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83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美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009號、第5048號、第5404號、第7404號、第7921號、第8617號、第8678號、第9136號、第9907號、第10659號、第10914號、第10920號、第11017號、第11088號、第11272號、第11415號、第120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張美煙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張美煙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竊取附表各編號「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財物。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美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各編號「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可茲佐證,足認被告前揭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126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為附表編號11犯行時,確有攜帶扣案T型扳手1把,縱未使用,依上開說明,並無礙攜帶兇器加重條件之成立。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就附表編號2、3、5、7、8、9、10、12、13、14、15、16、18、19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4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門窗竊盜罪;就附表編號6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就附表編號11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㈢被告就附表編號1、17部分,所為竊盜及毀棄損壞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
㈣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先後竊取如附表編號4所列之銅線,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於同一場所、於密接時間內,侵害同一所有權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參以上開說明,應論以接續一罪。
㈤被告所犯16次普通竊盜、2次加重竊盜、1次普通竊盜未遂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㈥被告前①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8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49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6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④因侵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713號、第7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罰金新臺幣(下同)13,000元,上訴後,經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63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①至④各罪刑,嗣經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4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甲執行刑,執行期間民國99年9月29日至102年11月28日);再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8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前揭上開⑤至⑦各罪刑,則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乙執行刑,執行期間為102年11月29日至107年1月28日),上開甲、乙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5年6 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迄至106年11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前已多次因竊盜犯行經法院科刑並執行完畢,猶未能謹慎守法,又再犯本案竊盜犯行,足徵被告之刑罰感應力薄弱,是認本件適用刑法累犯加重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㈦被告已著手於附表編號6之竊盜行為,惟尚未獲得財物,應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仍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漠視他人之財產權,所為應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酌被告所竊得之財物之價值、發還情形,參以被告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以粗工為業,離婚,無需扶養之人,經濟清寒等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19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就拘役、得易科罰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及就拘役暨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鑰匙1支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為附表編號6至10所示犯行所用之物、另附表編號11所示之T型扳手1支為被告所有持至犯罪現場而具兇器功能之物,另鑰匙1支,亦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為附表編號11犯行所為之物,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各該編號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⒉被告為本案竊盜犯行,竊得如附表編號1之砂輪機1台及工具箱1盒,內有把手、螺絲起子、螺絲、砂輪片等工具、編號2之行動電源1個(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編號7之行動電源1個、現金500元等物,未發還附表編號1、2、7之告訴人等,且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另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被告變賣得款4,000元、編號5所示之物,經變賣得款600元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偵5404號卷第5頁、第83頁背面;偵7404卷第8頁、第51頁,本院卷第113頁),為被告犯附表編號4、5所示竊盜行為所得財物而變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附表編號2、3、7(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8至18「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均業已發還各該編號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具領保管,是本院自無庸對此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持以為附表編號1、2、3、12、13、14、15、17、18犯罪所用之自備鑰匙1把,均未據扣案,且無積極證據證明係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楊仲萍提起公訴,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麗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事實 證 據 名 稱 主 文 備註 1 許有寬(提告竊盜、毀損) 於109年12月25日22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0號旁B區停車場,見許有寬使用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以自備鑰匙(未扣案)破壞該車右前車門門鎖而開啟車門,隨後進入車內徒手竊取砂輪機1台(價值2,000元)及工具箱1盒(內有把手、螺絲起子、螺絲、砂輪片等工具,共計價值3,000元),得手後逃逸,並造成車門門鎖損壞不堪使用,致生損害於許有寬。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5048卷第5至7、55至56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許有寬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048卷第9至10頁) ⑶員警職務報告(偵5048卷第4頁) ⑷維修估價單(偵5048卷第11頁) ⑸現場照片4張(偵5048卷19頁及背面) ⑹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偵5048卷第20至21頁背面) 張美煙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砂輪機壹台及工具箱壹盒(內有把手、螺絲起子、螺絲、砂輪片等工具)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048號 2 黃椿恩(提告竊盜) 於110年2月2日15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新豐鄉公共造產停車場,見黃椿恩將其所有之車號 ACD-8370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以自備鑰匙(未扣案)破壞該車右前車門門鎖而開啟車門,再以該鑰匙發動車輛竊取該車,及車內行動電源1個(該車已由警方尋獲後發還黃椿恩,起訴書漏載行動電源1個,應予補充)。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桃檢偵26240卷第7至10頁,竹檢偵10920卷第27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黃椿恩於警詢時之證述(桃檢偵26240卷第11至12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桃檢偵26240卷第51至59頁) 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桃檢偵26240卷第61至75頁) ⑸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桃檢偵26240卷第77頁) ⑹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桃檢偵26240卷第79頁) ⑺尋獲車輛現場照片9張(桃檢偵26240卷第81至83頁) 張美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動電源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920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240號 3 陳薰羽(未提告) 於110年3月3日21時許,在新竹縣○○市○○街000巷00號旁空地,見陳薰羽所保管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以自備鑰匙(未扣案)破壞該車右前車門門鎖而開啟車門,再以該鑰匙發動車輛竊取該車(該車已由警方尋獲後發還陳薰羽)。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5009卷第5至6、71頁) ⑵證人即被害人陳薰羽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009卷第15頁)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偵5009卷第16頁) ⑷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5009卷第17頁) 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5009卷第19頁) ⑹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009卷第20頁) 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0年4月16日楊警分刑字第1100012898號函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偵5009卷第44至52頁) ⑻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偵5009卷第53至65頁) 張美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009號 4 蘇裕翔(提告竊盜) 於110年3月4日3時3分許、110年3月5日3時14分許、110年3月6日3時36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號統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駕駛附表編號3竊得之車號9577-RV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蘇裕翔所管領之上開公司附近停放,翻越該公司大門之伸縮鐵捲門後侵入廠區,在該公司資源回收暫存區,接續3次徒手竊取銅線共重60公斤,經變賣後,得款4,000元。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5404卷第4至5頁、83頁背) ⑵證人即告訴人蘇裕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404卷第6至7頁) ⑶員警職務報告(偵5404卷第8頁) ⑷進出廠區及載重報表(偵5404卷第9至16頁) ⑸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5404卷第17頁) ⑹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29張(偵5404卷第18至25頁) 張美煙犯踰越門窗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04號 5 徐才翔(提告竊盜) 於110年5月4日5時5分許,駕駛竊得之車號ABM-7380號自用小貨車(所涉竊盜罪嫌,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前往徐才翔所管領位於新竹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之工廠前,徒手竊取紅色鐵桶1個,得手後以上開自用小貨車載運離去,並將紅色鐵桶變賣得款600元。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7404卷第7至8、51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徐才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7404卷第5至6頁) ⑶員警職務報告(偵7404卷第4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9張(偵7404卷第9至11頁) 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404卷第12頁) ⑹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7404卷第45頁) 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7404卷第46至47頁) 張美煙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404號 6 翁杉漢(提告竊盜) 於110年6月2日0時35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前,見翁杉漢將其所有之車號AYG-7902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以自備鑰匙(編號10扣案)破壞該車右前車門門鎖而開啟車門,再以該鑰匙嘗試發動車輛,因無法成功發動車輛而竊盜未遂。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8678卷第5至6、46頁背面) ⑵證人即告訴人翁杉漢於警詢時之證述(偵8678卷第7至8頁) ⑶車輛及現場照片5張(偵8678卷第9至10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5張(偵8678卷第10至11頁) 張美煙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78號 7 陳振國(提告竊盜) 於110年6月2日3時許,在新竹縣○○市○○○路00號旁,見陳振國將其使用之車號4262-KD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以自備鑰匙(編號10扣案)破壞該車右前車門門鎖而開啟車門,再以該鑰匙發動車輛竊取該車(該車已由警方尋獲後發還陳振國),另徒手竊取車內行動電源1個(價值3,000元)及現金500元。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11272卷第4至6、48頁背面至49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陳振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272卷第7至8頁) ⑶員警偵查報告(偵11272卷第3頁) ⑷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11272卷第9頁) ⑸車輛遭竊現場照片2張(偵11272卷第10頁) ⑹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4張(偵11272卷第10頁背面至11頁) ⑺尋獲車輛現場照片2張(偵11272卷第11頁背面) ⑻贓物認領保管單(偵11272卷第12頁) 張美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行動電源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272號 8 唐之明 (未提告) 於110年6月7日22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德興路239巷前空地,見唐之明將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徒手開啟該車右前車門後進入車內,以自備鑰匙(編號10扣案)發動車輛竊取該車(該車已由警方尋獲後發還唐之明)。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7921卷第5至7、60頁) ⑵證人即被害人唐之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7921卷第11至14頁) ⑶員警職務報告(偵7921卷第4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偵7921卷第16頁及背面) ⑸尋獲車輛現場照片(偵7921卷第17頁) ⑹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7921卷第28頁) 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7921卷第30頁) ⑻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7921卷第32頁) ⑼贓物認領保管單(偵7921卷第15頁) 張美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921號 9 李慶忠(未提告) 於110年6月8日2時許,在新竹縣○○市○○街000號前,見李慶忠將其使用之車號6261-HL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以自備鑰匙(編號10扣案)破壞該車左前車門門鎖而開啟車門,再以該鑰匙發動車輛竊取該車(該車已由警方尋獲後發還李慶忠)。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8617卷第5至6、49頁) ⑵證人即被害人李慶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8617卷第7至8頁) ⑶員警偵查報告(偵8617卷第4頁) ⑷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8617卷第9頁) ⑸贓物認領保管單(偵8617卷第10頁) ⑹車輛遭竊現場照片1張(偵8617卷第12頁) ⑺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偵8617卷第12頁及背面) ⑻尋獲車輛現場照片3張(偵8617卷第13頁及背面) 張美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17號 10 林進財(提告竊盜) 於110年6月15日23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巷0號對面,見林進財將其使用之車號AKT-1078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以自備鑰匙(扣案)破壞該車左前車門門鎖而開啟車門,再以該鑰匙發動車輛竊取該車(該車已由警方尋獲後發還林進財)。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10914卷第6至7、82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林進財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914卷第8至11頁) ⑶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10914卷第12至17頁) ⑷尋獲車輛現場照片3張(偵10914卷第18頁及背面) ⑸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偵10914卷第18頁背面至19頁) ⑹扣案鑰匙照片1張(偵10914卷第19頁) ⑺贓物認領保管單(偵10914卷第20頁) ⑻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10914卷第21頁) 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9月3日刑生字第1100069826號鑑定書(偵10914卷第22至27頁) 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偵10914卷第28至42頁) 張美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914號 11 吳聲良(提告竊盜) 於110年6月21日21時41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前,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扣案)至現場,見吳聲良將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以自備鑰匙(扣案)破壞該車左前車門門鎖而開啟車門,再以該鑰匙發動車輛竊取該車(該車已由警方查獲後發還吳聲良)。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11415卷第6至7、93頁背面) ⑵證人即告訴人吳聲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415卷第32頁) ⑶證人張哲榮、王愛珊、陳伯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415卷第36至37、47至48、49至50頁) ⑷員警職務報告(偵11415卷第4至5頁) 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偵11415卷第25至28頁) ⑹贓物認領保管單(偵11415卷第33頁) ⑺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415卷第34頁) ⑻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11415卷第35頁) ⑼行車紀錄器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偵11415卷第38至41頁) ⑽查獲現場照片6張(偵11415卷第41至44頁) ⑾扣案T型扳手照片1張(偵11415卷第44頁) ⑿扣案鑰匙照片1張(偵11415卷第45頁) ⒀警方攔查路線圖(偵11415卷第45頁) 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1415卷第46頁) ⒂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2張(偵11415卷第51至52、55至56頁) ⒃道路交通事故照片22張(偵11415卷第53至54、63至66頁) 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偵11415卷第59至60頁) 張美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T型扳手壹支、鑰匙壹把,均沒收。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15號 12 劉哲廷(提告竊盜) 於110年7月21日1時13分許,在新竹縣湖口鄉維東路與維東路2巷口,見劉哲廷將其所有之車號AYH-5306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以自備鑰匙(未扣案)破壞該車右前車門門鎖而開啟車門,再以該鑰匙發動車輛竊取該車(該車已由警方尋獲後發還劉哲廷)。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9907卷第5至8、67頁背面) ⑵證人即告訴人劉哲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907卷第14至18頁) ⑶員警職務報告(偵9907卷第4頁) ⑷贓物認領保管單(偵9907卷第19頁) ⑸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6張(偵9907卷第20至26頁) ⑹車輛遭竊現場照片2張(偵9907卷第26頁背面) ⑺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9907卷第28頁) ⑻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9907卷第39頁) ⑼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907卷第40頁) ⑽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偵9907卷第41頁) 張美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907號 13 李節慧(未提告) 於110年7月29日0時24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號前,見李節慧將其所有之車號8729-G5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以自備鑰匙(未扣案)開啟右前車門,再以該鑰匙發動車輛竊取該車(該車已由警方尋獲後發還李節慧)。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9136卷第6至8、60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李節慧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136卷第18至20頁) ⑶員警報告(偵9136卷第4至5頁) 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9136卷第21頁) ⑸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9136卷第22頁) ⑹車輛遭竊現場照片4張(偵9136卷第23至24頁) ⑺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張(偵9136卷第25至30頁) ⑻棄置現場照片2張(偵9136卷第31頁) 張美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136號 14 吳政曉(提告竊盜) 於110年7月30日1時15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前,見吳政曉將其所有之車號NY-6309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以自備鑰匙(未扣案)開啟左前車門,再以該鑰匙發動車輛竊取該車(該車已由警方尋獲後發還吳政曉)。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11088卷第10至12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吳政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088卷第8、13頁) ⑶員警職務報告(偵11088卷第7頁) 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088卷第9、15頁) ⑸贓物認領保管單(偵11088卷第14頁) ⑹車輛遭竊現場照片2張(偵11088卷第25頁) ⑺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張(偵11088卷第26至30頁) ⑻棄置現場照片2張(偵11088卷第33頁) 張美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088號 15 尹維煊(提告竊盜) 於110年8月5日3時48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巷00號旁土地公廟前,見尹維煊將其所有之車號LQ-4365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以自備鑰匙(未扣案)開啟車門,再以該鑰匙發動車輛竊取該車(該車已由警方尋獲後發還尹維煊)。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10659卷第6至7、69頁背面) ⑵證人即告訴人尹維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659卷第12至13頁) ⑶員警職務報告(偵10659卷第4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偵10659卷第17頁) ⑸尋獲車輛現場照片4張(偵10659卷第17頁背面至19頁) ⑹車輛遭竊現場照片3張(偵10659卷第19頁背面) 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0659卷第35至37頁) ⑻贓物認領保管單(偵10659卷第14頁) 張美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59號 16 詹勳力(提告竊盜) 於110年8月29日2時23分許,在新竹縣○○鄉○○街000號前,見詹勳力將其所有之車號1431-KW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徒手開啟車門後,再以詹勳力遺留車內之鑰匙發動車輛竊取該車(該車已由警方尋獲後發還詹勳力)。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10659卷第9至10、69頁背面) ⑵證人即告訴人詹勳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659卷第15至16頁) ⑶員警職務報告(偵10659卷第5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張(偵10659卷第20至22頁) 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0659卷第39頁) ⑹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659卷第40頁) ⑺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10659卷第41頁) 張美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59號 17 劉佩琳(提告竊盜、毀損) 於110年8月26日7時11分許,在新竹縣湖口鄉八德路2段78巷9弄巷口,見劉佩琳將其所有之車號W6-7481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以自備鑰匙(未扣案)破壞該車右前車門門鎖而開啟車門,再以該鑰匙發動車輛竊取該車,並在竊車過程中毀損該車之右前車門門鎖及油門踏板(該車已由警方尋獲後發還劉佩琳),不堪使用,致生損害於劉佩琳。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12079卷第5至6、56頁背面至57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劉佩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2079卷第10、12至13頁) ⑶員警職務報告(偵12079卷第4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0張(偵12079卷第7至9頁) ⑸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12079卷第11頁) ⑹贓物認領保管單(偵12079卷第14頁) 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079卷第15頁) ⑻估價單(偵12079卷第53頁) 張美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079號 18 黃兆愷 (未提告) 於110年8月30日0時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前,見黃兆愷將其所有之車號IV-6718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以自備鑰匙(未扣案)發動車輛竊取該車(該車已由警方尋獲後發還黃兆愷)。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11017卷第5至8、64頁) ⑵證人即被害人黃兆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017卷第9至11頁) ⑶員警職務報告(偵11017卷第4頁) ⑷尋獲失竊車輛地點照片(偵11017卷第17頁) ⑸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1017卷第18至21頁) ⑹贓物認領保管單(偵11017卷第25頁) 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017卷第26頁) ⑻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1017卷第28頁) 張美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017號 19 徐連珍(提告竊盜) 於110年8月30日1時53分許,在新竹縣○○市○○街00○0號前,見徐連珍將其所有之車號RL-7412號自用小貨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以車上鑰匙發動車輛竊取該車。(該車已由警方尋獲後發還徐連珍)。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11017卷第5至8、64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徐連珍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017卷第12至13頁) ⑶員警職務報告(偵11017卷第4頁) ⑷失竊車輛地點照片(偵11017卷第16頁) ⑸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偵11017卷第22至24頁) ⑹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017卷第27頁) 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11017卷第29頁) 張美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0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