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1 分鐘讀完全文 13,8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郭哲宏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清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29號),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06號裁定後,聲請人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420號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肆拾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須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未為請求,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反之,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院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基此,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48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形,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所出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之48罪,其犯罪行為時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4罪,曾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2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14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如附表編號15、16所示之2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3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如附表編號23至26所示之4罪,曾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如附表編號27至33所示之7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如附表編號34至43所示之10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如附表編號46至48所示之3罪,曾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然依前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且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30年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4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5月、上開105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就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4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4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4月、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1年1月、上開105年度審訴字第1146號判決就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2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3月、上開105年度簡字第238號判決就如附表編號15、16所示之2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編號20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4月、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編號22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1年2月、上開106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就如附表編號23至26所示之4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上開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判決就如附表編號27至33所示之7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就如附表編號34至43所示之10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如附表編號44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4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1年3月、上開107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就如附表編號46至48所示之3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之總和有期徒刑29年5月。

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原則,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為斟酌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

㈢爰依前開說明,審酌受刑人本件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均集中在102年6月至105年5月間,又受刑人所犯多次詐欺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而所侵犯者係財產法益,尚難認屬具有不可替代性及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本院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開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適度反應受刑人之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人格特性,並綜合斟酌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懲儆。另受刑人所犯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之必要。

五、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業經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在案。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8、10、14至16、20、34至44所示之19罪,其宣告刑雖同時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但因如附表編號1、4至7、9、11至13、17至19、21至33、45至48所示之29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前開解釋意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8罪,其執行刑部分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哲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1000/1日) 有期徒刑5月 (1000/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3年11月4日至 103年11月7日 104年6月20日 103年9月7日前之某時 104年4月起至 104年8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 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314號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014號 宜蘭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10、21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052號 105年度竹簡字第246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895號 105年度訴字第439號  判決 日期 105年9月14日 105年10月25日 105年10月26日 105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052號 105年度竹簡字第246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895號 105年度訴字第4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4日 105年12月5日 105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否 備註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14401號 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5763號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562號       宜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714號(附表編號4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4月 (1000/1日) 犯罪日期  104年8月4日至 104年8月18日 104年8月5日至 104年8月7日 104年8月11日至 104年10月16日 103年12月5日至 103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10、211號等   宜蘭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10、21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439號 105年度訴字第439號 105年度訴字第439號 105年度訴字第439號  判決 日期 105年11月30日 105年11月30日 105年11月30日 105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439號 105年度訴字第439號 105年度訴字第439號 105年度訴字第4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年12月24日 105年12月24日 105年12月24日 105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  備註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   宜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714號(附表編號4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宜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715號 
編  號  9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1000/1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5年3月初至 105年3月22日  105年1月18日  104年7月7日前某日至 104年7月8日 103年7月6日20時前某時至103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5058、5063號 宜蘭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5058、5063號 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24763號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226、1227、12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417號 105年度訴字第417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31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5號  判決 日期 105年12月21日 105年12月21日 106年1月6日 106年1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417號 105年度訴字第417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31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1月15日 106年1月15日 106年2月14日 106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否  備註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6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7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8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9   宜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068、1069號 宜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068、1069號 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5747號 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4023、4024號(附表編號12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  號  13 14 15 16 罪  名  詐欺 贓物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3月 (1000/1日) 有期徒刑5月 (1000/1日) 有期徒刑4月 (1000/1日) 犯罪日期  103年7月12日前某時至 103年7月13日 102年6月某日 102年8月24日至 102年8月26日 102年10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226、1227、1228號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226、1227、1228號 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緝字第774、1061、10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5號 105年度簡字第238號 105年度簡字第238號  判決 日期 106年1月19日 106年1月19日 105年7月29日 105年7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5號 105年度簡字第238號 105年度簡字第23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2月21日 106年2月21日 106年3月8日 106年3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是  備註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9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0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1    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4023、4024號(附表編號12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4023、4024號 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4814號(附表編號15至16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000/1日)  
編  號  17 18 19 20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1000/1日) 犯罪日期  105年1月7日至 105年1月8日 104年10月間某日至 104年10月16日 104年9月20日至 104年9月21日 105年1月21日至 105年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6341號 宜蘭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801號 宜蘭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058號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0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號 106年度訴字第84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598號  判決日期 106年3月8日 106年3月15日 106年4月13日 106年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3號 106年度訴字第31號 106年度訴字第84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59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4月1日 106年4月9日 106年5月6日 106年6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  備註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2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3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4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5   宜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727號 宜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975號 宜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2291號 宜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4782號  
編  號  21 22 23 2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5年5月7日前某日 至105年5月7日 105年1月18日至 105年1月22日 104年9月初某日至 104年9月3日 104年9月初某日至 104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785號 宜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2160號 宜蘭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609、5391、6263號、106年度偵字第2306、2307、23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易字第207號 106年度訴字第342號 106年度訴字第92號   106年度易字第412號 106年度訴字第92號   106年度易字第412號  判決日期 106年5月16日 106年10月17日 106年11月8日 106年11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易字第207號 106年度訴字第342號 106年度訴字第92號 106年度訴字第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6月15日 106年11月2日 106年12月10日 106年1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6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8    宜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2636號 宜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4392號 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48號(附表編號23至26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  號  25 26 27 2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4年9月初某日至 104年9月8日 104年9月17日至 104年9月18日 103年7月3日前某日至 103年7月4日 103年8月14日前某時至 103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609、5391、6263號、106年度偵字第2306、2307、2337號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216、1217、1218、1219、1570、1571、1572、1573、1574、17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92號 106年度訴字第9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8日 106年11月8日 106年11月29日 106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92號  106年度易字第412號 106年度訴字第92號  106年度易字第41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10日 106年12月10日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8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9    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48號(附表編號23至26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010號(附表編號27至3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29 30 31 3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3年9月7日至 103年9月8日 104年7月23日前某時至104年7月24日 105年3月13日前某時至105年3月13日 105年3月13日前某時至 105年3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216、1217、1218、1219、1570、1571、1572、1573、1574、17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29日 106年11月29日 106年11月29日 106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9      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010號(附表編號27至3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33 34 35 3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5月 (1000/1日) 有期徒刑5月 (1000/1日) 有期徒刑3月 (1000/1日) 犯罪日期  105年3月14日前某時至 105年3月14日 102年12月5日前某時 至102年12月5日 102年12月23日前某時 至102年12月26日 102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216、1217、1218、1219、1570、1571、1572、1573、1574、17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29日 106年11月29日 106年11月29日 106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是  備註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9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0     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010號(附表編號27至3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011號(附表編號34至4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000/1日)   
編  號  37 38 39 40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1000/1日) 有期徒刑4月 (1000/1日) 有期徒刑5月 (1000/1日) 有期徒刑3月 (1000/1日)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30日 102年12月30日前某時 至102年12月30日 103年2月7日前某時至 103年2月7日 103年3月6日前某時至 103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216、1217、1218、1219、1570、1571、1572、1573、1574、17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29日 106年11月29日 106年11月29日 106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0      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011號(附表編號34至4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000/1日)     
編  號  41 42 43 4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1000/1日) 有期徒刑4月 (1000/1日) 有期徒刑5月 (1000/1日) 有期徒刑4月 (1000/1日) 犯罪日期  103年3月9日前某時至 103年3月9日 103年3月14日前某時至103年3月14日 103年3月16日 102年10月5日11時前某時至102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216、1217、1218、1219、1570、1571、1572、1573、1574、1759號   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65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283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29日 106年11月29日 106年11月29日 106年12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35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28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107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0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1   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011號(附表編號34至4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000/1日)   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093號 
編  號  45 46 47 4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4年12月3日  104年12月17日 104年12月間某日至 104年12月18日 105年4月16日至 105年4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5707號 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40、241、2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號 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29日 108年4月12日 108年4月12日 108年4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號 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4月22日 108年5月13日 108年5月13日 108年5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2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3     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3177號 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3069號(附表編號46至4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