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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華澹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07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福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84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邱福龍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含追徵)。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邱福龍分別自民國105年8月初、8 月中旬起,與張仁義(所涉加重竊盜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955號判決確定)合資而陸續於桃園市大溪區西尾21之33號(下稱西尾解體場)、桃園市○○區○○路000 號(下稱永安漁港解體場)2 處設立拆解贓車解體場,並與賴育德(另案通緝中)、吳志偉、溫建忠(後2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955 號判決確定)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良」之成年男子等人共組竊車解體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聯絡,由賴育德、吳志偉負責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二所示之竊車犯罪手段,竊得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所有之車牌與自小客車,並由賴育德駕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竊得自小客車至上揭解體場交由邱福龍、溫建忠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良」之成年男子進行車輛拆解,所拆得之可用零件再由邱福龍依張仁義之指示,載送至艾宗達(所涉贓物案件,業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76號審結)所經營、位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倉庫銷售以牟利。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邱福龍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福龍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認罪(見本院易字卷第44頁至第45頁、第49頁),且有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綜上,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邱福龍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5月31日施行,與本件有關之第321條第1項之法定刑關於罰金部分業經提高,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舊法規定。另按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共犯賴育德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持用之梅花扳手、起子、老虎鉗,皆係金屬製造且質地堅硬、銳利,屬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險之兇器無疑。又被告邱福龍與共犯張仁義、吳志偉、賴育德、溫建忠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良」之成年男子共同參與本案,自屬結夥三人以上實施本件竊盜犯行,是核被告邱福龍如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3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邱福龍與上開共犯張仁義、吳志偉、賴育德、溫建忠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良」之成年男子就本件附表一、二所示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上開15次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自食其力,奮發有為,依循正途以獲取所需,竟與共犯張仁義共組竊車解體及銷贓集團,而共同以結夥3 人以上攜帶兇器之方式任意竊取他人自用小客車,並將之解體而銷贓,使警方不易追查、更使被害人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堪認其等自我檢束能力低劣、法治觀念薄弱,輕藐他人財產權益至鉅,實應予嚴厲非難,惟念及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工地打零工,日薪新臺幣(下同)1,500至2,000元不等,尚有妻子及3 名子女待其扶養之生活狀況及所生危害程度等其他一切情狀(見本院易字卷第50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沒收:

1.按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依第38條之1 規定「(第1 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 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 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5 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除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外,亦明定犯罪所得之範圍(不限於司法院院字第2140號解釋,犯罪所得之物,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者,而擴及於「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參酌本條立法理由略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並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追徵價額」替代之。又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與共犯共同竊取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車輛拆解銷贓,每輛各分得2萬元之利潤,故渠等竊得附表一、二所示8輛車(計算式:2萬元X8=16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49頁),而上開被告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在其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追徵」為沒收不能或不宜時之替代措施,性質上為檢察官之執行方法,將舊制之追徵、抵償、追繳等方法統一稱為「追徵」,此不僅包括沒收原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不能或不宜沒收時,亦包括沒收原物為金錢而不能或不宜沒收時,均得宣告以追徵方法替代,至於實際執行上究應如何以金錢繳納或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產抵充,則由檢察官依具體情況執行之,附此敘明。

2.又未扣案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車牌,固為被告及共犯為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惟該車牌為監理機關所核發,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華澹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遭竊車牌│竊取時間│竊取│實行│負責接│    犯罪手段      │被害人│贓物│失竊車輛│  證       據   │主文及沒收(│
│號│號碼    │        │地點│竊車│手解體│                  │(贓車│是否│現有價值│                │含追徵)    │
│  ├────┤        │    │行為│竊得車│                  │車牌/ │發還│(新臺幣│                │            │
│  │車牌號碼│        │    │人  │輛之人│                  │贓車)│    │)      │                │            │
│  │及出廠年│        │    │    │      │                  │      │    │        │                │            │
│  │份      │        │    │    │      │                  │      │    │        │                │            │
├─┼────┼────┼──┼──┼───┼─────────┼───┼──┼────┼────────┼──────┤
│1 │5929-FN │105年8月│桃園│吳志│邱福龍│吳志偉駕駛向不知情│呂宗岳│ 無 │43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呂│邱福龍犯結夥│
│  │車牌    │9日晚間 │市新│偉、│、溫建│之友人楊家彬商借之│/呂宛 │    │        │  忠岳(5929-FN │三人以上攜帶│
│  │        │11時至8 │屋區│賴育│忠與真│車牌號碼000-0000號│蓁    │    │        │  號車主)於警詢│兇器竊盜罪,│
│  │        │月10日凌│民有│德  │實姓名│白色自小客車,搭載│      │    │        │  時之證述(見10│處有期徒刑陸│
│  │        │晨0時間 │三路│    │不詳綽│賴育德至桃園市新屋│      │    │        │  6偵2350卷三第7│月,如易科罰│
│  │        │        │690 │    │號「阿│區民有三路690 號前│      │    │        │  頁至第8頁)   │金,以新臺幣│
│  │        │        │號前│    │良」之│,先由賴育德持客觀│      │    │        │2.證人即告訴人呂│壹仟元折算壹│
│  ├────┼────┼──┤    │成年男│上可供兇器使用之梅│      │    │        │  宛蓁(3409-N2 │日。又犯結夥│
│  │3409-N2 │105年8月│新竹│    │子    │花板手下車竊取左列│      │    │        │  號車主)於警詢│三人以上攜帶│
│  │(2011)│10日凌晨│縣新│    │      │車牌2 面得手後,改│      │    │        │  之證述(見106 │兇器竊盜罪,│
│  │自小客車│0時許   │豐鄉│    │      │懸掛在上開白色自小│      │    │        │  偵2350卷三第10│處有期刑陸月│
│  │        │        │建興│    │      │客車上,再開至新竹│      │    │        │  頁至第11頁)  │,如易科罰金│
│  │        │        │路2 │    │      │縣新豐鄉建興路2 段│      │    │        │3.失車-案件基本 │,以新臺幣壹│
│  │        │        │段  │    │      │568 巷旁,由賴育德│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仟元折算壹日│
│  │        │        │568 │    │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      │    │        │  表【車號0000-0│。未扣案之犯│
│  │        │        │巷旁│    │      │用之起子、老虎鉗等│      │    │        │  N】(見106偵23│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工具下手竊取左列車│      │    │        │  50卷三第9頁) │貳萬元沒收,│
│  │        │        │    │    │      │號3049-N2 號自小客│      │    │        │4.路口監視器翻拍│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車得手,復由吳志偉│      │    │        │  照片(見106偵2│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駕駛上開白色自小客│      │    │        │  350卷三第12頁 │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車,賴育德駕駛竊得│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之自小客車先後返回│      │    │        │5.豐田/TOYOTA牌 │。          │
│  │        │        │    │    │      │西尾解體場,吳志偉│      │    │        │  自小客車之新車│            │
│  │        │        │    │    │      │於西尾解體場搭載賴│      │    │        │  、中古車市價表│            │
│  │        │        │    │    │      │育德後,再由吳志偉│      │    │        │  1份(見106偵23│            │
│  │        │        │    │    │      │搭載賴育德至不詳處│      │    │        │  50號卷三第5頁 │            │
│  │        │        │    │    │      │所棄置懸掛於車牌號│      │    │        │  至第6頁)     │            │
│  │        │        │    │    │      │碼APQ-3802號白色自│      │    │        │                │            │
│  │        │        │    │    │      │小客車上之左列贓車│      │    │        │                │            │
│  │        │        │    │    │      │牌。              │      │    │        │                │            │
├─┼────┼────┼──┼──┼───┼─────────┼───┼──┼────┼────────┼──────┤
│2 │⑴      │⑴)105年│⑴桃│吳志│邱福龍│吳志偉駕駛向不知情│⑴馮國│無  │3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馮│邱福龍犯結夥│
│  │APY-6036│8月12日 │園市│偉、│、溫建│之友人楊家彬商借之│豪、⑵│    │        │  國豪(APY-6036│三人以上攜帶│
│  │車牌    │凌晨0時 │蘆竹│賴育│忠與真│APQ-3802號白色自小│林旭升│    │        │  號車主)於警詢│兇器竊盜罪,│
│  │        │前某時許│區坑│德  │實姓名│客車,搭載賴育德於│/陳柏 │    │        │  之證述(見106 │處有期徒刑陸│
│  │        │        │口里│    │不詳綽│左列所示竊取時間⑴│宏    │    │        │  偵2350卷三第13│月,如易科罰│
│  │        │        │3鄰 │    │號「阿│至桃園市蘆竹區坑口│      │    │        │  頁)          │金,以新臺幣│
│  │        │        │29之│    │良」之│里3鄰29之25號前, │      │    │        │2.證人即告訴人林│壹仟元折算壹│
│  │        │        │25號│    │成年男│先由賴育德下車,持│      │    │        │  旭升(ALF-6328│日。又犯結夥│
│  │        │        │    │    │子    │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      │    │        │  號車主)於警詢│三人以上攜帶│
│  │⑵      │⑵105年8│⑵新│    │      │之花板手竊取左列AP│      │    │        │  之證述(見106 │兇器竊盜罪,│
│  │ALF-6328│月12日凌│竹縣│    │      │Y-6036號車牌2 面得│      │    │        │  偵2350卷三第15│處有期徒刑陸│
│  │車牌    │晨0時至1│湖口│    │      │手後懸掛,途中因疑│      │    │        │  頁至第16頁)  │月,如易科罰│
│  │        │時間某時│鄉千│    │      │遭警方跟監而再於左│      │    │        │3.證人即告訴人陳│金,以新臺幣│
│  │        │許      │禧路│    │      │列所示竊取時間⑵,│      │    │        │  柏宏(2600-M6 │壹仟元折算壹│
│  │        │        │停車│    │      │至新竹縣湖口鄉千禧│      │    │        │  號車主)於警詢│日。又犯結夥│
│  │        │        │場  │    │      │路停車場,由賴育德│      │    │        │  時之證述(見  │三人以上攜帶│
│  │        │        │    │    │      │下車持前揭梅花板手│      │    │        │  106偵2350卷三 │兇器竊盜罪,│
│  ├────┼────┼──┤    │      │竊取左列ALF-6328號│      │    │        │  第18頁)      │處有期刑陸月│
│  │2600-M6 │105年8月│新竹│    │      │車牌2面得手後改懸 │      │    │        │4.失車-案件基本 │,如易科罰金│
│  │(2011)│14日晚間│縣竹│    │      │掛此車牌,再至新竹│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以新臺幣壹│
│  │自小客車│11時至同│北市│    │      │縣竹北市自強三路與│      │    │        │  表【車號000-00│仟元折算壹日│
│  │        │年月15日│自強│    │      │成功六街口由賴育德│      │    │        │  36】(見106偵2│。未扣案之犯│
│  │        │凌晨0時 │三路│    │      │持前揭起子、老虎鉗│      │    │        │  350卷三第14頁 │罪所得新臺幣│
│  │        │間某時許│與成│    │      │等工具下車竊取左列│      │    │        │  )            │貳萬元沒收,│
│  │        │        │功六│    │      │車號0000-00號自小 │      │    │        │5.失車-案件基本 │於全部或一部│
│  │        │        │街口│    │      │客車得手,復由吳志│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偉駕駛懸掛贓車牌之│      │    │        │  表【車號000-00│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自小客車、由賴育德│      │    │        │  28】(見106偵2│,追徵其價額│
│  │        │        │    │    │      │駕駛竊得之自小客車│      │    │        │  350卷三第17頁 │。          │
│  │        │        │    │    │      │先後返回西尾解體場│      │    │        │  )            │            │
│  │        │        │    │    │      │,吳志偉於西尾解體│      │    │        │6.失車-案件基本 │            │
│  │        │        │    │    │      │場搭載賴育德後,再│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            │
│  │        │        │    │    │      │由吳志偉搭載賴育德│      │    │        │  表【車號0000-0│            │
│  │        │        │    │    │      │至不詳處所棄置上揭│      │    │        │  6】(見106偵23│            │
│  │        │        │    │    │      │贓車牌共4面。     │      │    │        │  50卷三第19頁)│            │
│  │        │        │    │    │      │                  │      │    │        │7.路口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  照片(見106偵2│            │
│  │        │        │    │    │      │                  │      │    │        │  350卷三第2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豐田/TOYOTA牌 │            │
│  │        │        │    │    │      │                  │      │    │        │  自小客車之新車│            │
│  │        │        │    │    │      │                  │      │    │        │  、中古車市價表│            │
│  │        │        │    │    │      │                  │      │    │        │  1份(見106偵23│            │
│  │        │        │    │    │      │                  │      │    │        │  50號卷三第5頁 │            │
│  │        │        │    │    │      │                  │      │    │        │  至第6頁)     │            │
├─┼────┼────┼──┼──┼───┼─────────┼───┼──┼────┼────────┼──────┤
│3 │AJE-9621│105年8月│桃園│吳志│邱福龍│吳志偉駕駛向不知情│匡宗桓│無  │41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匡│邱福龍犯結夥│
│  │車牌    │14日晚間│市楊│偉、│、溫建│之友人楊家彬商借之│/吳翊 │    │        │  宗桓(AJE-9621│三人以上攜帶│
│  │        │11時至同│梅區│賴育│忠與真│車牌號碼000-0000號│萍    │    │        │  號車主)於警詢│兇器竊盜罪,│
│  │        │年月15日│新富│德  │實姓名│白色自小客車,搭載│      │    │        │  時之證述(見10│處有期徒刑陸│
│  │        │凌晨0時 │三街│    │不詳綽│賴育德至桃園市楊梅│      │    │        │  6偵2350卷三第 │月,如易科罰│
│  │        │間某時許│203 │    │號「阿│區新富三街203號前 │      │    │        │  21頁)        │金,以新臺幣│
│  │        │        │號  │    │良」之│,先由賴育德持前揭│      │    │        │2.證人即告訴人吳│壹仟元折算壹│
│  ├────┼────┼──┤    │成年男│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      │    │        │  翊萍(0792-T5 │日。又犯結夥│
│  │0792-T5 │105年8月│新竹│    │子    │之梅花板手下車竊取│      │    │        │  車主)於警詢時│三人以上攜帶│
│  │(2012)│15日凌晨│縣湖│    │      │左列車牌2面得手後 │      │    │        │  之證述(見106 │兇器竊盜罪,│
│  │自小客車│0時許   │口鄉│    │      │懸掛,再至新竹縣湖│      │    │        │  偵2350卷三第23│處有期刑陸月│
│  │        │        │東興│    │      │口鄉東興村德和路40│      │    │        │  頁至第24頁)  │,如易科罰金│
│  │        │        │村德│    │      │號旁,由賴育德持前│      │    │        │3.失車-案件基本 │,以新臺幣壹│
│  │        │        │和路│    │      │揭起子、老虎鉗等工│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仟元折算壹日│
│  │        │        │40號│    │      │具下手竊取左列車號│      │    │        │  表【車號000-00│。未扣案之犯│
│  │        │        │旁  │    │      │0792-T5 號自小客車│      │    │        │  21】(見106偵2│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得手,復由吳志偉駕│      │    │        │  350卷三第22頁 │貳萬元沒收,│
│  │        │        │    │    │      │駛懸掛贓車牌之自小│      │    │        │  )            │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客車,賴育德駕駛竊│      │    │        │4.失車-案件基本 │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得之自小客車先後返│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回大溪區西尾解體場│      │    │        │  表【車號0000-0│,追徵其價額│
│  │        │        │    │    │      │,吳志偉於西尾解體│      │    │        │  5】(見106偵23│。          │
│  │        │        │    │    │      │場搭載賴育德後,再│      │    │        │  50卷三第25頁)│            │
│  │        │        │    │    │      │由吳志偉搭載賴育德│      │    │        │5.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至不詳處所棄置懸掛│      │    │        │ (見106偵2350卷│            │
│  │        │        │    │    │      │於車牌號碼000-0000│      │    │        │  三第26頁至第39│            │
│  │        │        │    │    │      │號白色自小客車之贓│      │    │        │  頁)          │            │
│  │        │        │    │    │      │車牌。            │      │    │        │6.豐田/TOYOTA牌 │            │
│  │        │        │    │    │      │                  │      │    │        │  自小客車之新車│            │
│  │        │        │    │    │      │                  │      │    │        │  、中古車市價表│            │
│  │        │        │    │    │      │                  │      │    │        │  1份(見106偵23│            │
│  │        │        │    │    │      │                  │      │    │        │  50號卷三第5頁 │            │
│  │        │        │    │    │      │                  │      │    │        │  至第6頁)     │            │
├─┼────┼────┼──┼──┼───┼─────────┼───┼──┼────┼────────┼──────┤
│4 │ANE-0702│105年8月│桃園│吳志│邱福龍│吳志偉駕駛向不知情│郭秀寶│無  │49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郭│邱福龍犯結夥│
│  │車牌    │16日凌晨│市平│偉、│、溫建│之友人楊家彬商借之│/劉承 │    │        │  秀寶(ANE-0702│三人以上攜帶│
│  │        │0時至4時│鎮區│賴育│忠與真│車牌號碼000-0000號│祐    │    │        │  車主)於警詢時│兇器竊盜罪,│
│  │        │間某時許│陸光│德  │實姓名│白色自小客車,搭載│      │    │        │  之證述(見106 │處有期徒刑陸│
│  │        │        │路10│    │不詳綽│賴育德至桃園市平鎮│      │    │        │  偵2350卷三第40│月,如易科罰│
│  │        │        │巷口│    │號「阿│區陸光路10巷口,先│      │    │        │  頁至第41頁)  │金,以新臺幣│
│  ├────┼────┼──┤    │良」之│由賴育德持前揭客觀│      │    │        │2.證人即告訴人劉│壹仟元折算壹│
│  │ANF-2891│105年8月│新竹│    │成年男│上可供兇器使用之梅│      │    │        │  承祐(ANF-2891│日。又犯結夥│
│  │(2015)│16日凌晨│縣湖│    │子    │花板手下車竊取左列│      │    │        │  車主)於警詢時│三人以上攜帶│
│  │自小客車│4時許   │口鄉│    │      │車牌2 面得手後懸掛│      │    │        │  之證述(見106 │兇器竊盜罪,│
│  │        │        │勝利│    │      │,再至新竹縣湖口鄉│      │    │        │  偵2350卷三第43│處有期刑陸月│
│  │        │        │路一│    │      │勝利路1段116號對面│      │    │        │  頁至第44頁)  │,如易科罰金│
│  │        │        │段  │    │      │,由賴育德持前揭起│      │    │        │3.失車-案件基本 │,以新臺幣壹│
│  │        │        │116 │    │      │子、老虎鉗等工具下│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對│    │      │手竊取左列車號000-│      │    │        │  表【車號000-00│。未扣案之犯│
│  │        │        │面  │    │      │2891號自小客車得手│      │    │        │  02】(見106偵 │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復由吳志偉駕駛懸│      │    │        │  2350卷三第42頁│貳萬元沒收,│
│  │        │        │    │    │      │掛贓車牌之自小客車│      │    │        │  )            │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賴育德駕駛竊得之│      │    │        │4.失車-案件基本 │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自小客車先後返回大│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溪區西尾解體場,吳│      │    │        │  表【車號000-28│,追徵其價額│
│  │        │        │    │    │      │志偉於西尾解體場搭│      │    │        │  91】(見106偵2│。          │
│  │        │        │    │    │      │載賴育德後,再由吳│      │    │        │  350卷三第45頁 │            │
│  │        │        │    │    │      │志偉搭載賴育德至不│      │    │        │  )            │            │
│  │        │        │    │    │      │詳處所棄置懸掛於車│      │    │        │5.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牌號碼APQ-3802號白│      │    │        │ (見106偵2350卷│            │
│  │        │        │    │    │      │色自小客車之贓車牌│      │    │        │  三第46頁)    │            │
│  │        │        │    │    │      │。                │      │    │        │6.豐田/TOYOTA牌 │            │
│  │        │        │    │    │      │                  │      │    │        │  自小客車之新車│            │
│  │        │        │    │    │      │                  │      │    │        │  、中古車市價表│            │
│  │        │        │    │    │      │                  │      │    │        │  1份(見106偵23│            │
│  │        │        │    │    │      │                  │      │    │        │  50號卷三第5頁 │            │
│  │        │        │    │    │      │                  │      │    │        │  至第6頁)     │            │
├─┼────┼────┼──┼──┼───┼─────────┼───┼──┼────┼────────┼──────┤
│5 │ABQ-9526│105年8月│桃園│吳志│邱福龍│吳志偉駕駛前竊得之│徐明駿│無  │46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徐│邱福龍犯結夥│
│  │車牌    │31日凌晨│市楊│偉、│、溫建│車號000-0000號自小│/吳銘 │    │        │  明駿(ABQ-9526│三人以上攜帶│
│  │        │0時至3時│梅區│賴育│忠與真│客車並懸掛原持用之│賢    │    │        │  號車主)於警詢│兇器竊盜罪,│
│  │        │間某時許│新明│德  │實姓名│車號000-0000號車牌│      │    │        │  時之證述(見10│處有期徒刑陸│
│  │        │        │街  │    │不詳綽│(下稱吳志偉自用贓│      │    │        │  6偵2350卷三第5│月,如易科罰│
│  │        │        │350 │    │號「阿│車),搭載賴育德至│      │    │        │  4頁至第55頁) │金,以新臺幣│
│  │        │        │巷內│    │良」之│桃園市楊梅區新明街│      │    │        │2.證人即告訴人吳│壹仟元折算壹│
│  │        │        │路旁│    │成年男│350巷內,先由吳志 │      │    │        │  銘賢(AJM-6027│日。又犯結夥│
│  ├────┼────┼──┤    │子    │偉持前揭客觀上可供│      │    │        │  號車主)於警詢│三人以上攜帶│
│  │AJM-6027│105年8月│新竹│    │      │兇器使用之梅花板手│      │    │        │  時之證述(見10│兇器竊盜罪,│
│  │(2014)│31日凌晨│縣湖│    │      │下車竊取左列車牌2 │      │    │        │  6偵2350卷三第 │處有期刑陸月│
│  │自小客車│3時許   │口鄉│    │      │面得手後懸掛於自用│      │    │        │  57頁)        │,如易科罰金│
│  │        │        │勝利│    │      │贓車上,再至新竹縣│      │    │        │3.失車-案件基本 │,以新臺幣壹│
│  │        │        │路一│    │      │湖口鄉勝利路一段  │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仟元折算壹日│
│  │        │        │段12│    │      │125號附近,由賴育 │      │    │        │  表【車號000-00│。未扣案之犯│
│  │        │        │5號 │    │      │德持前揭起子、老虎│      │    │        │  26】(見106偵 │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鉗等工具下手竊取左│      │    │        │  2350卷三第56頁│貳萬元沒收,│
│  │        │        │    │    │      │列車號000-0000號自│      │    │        │  )            │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小客車得手,復由吳│      │    │        │4.失車-案件基本 │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志偉駕駛吳志偉自用│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贓車、由賴育德駕駛│      │    │        │  表【車號000-00│,追徵其價額│
│  │        │        │    │    │      │竊得之自小客車先後│      │    │        │  27】(見106偵 │。          │
│  │        │        │    │    │      │返回上揭解體場,再│      │    │        │  2350卷三第58頁│            │
│  │        │        │    │    │      │由吳志偉搭載賴育德│      │    │        │  )            │            │
│  │        │        │    │    │      │至不詳處所棄置懸掛│      │    │        │5.路口監視器翻拍│            │
│  │        │        │    │    │      │於吳志偉自用贓車之│      │    │        │  照片(見106偵2│            │
│  │        │        │    │    │      │贓車牌。          │      │    │        │  350卷三第59頁 │            │
│  │        │        │    │    │      │                  │      │    │        │  至第61頁)    │            │
│  │        │        │    │    │      │                  │      │    │        │6.豐田/TOYOTA牌 │            │
│  │        │        │    │    │      │                  │      │    │        │  自小客車之新車│            │
│  │        │        │    │    │      │                  │      │    │        │  、中古車市價表│            │
│  │        │        │    │    │      │                  │      │    │        │  1份(見106偵23│            │
│  │        │        │    │    │      │                  │      │    │        │  50號卷三第5頁 │            │
│  │        │        │    │    │      │                  │      │    │        │  至第6頁)     │            │
└─┴────┴────┴──┴──┴───┴─────────┴───┴──┴────┴────────┴──────┘
 附表二
┌─┬────┬────┬──┬──┬───┬─────────┬───┬──┬────┬────────┬──────┐
│編│車牌號碼│竊取時間│竊取│實行│負責接│犯罪手段          │被害人│贓物│失竊車輛│   證       據  │主文及沒收(│
│號│及出廠年│        │地點│竊車│手解體│                  │(贓車│是否│現有價值│                │含追徵)    │
│  │份      │        │    │行為│竊得車│                  │車牌/ │發還│(新臺幣│                │            │
│  │        │        │    │人  │輛之人│                  │贓車)│    │)      │                │            │
├─┼────┼────┼──┼──┼───┼─────────┼───┼──┼────┼────────┼──────┤
│1 │2070-KC │105年10 │桃園│吳志│邱福龍│吳志偉駕駛其自用贓│邱弘願│ 無 │59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姚│邱福龍犯結夥│
│  │車牌    │月4日凌 │市中│偉、│及其他│車,搭載賴育德至桃│/姚星 │    │        │  星全(AMY-7812│三人以上攜帶│
│  │        │晨4時許 │壢區│賴育│真實姓│園市中壢區龍岡大操│全    │    │        │  號之車主)於警│兇器竊盜罪,│
│  │        │        │龍岡│德  │名年籍│場旁,先由吳志偉持│      │    │        │  詢(見106偵235│處有期徒刑陸│
│  │        │        │大操│    │不詳之│前揭客觀上可供兇器│      │    │        │  0卷三第92頁) │月,如易科罰│
│  │        │        │場旁│    │人    │使用之梅花板手下車│      │    │        │2.失車-案件基本 │金,以新臺幣│
│  ├────┼────┼──┤    │      │竊取左列車牌2面得 │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壹仟元折算壹│
│  │AMY-7812│105年10 │桃園│    │      │手後懸掛於自用贓車│      │    │        │  表【車號0000-0│日。又犯結夥│
│  │(2015)│月4日凌 │市楊│    │      │上,再至桃園市楊梅│      │    │        │  C】(見106偵23│三人以上攜帶│
│  │自小客車│晨4時30 │梅區│    │      │區自強街與金山街口│      │    │        │  50卷三第91頁)│兇器竊盜罪,│
│  │        │分許    │自強│    │      │,由賴育德持前揭起│      │    │        │3.失車-案件基本 │處有期刑陸月│
│  │        │        │街與│    │      │子、老虎鉗等工具下│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如易科罰金│
│  │        │        │金山│    │      │手竊取左列車號000-│      │    │        │  表【車號000-78│,以新臺幣壹│
│  │        │        │街口│    │      │7812號自小客車得手│      │    │        │  12】(見106偵2│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復由吳志偉駕駛其│      │    │        │  350卷三第93頁 │。未扣案之犯│
│  │        │        │    │    │      │自用贓車、由賴育德│      │    │        │  )            │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駕駛竊得之自小客車│      │    │        │4.永安漁港解體場│貳萬元沒收,│
│  │        │        │    │    │      │先後返回邱福龍經營│      │    │        │  照片(105偵124│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之永安漁港解體場,│      │    │        │  10號卷三第113 │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再由吳志偉搭載賴育│      │    │        │  至114頁)     │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德至前揭大潭發電廠│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近處所棄置懸掛於│      │    │        │                │。          │
│  │        │        │    │    │      │吳志偉自用贓車之贓│      │    │        │                │            │
│  │        │        │    │    │      │車牌後,搭載賴育德│      │    │        │                │            │
│  │        │        │    │    │      │返回張仁義租屋處。│      │    │        │                │            │
├─┼────┼────┼──┼──┼───┼─────────┼───┼──┼────┼────────┼──────┤
│2 │0202-M9 │105年10 │桃園│吳志│邱福龍│賴育德駕駛吳志偉自│高志忠│ 無 │4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高│邱福龍犯結夥│
│  │號自小客│月8日凌 │市中│偉、│及其他│用贓車,搭載吳志偉│      │    │        │  志忠(0202-M9 │三人以上攜帶│
│  │車(2012│晨4時許 │壢區│賴育│真實姓│至桃園市中壢區篤行│      │    │        │  號車主)於警詢│兇器竊盜罪,│
│  │)      │        │篤行│德  │名年籍│里永福路88號旁,由│      │    │        │  時之證述(見10│處有期刑陸月│
│  │        │        │里永│    │不詳之│賴育德持前揭客觀上│      │    │        │  6偵2350卷三第1│,如易科罰金│
│  │        │        │福路│    │人    │可供兇器使用之起子│      │    │        │  08頁至第109頁 │,以新臺幣壹│
│  │        │        │88號│    │      │、老虎鉗等工具下手│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旁  │    │      │竊取左列車號0000-0│      │    │        │2.失車-案件基本 │。未扣案之犯│
│  │        │        │    │    │      │9 號自小客車得手,│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復由吳志偉駕駛其自│      │    │        │  表【車號0000-0│貳萬元沒收,│
│  │        │        │    │    │      │用贓車、由賴育德駕│      │    │        │  9】(見106偵23│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駛竊得之自小客車先│      │    │        │  50卷三第110頁 │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後返回上揭永安漁港│      │    │        │  )            │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解體場,再由吳志偉│      │    │        │3.路口監視器翻拍│,追徵其價額│
│  │        │        │    │    │      │搭載賴育德至位在桃│      │    │        │  照片(見106偵2│。          │
│  │        │        │    │    │      │園縣觀音區之大潭發│      │    │        │  350卷三第111頁│            │
│  │        │        │    │    │      │電廠附近處所棄置懸│      │    │        │  至第112頁)   │            │
│  │        │        │    │    │      │掛於吳志偉自用贓車│      │    │        │4.永安漁港解體場│            │
│  │        │        │    │    │      │之贓車牌後,搭載賴│      │    │        │  照片(105偵124│            │
│  │        │        │    │    │      │育德返回張仁義租屋│      │    │        │  10號卷三第113 │            │
│  │        │        │    │    │      │處。              │      │    │        │  至114頁)     │            │
│  │        │        │    │    │      │                  │      │    │        │                │            │
├─┼────┼────┼──┼──┼───┼─────────┼───┼──┼────┼────────┼──────┤
│3 │ALJ-7713│105年10 │新竹│吳志│邱福龍│吳志偉駕駛其自用贓│王飛寒│ 無 │59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王│邱福龍犯結夥│
│  │車牌    │月17日凌│縣湖│偉、│及其他│車,搭載賴育德至新│/     │    │        │  飛寒(ALJ-7713│三人以上攜帶│
│  │        │晨1時許 │口鄉│賴育│真實姓│竹縣湖口鄉八德路一│馬碩遠│    │        │  號之車主)於警│兇器竊盜罪,│
│  │        │        │八德│德  │名年籍│段560號對面路旁, │      │    │        │  詢時之證述(見│處有期徒刑陸│
│  │        │        │路一│    │不詳之│先由吳志偉持前揭客│      │    │        │  106偵2350卷三 │月,如易科罰│
│  │        │        │段  │    │人    │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      │    │        │  第125頁至第126│金,以新臺幣│
│  │        │        │560 │    │      │梅花板手下車竊取左│      │    │        │  頁)          │壹仟元折算壹│
│  │        │        │號對│    │      │列車牌2 面得手後懸│      │    │        │2.證人即告訴人馬│日。又犯結夥│
│  │        │        │面路│    │      │掛於自用贓車上,再│      │    │        │  碩遠(AKU-5625│三人以上攜帶│
│  │        │        │旁  │    │      │至新竹縣竹北市復興│      │    │        │  號之車主)於警│兇器竊盜罪,│
│  ├────┼────┼──┤    │      │六路旁,由賴育德持│      │    │        │  詢時之證述(見│處有期刑陸月│
│  │AKU-5625│105年10 │新竹│    │      │前揭起子、老虎鉗等│      │    │        │  106偵2350卷三 │,如易科罰金│
│  │(2015)自│月17日凌│縣竹│    │      │工具下手竊取左列車│      │    │        │  第128頁)     │,以新臺幣壹│
│  │小客車  │晨2時許 │北市│    │      │號AKU-5625號自小客│      │    │        │3.失車-案件基本 │仟元折算壹日│
│  │        │        │復興│    │      │車得手,復由吳志偉│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未扣案之犯│
│  │        │        │六路│    │      │駕駛其自用贓車、由│      │    │        │  表【車號000-00│罪所得新臺幣│
│  │        │        │旁  │    │      │賴育德駕駛竊得之自│      │    │        │  13】(見106偵2│貳萬元沒收,│
│  │        │        │    │    │      │小客車先後返回邱福│      │    │        │  350卷三第127頁│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龍經營之永安漁港解│      │    │        │  )            │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體場,再由吳志偉搭│      │    │        │4.失車-案件基本 │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載賴育德至前揭大潭│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追徵其價額│
│  │        │        │    │    │      │發電廠附近處所棄置│      │    │        │  表【車號000-00│。          │
│  │        │        │    │    │      │懸掛於吳志偉自用贓│      │    │        │  25】(見106偵2│            │
│  │        │        │    │    │      │車之贓車牌後,搭載│      │    │        │  350卷三第129頁│            │
│  │        │        │    │    │      │賴育德返回張仁義租│      │    │        │  )            │            │
│  │        │        │    │    │      │屋處。            │      │    │        │5.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                  │      │    │        │  (見106偵2350 │            │
│  │        │        │    │    │      │                  │      │    │        │  卷三第130頁至 │            │
│  │        │        │    │    │      │                  │      │    │        │  第131頁)     │            │
│  │        │        │    │    │      │                  │      │    │        │6.永安漁港解體場│            │
│  │        │        │    │    │      │                  │      │    │        │  照片(105偵124│            │
│  │        │        │    │    │      │                  │      │    │        │  10號卷三第113 │            │
│  │        │        │    │    │      │                  │      │    │        │  至11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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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73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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