁 │Iam alive │二片 │同 右 │ ├───┼─────┼───────┼───┼─────────────┤ │三十 │2002世界盃│charged up │十一片│同 右 │ ├───┼─────┼───────┼───┼─────────────┤ │三十一│李玟 │愛情海 │十五片│同 右 │ ├───┼─────┼───────┼───┼─────────────┤ │三十二│游鴻明 │戀上一個人 │六片 │同 右 │ ├───┼─────┼───────┼───┼─────────────┤ │三十三│黎明 │心情好 │十三片│同 右 │ ├───┼─────┼───────┼───┼─────────────┤ │三十四│張信哲 │寬容 │十一片│同 右 │ ├───┼─────┼───────┼───┼─────────────┤ │三十五│最IN國語│從現在到開始 │十二片│同 右 │ │ │新曲 │ │ │ │ ├───┼─────┼───────┼───┼─────────────┤ │三十六│周杰倫 │依賴 │五片 │丁○○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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