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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黃沛文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聲文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聲文因犯竊盜等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聲文因犯竊盜等11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11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2:苗栗地院108年度苗簡字第656號,編號3:苗栗地院108年度易字第431號,編號4:苗栗地院108年度苗簡字第836號,編號5:苗栗地院109年度苗簡字第605號,編號6至8:苗栗地院109年度易緝字第14號,編號9至10:苗栗地院108年度易字第600號、109年度易緝字第13號,編號11: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29號),編號1至10所示之罪並經苗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被告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沛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3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