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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7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楊數盈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易字第37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嘉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許雅芳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邱嘉富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鋼絲剪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邱嘉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加重竊盜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4日3時49分許,騎駛未懸掛車牌之電動自行車,前往新竹市北區金雅路與金雅六街口,趁曾永發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無人看守之際,持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之鋼絲剪1支破壞該車車廂門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後,進入該車車廂内著手竊取財物,惟因曾永發透過遠端監控設備及時發現,到場將邱嘉富反鎖在該車車廂内而未遂。嗣經警方據報到場將邱嘉富逮捕,並扣得上揭鋼絲剪1支。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前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5年度壢簡字第16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3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共2罪)、4月、8月,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①至⑥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6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3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嗣於109年11月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10年6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經公訴人於協商過程中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意旨後,認其曾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故就本件加重竊盜未遂犯行加重其最低本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使用之鋼絲剪1支,為其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並經公訴人就起訴事實部分予以更正如前,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6合1六角扳手1組、10合1六角扳手1組、瑞士刀1組、尖嘴鉗1支、活動扳手1支、中心沖1支及黑色手套1雙,固均為被告所有之物,然均非其供本案犯行所使用,故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陳采薇 法 官 楊數盈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陳采薇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79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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