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4 分鐘讀完全文 8,2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65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簡字第65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明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明智幫助犯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鍾明智前於94年3 月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5月24日以94年度易字第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5年4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96年8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9 月14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10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9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97年4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於97年7月9日以97年度易字第4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復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9月30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201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8年10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鍾明智仍不知悔改,明知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係攸關個人信用之專用物品,一般人無庸向他人收購或借貸使用,且國內社會常見之犯罪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以掩飾其等犯罪之不法所得,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而提供自己或他人之金融帳戶存摺及連同密碼之提款卡予陌生人士使用,更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將被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犯罪及掩飾其等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將被犯罪集團用以犯罪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99年4 月22日獲悉同案被告何華澤(涉嫌幫助詐欺部分,業經本院於100 年3 月28日以99年度竹簡字第743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欲出售銀行帳戶,即依報上刊登之收購帳戶廣告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於同日下午1 時許,偕同何華澤前往新竹縣新豐火車站附近,由鍾明智將何華澤向中華郵政南寮郵局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存摺,以新臺幣(下同)8,000 元之代價,出售予1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嗣該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取得何華澤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以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手法,使陳霈軒等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金額匯入何華澤上開帳戶內。嗣因陳霈軒等人察覺有異,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蔣慶慧、謝昌歷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鍾明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偵字第23984號偵查卷第6至9頁;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941號偵查卷第56、57、60、61頁)。

(二)證人何華澤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984 號偵查卷第18至22頁;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941號偵查卷第25、26頁)。

(三)被害人陳霈軒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984 號偵查卷第69至71頁)。

(四)被害人高肇志於警詢時之指述(見上開偵查卷第49、50頁)。

(五)告訴人蔣慶慧於警詢時之指述(見上開偵查卷第30、31頁)。

(六)被害人吳岳衡於警詢時之指述(見上開偵查卷第77至79頁)。

(七)告訴人謝昌歷於警詢時之指述(見上開偵查卷第41、42頁)。

(八)被害人陳霈軒所提供之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見上開偵查卷第72頁)。

(九)被害人高肇志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見上開偵查卷第51頁)。

(十)告訴人蔣慶慧所提供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及交易明細影本1 紙(見上開偵查卷第32頁)。

(十一)被害人吳岳衡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見上開偵查卷第80頁)。

(十二)告訴人謝昌歷所提供之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1 紙(見上開偵查卷第43頁)。

(十三)①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④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上開偵查卷第73至75頁、第61至66、68頁、第36至39頁、第81至83頁、第46至48頁)。

(十四)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畫面列印資料共14紙(見上開偵查卷第33至35、44、45、52至60頁)。

(十五)綜上,本件被告何華澤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上開該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被告鍾明智交付證人何華澤所有之中華郵政南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存摺後,即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詐騙方式,先後引誘被害人陳霈軒、高肇志、蔣慶慧、吳岳衡、謝昌歷等人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證人何華澤所有之上開帳戶內等情,是核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Joyce 」、「露天拍賣賣家」、「奇摩拍賣賣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等成年人本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2、又該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Joyce 」、「露天拍賣賣家」、「奇摩拍賣賣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等成年人就上開5 次詐欺取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3、復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茲衡諸常情,今日一般人至金融機關開設帳戶使用,係極為方便容易且迅速之事,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正當用途,自以使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始可避免帳戶名義人反悔或心存歹念,利用通知掛失止付、變更存戶印鑑圖章或換摺之方式,將帳戶內之款項領走一空,反致使用帳戶人蒙受損失,故苟非意圖以他人之帳戶從事不法用途,並藉以逃避查緝,自無花費金錢或以其他方法向無相當信賴關係之陌生人取得帳戶使用之理,且近年來不法份子詐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則被告鍾明智係一成年且具社會歷練之人,自難諉稱不知,從而被告鍾明智對於交付證人何華澤所有之相關帳戶資料,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上,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是以,被告鍾明智猶提供相關金融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當堪認被告鍾明智亦有容任或允許將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作為詐欺取財之匯款指定帳戶使用,準此,被告鍾明智顯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應堪認定。

4、再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鍾明智交付證人何華澤所有之本件金融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要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被告鍾明智應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以詐欺取財之幫助犯論,故核其所為,係犯幫助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5、被告鍾明智以1 次交付本件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對被害人陳霈軒、高肇志、蔣慶慧、吳岳衡、謝昌歷等人為詐欺取財既遂行為,乃係以1 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1 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累犯:被告鍾明智前於94年3 月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5 月24日以94年度易字第2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5年4 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96年8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9 月14日以96 年 度竹簡字第10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7年9 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97年4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於97年7 月9 日以97年度易字第4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復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9 月30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201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8年10月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鍾明智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鍾明智除有前開構成累犯事由之刑事紀錄外,尚有妨害自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詐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足佐,足徵其素行不良,又其得以知悉所提供之相關金融帳戶將遭人供做詐欺取財之工具,竟任將同案被告何華澤所有之相關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予不法份子使用,非惟幫助詐騙者遂行詐財目的,同時使詐財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降低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甚鉅,然考量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惟因在監無法賠償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5 所示各該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劉兆菊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及匯款金額(新臺幣)            │
├──┼───┼────────────────────┤
│1   │陳霈軒│詐騙集團某成員以帳號「csj0088 」登入露天│
│    │      │拍賣網站刊登易手機(廠牌:易利信,型號:│
│    │      │W995)之拍賣廣告,致使陳霈軒信以為真陷於│
│    │      │錯誤,於99年4 月22日晚上10時許,在其位於│
│    │      │臺北市中山區○○○路51之5 號5 之2 樓之住│
│    │      │處內上網下標,嗣於同月25日自稱「Joyce 」│
│    │      │之詐騙集團某女子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    │      │陳霈軒聯絡付款事宜,陳霈軒並依指示於同日│
│    │      │下午2 時13分許,前往臺北市中山區○○○路│
│    │      │1段32 號臺北富邦銀行以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之方式,匯款4,990 元至何華澤上開帳戶內。│
├──┼───┼────────────────────┤
│2   │高肇志│詐騙集團某成員以帳號「abcdefeeling」登入│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WII 主機之拍賣廣告,│
│    │      │致使高肇志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9年4 月24│
│    │      │日晚上6 時27分許上網下標,嗣後詐騙集團某│
│    │      │成員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高肇志聯絡付│
│    │      │款事宜,高肇志並依指示於同月25日下午3 時│
│    │      │37分許在臺北市○○○路○ 段6 號統一超商內│
│    │      │以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之方式,匯款5,100 元│
│    │      │至何華澤上開帳戶內。                    │
├──┼───┼────────────────────┤
│3   │蔣慶慧│詐騙集團某成員以帳號「chiao_ling112 」登│
│    │      │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禮│
│    │      │卷之拍賣廣告,致使蔣慶慧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    │      │,於99年4 月25日下午1 時許,在高雄市鼓山│
│    │      │區○○○路69巷1 號住處上網下標,嗣後詐騙│
│    │      │集團某成員以Skype 網路電話(號碼分別係00│
│    │      │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973│
│    │      │550499)與蔣慶慧聯絡匯款事宜,蔣慶慧並依│
│    │      │指示於同日下午4 時許在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
│    │      │路177 號郵政總局內以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之│
│    │      │方式,匯款30,000元至何華澤上開帳戶內。  │
├──┼───┼────────────────────┤
│4   │吳岳衡│詐騙集團某成員以帳號「fbi529」登入露天拍│
│    │      │賣網站刊登宏碁筆記型電腦(型號:4930G-94│
│    │      │4G32)之拍賣廣告,致使吳岳衡信以為真陷於│
│    │      │錯誤,於99年4 月25日下午5 時30分許上網下│
│    │      │標,嗣後詐騙集團某成員以0000000000號行動│
│    │      │電話與吳岳衡聯絡需先支付6,000 元,吳岳衡│
│    │      │並依指示於同日晚上7 時6 分許在臺南縣善化│
│    │      │鎮○○路統一超商內以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之│
│    │      │方式,匯款6,000元至何華澤上開帳戶內。   │
├──┼───┼────────────────────┤
│5   │謝昌歷│詐騙集團某成員以帳號「andrea_80729」登入│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統一超商禮卷之拍賣廣│
│    │      │告,致使謝昌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9年4 │
│    │      │月25日晚上9 時36分許許上網下標,並於同日│
│    │      │晚上9 時45分許以操作中華郵政之網路銀行We│
│    │      │bATM之方式,匯款29,750元至何華澤上開帳  │
│    │      │戶內。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65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