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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蔡玉琪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金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金湧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金湧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亦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民國112年5月5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5年6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計算式:6年4月+3月=6年7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及經徵詢後其未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等綜合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惟因其中罰金刑部分,非屬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關於罰金刑部分,則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5年、5年1月、5年2月(共5罪)、5年4月、5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2萬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7日至 109年9月28日 110年8月間至110年8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 第13026、14070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87號、111年度偵字第244、3979、2334、2817、1303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34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3日 112年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34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7日 112年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88號) (111.9.20-117.11.8)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1007號 (尚未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71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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