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7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申永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 年度偵字第57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
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申永平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附表編號1 至9 、16至18、20、21、26至28所示之毒品暨其等之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附表編號10、19、23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申永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57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上開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45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民國98年7 月17日停止戒治依法釋放,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1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於103 年4 月間復因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上開法院以103 年度壢簡字第123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詎其仍不知戒慎其行,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 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追訴處罰後,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單一犯意,於106 年7 月3 日某時,在新竹縣湖口鄉湖口交流道附近某處,以新臺幣(下同)4 萬餘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綽號「小黑」之成年男子,購得附表編號16、
18、20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附表編號1 至9 、17、26至28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編號21第二級毒品大麻1 袋,自斯時起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並於斯時起至翌日(即4 日)23時10分許間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甲基安分他命摻入香菸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6 年7月4 日23時10分許,為警在新竹縣竹北市鳳岡路5 段與西濱路2 段路口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查扣附表所示之物,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於翌日(即5 日)2 時1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裁判上一罪案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一併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再者,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起訴書固漏未記載被告申永平購入上開毒品後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嫌,然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業依卷內事證及被告自白,認上開部分與原先起訴部分具有吸收關係,是乃聲明擴張該部分事實(見本院卷第86頁),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一前段所示之施用毒品之論罪科刑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6 頁至第63頁)在卷可證,被告既於98年7月17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即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判刑確定,則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檢察官即得依法訴追,是揆諸前揭說明,公訴人聲明擴張該部分事實請本院併予審究,於法自無不合,本院自以公訴人前揭補正後之內容為本案審理內容,合先敘明
二、再者,本案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罪嫌、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70頁至第71頁,本院卷第85頁至第87頁、第90頁、第92頁),核與證人劉猶宸於警詢中供承該等毒品歸屬之證述(見偵卷第16頁至第20頁)大致相符,且有新竹縣政府竹北分局106 年7 月4 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搜索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38張(見偵卷第22頁至第23頁背面、第24頁至第26頁、第36頁至第54頁)在卷可稽;而被告於106 年7 月5 日2 時15分許親自採集之尿液及扣案之各該疑似毒品,分別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鑑驗後,該尿液確認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各該疑似毒品鑑定結果則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等情,分別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檢體編號:北106577號)、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月26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號、原樣編號:北106577號)(見偵卷第77頁、第78頁)、各該如附表所示之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存卷憑參,並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0、16至21、23至28所示之物可佐,是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至被告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雖均自白同時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惟此部分卷內既乏相關證據可資佐證,自難憑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附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後進而施用之低度行為,應為上開持有超過法定數量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購入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㈡被告①前於103 年間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3 年度壢簡字1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②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293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罪)、7 月,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6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③於104 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6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嗣上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及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分別經桃園地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673號裁定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 年確定,前者於106 年2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者於106 年1 月2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憑參(見本院卷第103 頁至第164 頁),被告於上開各該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有前揭持有、施用毒品之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再次基於施用之目的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復施用第二級毒品,其行為當無任何可取之處,而被告雖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惟考量被告尚未轉讓或販賣予他人,是所生損害非鉅,再衡其自始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關於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附表編號16、18、20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附表編號1 至9 、17、26至28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3包、附表編號21之疑似第二級毒品大麻1 袋,經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鑑驗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植物成分,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上開扣案物各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倘其外附有無從分離之外包裝袋,同應一併諭知沒收銷毀。至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取樣鑑驗部分,既均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均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又,扣案附表編號10之白色結晶1 包、附表編號19之白色粉末1 包、附表編號23、24之毒品分裝袋及附表編號25之磅秤1 臺,均係被告所有,除附表編號25之磅秤1 臺係其確認持有毒品數量所用之物外,其餘扣案物,均係預備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經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86頁、第92頁),且查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得不予宣告沒收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之。另其餘扣案物即附表編號11至15所示之愷他命、附表編號22所示之物或自證人劉猶宸處扣得之物品,均核與被告前揭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無直接關連性,是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楊仲萍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 備註 │ ├──┼──────┼──────────────┬────────┼───────────────┤ │ 1 │白色結晶1包 │淨重0.8310公克,取樣0.0043公│①秤取編號2 (竹│①現場編號1 (竹北106483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北106484號)內│ 管字號:本院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之藥物0.0907公│ 193 號編號1 ,扣押物品目錄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克進行檢測,將│ 本院卷第74頁)。 │ │ │ │非他命成分。 │ 此藥物用純水及│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甲醇做適當比例│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之的稀釋,並加│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93頁至第│ │ │ │ │ 入內標準品,經│ 94頁)。 │ │ │ │ │ 固向萃取、衍生│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化後,再以氣相│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層析質譜儀(GC│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MS )進行定性├───────────────┤ │ 2 │白色結晶1包 │淨重32.2396 公克,取樣0.0043│ 及定量的分析,│①現場編號2 (竹北106484號、保│ │ │ │公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 以定量出來的結│ 管字號:本院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譜儀(GC/MS )Full Scan Mode│ 果,乘以稀釋的│ 193 號編號2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倍數,即可計算│ 本院卷第74頁)。 │ │ │ │安非他命成分。 │ 所含藥物的純度│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與純質淨重,檢│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出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95頁至第│ │ │ │ │ ,純度69.54%,│ 96頁)。 │ │ │ │ │ 純質淨重39.25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公克。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限公司106 年7 ├───────────────┤ │ 3 │白色結晶1包 │淨重15.1872 公克,取樣0.0039│ 月26日報告編號│①現場編號3 (竹北106485號、保│ │ │ │公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 A0000000號藥物│ 管字號:本院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譜儀(GC/MS )Full Scan Mode│ 檢驗報告(見毒│ 193 號編號3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進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偵卷第117 頁至│ 本院卷第74頁)。 │ │ │ │安非他命成分。 │ 第118 頁)。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97頁至第│ │ │ │ │ │ 98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 4 │白色結晶1包 │淨重1.7039公克,取樣0.0035公│ │①現場編號4 (竹北106486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本院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193 號編號4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本院卷第74頁)。 │ │ │ │非他命成分。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99頁至第│ │ │ │ │ │ 100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 5 │白色結晶1包 │淨重0.4479公克,取樣0.0033公│ │①現場編號5 (竹北106487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本院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193 號編號5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本院卷第74頁)。 │ │ │ │非他命成分。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01 頁至│ │ │ │ │ │ 第102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 6 │白色結晶1包 │淨重3.6990克,取樣0.0035公克│ │①現場編號6 (竹北106488號、保│ │ │ │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 管字號:本院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GC/MS )Full Scan Mode進行│ │ 193 號編號6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本院卷第74頁)。 │ │ │ │他命成分。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03 頁至│ │ │ │ │ │ 第104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 7 │白色結晶1包 │淨重1.4310公克,取樣0.0033公│ │①現場編號7 (竹北106489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本院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193 號編號7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本院卷第74頁)。 │ │ │ │非他命成分。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05 頁至│ │ │ │ │ │ 第106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 8 │白色結晶1包 │淨重0.5347公克,取樣0.0035公│ │①現場編號8 (竹北106490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本院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193 號編號8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本院卷第75頁)。 │ │ │ │非他命成分。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07 頁至│ │ │ │ │ │ 第108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 9 │白色結晶1包 │淨重0.3730公克,取樣0.0035公│ │①現場編號9 (竹北106491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本院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193 號編號9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本院卷第75頁)。 │ │ │ │非他命成分。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09 頁至│ │ │ │ │ │ 第110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0 │白色結晶1包 │淨重11.9074 公克,取樣0.1021│ │①現場編號10(竹北106492號、保│ │ │ │公克用甲醇溶解(該檢體加入甲│ │ 管字號:本院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醇,不易溶解),以氣相層析質│ │ 193 號編號10)。 │ │ │ │譜儀(GC/MS )Full Scan Mode│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進行分析,未檢出常見之管制藥│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品成分。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11 頁至│ │ │ │ │ │ 第115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1 │愷他命1包 │ │ │①現場編號11(毛重1.05公克)。│ │ │ │ │ │②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2 │愷他命1包 │ │ │①現場編號12(毛重1.05公克)。│ │ │ │ │ │②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3 │愷他命1包 │ │ │①現場編號13(毛重1.08公克)。│ │ │ │ │ │②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4 │愷他命1包 │ │ │①現場編號14(毛重1.07公克)。│ │ │ │ │ │②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5 │愷他命1包 │ │ │①現場編號15(毛重1.08公克)。│ │ │ │ │ │②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6 │土色塊狀藥物│毛重0.4347公克,取樣0.0112公│ │①現場編號16(竹北106498號,保│ │ │1包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下稱新竹地檢署)107 年度白字│ │ │ │行分析,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第3 號編號1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成分。 │ │ 毒偵卷第166 頁)。 │ │ │ │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70 頁至│ │ │ │ │ │ 第172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7 │土色粉末1包 │毛重0.5296公克,取樣0.0120公│ │①現場編號17(竹北106499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本院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192 號編號1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本院卷第72頁)。 │ │ │ │非他命成分。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80 頁至│ │ │ │ │ │ 第181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8 │土色塊狀藥物│毛重1.1796公克,取樣0.0116公│ │①現場編號18(竹北106500號,保│ │ │1包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7 年度白│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字第3 號編號2 ,扣押物品清單│ │ │ │行分析,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見毒偵卷第166頁)。 │ │ │ │成分。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24 頁至│ │ │ │ │ │ 第125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9 │白色粉末1 包│毛重3.8946公克,取樣0.1098公│ │①現場編號19(竹北106501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該檢體不完全溶│ │ 管字號:本院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於甲醇),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 192 號編號2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GC/MS )Full Scan Mode進行分│ │ 本院卷第72頁)。 │ │ │ │析,未檢出常見之管制藥品。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26 頁至│ │ │ │ │ │ 第127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20 │白色粉末1 包│毛重1.3595公克,取樣0.0085公│ │①現場編號20(竹北106502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7 年度白│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字第3 號編號3 ,扣押物品清單│ │ │ │行分析,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見毒偵卷第166頁)。 │ │ │ │成分。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28 頁至│ │ │ │ │ │ 第129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21 │大麻菸草1袋 │毛重6.5489公克,擷取0.0194公│ │①現場編號21(竹北106503號、保│ │ │ │克用甲醇浸泡,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7 年度白│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字第2 號編號1 ,扣押物品清單│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植│ │ 見毒偵卷第160頁)。 │ │ │ │物的化學成分Delta9-Tetrahydr│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ocannabinol(△9-四氫大麻酚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90頁至第│ │ │ │ │ │ 91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22 │一粒眠1顆 │ │ │①現場編號22(毛重0.4公克)。 │ │ │ │ │ │②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23 │毒品分裝袋(│ │ │①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大)1批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24 │毒品分裝袋(│ │ │①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小)1批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25 │磅秤1臺 │ │ │①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26 │白色結晶1包 │淨重4.9532克,取樣0.0043公克│①秤取編號27(竹│①現場編號26(竹北106505號、保│ │ │ │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北106506號)內│ 管字號:本院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GC/MS )Full Scan Mode進行│ 之藥物0.0869公│ 193 號編號11,扣押物品清單見│ │ │ │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克進行檢測,將│ 本院卷第75頁)。 │ │ │ │他命成分。 │ 此藥物用純水及│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甲醇做適當比例│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之的稀釋,並加│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80頁至第│ │ │ │ │ 入內標準品,經│ 81頁)。 │ │ │ │ │ 固向萃取、衍生│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化後,再以氣相│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層析質譜儀(GC│ 中央扶手處內查獲。 │ ├──┼──────┼──────────────┤ /MS )進行定性├───────────────┤ │ 27 │白色結晶1包 │淨重5.0289公克,取樣0.0035公│ 及定量的分析,│①現場編號27(竹北106506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以定量出來的結│ 管字號:本院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果,乘以稀釋的│ 193 號編號12,扣押物品清單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倍數,即可計算│ 本院卷第75頁)。 │ │ │ │非他命成分。 │ 所含藥物的純度│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與純質淨重,檢│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出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82頁至第│ │ │ │ │ ,純度72.08%,│ 83頁)。 │ │ │ │ │ 純質淨重10.74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公克。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 中央扶手處內查獲。 │ ├──┼──────┼──────────────┤ 限公司106 年7 ├───────────────┤ │ 28 │白色結晶1包 │淨重4.9201公克,取樣0.0037公│ 月31日報告編號│①現場編號28(竹北106507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A0000000T 號藥│ 管字號:本院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物檢驗報告(見│ 193 號編號13,扣押物品清單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毒偵卷第87頁至│ 本院卷第75頁)。 │ │ │ │非他命成分。 │ 第88頁)。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84頁至第│ │ │ │ │ │ 85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中央扶手處內查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