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18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斌華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794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呂超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周斌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含海洛因殘渣)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 周斌華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564號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嗣於民國88年6 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1605號判決判處免刑確定;復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82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487 號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1年7 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3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㈡ 周斌華前①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1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②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38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③因竊盜、搶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66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4 罪)、1年(共3 罪)、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134號判決、最高法院98台上字第634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④於98年間因強盜、竊盜、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6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年6 月、6 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4 月,其中強盜部分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25 號判決駁回上訴,又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4186號判決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更一字第238 號判決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