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承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承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承祐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2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編號8之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編號9之罪名容有誤載,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8、10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附表所示事實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之異或同,與各次犯罪時間間隔之久暫,並綜合考量其他附表所示各判決所審酌有關量刑之一切事項、所犯數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是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8、10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恐嚇取財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14日至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8日 108年6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323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323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1041號 108年度易字第1041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610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6日 109年5月6日 109年9月1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61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11日 109年8月11日 109年10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 字第5025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 字第5026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 字第5981號 編號1至4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新竹地檢110年度執更助字第214號,刑期自110.6.27至111.10.26) 編號1至9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269號抗告駁回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恐嚇取財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31日 108年11月29日 109年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調偵緝字第1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700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39號 110年度簡字第803號 110年度訴字第53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6日 110年8月31日 110年11月1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39號 110年度簡字第803號 110年度訴字第53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5日 110年10月4日 110年1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 助字第530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 助字第910號(刑期自112.1.25至112.7.24)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4號(刑期自112.9.13至113.4.12) 編號1至4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新竹地檢110年度執更助字第214號,刑期自110.6.27至111.10.26) 編號1至9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269號抗告駁回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取財 偽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12日 108年6月16日至108年6月21日 108年7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93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92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532號 110年度易字第591號 110年度訴字第53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7日 110年12月6日 110年12月2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532號 110年度易字第591號 110年度訴字第53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7日 111年1月5日 111年1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4號(刑期自112.9.13至113.4.12)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 字第356號(刑期自113.6.2至113.12.1)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6號(刑期自114.3.2至116.1.1) 編號1至9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269號抗告駁回確定 編 號 10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403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40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33號(刑期自116.7.21至116.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