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3,9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紹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46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68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伍包淨重共計零點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伍只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6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88年10月1 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82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復因於91年2 月28日、91年3 月19日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板簡字第122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二、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62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三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38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583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85 、29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上開四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14號裁定各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09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三月,並與前述四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甲○○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85 、297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14號裁定各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又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143 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14號裁定減為拘役二十五日確定。前述各罪刑經接續執行後,甫於97年10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三、詎甲○○仍未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3 月30日某時,在其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06 巷70號3 樓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粉末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後,再點火燒烤使其產生煙霧後加以吸食之方式,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98年4 月1 日下午3時3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與漢民路之交叉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五包(淨重共計0.26公克)等物。

四、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於98年7 月8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當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承不諱,而其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後所採尿液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GC/MS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乙節,亦有該公司98年4 月22日編號UL/2009/40406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各一紙附卷可稽,暨其所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五包等物扣案可資佐證。前揭扣案毒品經檢驗後,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復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一份在卷可按,被告之自白既有上開證據足資補強,應堪信為真實。據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6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88年10月1 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82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復因於91年2 月28日、91年3 月19日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板簡字第122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被告既曾於因施用毒品案件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所定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經法院判刑確定,即屬「五年內再犯」之情形,再犯率甚高,原所實施之觀察、勒戒已無法收其實效,此次再犯上開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即應依上開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逕予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上開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

(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62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三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38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583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85 、29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上開四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14號裁定各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094 號 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三月,並與前述四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被告另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85 、297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14號裁定各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143 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14號裁定減為拘役二十五日確定。前述各罪刑經接續執行後,甫於97年10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節,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因施用毒品而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多次論罪科刑之紀錄,業如上述,猶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可徵其悔意不深,遠離毒品之意志薄弱,惟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對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其施用毒品之動機,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五包內之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五只,有防制毒品裸露、潮濕及便於攜帶之功能,均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均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6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