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四九二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高玉舜邱育佩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四九二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八八三號),被告自白其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四九二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