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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1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蔡玉琪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欣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欣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欣恣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正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111年11月22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5月)、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2罪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7所示之9罪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2罪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4、5、6、10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3月、1年、1年2月、1年2月、1年4月)之總和(計算式:2年+4年2月+1年6月+3月+1年+1年2月+1年2月+1年4月=12年7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多為詐欺罪,犯罪手法及型態相似,罪質重複性高,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及經徵詢後其未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等綜合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14日 107年11月17日至107年11月18日 107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4227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12174號等 新竹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1217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竹簡字 第179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1622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1622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15日 108年7月23日 108年7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簡字 第179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2490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249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3月18日 109年6月18日 109年6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900號 (易科罰金已執畢) 附表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51號, (110.1.19-111.7.18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間中旬至 107年10月22日 107年8月間至 107年9月22日 107年10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8931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4825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127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301號 109年度訴字 第404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26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8日 109年9月2日 109年10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301號 109年度訴字 第404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264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8月24日 109年10月12日 109年1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4599號 (111.7.19-112.7.18)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25號 (112.7.19-113.9.18)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5號 (113.9.19-114.11.18)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7次) ②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1日至 107年11月16日 107年11月14日至107年11月16日 107年11月20日至107年1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452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4926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492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高分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1303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3180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318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23日 109年1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高分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1303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3180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318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月21日 110年2月1日 110年2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 嘉義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501號 (114.11.19-119.1.18) 附表編號8-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50號, (119.1.19-120.7.18)  
編號  10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7年9月8日至 107年9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19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342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34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2179號 (120.7.19-121.11.18)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10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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