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6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65號
- 聲請人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35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被告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罪 │ 宣 │犯罪│ 偵 查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告 │ │ ├─────┬───┼─────┬───┤│號│ 名 │ 刑 │日期│ 案 號 │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一│施用第│有期│98年│板橋地檢98│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 │一級毒│徒刑│10月│年度毒偵字│年度訴字第│ 3 月 │年度訴字第│ 5 月 ││ │品 │七月│15日│第7683號 │189 號 │ 31日 │189 號 │ 4 日 │├─┼───┼──┼──┼─────┼─────┼───┼─────┼───┤│二│施用第│有期│98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 │一級毒│徒刑│12月│年度毒偵緝│年度訴字第│ 5 月 │年度訴字第│ 7 月 ││ │品 │七月│4 日│字第239 號│1406號 │ 25日 │1406號 │ 1 日 │├─┼───┼──┼──┼─────┼─────┼───┼─────┼───┤│三│施用第│有期│99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 │一級毒│徒刑│4 月│年度毒偵字│年度訴字第│ 8 月 │年度訴字第│ 9 月 ││ │品 │七月│1 日│第4697號 │2184號 │ 12日 │2184號 │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