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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903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990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榮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218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榮華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條件給付款項予魏張榮雪。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張榮華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是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二、本案犯罪事實:張榮華係魏張榮雪之朋友,緣魏張榮雪於民國95年12月22日,在臺北縣鶯歌鎮某處,委請張榮華代為催討收取其債務人蔡智傑等人所積欠之款項,並約定將實收金額百分之四十作為張榮華報酬。詎張榮華於95年12月底、96年2 月(起訴書誤載為95年2 月)間,先後向蔡智傑收取共新臺幣(下同)40萬元之欠款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旋將應交付予魏張榮雪之共24萬元侵占入己。嗣經魏張榮雪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張榮華還款,張榮華仍置之不理,始悉上情。

三、本案證據:

(一)被告張榮華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魏張榮雪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三)證人蔡智傑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四)委任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影本各1 份。

四、核被告張榮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侵占金額、與告訴人魏張榮雪間之關係,及於犯後尚知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案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並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故應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張榮華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前雖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桃簡字第7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緩刑4 年,並於91年11月10日確定,惟於緩刑期滿,該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6條規定業已失其效力),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而其犯後已坦承所為具有悔意,並與告訴人魏張榮雪成立民事調解,有本院99年12月8 日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憑,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本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5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如附表所示之條件(即前揭民事調解條款內容)給付款項予告訴人魏張榮雪,以啟自新(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 款定有明文,是被告應切實遵守如附表所示之條件,以免遭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35 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74條第2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 兆 光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張榮華應於民國100 年4 月15日前,給付魏張榮雪新臺幣叁萬元
,及應自100 年5 月15日起至103 年10月15日止(即分42期),
於每月15日給付魏張榮雪新臺幣伍仟元(即含前揭3 萬元部分,
總計應給付魏張榮雪共24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90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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