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4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46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杰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9年度簡字第2574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杰修犯竊盜罪,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杰修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復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76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嗣又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減字第3 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其於同年間,復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7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13 號判決、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369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同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796 號判決、93年度易字第6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1 年4 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18號裁定減刑,並與上開強盜案件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 月確定,與前揭有期徒刑8 月部分接續執行,於98年10月9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至99年4 月5 日保護管束期滿,前開假釋未被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案原確定判決(99年度簡字第2574號)認定受刑人有於99年7 月15日為竊盜犯行,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係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件犯行,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惟原確定判決主文漏未論以累犯,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裁定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