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吉容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2654 、12663 、12665 號、104 年度偵字第501 、1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吉容犯附表六編號1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事實
一、林吉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時間、地點,使用上開編號所示之行動電話聯絡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1 次牟利(詳細時間、地點、相對人、使用之行動電話、毒品數量及金額,均如附表六上開編號所示)。嗣為警於如附表十一編號3 所示時間、地點拘獲,並扣得如附表十一編號3 所示之物品,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竹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新竹憲兵隊、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新竹縣專勤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二海巡隊追查後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林吉容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並無證據證明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且被告林吉容及指定辯護人亦未主張有何筆錄記載與實際所述不符合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足認被告林吉容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均屬出於自由意識之陳述,無何任意性之瑕疵可指,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第158 條之2 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據以認定被告林吉容犯罪之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林吉容及指定辯護人在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6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三第89頁背面),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吉容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就上開犯罪事實均自白認罪(詳見附件五、壹、甲、四部分,本院卷三第89頁、第113 頁),核與證人黃仁地、劉榮祥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相符(詳見附件五、壹、乙、一、(一)、(二)),另有通訊監察譯文、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指認照片、鑑定書、電信資料查詢等書證在卷可稽(詳見附件五、參、甲(四)、丙、丁(四)),另有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3 ①所示之物在案可佐,足認被告林吉容前開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本件被告林吉容之犯行,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吉容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規定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同年月6 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修正該條第3 項部分,對於本案不生影響,毋庸為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被告林吉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林吉容另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7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62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7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2 案件經接續執行,嗣於101 年10月2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被告林吉容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如前述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者除外)。
(三)按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係指被告於偵查中歷次之陳述,曾經自白,且於各審級審判中歷次之陳述,曾經自白而言(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第3 次刑事庭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決議參照)。查被告林吉容就附表六編號1 部分,於偵查中及於本院審判中均曾自白認罪,核與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之要件相符,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四)被告林吉容之指定辯護人固主張:被告林吉容販賣第二級毒品,其金額、數量非鉅、次數僅有1 次,情節非屬重大,與中、大盤毒販欲藉大量販毒牟取暴利者尚屬有間,請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然查,刑法第59條賦予法院裁量權,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其適用要件必須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始得酌量減輕其刑。參酌被告林吉容身心、四肢健全,亦應知毒品戕害身心健康之嚴重性,竟仍無視施用毒品對於他人身心健康之危害而為販賣毒品犯行,且依本案卷證資料,被告林吉容販賣第二級毒品予他人之數量達35公克、金額達新台幣(下同)34000 元,顯非偶然、互通有無進而導致販賣之情形,實難認本案被告林吉容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與刑法第59條所稱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構成要件相符,自無援引適用該條規定減輕被告林吉容刑度之餘地,被告林吉容之指定辯護人請求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不足為採,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林吉容有上開前科記錄,素行不佳,其明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使用後容易成癮,濫行施用,非但對施用者身心造成傷害,且因其成癮性,常使施用者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劣勢,而衍生個人之家庭悲劇,或導致社會之其他犯罪問題,竟仍加以販賣上開毒品,助長毒品氾濫,有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又被告林吉容販賣第二級毒品數量、價額並非微小,所為實值非難,然念及被告林吉容犯後能坦然面對犯行,自白認罪,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目的、動機等一切情狀,對被告林吉容量處如附表六編號1 「罪名及宣告刑」欄位所示之主刑,以茲懲戒。
三、沒收: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本件為警所扣得,被告林吉容所有之用於販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47包(即附表十一編號3 ①),係供被告林吉容犯附表六編號1 犯罪所用之物,據被告林吉容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89頁),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如能認定確係販賣毒品所得之款項,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是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或所得之金錢,無論已否扣案,即應依法沒收,惟該條文既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自應仍有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前段之適用,即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70號、94年度台上字第103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經查:1.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為被告本人所申登,此有申登人資料在卷(見附件五、參、丁(四)5.),且為被告林吉容犯附表六編號1 犯行所用之物,有上開編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參,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其已滅失,未扣案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壹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被告所犯附表六編號1 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林吉容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雖未扣案,仍屬被告林吉容販毒所得,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被告前開所述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至於扣案之海洛因2 包、筆記本1 本(即附表十一編號3②③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所有之物,然無積極證據證明上開物品與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六(林吉容販賣毒品部分):┌─┬───┬─────┬───────┬───────┬───────┬───────┐│編│相對人│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毒品方式、│聯絡方式 │罪名及宣告刑 ││號│ │ │ │種類、數量、金│ │ ││ │ │ │ │額(新臺幣) │ │ │├─┼───┼─────┼───────┼───────┼───────┼───────┤│1 │黃仁地│103年10月1│新竹縣竹北市嘉│販賣甲基安非他│林吉容以持用之│林吉容販賣第二││ │ │1 日凌晨0 │豐七街高鐵站附│命35公克、收取│0000000000號行│級毒品,累犯,││ │ │時許 │近路邊 │價金3 萬4000元│動電話與劉榮祥│處有期徒刑肆年││ │ │ │ │。 │持用之00000000│。 ││ │ │(起訴書誤│ │ │63號行動電話聯│扣案之第二級毒││ │ │載為「103 │ │ │絡後,黃仁地再│品甲基安非他命││ │ │年10月10日│ │ │與林吉容連絡約│共四十七包(即││ │ │晚間7 時許│ │ │至左列地點交易│附表十一編號3 ││ │ │」,應予更│ │ │。 │①所示之物)沒││ │ │正) │ │ ├───────┤收銷燬。 ││ │ │ │ │ │103 年10月10日│未扣案之門號09││ │ │ │ │ │20時28分32秒通│00000000號行動││ │ │ │ │ │訊監察譯文 │電話(含SIM 卡││ │ │ │ │ │ │)壹支沒收;如││ │ │ │ │ │(6-2-1 ,起訴│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書譯文編號欄誤│沒收時,追徵其││ │ │ │ │ │載為「1- 15-1 │價額。 ││ │ │ │ │ │」,應予更正)│未扣案販賣毒品││ │ │ │ │ │ │所得新臺幣參萬││ │ │ │ │ │ │肆仟元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 ││ │ │ │ │ │ │ │└─┴───┴─────┴───────┴───────┴───────┴───────┘附表十一:查獲時間、地點及物品┌─┬────┬─────┬──────┬─────────┐│編│拘提對象│時間 │拘提地點 │搜索查扣物品 ││號│ │ │ │ │├─┼────┼─────┼──────┼─────────┤│3 │林吉容 │103年11月 │桃園縣中壢市│①甲基安非他命47包││ │ │19日16時20│龍岡路三段15│(驗餘重量如附件二││ │ │分許 │0號3樓 │第2 、25至70項次所││ │ │ │ │示) ││ │ │ │ │②海洛因2 包 ││ │ │ │ │③筆記本1 本 ││ │ │ │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五
㈠竹檢103 年度他字第1162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第1162號他字卷
)。
㈡竹檢103 年度聲拘字第178 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第178 號聲拘
卷)。
㈢竹檢103 年度偵字第12654 號偵查卷(劉榮祥專案卷)(以下
簡稱第12654 號偵查卷(一))。
㈣竹檢103 年度偵字第12654 號偵查卷(刁迺治專案卷)(以下
簡稱第12654 號偵查卷(二))。
㈤竹檢103 年度偵字第12654 號偵查卷(曾智健專案卷)(以下
簡稱第12654 號偵查卷(三))。
㈥竹檢103 年度偵字第12654 號偵查卷(非在押藥頭專案卷)(
以下簡稱第12654 號偵查卷(四))。
㈦竹檢103 年度偵字第12654 號偵查卷(藥腳專案卷①)(以下
簡稱第12654 號偵查卷(五)①)。
㈧竹檢103 年度偵字第12654 號偵查卷(藥腳專案卷②)(以下
簡稱第12654 號偵查卷(五)②)。
㈨竹檢103 年度偵字第12654 號偵查卷(專案後進行卷)(以下
簡稱第12654 號偵查卷(六))。
㈩竹檢103 年度偵字第12663 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第12663 號偵
查卷)。
竹檢103 年度偵字第12665 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第12665 號偵
查卷)。
竹檢104 年度偵字第501 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第501 號偵查卷
)。
竹檢103 年度查扣字第369 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第369 號查扣
卷)。
竹檢104 年度查扣字第8 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第8 號查扣卷)
。
竹檢104 年度查扣字第37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第37號查扣卷)
。
竹檢104 年度偵字第1605號偵查卷(一)(警移送卷①)(以
下簡稱第1605號偵查卷(一))。
竹檢104 年度偵字第1605號偵查卷(二)(警移送卷②)(以
下簡稱第1605號偵查卷(二))。
竹檢104 年度偵字第1605號偵查卷(二)(警移送卷③)(以
下簡稱第1605號偵查卷(三))。
本院103 年度聲羈字第264 號卷(以下簡稱聲羈卷)。
本院104 年度偵聲字第9 號卷(以下簡稱偵聲卷)。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6 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
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207 號卷(以下簡稱聲字第207 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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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人之陳述
甲、被告之供述:
四、林吉容(綽號「玲玲」,門號0000000000號,附表六編號1
販賣第二級毒品)(附表一編號1 至2 、附表五編號1 至2
證人)〈譯文1-2-2 、1-2-3 、3-2-3 、3-2-4、6-2-1 〉
①0000000 警詢: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 至15頁=第
12663 號偵查卷第6 至17頁=第1605號偵
查卷(二)第4 至15頁。
①0000000 警詢: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16頁=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18頁=第1605號偵查卷(二
)第16 頁 。
②0000000 偵訊: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73至79頁。(
就劉榮祥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
品、刁迺治轉讓禁藥以證人身分具結,結
文見同卷第80頁)。
③0000000 準備程序:本院卷三第88至95頁。
乙、證人之證述:
一、檢察官提出:
(一)黃仁地(綽號「阿仁」,門號0000000000號,附表一編號
11、附表三編號1 、附表六編號1 )〈譯文1-15-1、1-15
-2、1-15-3、6-2-1 〉
①0000000 警詢:第12654 號偵查卷(五)①第39至44頁
=第1605號偵查卷(三)第73至78頁。
②0000000 偵訊:第12654 號偵查卷(五)①第64至67頁
。(已具結,見同卷第68頁)。
(二)劉榮祥
②0000000 偵訊: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52頁背面(已
具結,結文見同卷第55頁)
貳、物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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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吉容》
①海洛因1 包(毛重1.03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一)第
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5頁=第
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4 頁行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3 號偵
查卷第24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0 頁扣押物品目錄
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2頁=第122 頁扣押物品目錄
表)。【林吉容手提包內查獲】
②海洛因1 包(毛重0.24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一)第
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5頁=第
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4 頁行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3 號偵
查卷第24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0 頁扣押物品目錄
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2頁=第122 頁扣押物品目錄
表)。
③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3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5
頁=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4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0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2頁=第12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④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36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5
頁=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4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0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2頁=第12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⑤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3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5
頁=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4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0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2頁=第12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⑥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0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5
頁=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4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0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2頁=第12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⑦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6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5
頁=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4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0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2頁=第12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⑧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2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5
頁=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4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0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2頁=第12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⑨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7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5
頁=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4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0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2頁=第12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⑩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3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5
頁=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4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0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2頁=第12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⑪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8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5
頁=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4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0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2頁=第12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⑫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7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5
頁=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4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0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2頁=第12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⑬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3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5
頁=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4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0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2頁=第12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⑭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4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5
頁=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4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0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2頁=第12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⑮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79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5
頁=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4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0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2頁=第12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⑯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79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6
頁=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5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1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3頁=第12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⑰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9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6
頁=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5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1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3頁=第12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⑱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4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6
頁=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5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1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3頁=第12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⑲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1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6
頁=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5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1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3頁=第12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⑳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91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6
頁=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5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1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3頁=第12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㉑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99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6
頁=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5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1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3頁=第12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㉒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7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6
頁=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5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1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3頁=第12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㉓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8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6
頁=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5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1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3頁=第12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㉔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5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6
頁=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5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1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3頁=第12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㉕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0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6
頁=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5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1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3頁=第12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㉖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3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6
頁=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5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1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3頁=第12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㉗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5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6
頁=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5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1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3頁=第12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㉘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2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6
頁=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5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1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3頁=第12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㉙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76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6
頁=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5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1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3頁=第12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㉚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92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6
頁=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5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1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3頁=第12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㉛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3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7
頁=第9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6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4頁=第124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㉜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95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7
頁=第9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6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4頁=第124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㉝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0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7
頁=第9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6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4頁=第124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㉞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1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7
頁=第9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6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4頁=第124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㉟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2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7
頁=第9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6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4頁=第124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㊱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6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7
頁=第9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6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4頁=第124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㊲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9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7
頁=第9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6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4頁=第124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㊳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1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7
頁=第9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6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4頁=第124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㊴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94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7
頁=第9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6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4頁=第124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㊵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7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7
頁=第9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6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2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4頁=第124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㊶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8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8
頁=第9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7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5頁=第125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㊷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77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8
頁=第9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7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5頁=第125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㊸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99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8
頁=第9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7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5頁=第125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㊹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2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8
頁=第9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7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5頁=第125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㊺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92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8
頁=第9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7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5頁=第125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㊻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90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8
頁=第9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7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5頁=第125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㊼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6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8
頁=第9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7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5頁=第125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㊽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92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8
頁=第9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7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5頁=第125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㊾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78公克,見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8
頁=第9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
0 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
3 號偵查卷第27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3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5頁=第125 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
㊿記帳筆記本1 本(見第12654 號偵查卷(一)第94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8頁=第96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147 頁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扣押物品清單=第12663 號偵查卷第27頁
=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3 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605
號偵查卷(二)第25頁=第125 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叁、書證部分
甲、檢察官提出:
(四)林吉容
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11月17日103 年度聲搜字第443 號
搜索票1 紙〈受搜索人:劉榮祥、搜索期間:103 年11月19
日10:00起至103 年11月20日18:00時止〉(見第12654 號
偵查卷(一)第85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04頁)。
【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3】
⒉新竹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劉榮祥、林吉容、
王娟娟、謝昀晃、103 年11月19日、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林吉容:海洛因2 包、安非
他命47包、記帳筆記本〉暨扣押物品收據/ 無應扣押之物證
明書各1 份(見第12654 號偵查卷(一)第86至88頁=第12
654 號偵查卷(四)第50至52頁=第88至90頁=第12663 號
偵查卷第19至21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05 至107 頁
=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17至19 頁=第117 至119 頁、
第12654 號偵查卷(一)第91至94頁=第12654 號偵查卷(
四)第55至58頁=第93至96頁=第12663 號偵查卷第24至27
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0 至113 頁=第1605號偵查
卷(二)第22至25頁=第122 至125 頁、第12654 號偵查卷
(一)第95頁=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59頁=第97頁=
第12663 號偵查卷第28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4 頁
=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6頁=第126 頁)。
【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3】
⒍被告林吉容〈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劉榮祥〈門號0000
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 〉1 份(見第12654 號
偵查卷(四)第39頁正背面=第12654 號偵查卷(五)①第
57頁正背面=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49頁正背面=第1605
號偵查卷(三)第91頁正背面)。
【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2】《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
⒐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 年1 月8 日調科壹字第00
000000000 號鑑定書1 紙(見第12654 號偵查卷(六)第
266 頁=第12663 號偵查卷第65頁)。
【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3】
乙、被告及辯護人提出:
無。
丙、本院調查:
1.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4 年1 月19日鑑定書(見本院卷
第158至101頁)
丁、其餘部分:
(四)、林吉容
⒊搜索經過及結果陳報書〈在場人:林吉容〉1 份(見第1265
4 號偵查卷(一)第96頁=第1605號偵查卷(一)第115 頁
)。
⒋被告林吉容指認照片〈王娟娟〉、〈劉榮祥、刁迺治、莊文
山〉各1 份(見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17至19頁=第12
663 號偵查卷第29至31頁=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27至29
頁、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20至25頁=第12663 號偵查
卷第32至37頁=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30至35頁)。
⒌遠傳電信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1 份(
見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27頁=第12663 號偵查卷第39
頁=第1605號偵查卷(二)第37頁)。
⒎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行犯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
兒童紀錄表〈林吉容〉1 份(見第12654 號偵查卷(四)第
60 頁 =第12663 號偵查卷第49頁=第1605號偵查卷(二)
第60 頁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