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八九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八九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四
被告
乙○○ 男 四

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臺、倍數對照表壹捲、計算機壹臺、六合彩簽單貳捲、下注錄音帶參捲、錄音機貳臺、帳冊參本、聯絡簿壹捲、電話機參臺、六合彩手冊壹本、賭資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元整均沒收。

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臺、倍數對照表壹捲、計算機壹臺、六合彩簽單貳捲、下注錄音帶參捲、錄音機貳臺、帳冊參本、聯絡簿壹捲、電話機參臺、六合彩手冊壹本、賭資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第二行「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應更正為「共同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營利之犯意聯絡,」;事實欄第十二行於「參與下注」後,補充「加入對賭」;犯罪事實欄第十六行「帳冊一本」,應更正為「帳冊三本」;事實欄第十八行「六合彩簽單一張」,應更正為「六合彩簽單一捲」外)、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乙○○二人供給賭博場所並聚賭抽頭,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其等另加入賭局對賭,所為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二人就所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二人先後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之犯行,均係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場、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連續普通賭博罪,並分別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二人所犯上開三罪名,顯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罪決意,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普通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等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其中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金錢,竟聚賭抽頭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嚴重影響正常之社會經濟活動,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傳真機一臺、倍數對照表一捲、計算機一臺、六合彩簽單二捲、下注錄音帶三捲、錄音機二臺、帳冊三本、聯絡簿一捲、電話機三臺、六合彩手冊一本、現金新臺幣四萬零二百元(賭資),係被告二人所共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及所得之物(賭資),業據被告二人供承在卷,自應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滕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八九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