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訴字第14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金川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楊欣憲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黃立瑋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664、7703、8260、8266、9480號、105年度偵字第441號 )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金川犯如附表編號1至3、6、7所示之罪,主文及刑度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如附表編號2、3、6、7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電工鉗參支、剝線刀伍支、鐵條拾支、瓦斯噴槍壹具、破壞鉗壹支,均沒收。楊欣憲犯如附表編號2至5、7至9所示之罪,主文及刑度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如附表編號2至5、7、9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7、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黃立瑋犯如附表編號5、7所示之罪,主文及刑度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如附表編號5、7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前案紀錄:
1、陳金川前①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 於98年3月16日以98年度易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②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經屏東地院於98年4月27日以97年度訴字第181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嗣經屏東地院於98年7月11日以98年度聲字第8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並於100年12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 ,迄至101年1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2、楊欣憲前①於99年間,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0年9月26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4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②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月10日以99年度竹簡字第62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於99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0年9月13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62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④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於99年12月20日以99年度竹簡字第70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⑤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月31日以99年度竹簡字第7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⑥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7月4日以100年度竹簡字第26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上開①、②、④、⑤案件,嗣經本院於101年1月9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4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刑期自100年2月24日至102年4月20日止(以下稱部分);上開③、⑥案件,則經本院於101年1月9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4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以下稱部分) ,自102年4月21日,接續上開 部分之執行,並於103年7月16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至103年9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3、黃立瑋前於102年間 ,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2年8月15日以 102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103年6月23日徒刑執行完畢 (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陳金川、楊欣憲,與黃立瑋分別為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349條第1項、第138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黃立瑋所犯附表編號7所示之2罪,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3項所示。 另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詳附表編號7),併此指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犯罪事實 │ 主文 │ │號│ │ │ ├─┼───────────────┼─────────┤ │1 │陳金川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陳金川犯攜帶兇器竊│ │ │竊盜犯意,於104年7月19日上午7 │盜罪,累犯,處有期│ │ │時許,要求不知情之楊欣憲(涉犯│徒刑柒月。扣案之電│ │ │竊盜部分,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工鉗參支、剝線刀伍│ │ │)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搭 │支、鐵條拾支、瓦斯│ │ │載其前往新竹市○○路0段0巷00號│噴槍壹具、破壞鉗壹│ │ │之產業道路旁農田內,趁無人注意│支,均沒收。 │ │ │之際,持自備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 │ │ │之電工鉗3支、剝線刀5支、鐵條10│ │ │ │支、瓦斯噴槍1具及在該處拾得之 │ │ │ │破壞鉗1支竊取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 │ │ │公司所有之電纜線(長度約100米 │ │ │ │、業已發還管領人蔡明煜具領保管│ │ │ │),得手後在該處剝取電纜,嗣於│ │ │ │同日上午7時35分許為陳桂芳發現 │ │ │ │後報警而當場查獲。 │ │ ├─┼───────────────┼─────────┤ │2 │陳金川及楊欣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陳金川共同犯竊盜罪│ │ │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共同於10│,累犯,處有期徒刑│ │ │4年7月15日上午7時50分許,在新 │參月,如易科罰金,│ │ │竹縣竹北市○○○路0000號旁,持│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自備鑰匙1支竊取呂國村所有、停 │壹日。 │ │ │放在該處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 │楊欣憲共同犯竊盜罪│ │ │貨車(業已發還呂國村具領保管)│,累犯,處有期徒刑│ │ │,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經警於│參月,如易科罰金,│ │ │104年7月16日下午3時許,在新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市延平路3段470巷空地尋獲。 │壹日。 │ ├─┼───────────────┼─────────┤ │3 │陳金川及楊欣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陳金川共同犯竊盜罪│ │ │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共同於│,累犯,處有期徒刑│ │ │104年7月3日晚間6時許,在新竹市│參月,如易科罰金,│ │ │東大路3段626號前,持自備鑰匙1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支(未扣案)竊取張守忠所有(登│壹日。 │ │ │記車主為張秀霞)、停放在該處之│楊欣憲共同犯竊盜罪│ │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業已 │,累犯,處有期徒刑│ │ │發還張守忠具領保管),得手後供│參月,如易科罰金,│ │ │己代步使用。嗣經警於104年7月15│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日凌晨5時許,在新竹市延平路3段│壹日。 │ │ │與延濱路路口尋獲。 │ │ ├─┼───────────────┼─────────┤ │4 │楊欣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楊欣憲犯竊盜罪,累│ │ │竊盜犯意,於104年6月間某日,在│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新竹市東大路某處,以不詳方式,│,如易科罰金,以臺│ │ │竊取林俸賢所有(登記車主為林仕│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濠)、停放在該處之車號000-00 0│ │ │ │號重型機車(起訴書誤載為F6H- │ │ │ │138號,懸掛車號000-000號車牌,│ │ │ │業已發還林俸賢具領保管),得手│ │ │ │後供己代步使用。嗣經警於104年7│ │ │ │月16日下午2時20分許,在新竹市 │ │ │ │延平路3段468號空地尋獲 │ │ ├─┼───────────────┼─────────┤ │5 │黃立瑋及楊欣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楊欣憲共同犯竊盜罪│ │ │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共同於10│,累犯,處有期徒刑│ │ │4年7月3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新 │參月,如易科罰金,│ │ │竹縣新埔鎮○○路○○○段000號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後方,由黃立瑋把風,楊欣憲持自│壹日。 │ │ │備鑰匙1支(未扣案)竊取劉坤昌 │黃立瑋共同犯竊盜罪│ │ │所有(登記車主為劉進旭,業已發│,累犯,處有期徒刑│ │ │還劉坤昌具領保管)、停放在該處│參月,如易科罰金,│ │ │之車號000 -000號重型機車,得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後供己代步使用。嗣經警於104年7│壹日。 │ │ │月16日晚間9時40分許,在新竹市 │ │ │ │延平路3段470巷5號尋獲。 │ │ ├─┼───────────────┼─────────┤ │6 │陳金川明知綽號「強哥」、年籍不│陳金川犯寄藏贓物罪│ │ │詳之成年男子所持有之榕樹盆栽5 │,累犯,處有期徒刑│ │ │盆,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為鄭連財│參月,如易科罰金,│ │ │所有,於104年7 月16日凌晨4時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在新竹市○○路0段000巷00號前│壹日。 │ │ │發現遭竊),竟基於寄藏贓物之犯│ │ │ │意,於同日即104年7 月16日上午9│ │ │ │時21分許,將「強哥」所交付之上│ │ │ │開榕樹盆栽5 盆寄藏在新竹市延平│ │ │ │路3段468號房屋內(業已發還鄭連│ │ │ │財具領保管)。嗣於同日下午3 時│ │ │ │許,因楊欣憲(涉犯竊盜罪部分,│ │ │ │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新竹市│ │ │ │延平路3段470巷另涉竊盜案件為警│ │ │ │攔查而循線查獲。 │ │ ├─┼───────────────┼─────────┤ │7 │陳金川、黃立瑋及楊欣憲基於意圖│陳金川犯結夥攜帶兇│ │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毀損公務上掌│器竊盜罪,累犯,處│ │ │管之物品之犯意聯絡,於104年7月│有期徒刑柒月。又共│ │ │13日凌晨1 時56分許,分別騎乘車│同犯損壞公務員職務│ │ │號6FH-138 號重型機車(起訴書誤│上掌管物品罪,累犯│ │ │繕為F6H-138號,懸掛車號000-000│,處有期徒刑參月,│ │ │號車牌)及車號000 -000號重型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車前往新竹市○○街000 巷00號竊│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盜,為避免行竊過程為警用監視器│楊欣憲犯結夥攜帶兇│ │ │錄影,先持紅色噴漆毀損新竹市警│器竊盜罪,累犯,處│ │ │察局第一分局所有、設置在新竹市│有期徒刑柒月。又共│ │ │中山路221號之4之警用監視錄影器│同犯損壞公務員職務│ │ │鏡頭後,再前往新竹市西門街150 │上掌管物品罪,累犯│ │ │巷30號,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處有期徒刑參月,│ │ │油壓剪1支(未扣案)竊取郭炎所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有之電纜線得手後離去。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黃立瑋犯結夥攜帶兇│ │ │ │器竊盜罪,累犯,處│ │ │ │有期徒刑柒月。又共│ │ │ │同犯損壞公務員職務│ │ │ │上掌管物品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8 │楊欣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楊欣憲犯攜帶兇器竊│ │ │竊盜犯意,於104年6 月3日晚間10│盜罪,累犯,處有期│ │ │時16分許,騎乘車號000-000 號重│徒刑柒月。 │ │ │型機車(楊欣憲涉犯竊盜車號000-│ │ │ │193 號重型機車部分,業經本院以│ │ │ │104年度竹簡字第413號判處有期徒│ │ │ │刑5月確定)前往新竹市水田街128│ │ │ │號工地,趁無人注意之際,持客觀│ │ │ │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1支(未 │ │ │ │扣案)竊取鍾益妹所有之電線得手│ │ │ │後離去。 │ │ ├─┼───────────────┼─────────┤ │9 │楊欣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楊欣憲犯竊盜罪,累│ │ │犯意聯絡,於104年6 月15日上午7│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時30分前之凌晨某時許,在新竹市│,如易科罰金,以新│ │ │林森路224號前,持自備鑰匙1支(│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竊取王俞萍所有、停放在│。 │ │ │該處之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車(│ │ │ │業已發還王俞萍具領保管),得手│ │ │ │後供己代步使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