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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11 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211 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美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98

號、第115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

國100 年4 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美煙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張美煙前曾於民國98年1 月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1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8年7 月31日入監執行,而於98年11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張美煙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手法,竊取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所有之自用小貨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經警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起獲地點尋獲失竊之自用小貨車,並採集車內之礦泉水瓶、煙蒂、手套及發票等物,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比對結果與張美煙之DNA -STR 型別相符;及因張美煙於99年7 月9 日上午9 時50分許,駕駛附表編號五所示竊得之Z5-8765號自用小貨車停放於新竹縣湖口鄉○○村○ 鄰○○道路某工地旁,為路過之李書晃察覺可疑上前追問,而張美煙駕駛贓車遂因心虛倒車撞擊李書晃駕駛車牌號碼SU-1613號自用小客車(所涉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後,隨即棄車逃逸,嗣經李書晃報警指認,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 、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劉依緹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劉依緹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念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主文之罪名、宣告│時間、地點  │犯罪手法  │被害人及所│起獲情形  │
 │號│刑              │            │          │得財物    │          │
 ├─┼────────┼──────┼─────┼─────┼─────┤
 │一│張美煙犯竊盜罪,│於99年3 月27│以自備鑰匙│鄧美香所有│為警於99年│
 │  │累犯,處有期徒刑│日某時許,在│(未扣案)│之4201-VR│4月12 日晚│
 │  │陸月,如易科罰金│桃園縣楊梅鎮│開啟門鎖進│號自用小貨│上6 時許,│
 │  │,以新臺幣壹仟元│高青路22巷9 │入車內竊取│車。      │在新竹縣新│
 │  │折算壹日。      │號前。      │之。      │          │豐鄉瑞興村│
 │  │                │            │          │          │11鄰產業道│
 │  │                │            │          │          │路尋獲。  │
 ├─┼────────┼──────┼─────┼─────┼─────┤
 │二│張美煙犯竊盜罪,│於99年4 月25│以自備鑰匙│宋詩庭所有│為警於99年│
 │  │累犯,處有期徒刑│日某時許,在│(未扣案)│之9307-RY│5 月21下午│
 │  │陸月,如易科罰金│桃園縣楊梅鎮│開啟門鎖進│號自用小貨│5 時50分許│
 │  │,以新臺幣壹仟元│秀才路110 號│入車內竊取│車。      │,在新竹縣│
 │  │折算壹日。      │前。        │之。      │          │湖口鄉湖中│
 │  │                │            │          │          │路產業道路│
 │  │                │            │          │          │尋獲。    │
 ├─┼────────┼──────┼─────┼─────┼─────┤
 │三│張美煙犯竊盜罪,│於99年8 月10│以自備鑰匙│許義文所有│為警於99年│
 │  │累犯,處有期徒刑│日某時許,在│(未扣案)│之4581-MN│9 月3 日下│
 │  │陸月,如易科罰金│桃園縣楊梅鎮│開啟門鎖進│號自用小貨│午5 時30分│
 │  │,以新臺幣壹仟元│民族路5 段  │入車內竊取│車。      │許,在新竹│
 │  │折算壹日。      │551 巷51弄32│之。      │          │縣新豐鄉瑞│
 │  │                │號前。      │          │          │興村10鄰產│
 │  │                │            │          │          │業道路尋獲│
 │  │                │            │          │          │。        │
 ├─┼────────┼──────┼─────┼─────┼─────┤
 │四│張美煙犯竊盜罪,│於99年9 月21│以自備鑰匙│黃永添所有│為警於99年│
 │  │累犯,處有期徒刑│日某時許,在│(未扣案)│之R6-9147│9 月24日上│
 │  │陸月,如易科罰金│新竹縣湖口鄉│開啟門鎖進│號自用小貨│午9 時30分│
 │  │,以新臺幣壹仟元│中華路122 之│入車內竊取│車。      │許,在新竹│
 │  │折算壹日。      │8 號前(起訴│之。      │          │縣湖口鄉中│
 │  │                │書誤載為新竹│          │          │華路120 號│
 │  │                │縣湖口鄉中華│          │          │前尋獲。  │
 │  │                │路120 號前)│          │          │          │
 │  │                │空地。      │          │          │          │
 ├─┼────────┼──────┼─────┼─────┼─────┤
 │五│張美煙犯竊盜罪,│於99年7 月9 │見被害人車│天汗工程股│於99年7 月│
 │  │累犯,處有期徒刑│日上午5 時40│輛窗戶未關│份有限公司│9 日上午9 │
 │  │陸月,如易科罰金│分前某時許,│,且鑰匙在│所有,而為│時50分許,│
 │  │,以新臺幣壹仟元│在桃園縣楊梅│車內,遂進│黃金銘持有│在新竹縣湖│
 │  │折算壹日。      │市○○街20號│入車內竊取│之Z5-8765│口鄉信義村│
 │  │                │前。        │之。      │號自用小貨│9 鄰產業道│
 │  │                │            │          │車。      │路旁,經李│
 │  │                │            │          │          │書晃報警後│
 │  │                │            │          │          │,始為警到│
 │  │                │            │          │          │場處理。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11 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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