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4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7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該數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逾6 個月而為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刑法第41條第2 項已設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