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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0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信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80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世勛律師

      鄧湘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4478號、第14239 號、第17864 號、第20820 號),嗣因被告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如附表宣告刑所示偽造之署名、印章、印文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緝字第19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3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317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2041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末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60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案復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110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其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816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嗣經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後,於民國96年1 月10日假釋出監,並於98年3 月2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以執行完畢論。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且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為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詐欺取財、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之犯行(各該犯行之具體犯罪事實,分別詳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載)。

三、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刑事警察隊報告及丑○○、戊○○、甲○○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辯護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條之1 ,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部分訊據被告乙○○對於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犯罪事實均已坦承不諱,核與其於警詢、偵查中所供大致相符,且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丑○○、戊○○、甲○○、被害人寅○○、卯○○、壬○○於警詢、偵查中所述及被害人癸○○、丙○○於偵查中所述相互吻合,尚無明顯矛盾或不合常情之處,此外本件復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各該證據資料為佐,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所為自白當可採信,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於附表編號一、六、十一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於附表編號二至五、九、十、十二、十三、十五至十九、二一至二四、二七至三

三、三五至五一所示之犯行,則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於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犯行,則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於附表編號十四、

二十、二五、二六、三四所示之犯行,則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參見最高法院93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被告偽造「寅○○」、「辰○○」、「甲○○」、「戊○○」、「C.K.Yu」署名及「寅○○」、「辰○○」、「甲○○」、「子○○」、「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丙○○」印章、印文之行為,乃均係偽造私文書(即如附表所示之各該保險單借款單據、店面頂讓合約書、信用卡申請書、郵局帳戶申請書、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郵務股差異化服務卡、掛號郵件簽收清單、信用卡有權使用之證明資料【即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信用卡簽帳單等)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而被告偽造該等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被告為圖在附表編號二五所示自動櫃員機及附表編號二六所示自動櫃員機分別以詐得之信用卡預借現金之方式,乃先後密接在上開自動櫃員機領得現金各3 次,顯係基於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之單一犯意之下所為之數個舉動,均為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一罪。被告於如附表編號二至五、七至十、十二、十

三、十五至十九、二一至二四、二七至三三、三五至五一所示之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乃均係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且其中附表編號五所示部分,亦同時侵害告訴人丑○○、戊○○之法益;其中附表編號九所示部分,亦同時侵害告訴人甲○○、被害人寅○○之法益;其中附表編號十所示部分,亦同時侵害告訴人甲○○、被害人子○○、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於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乃係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甲○○、被害人癸○○、壬○○之法益,亦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亦從一重處斷。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四十三罪、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五罪間,犯意各別,且係分別所為,自應分論併罰。被告前有如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㈡至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固另記載:被告於99年1 月3 日,持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操作設於臺北縣土城市○○路70、72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欲預借現金,惟未詐得任何款項等語(即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最後一欄所示)。惟查,刑法第339 條之2 之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並未處罰未遂犯,被告縱已著手,但既未詐得任何款項,核屬未遂,自無構成該條犯罪之餘地,對此檢察官當無不知之理,衡情應不至對其訴追;且稽之起訴書所載論罪法條亦僅論及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既遂罪名,並未敘及被告有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之「未遂」罪嫌,益徵公訴意旨對上開部分應無訴追之意。足認公訴意旨就上開犯罪事實之記載,無非僅係在完整敘述被告於本件全部之犯罪經過,故包含被告上開詐領未成之事實亦一併記載,以求整體事實之完整,但公訴意旨應無將此不構成犯罪之事實亦一併認屬本件犯罪事實,並予以訴追之意。故上開部分洵非

㈢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本應依循正軌賺取財物,詎其不思此為,竟以前揭詐騙、冒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冒名申請帳戶及信用卡、盜刷信用卡及預借現金等等之手法,陸續不法牟取財物,所詐得之財物金額非微(其中以詐騙合夥之款項97萬5 千元及詐領之勞保老年給付136 萬7,235元最鉅),除造成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權益受損外,更紊亂商業交易秩序及國家勞保給付之管理,是被告所為自應分別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已能坦承全部犯行,且雖未與所有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但亦與告訴人丑○○、戊○○達成和解並賠償部分損失,可見其尚知事後彌補之情,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該犯罪所造成之損害狀況、智識程度非高(學歷為高職畢業)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酌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院考量被告所為固有不該,但其所為無非僅係單純侵害社會法益及財產法益之犯罪,並非包含有強暴、脅迫等不法暴力內涵之犯行,自不應與包含此種暴力內涵之犯罪(諸如強盜、搶奪、恐嚇取財等等)等量齊觀;而被告除前述二筆較為鉅額之詐騙外,其餘每次犯行所詐得之金額或財物並非至鉅,僅係因從事之犯行次數較多,始會累積達2 百多萬元之詐騙金額,但因在一罪一罰之現行法制下,其任一罪依法均必須課予相當之刑罰,故如以宣告刑累計加總,往往會呈現與其僅以一行為詐騙相同金額所可能獲致之刑罰落差極大,對被告不啻產生極端不合理之刑罰效果,亦非國家所採刑罰矯正與預防政策之原意。故本院認於酌定被告應執行刑時,自不宜失之過重或輕重有所失衡,否則容有違背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虞,亦悖離刑罰應具之目的。本諸於此,爰參酌上開各項情狀,認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已足資懲儆,應較屬允當;至公訴檢察官當庭求刑6 年,本院認失之過重,容未予採論。

㈣又被告所偽造並持以行使之如附表所示之各該保險單借款單據、信用卡申請書、郵局帳戶申請書、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中和郵局郵務股差異化服務卡、信用卡簽帳單等資料,已因被告行使而成為各該保險公司、郵局、勞保局、銀行、特約商店或信用卡聯合處理中心之存查歸檔文件,並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至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店面頂讓合約書,並未扣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復供稱該合約書現已不見,為免日後本件確定後執行上之困擾,爰亦不予宣告沒收;惟如附表所示各項偽造文件上所偽造之署名、印文及印章,既均屬偽造,雖均未扣案,但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自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將上開偽造之署名、印文、印章均併予宣告沒收。

㈤按「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刑法第90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上開法律規定所指之犯罪習慣與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不同,前者係指對於犯罪已為日常之惰性行為,而所犯之罪名為何,則非所問。後者,則以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連續犯同一之罪名必要。且前者係一種犯罪之習性,後者係一種犯罪之態樣,故有犯罪習慣並非當然為連續犯,而連續犯亦不能當然認為有犯罪習慣而致然(參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793 號判決意旨)。又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參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39號判決意旨);換言之,保安處分亦應有其限制,行為人之社會危險性必須唯有使用保安處分,始足以有效排除者,始具保安處分之必要性,倘若有其他可能性足以排除行為人之社會危險性者,則保安處分即不具必要性,自不得對行為人施以保安處分。本件公訴檢察官認被告具有犯罪習慣及將來危險性,請求依刑法第90條之規定,宣告被告應施以強制工作。惟查:

⒈被告前雖因偽造文書、侵占等案件入監執行,並於96年1 月10日假釋出監,業如前述,然其於假釋出監後,迄至本件犯罪為止(最早一件為附表編號一所示之97年10月),其間已相隔長達1 年9 月左右,被告是否確有犯罪習慣,自非無疑。又被告於本件雖多次為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等犯行,然其犯罪時間僅分散於97年10月、12月、98年1 月各1 至2 次,多數則僅集中於98年10 月至99年1 月5 日間,且此多次集中之犯行,主要係被告持冒名所申請之信用卡於該段期間內多次盜刷購物或預借現金所致,是或可認定被告在該段期間內,容有相同於刑法修正前連續犯概括犯意之犯罪態樣,但被告是否已形成犯罪之日常習性,而具有犯罪之習慣,仍非遽可認定。

⒉再者,被告因本件犯行,已經本院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2 月),其刑罰效果不可謂不重,應已足以懲儆被告,且在對被告長期隔離、矯正之情況下,對於其可能具備之社會危險性應可有效控制或排除,自無再另對被告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性,否則不啻濫用不受罪責原則支配之保安處分,其理要不待言。

⒊綜上,本院認尚難認定被告具有犯罪之習慣,且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可能具備之社會危險性,亦可因本件刑罰之執行而有效控制或排除,自無再對被告施以保安處分之必要。是以公訴檢察官請求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乙節,本院爰未予採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7條第1 項、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修平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 │宣告刑 │備註 │├──┼───────────────┼─────┼─────┼─────────┤│一 │乙○○於97年9 月間,於網路上以│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肆│被告乙○○於偵查中││ │「宋欣雅」之化名結識寅○○,嗣│不法之所有│月 │、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於97年10月間向寅○○佯稱:先前│,以詐術使│ │(99偵4478卷P246- ││ │伊委託寅○○探查伊前男友王玉琮│人將本人之│ │249 、丁○99他1312││ │之住處及作息,王玉琮事後以車子│物交付 │ │卷P12 、本院99訴28││ │被砸及其他糾紛宣稱要向渠等請求│ │ │04卷P27-28、58-60 ││ │賠償,否則要提出恐嚇及毀損告訴│ │ │、62-67) ││ │,需要請律師處理民事糾紛,且要│ │ │證人寅○○於警詢及││ │寅○○負擔新台幣(下同)50萬元│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和解金之一半即25萬元云云,致鄭│ │ │4479卷P203-205、 ││ │長裕陷於錯誤,陸續於97年10月至│ │ │P241-249、P303-307││ │11月間交付其身分證影本、第一商│ │ │) ││ │業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號存摺及提款卡、家樂福電信門號│ │ │ ││ │3 組、律師委任狀及和解金13萬元│ │ │ ││ │予乙○○。 │ │ │ │├──┼───────────────┼─────┼─────┼─────────┤│二 │乙○○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肆│被告乙○○於偵查中││ │得寅○○之身分證影本及第一商業│文書,足以│月,左開偽│、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銀行草屯分行存摺及提款卡後,即│生損害於他│造之「鄭長│之自白(99偵4478卷││ │冒用寅○○名義,於97年12月5 日│人 │裕」署名肆│P246-249、丁○99他││ │,在「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枚均沒收。│1312卷P12 、本院99││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上之借│ │ │訴2804卷P27-28、58││ │款人(要保人)簽名欄、同意人(│ │ │-60、62-67) ││ │被保險人)簽名欄上偽造「寅○○│ │ │證人寅○○於警詢及││ │」署名各1 枚(合計4 枚),並填│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載相關資料,偽造上開保險單借款│ │ │4478卷P203-205、 ││ │書面資料後,持之向安泰人壽保險│ │ │P241-249、P303-307││ │股份限公司(嗣為富邦人壽保險股│ │ │) ││ │份有限公司購併成為富邦人壽保險│ │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人壽公司│ │ │行99年3 月31日一草││ │)行使,致安泰人壽公司承辦人員│ │ │屯字第72號函暨鄭長││ │誤認係寅○○本人以保險單借款,│ │ │裕開戶資料、帳戶交││ │而將6 萬2 千元匯入寅○○上開第│ │ │易往來明細影本(99││ │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戶內,足以│ │ │偵4478卷P269-298)││ │生損害於安泰人壽公司及寅○○。│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嗣上開匯入之款項旋遭乙○○以提│ │ │限公司99 年8月23日││ │款卡提領並花用殆盡。 │ │ │99壽富諮詢字第2081││ │ │ │ │號函暨主約資料查詢││ │ │ │ │、保險單借款重要事││ │ │ │ │項告知書影本3 紙(││ │ │ │ │99偵4478卷P324-328││ │ │ │ │) │├──┼───────────────┼─────┼─────┼─────────┤│三 │乙○○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肆│被告乙○○於偵查中││ │得寅○○之身分證影本及第一商業│文書,足以│月,左開偽│、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銀行草屯分行存摺及提款卡後,復│生損害於他│造之「鄭長│之自白(99偵4478卷││ │又冒用寅○○名義,於97年12月9 │人 │裕」署名貳│P246-249、丁○99他││ │日,在「保險單借款約定暨重要事│ │枚均沒收 │1312卷P12 、本院99││ │項告知書」上之要保人、被保險人│ │ │訴2804卷P27-28、58││ │簽名欄內偽造「寅○○」署名各1 │ │ │-60、62-67) ││ │枚(合計2 枚),並填載相關資料│ │ │證人寅○○於警詢及││ │,偽造上開保險單借款書面資料後│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持之向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4478卷P203-205、 ││ │司(下稱保誠人壽公司)行使,致│ │ │P241-249、P303-307││ │保誠人壽公司承辦人員誤認係鄭長│ │ │) ││ │裕本人以保險單借款,而將5 萬4 │ │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 │千元匯入寅○○上開第一商業銀行│ │ │行99年3 月31日一草││ │草屯分行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保│ │ │屯字第72號函暨鄭長││ │誠人壽公司及寅○○。嗣上開匯入│ │ │裕開戶資料、帳戶交││ │之款項旋遭乙○○以提款卡提領並│ │ │易往來明細影本(99││ │花用殆盡。 │ │ │偵4478卷P269-298)││ │ │ │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 │ │ │ │限公司99年7 月30日││ │ │ │ │保誠總字第990397號││ │ │ │ │函暨保險單借款約定││ │ │ │ │暨重要事項告知書影││ │ │ │ │本(99偵4478卷P315││ │ │ │ │-322 ) │├──┼───────────────┼─────┼─────┼─────────┤│四 │乙○○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偵查中││ │得寅○○之身分證影本及第一商業│文書,足以│月,左開偽│、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銀行草屯分行存摺及提款卡後,復│生損害於他│造之「鄭長│(99偵4478卷P246- ││ │又冒用寅○○名義,於98年1 月9 │人 │裕」署名肆│249、丁○99他1312 ││ │日,在「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 │枚均沒收。│卷P12 、本院99訴 ││ │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上之│ │ │2804卷P27-28、58- ││ │借款人(要保人)簽名欄、同意人│ │ │60、62-67) ││ │(被保險人)簽名欄內偽造「鄭長│ │ │證人寅○○於警詢及││ │裕」簽名各1 枚(合計4 枚),並│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填載相關資料,偽造上開保險單借│ │ │4478卷P203-205、 ││ │款書面資料後,持之向安泰人壽公│ │ │P241-249、P303-307││ │司行使,致安泰人壽公司承辦人員│ │ │) ││ │誤認係寅○○本人以保險單借款,│ │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 │而將5 千5 百元匯入寅○○上開第│ │ │行99年3 月31日一草││ │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戶內,足以│ │ │屯字第72號函暨鄭長││ │生損害於安泰仁壽公司及寅○○。│ │ │裕開戶資料、帳戶交││ │嗣上開匯入之款項旋遭乙○○以提│ │ │易往來明細影本(99││ │款卡提領並花用殆盡。 │ │ │偵4478卷P269-298)││ │ │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 │ │ │限公司99年8 月23日││ │ │ │ │99壽富諮詢字第2081││ │ │ │ │號函暨主約資料查詢││ │ │ │ │、保險單借款重要事││ │ │ │ │項告知書影本3 紙(││ │ │ │ │99偵4478卷P324-328││ │ │ │ │) │├──┼───────────────┼─────┼─────┼─────────┤│五 │乙○○前於96年4 月11日起至同年│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拾│被告乙○○警詢及偵││ │10月25日止,在址設臺北縣土城市│文書,足以│月,左開偽│查中、本院審理時之││ │明德路一段240 巷1 號卯○○(對│生損害於他│造之「簡瓊│自白(99偵4478卷 ││ │外自稱辰○○)所經營之珍香味商│人 │羚」印章及│P45-51、P245-246、││ │店任職,其明知卯○○並無將珍味│ │署名各壹枚│249-250 、丁○99他││ │香商店頂讓之意思,竟於98年10月│ │均沒收。 │1213卷P9-10 、本院││ │間某日,先請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 │ │99訴2804卷P27-28、││ │員偽刻「辰○○」印章1 枚後,即│ │ │58-60、62-67) ││ │冒用辰○○名義,製作虛偽不實之│ │ │證人即告訴人戊○○││ │珍味香商店「店面頂讓合約書」,│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並持上開偽刻之「辰○○」印章蓋│ │ │(99偵4478卷P58-59││ │印而偽造印文及自行偽造「辰○○│ │ │、P246、249 、丁○││ │」署名各1 枚於該合約書上,並在│ │ │99他1213 卷P4 、8-││ │不詳地點,持前揭偽造之「店面頂│ │ │10) ││ │讓合約書」,向丑○○、戊○○佯│ │ │證人即告訴人丑○○││ │稱珍味香商店負責人辰○○欲頂讓│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該商店,乙○○本人因資金不足而│ │ │(99偵4478卷P60-61││ │欲找他人合夥一同頂受該店後,再│ │ │、丁○99他1213卷P9││ │成立「群益商行」云云,足以生損│ │ │-10) ││ │害於辰○○、丑○○、戊○○,致│ │ │證人卯○○於警詢及││ │丑○○、戊○○均陷於錯誤,於98│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年11月3 日與乙○○簽立「群益商│ │ │14239 卷P116、99偵││ │行合夥契約書」,丑○○先於98年│ │ │4478卷P245) ││ │10月27日匯款20萬元至乙○○所有│ │ │群益商行合夥契約書││ │之中華郵政土城富饒郵局帳號0311│ │ │影本(99偵4478卷 ││ │0000000000號帳戶內,戊○○則交│ │ │P74 、75) ││ │付其身分證、駕照影本、97年度各│ │ │店面頂讓合約書影本││ │類所得扣繳暨免免扣繳憑單影本予│ │ │(99偵4478卷P76) ││ │乙○○,並於98年11月4 日委請其│ │ │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 │母親謝果分別匯款37萬5 千元、40│ │ │影本(99偵4478卷 ││ │萬元至乙○○所有之上開郵局帳戶│ │ │P77 ) ││ │。嗣乙○○於詐得丑○○、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 │上開出資款項後,即挪為他用。 │ │ │款申請書影本(99偵││ │ │ │ │4478卷P72) ││ │ │ │ │永豐商業銀行匯款委││ │ │ │ │託書影本(99偵4478││ │ │ │ │卷P72) │├──┼───────────────┼─────┼─────┼─────────┤│六 │乙○○於98年10月間某日,向江秀│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鑾及甲○○女兒壬○○、癸○○佯│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稱:可替壬○○、癸○○代辦圓夢│,以詐術使│ │之自白(99偵4478卷││ │助學金云云,致甲○○、壬○○、│人將本人之│ │P39 、P45-51、P228││ │癸○○均陷於錯誤,而由壬○○、│物交付 │ │、本院99訴2804卷 ││ │癸○○於98年11月間某日,將陳歆│ │ │P27-28、58-60、62-││ │媚及壬○○之身分證影本、學生證│ │ │67) ││ │影本、甲○○身分證影本、駕照影│ │ │證人即告訴人甲○○││ │本及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憑單影本等交予乙○○。 │ │ │(99偵4478卷P56-57││ │ │ │ │、P229、桃檢99他13││ │ │ │ │77卷P3、P9-11) ││ │ │ │ │證人壬○○於警詢及││ │ │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 │ │4478卷P64-65、桃檢││ │ │ │ │99他1377卷P11) ││ │ │ │ │證人癸○○於偵查中││ │ │ │ │之證述(桃檢99他13││ │ │ │ │77卷P11) ││ │ │ │ │甲○○之身分證、駕││ │ │ │ │照、97年度各類所得││ │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 │ │ │ │本(99偵14239 卷 ││ │ │ │ │P135-136、P146-147││ │ │ │ │) │├──┼───────────────┼─────┼─────┼─────────┤│七 │乙○○以附表編號六所示方式取得│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甲○○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97年│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生損害於他│造之「江秀│之自白(99偵4478卷││ │後,乃於98年11月12日,於花旗銀│人 │鑾」署名壹│P39 、P45-51、P228││ │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正卡申請人親│ │枚沒收。 │、本院99訴2804卷 ││ │筆簽名欄內偽造「甲○○」署名1 │ │ │P27-28、58-60、62-││ │枚,並製作相關資料,偽造上開信│ │ │67) ││ │用卡申請書後,即持該偽造之信用│ │ │證人即告訴人甲○○││ │卡申請書,並檢附甲○○之身分證│ │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駕照影本及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 │(99偵4478卷P56-57││ │暨免扣繳憑單影本,在臺北縣土城│ │ │、P229、桃檢99他13││ │市某處以傳真方式向花旗銀行申請│ │ │77卷P3、P9-11) ││ │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花旗銀行及│ │ │證人壬○○於警詢及││ │甲○○,惟未能核卡成功。 │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 │ │4478卷P64-65、桃檢││ │ │ │ │99他1377卷P11) ││ │ │ │ │證人癸○○於偵查中││ │ │ │ │之證述(桃檢99他13││ │ │ │ │77卷P11) ││ │ │ │ │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 │ │ │ │書(99偵14239 卷 ││ │ │ │ │P138-141) ││ │ │ │ │甲○○之身分證、駕││ │ │ │ │照、97年度各類所得││ │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 │ │ │ │本(99偵14239 卷 ││ │ │ │ │P135-136、P146-147││ │ │ │ │) │├──┼───────────────┼─────┼─────┼─────────┤│八 │乙○○以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得甲○○身分證影本、駕照影本及│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生損害於他│造之「江秀│之自白(99偵4478卷││ │影本後,乃於98年11月19日,於荷│人 │鑾」署名貳│P39 、P45-51、P228││ │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之正卡申請│ │枚均沒收 │、本院99訴2804卷 ││ │人親筆簽名欄內(共有2 處)偽造│ │ │P27-28、58-60、62-││ │「甲○○」簽名各1 枚(合計2 枚│ │ │67) ││ │),並填載相關資料,偽造上開信│ │ │證人即告訴人甲○○││ │用卡申請書後,即持該信用卡申請│ │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書,並檢附甲○○之身分證、駕照│ │ │(99偵4478卷P56-57││ │影本及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P229、桃檢99他13││ │繳憑單影本,在臺北縣土城市某處│ │ │77卷P3、P9-11) ││ │以傳真方式向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 │ │證人壬○○於警詢及││ │,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及甲○○│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惟未能核卡成功。 │ │ │4478卷P64-65、桃檢││ │ │ │ │99他1377卷P11) ││ │ │ │ │證人癸○○於偵查中││ │ │ │ │之證述(桃檢99他13││ │ │ │ │77卷P11) ││ │ │ │ │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 │ │ │ │表(99偵14239 卷 ││ │ │ │ │P142-145) ││ │ │ │ │甲○○之身分證、駕││ │ │ │ │照、97年度各類所得││ │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 │ │ │ │本(99偵14239 卷 ││ │ │ │ │P135-136、P146-147││ │ │ │ │) │├──┼───────────────┼─────┼─────┼─────────┤│九 │乙○○以附表編號一、六所示之方│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肆│被告乙○○於警詢及││ │式取得寅○○、甲○○之身分證影│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本後,先委請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生損害於他│造之「鄭長│之自白(99偵4478卷││ │員偽刻「寅○○」及「甲○○」之│人 │裕」印章壹│P39 、P45-51、P227││ │印章各1 枚,即於98年11月27日,│ │枚、印文貳│、P246-249、99偵 ││ │冒以「寅○○」及「甲○○」名義│ │枚及「江秀│14239 卷P63 、丁○││ │,分別於「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 │鑾」印章壹│99他1213卷P12 、本││ │書」上之儲戶蓋章欄內及儲戶印鑑│ │枚、印文貳│院99訴2804卷P27-28││ │欄內蓋用上開偽造之印章,偽造「│ │枚均沒收 │、58-60、62-67) ││ │寅○○」、「甲○○」印文各2 枚│ │ │證人即告訴人甲○○││ │後,即同時檢附寅○○、甲○○之│ │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身分證影本,委請不知情之己○○│ │ │述(99偵4478卷P56-││ │,向中華郵政桃園民生路郵局行使│ │ │ 57 、P229、桃檢99││ │而申辦帳戶,致該郵局承辦人員陷│ │ │他1377卷P3、9-11)││ │於錯誤,准予開立上開帳戶,並交│ │ │證人寅○○於警詢及││ │付寅○○局號- 帳號0000000-0000│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845號及甲○○局號-帳號0000000-│ │ │4478卷P203-205、 ││ │0000000 號之存摺各1 本及提款卡│ │ │P241-249、P303-307││ │各1 枚予乙○○,足以生損害於鄭│ │ │ ) ││ │長裕、甲○○及中華郵政公司。 │ │ │證人己○○於警詢及││ │ │ │ │偵查中之證述(99偵││ │ │ │ │4478卷P67-68、99偵││ │ │ │ │14239 卷P62-63) ││ │ │ │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 │ │ │ │請書及寅○○身分證││ │ │ │ │影本(99偵4478卷 ││ │ │ │ │P206) ││ │ │ │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 │ │ │ │請書及甲○○身分證││ │ │ │ │影本(99偵14239 卷││ │ │ │ │P148) │├──┼───────────────┼─────┼─────┼─────────┤│十 │乙○○以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壹│被告乙○○於警詢及││ │得甲○○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文書,足以│年貳月,左│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以附表編號九所示之方式取得江秀│生損害於公│開偽造之「│之自白(99偵4478卷││ │鑾名義之郵局帳戶存簿後,先委請│眾及他人 │甲○○」印│P39 、P45-51、P227││ │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員偽刻「惠祥│ │章、印文各│、丁○99他12 13 卷││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黃│ │壹枚、「黃│P11 、本院99訴2804││ │宏仁」之印章各1 枚,連同上開偽│ │宏仁」印章│卷P27-28、58-60、 ││ │刻之「甲○○」印章,於98年12月│ │壹枚、印文│62-67) ││ │17日,冒以甲○○及惠祥貿易股份│ │貳枚及「惠│證人即告訴人甲○○││ │有限公司之名義,填具「勞工保險│ │祥貿易股份│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 │有限公司」│述(99偵4478卷P56-││ │在其上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印章│ │印章、印文│ 57 、P229、桃檢99││ │欄內蓋用偽造之「甲○○」印章,│ │各壹枚均沒│他1377卷P3、9-11)││ │而偽造「甲○○」印文1 枚,且填│ │收。 │甲○○之郵局存摺客││ │具「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並在│ │ │戶歷史交易清單(99││ │其上負責人欄、經辦人欄內分別蓋│ │ │偵4478卷P70-71) ││ │用偽造之「子○○」印章,在其上│ │ │勞工保險局99年3 月││ │單位印章欄內蓋用偽造之「惠祥貿│ │ │15日保給老字第0996││ │易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而偽造「│ │ │0162620 號函、99年││ │子○○」印文合計2 枚、「惠祥貿│ │ │3 月31日保給老字第││ │易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枚,因而│ │ │00000000000 號函、││ │偽造上開書面資料後,復檢附江秀│ │ │99年4 月27日保承資││ │鑾之身分證影本、駕照影本及上開│ │ │字第09960268000 號││ │甲○○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以郵寄│ │ │函(99偵4478卷P209││ │方式向勞工保險局申辦甲○○退休│ │ │、P234、桃檢99他13││ │,並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起訴│ │ │77卷P51) ││ │書誤載為退休金),致勞工保險局│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99年1 月5 │ │ │請書及給付收據(99││ │日核撥新台幣136 萬7,235 元至江│ │ │偵4478卷P210) ││ │秀鑾上開郵局帳戶內,足以生損害│ │ │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 │於勞工保險局對於辦理勞工保險老│ │ │(99偵4478卷P213)││ │年給付之正確性及甲○○、子○○│ │ │甲○○之郵政存簿儲││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嗣宋怡│ │ │金封面影本(99偵44││ │珍旋提領一空並花用殆盡。 │ │ │78卷P212) ││ │ │ │ │甲○○之身分證、駕││ │ │ │ │照影本(99偵4478卷││ │ │ │ │P213) │├──┼───────────────┼─────┼─────┼─────────┤│十一│乙○○以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方式取│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得戊○○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97│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詐術使│ │之自白(99偵4478卷││ │影本後,於98年11月12日,冒用俞│人將本人之│ │P5-7、P19-20、本院││ │建國名義,以電話向中國信託商業│物交付 │ │99訴2804卷P27-28、││ │銀行客服人員佯稱戊○○之卡號45│ │ │58-60、62-67) ││ │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已毀損而│ │ │證人即告訴人戊○○││ │不堪使用,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辦人員陷於錯誤,換發並寄送同上│ │ │(99偵4478卷P58-59││ │開卡號之信用卡1 枚予乙○○。 │ │ │、丁○99他1213卷P5││ │ │ │ │) ││ │ │ │ │證人庚○○於警詢之││ │ │ │ │證述(99偵14239 卷││ │ │ │ │P122) ││ │ │ │ │扣案之國信託商業銀││ │ │ │ │行信用卡1 枚(99偵││ │ │ │ │4478卷P13 、14) │├──┼───────────────┼─────┼─────┼─────────┤│十二│乙○○以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方式取│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肆│被告乙○○於警詢及││ │得戊○○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97│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生損害於他│造之「俞建│之自白(99偵4478卷││ │後,於98年11月13日,冒用戊○○│人 │國」署名貳│P5-7、P19-20、P45-││ │名義,於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表│ │枚均沒收 │51、本院99訴2804卷││ │」上之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內(│ │ │P27-28、58-60、62-││ │共有2 處)各偽造「戊○○」之署│ │ │67) ││ │名1 枚(合計2 枚),並填載相關│ │ │證人辛○○於警詢之││ │資料,偽造上開信用卡申請表後,│ │ │證述(99偵4478卷 ││ │即持該偽造之信用卡申請表並檢附│ │ │P53 ) ││ │戊○○之身分證、駕照影本及97年│ │ │證人即告訴人戊○○││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某超商內,│ │ │(99偵4478卷P58-59││ │以傳真方式,向荷蘭銀行(嗣為澳│ │ │、丁○99他1213卷P5││ │盛銀行購併成為澳盛銀行)申請辦│ │ │) ││ │理信用卡,致荷蘭銀行承辦人員陷│ │ │戊○○之身分證、駕││ │於錯誤,核發並交付卡號00000000│ │ │照影本(99偵14239 ││ │00000000號之信用卡1 枚予乙○○│ │ │卷P163) ││ │,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戊○○│ │ │戊○○之97年度綜合││ │。 │ │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 │ │ │清單影本(99偵1423││ │ │ │ │9卷P164 ) ││ │ │ │ │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 │ │ │ │表(99偵14239 卷 ││ │ │ │ │P170-173)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十三│乙○○於98年11月16日至22日間,│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肆│被告乙○○於警詢及││ │冒以丙○○名義,陸續以電話向中│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申請換發具Q-│生損害於他│造之「林金│之自白(99偵4478卷││ │PAY 功能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人 │蘭」印章、│P5-7、P19-20、P246││ │號信用卡,並詢問信用卡寄發時間│ │印文各壹枚│、本院99訴2804卷 ││ │及掛號執據編號,致中國信託銀行│ │均沒收 │P27-28、58-60、62-││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於98年11月│ │ │67) ││ │26日核發新卡,並將該信用卡寄至│ │ │證人丙○○於偵查中││ │丙○○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10│ │ │之證述(99偵4478卷││ │2 巷11弄16號5 樓住處,惟因無人│ │ │P244) ││ │收受而暫寄於臺北縣中和郵局招領│ │ │證人庚○○於警詢之││ │,嗣乙○○於98年11月27日,至臺│ │ │證述(99偵4478 卷 ││ │北縣中和郵局,冒以丙○○之名義│ │ │P103 ) ││ │填寫「中和郵局郵務股差異化服務│ │ │聲明書影本(99偵44││ │卡」,並持其前於不詳時、地委請│ │ │78 卷P105) ││ │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員所偽刻之「│ │ │被告盜領信用卡信件││ │丙○○」印章1 枚,蓋用於「掛號│ │ │之監視器翻拍照片5 ││ │郵件簽收(收據)清單」上之收件│ │ │張(99偵4478卷P119││ │人簽章欄內,而偽造「丙○○」之│ │ │) ││ │印文1 枚,用以偽造表示丙○○本│ │ │中和郵局郵務股差異││ │人業已簽收該信用卡之意的收據後│ │ │化服務卡影本(99偵││ │,持向不知情之郵局某成年承辦人│ │ │4478卷P120) ││ │員行使,致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 │掛號郵件簽收(收據││ │因而交付乙○○上開丙○○名義之│ │ │)清單影本(99偵44││ │信用卡1 枚,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郵│ │ │78卷P121) ││ │政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及丙○○。│ │ │ │├──┼───────────────┼─────┼─────┼─────────┤│十四│乙○○於98年11月13日晚上11時8 │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持其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得戊○○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操作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05 │法由自動付│ │P5-7、P19-20、本院││ │號1 樓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款設備取得│ │99訴2804卷P27-28、││ │員機,以預借現金之方式,詐得現│他人之物 │ │58-60、62-67) ││ │金1 萬6 千元。 │ │ │證人庚○○於警詢之││ │ │ │ │證述(99偵14239 卷││ │ │ │ │P122) ││ │ │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十五│乙○○以附表編號十一所示方式詐│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得戊○○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後│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旋於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偽造│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C.K.Yu」之署名1 枚,並於98年│人 │Yu」署名貳│P5-7、P19-20、本院││ │11月18日晚上9 時23分許,在臺北│ │枚均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縣土城市○○路173 號1 樓之杏一│ │ │58-60、62-67) ││ │B146艾媚土城裕民店,持上開信用│ │ │證人庚○○於警詢之││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證述(99偵14239 卷││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 │ │P122) ││ │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刷卡4,162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乙○○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 │ │偵4478卷P13 、14)││ │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於中國信託銀行、戊○○。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97)│├──┼───────────────┼─────┼─────┼─────────┤│十六│乙○○於98年11月19日晚上8 時23│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78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號1 樓之HANG TEN土城門市部,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戊○○│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58-60、62-67)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庚○○於警詢之││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3,49│ │ │證述(99偵14239 卷││ │0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乙○○係│ │ │P122) ││ │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託銀行、戊○○。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98)│├──┼───────────────┼─────┼─────┼─────────┤│十七│乙○○於98年11月20日上午7 時32│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一│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所示詐得之戊○○之中國信託商業│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署│ │ │58-60、62-67) ││ │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 │ │證人庚○○於警詢之││ │向該加油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 │ │證述(99偵14239 卷││ │卡購買商品(刷卡1,266 元), │ │ │P122) ││ │致該店員誤以為乙○○係有權持卡│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 │ │偵4478卷P13 、14)││ │戊○○。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99)│├──┼───────────────┼─────┼─────┼─────────┤│十八│乙○○於98年11月21日晚上8 時38│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戊○○│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58-60、62-67)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庚○○於警詢之││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692 │ │ │證述(99偵14239 卷││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乙○○係有│ │ │P122) ││ │權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及戊○○。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200)│├──┼───────────────┼─────┼─────┼─────────┤│十九│乙○○於98年11月23日下午4 時30│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246 號之魚中魚水族館,持如附表│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戊○○之中國│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 │ │58-60、62-67) ││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 │ │證人庚○○於警詢之││ │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580 元),│ │ │證述(99偵14239 卷││ │致該店員誤以為乙○○係有權持卡│ │ │P122)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戊○○。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201)│├──┼───────────────┼─────┼─────┼─────────┤│二十│乙○○於98年11月23日某時許,持│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戊○○│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以電話預借現│,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金之方式,詐得現金1 萬8 千元。│法由自動付│ │P5-7、P19-20、本院││ │ │款設備取得│ │99訴2804卷P27-28、││ │ │他人之物 │ │58-60、62-67) ││ │ │ │ │證人辛○○於警詢之││ │ │ │ │證述(99偵4478卷 ││ │ │ │ │P53 ) ││ │ │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 │ │ │(99偵14239 卷P174││ │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二一│乙○○於98年11月26日晚上8 時24│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號1 樓之頂好Wel1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戊○○│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58-60、62-67)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庚○○於警詢之││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766 │ │ │證述(99偵14239 卷││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乙○○係有│ │ │P122) ││ │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銀行、戊○○。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202)│├──┼───────────────┼─────┼─────┼─────────┤│二二│乙○○於98年11月26日晚上10時15│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一│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所示詐得之戊○○之中國信託商業│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署│ │ │58-60、62-67) ││ │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 │ │證人庚○○於警詢之││ │向該加油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 │ │證述(99偵14239 卷││ │卡購買商品(刷卡1,535 元),致│ │ │P122) ││ │該店員誤以為乙○○係有權持卡消│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俞│ │ │偵4478卷P13 、14)││ │建國。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203)│├──┼───────────────┼─────┼─────┼─────────┤│二三│乙○○於98年11月29日下午5 時許│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號1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樓之頂好Wel1come立德店,持如附│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戊○○之中│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 │ │58-60、62-67) ││ │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 │ │證人庚○○於警詢之││ │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691 元)│ │ │證述(99偵14239 卷││ │,致該店員誤以為乙○○係有權持│ │ │P122) ││ │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戊○○。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204)│├──┼───────────────┼─────┼─────┼─────────┤│二四│乙○○於98年12月1 日晚上6 時許│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號1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如附│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戊○○之中│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 │ │58-60、62-67) ││ │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 │ │證人庚○○於警詢之││ │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074 元│ │ │證述(99偵14239 卷││ │),致該店員誤以為乙○○係有權│ │ │P122) ││ │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行、戊○○。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205)│├──┼───────────────┼─────┼─────┼─────────┤│二五│乙○○於98年12月4 日上午6 時54│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肆│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至57分許,持如附表編號十三所│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示詐得之丙○○之中國信託商業銀│,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行信用卡,操作設於臺北縣土城市│法由自動付│ │P5-7、P19-20、P246││ │裕民路55巷2 號及57號之中國信託│款設備取得│ │、本院99訴2804卷 ││ │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機台號碼04│他人之物 │ │P27-28、58-60、62-││ │955527),以預借現金之方式,接│ │ │67) ││ │續詐得現金3 萬元、3 萬元、2 萬│ │ │證人庚○○於警詢之││ │2 千元。 │ │ │證述(99偵4478 卷 ││ │ │ │ │P103 ) ││ │ │ │ │證人丙○○於偵查中││ │ │ │ │之證述(99偵4478卷││ │ │ │ │P24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08) │├──┼───────────────┼─────┼─────┼─────────┤│二六│乙○○於98年12月8 日下午3 時19│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肆│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至22分許,持如附表編號十三所│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示詐得之丙○○之中國信託商業銀│,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行信用卡,操作設於桃園縣龜山鄉│法由自動付│ │P5-7、P19-20、P246││ │文化二路187 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款設備取得│ │、本院99訴2804卷 ││ │行自動櫃員機(機台號碼00000000│他人之物 │ │P27-28、58-60、62-││ │),以預借現金之方式,接續詐得│ │ │67) ││ │現金新台幣3 萬元、3 萬元、6 千│ │ │證人庚○○於警詢之││ │元。 │ │ │證述(99偵4478 卷 ││ │ │ │ │P103 ) ││ │ │ │ │證人丙○○於偵查中││ │ │ │ │之證述(99偵4478卷││ │ │ │ │P244)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08) │├──┼───────────────┼─────┼─────┼─────────┤│二七│乙○○於98年12月10日中午12時8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戊○○│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58-60、62-67)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庚○○於警詢之││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386 │ │ │證述(99偵14239 卷││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乙○○係有│ │ │P122) ││ │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銀行、戊○○。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206)│├──┼───────────────┼─────┼─────┼─────────┤│二八│乙○○於98年12月11日下午5 時21│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號1 樓之頂好Wel1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戊○○│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58-60、62-67)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庚○○於警詢之││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711 │ │ │證述(99偵14239 卷││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乙○○係有│ │ │P122) ││ │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銀行、戊○○。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207)│├──┼───────────────┼─────┼─────┼─────────┤│二九│乙○○於98年12月13日中午12時1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高雄縣仁武鄉○○街272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號之博適倫藥局,持如附表編號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一所示詐得之戊○○之中國信託商│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 │ │58-60、62-67) ││ │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 │ │證人庚○○於警詢之││ │購買商品(刷卡1,200 元),致該│ │ │證述(99偵14239 卷││ │店員誤以為乙○○係有權持卡消費│ │ │P122) ││ │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俞建│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國。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208)│├──┼───────────────┼─────┼─────┼─────────┤│三十│乙○○以附表編號十二所示方式詐│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得戊○○之荷蘭銀行信用卡後,即│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於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偽造「C.│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K.Yu」之簽名1 枚,並於98年12月│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15日晚上7 時15分許,在臺北縣土│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城市○○路○段260 號1 樓之鑫將│ │ │58-60、62-67) ││ │運動用品廣場,持上開信用卡,並│ │ │證人辛○○於警詢之││ │偽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 │ │證述(99偵4478卷 ││ │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 │ │P53 ) ││ │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 │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960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乙○○│ │ │(99偵14239 卷P174││ │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 │ │、175) ││ │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銀行、戊○○。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76)│├──┼───────────────┼─────┼─────┼─────────┤│三一│乙○○於98年12月16日晚上6 時3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之戊○○│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偽│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 │ │58-60、62-67) ││ │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 │ │證人庚○○於警詢之││ │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626 │ │ │證述(99偵14239 卷││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乙○○係有│ │ │P122) ││ │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銀行、戊○○。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209)│├──┼───────────────┼─────┼─────┼─────────┤│三二│乙○○於98年12月16日晚上7 時5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339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號1 樓之米蘭眼鏡行,持如附表編│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號十二所示詐得之戊○○之荷蘭銀│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署名│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1枚 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 │ │58-60、62-67) ││ │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 │ │證人辛○○於警詢之││ │商品(刷卡3,000 元),致該店員│ │ │證述(99偵4478卷 ││ │誤以為乙○○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 │ │P53 ) ││ │,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生損害於荷蘭銀行、戊○○。 │ │ │(99偵14239 卷P174││ │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77)│├──┼───────────────┼─────┼─────┼─────────┤│三三│乙○○於98年12月17日晚上10時40│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所示詐得之戊○○之荷蘭銀行信用│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58-60、62-67)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 │ │證人辛○○於警詢之││ │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 │ │證述(99偵4478卷 ││ │品(刷卡1,560 元),致該店員誤│ │ │P53 ) ││ │以為乙○○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 │ │(99偵14239 卷P174││ │損害於荷蘭銀行、戊○○。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78)│├──┼───────────────┼─────┼─────┼─────────┤│三四│乙○○於98年12月17日晚上11時47│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持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詐得│不法之所有│月 │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之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以不正方│ │之自白(99偵4478卷││ │卡,操作設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法由自動付│ │P5-7、P19-20、本院││ │70、72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款設備取得│ │99訴2804卷P27-28、││ │櫃員機,以預借現金之方式,詐得│他人之物 │ │58-60、62-67) ││ │現金1,000 元。 │ │ │證人庚○○於警詢之││ │ │ │ │證述(99偵14239 卷││ │ │ │ │P122 ) ││ │ │ │ │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 │ │ │ │銀行信用卡1 枚(99││ │ │ │ │偵4478卷P13 、14)││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 │ │ │用卡冒刷受害明細(││ │ │ │ │99偵4478卷P134) │├──┼───────────────┼─────┼─────┼─────────┤│三五│乙○○於98年12月18日上午8 時14│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戊○○│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 │ │58-60、62-67) ││ │,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辛○○於警詢之││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2,859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致該店員誤以為乙○○係有權持卡│ │ │P53 )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 │ │(99偵14239 卷P174││ │國。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79)│├──┼───────────────┼─────┼─────┼─────────┤│三六│乙○○於98年12月19日下午4 時44│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高雄縣仁武鄉○○○路43│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3 號之亞柏八卦寮加油站,持如附│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戊○○之荷│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 │ │58-60、62-67) ││ │以向該加油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辛○○於警詢之││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329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致該店員誤以為乙○○係有權持卡│ │ │P53 )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 │ │(99偵14239 卷P174││ │國。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0)│├──┼───────────────┼─────┼─────┼─────────┤│三七│乙○○於98年12月19日下午5 時5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康您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司永新分公司,持如附表編號十二│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所示詐得之戊○○之荷蘭銀行信用│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 │ │58-60、62-67) ││ │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證人辛○○於警詢之││ │刷卡824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 │ │證述(99偵4478卷 ││ │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 │ │P53 ) ││ │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荷蘭銀行、戊○○。 │ │ │(99偵14239 卷P174││ │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1)│├──┼───────────────┼─────┼─────┼─────────┤│三八│乙○○於98年12月20日下午4 時59│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261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號1 樓之臺灣大哥大臺北土城店,│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 │ │58-60、62-67) ││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 │ │證人辛○○於警詢之││ │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3,889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致該店員誤以為乙○○係有權持│ │ │P53 ) ││ │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交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 │ │(99偵14239 卷P174││ │建國。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2)│├──┼───────────────┼─────┼─────┼─────────┤│三九│乙○○於98年12月20日下午5 時36│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戊○○│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 │ │58-60、62-67) ││ │,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辛○○於警詢之││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680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致該店員誤以為乙○○係有權持卡│ │ │P53 ) ││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 │ │(99偵14239 卷P174││ │國。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3)│├──┼───────────────┼─────┼─────┼─────────┤│四十│乙○○於98年12月21日晚上9 時13│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所示詐得之戊○○之荷蘭銀行信用│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58-60、62-67)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 │ │證人辛○○於警詢之││ │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 │ │證述(99偵4478卷 ││ │品(刷卡1,500 元),致該店員誤│ │ │P53 ) ││ │以為乙○○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 │ │(99偵14239 卷P174││ │損害於荷蘭銀行、戊○○。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4)│├──┼───────────────┼─────┼─────┼─────────┤│四一│乙○○於98年12月25日上午10時39│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戊○○│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 │ │58-60、62-67) ││ │,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辛○○於警詢之││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968 元),致│ │ │證述(99偵4478卷 ││ │該店員誤以為乙○○係有權持卡消│ │ │P53 ) ││ │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戊○○│ │ │(99偵14239 卷P174││ │。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5)│├──┼───────────────┼─────┼─────┼─────────┤│四二│乙○○於98年12月25日晚上6 時42│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172 號之1 之宏星化妝品香水百貨│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建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 │ │58-60、62-67) ││ │1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 │ │證人辛○○於警詢之││ │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2,960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致該店員誤以為乙○○係有權│ │ │P53 ) ││ │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 │ │(99偵14239 卷P174││ │戊○○。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6)│├──┼───────────────┼─────┼─────┼─────────┤│四三│乙○○於98年12月25日晚上10時20│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路991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東佑│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得之戊○○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偽造「C.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 │ │58-60、62-67) ││ │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站不知│ │ │證人辛○○於警詢之││ │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刷│ │ │證述(99偵4478卷 ││ │卡1,232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宋│ │ │P53 ) ││ │怡珍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其│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於│ │ │(99偵14239 卷P174││ │荷蘭銀行、戊○○。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7)│├──┼───────────────┼─────┼─────┼─────────┤│四四│乙○○於98年12月26日下午4 時11│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康您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司永新分公司,持如附表編號十二│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所示詐得之戊○○之荷蘭銀行信用│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不│ │ │58-60、62-67) ││ │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證人辛○○於警詢之││ │刷卡1,119 元),致該店員誤以為│ │ │證述(99偵4478卷 ││ │乙○○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將│ │ │P53 ) ││ │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害│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於荷蘭銀行、戊○○。 │ │ │(99偵14239 卷P174││ │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8)│├──┼───────────────┼─────┼─────┼─────────┤│四五│乙○○於98年12月28日晚上10時21│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所示詐得之戊○○之荷蘭銀行信用│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58-60、62-67)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 │ │證人辛○○於警詢之││ │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 │ │證述(99偵4478卷 ││ │品(刷卡1,200 元),致該店員誤│ │ │P53 ) ││ │以為乙○○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 │ │(99偵14239 卷P174││ │損害於荷蘭銀行、戊○○。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89)│├──┼───────────────┼─────┼─────┼─────────┤│四六│乙○○於98年12月30日下午5 時32│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1 、3 號之屈臣氏- 金城分公司,│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俞建│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國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K.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 │ │58-60、62-67) ││ │紙,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 │ │證人辛○○於警詢之││ │員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909 元)│ │ │證述(99偵4478卷 ││ │,致該店員誤以為乙○○係有權持│ │ │P53 ) ││ │卡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交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 │ │(99偵14239 卷P174││ │建國。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90)│├──┼───────────────┼─────┼─────┼─────────┤│四七│乙○○於98年12月31日下午1 時5 │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05 │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號1 樓之頂好Wellcome立德店,持│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戊○○│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之荷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Yu」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 │ │58-60、62-67) ││ │,持以向該店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人辛○○於警詢之││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479 元),致│ │ │證述(99偵4478卷 ││ │該店員誤以為乙○○係有權持卡消│ │ │P53 ) ││ │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戊○○│ │ │(99偵14239 卷P174││ │。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91)│├──┼───────────────┼─────┼─────┼─────────┤│四八│乙○○於98年12月31日晚上10時36│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7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司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所示詐得之戊○○之荷蘭銀行信用│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 │ │58-60、62-67)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 │ │證人辛○○於警詢之││ │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 │ │證述(99偵4478卷 ││ │品(刷卡975 元),致該店員誤以│ │ │P53 ) ││ │為乙○○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 │ │(99偵14239 卷P174││ │害於荷蘭銀行、戊○○。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92)│├──┼───────────────┼─────┼─────┼─────────┤│四九│乙○○於99年1 月2 日(起訴書附│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表誤載為99年10月2 日)上午9 時│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30分許,在高雄縣仁武鄉○○路43│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3 號之亞柏八卦寮加油站,持如附│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表編號十二所示詐得之戊○○之荷│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蘭銀行信用卡,並偽造「C.K.Yu」│ │ │58-60、62-67) ││ │署名1 枚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 │ │證人辛○○於警詢之││ │以向該加油站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 │ │證述(99偵4478卷 ││ │刷卡購買商品(刷卡1,322 元),│ │ │P53 ) ││ │致該店員誤以為乙○○係有權持卡│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消費之人,而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 │ │(99偵14239 卷P174││ │付,足以生損害於荷蘭銀行、俞建│ │ │、175) ││ │國。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93)│├──┼───────────────┼─────┼─────┼─────────┤│五十│乙○○於99年1 月2 日(起訴書附│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表誤載為99年10月2 日)上午9 時│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48分許,在康您事業開發股份有限│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公司永新分公司,持如附表編號十│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二所示詐得之戊○○之荷蘭銀行信│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用卡,並偽造「C.K.Yu」署名1 枚│ │ │58-60、62-67) ││ │之信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店│ │ │證人辛○○於警詢之││ │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證述(99偵4478卷 ││ │(刷卡1,262 元),致該店員誤以│ │ │P53 ) ││ │為乙○○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 │ │(99偵14239 卷P174││ │害於荷蘭銀行、戊○○。 │ │ │、175) ││ │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94)│├──┼───────────────┼─────┼─────┼─────────┤│五一│乙○○於99年1 月5 日(起訴書誤│行使偽造私│有期徒刑叁│被告乙○○於警詢及││ │載為99年10月5 日)上午7 時30分│文書,足以│月,左開偽│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7 │生損害於他│造之「C.K.│之自白(99偵4478卷││ │之1 號之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人 │Yu」署名壹│P5-7、P19-20、本院││ │冠軍加油站,持如附表編號十二所│ │枚沒收。 │99訴2804卷P27-28、││ │示詐得之戊○○之荷蘭銀行信用卡│ │ │58-60、62-67) ││ │,並偽造「C.K.Yu」署名1 枚之信│ │ │證人辛○○於警詢之││ │用卡簽帳單1 紙,持以向該加油站│ │ │證述(99偵4478卷 ││ │不知情之某成年店員刷卡購買商品│ │ │P53 ) ││ │(刷卡1,000 元),致該店員誤以│ │ │荷蘭銀行受損明細表││ │為乙○○係有權持卡消費之人,而│ │ │(99偵14239 卷P174││ │將其所購買之商品交付,足以生損│ │ │、175) ││ │害於荷蘭銀行、戊○○。 │ │ │扣案之荷蘭銀行信用││ │ │ │ │卡(99偵4478卷P13 ││ │ │ │ │、14) ││ │ │ │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 │ │ │99偵14239 卷P195)│└──┴───────────────┴─────┴─────┴─────────┘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 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起訴之範疇,本院自毋庸予以審究,特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04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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