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承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承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承祐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錯漏部分,業經更正及補充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吳承祐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中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另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10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加計如附表編號9所示罪刑(有期徒刑1年10月)之總和(計算式:2年10月+1年10月=4年8月),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恐嚇取財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8年9月14日 至同年月16日 108年9月8日 108年6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323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323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 第1041號 108年度易字 第1041號 109年度竹簡字 第610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6日 109年5月6日 109年9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 第1158號 109年度上易字 第1158號 109年度竹簡字 第6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8月11日 109年8月11日 109年10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25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26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981號 (編號1至4,業經基隆地院110年度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1至8,業經新竹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恐嚇取財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31日 108年11月29日 109年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調偵緝字第1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700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基簡字 第39號 110年度簡字 第803號 110年度訴字 第53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6日 110年8月31日 110年1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基簡字 第39號 110年度簡字 第803號 110年度訴字 第53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5月5日 110年10月4日 110年1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4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954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4號 (編號1至4,業經基隆地院110年度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6至7,業經新竹地院110年度訴字第5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至8,業經新竹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號 7 8 9 罪名 偽造文書 詐欺取財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12日 108年6月15日 至同年月21日 108年7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93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92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7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532號 110年度易字 第591號 110年度訴字 第53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7日 110年12月6日 110年1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532號 110年度易字 第591號 110年度訴字 第5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7日 111年1月5日 111年1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4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6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6號 (編號6至7,業經新竹地院110年度訴字第5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至8,業經新竹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