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苗繼業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世敏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
2971、3354、3368、3454、3749、1929、3217、3728、4030、50
74、597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度偵字第1971、2144、2145、2146、2147、2148、2151、2172、
3097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370號、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7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957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
第1762、1764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22、
3357、3359號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52、
1495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88號、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署94年度偵字第2640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94年度偵字第3033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6
42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155號、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458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94年度偵字第9360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3
4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674號、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84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4年度偵字第11450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
1979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77號、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10375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94年度偵字第3199、3206、3597、3598、3599、3605、3812、
572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64號),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一(關於甲○○部分)編號二、三所示偽造印文(印文種類及數量),均沒收。又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一(關於甲○○部分)編號一、四至九所示偽造印文(印文種類及數量),均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所示偽造印文(所涉係私文書之印文種類及數量),均沒收。又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所示偽造印文(所涉係公文書之印文種類及數量),均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事實
一、甲○○為從事人力仲介之富成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下稱富成公司)實際負責人,乙○○為該公司業務員,負責外勞接送及一般外務工作,二人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民國91年9月19日起至91年11月28日止,先由甲○○自不知情而欲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如附表所示雇主林傅靜如等人受理委託為如附表所示受監護人林一叢等人代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案件後,再由乙○○在新竹縣竹北市○○○路站後巷32號2樓富成公司及新竹縣竹北市○○○路76號等處,連續以在新竹縣竹北市不詳地點刻印店、令不知情之不詳人士偽刻之如附表偽造印文內容之醫院關防及院長、醫師職銜章(均經丟棄滅失),加蓋於自行填寫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下同)方式偽造如附表所示設於新竹市○○路○段442巷25 號行政院衛生署立新竹醫院、設於新竹市○○路3號國軍新竹醫院及設於新竹縣竹北市縣○○路69號之私立東元綜合醫院所出具且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再將偽造之附表一(關於甲○○部分)所示受監護人林一叢等人診斷證明書資料交由甲○○或另行以新臺幣(下同)3千元至6千元不等價格販售偽造之附表所示受監護人陳劉瑞環等人診斷證明書資料予富田全球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富田公司)員工陶文毅(業因偽造文書,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43號刑事判決判處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或負責人陶文斌及以不詳價格出售偽造不詳受監護人診斷證明書資料予才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才旺公司)之不詳人士,其等據以向勞委會提出申請僱用家庭外籍監護工,足生損害於勞委會對於外籍監護工申請准駁之正確性,另亦生損害於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國軍新竹醫院、東元綜合醫院及各診治醫師對於出具診斷證明書之真實性。
二、乙○○為從事人力仲介之富成公司業務員,負責外勞接送及一般外務工作,房志珊(業已死亡,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才旺公司客服部經理,二人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90年10月3日起至91年10月28日止,由房志珊或才旺公司其他不知情之業務員自附表所列不知情而欲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雇主等人受理委託為附表所示受監護人等代向行政院勞委會(下稱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之案件後,再由乙○○於附表所示時間在新竹縣竹北市某不詳處所,連續以在新竹縣竹北市不詳地點刻印店、令不知情之不詳人士偽刻之如卷附「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所載國軍新竹醫院、東元綜合醫院關防及院長、醫師職銜章,加蓋於自行填寫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下同)方式,偽造卷附載明由國軍新竹醫院及東元綜合醫院所出具且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再由房志珊將偽造之診斷證明書資料以才旺公司名義向行政院勞委會提出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足生損害於行政院勞委會對於外籍監護工申請准駁之正確性,另亦生損害於國軍新竹醫院、東元綜合醫院及各診治醫師對於出具診斷證明書之真實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71、2144、2145、2146、2147、2148、2151、2172、3097號)
三、乙○○於民國91年3月間,在不詳處所,因房志珊所囑,偽造新竹縣竹北市東元綜合醫院病患張石妹診斷證明書,再將所偽造之診斷證明書,持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雇主張桂英聘僱外籍監護工申請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370號)
四、緣江卉蓁(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91年3月13日,以公公葉建生需被看護為由,委託不知情之才旺公司業務員陳淑芳代為申請葉建生之外籍看護工案件,由陳淑芳將申請資料交給公司客服部主任房志珊(已死亡,並經不起訴處分),再由房志珊交給乙○○,由乙○○偽造國軍新竹醫院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持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請僱用家庭外籍監護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7號)
五、乙○○於民國91年間,提供偽造葉邱玉妹、田春暉、江淡盛、黃添成、黃蔡米子、周森、邱黃月、劉李琳妹、謝國祺之國軍新竹醫院或東元綜合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予才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房志珊(業已死亡,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用以申請外籍監護工,嗣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察覺告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957號)
六、乙○○於民國91年3至7月之間,在新竹縣竹北市○○○路站後巷32號2樓,連續偽造國軍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再將所偽造之診斷證明書,輾轉販售予才旺公司業務員,持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雇主范君幸、林秋蘭聘僱外籍監護工申請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1762、1764號)
七、乙○○基於行使偽造公、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1年3月27日起至同年8月1日止,在新竹縣竹北市○○○路,連續以偽造國軍新竹醫院、私立東元綜合醫院印文內容之醫院關防及院長、醫師職銜章,加蓋於自行填寫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下同),並以被看護人葉木勝、江萬宇、徐松茂名義,偽造國軍新竹醫院、私立東元綜合醫院所出具且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共3份,再將之出售予才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用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提出申請僱用家庭外籍監護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22、3357、3359號)
八、乙○○與才旺公司之職員房志珊(已死亡)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基於概括犯意,自91年4月間起,因陳素梅(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袁淑萍分別委託才旺公司為陳素梅之母陳呂玉霞及袁淑萍之父袁作英代為向勞委會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乙○○竟在新竹縣竹北市不詳地點刻印店、令不知情之不詳人士偽刻東元綜合醫院及國軍新竹醫院之醫院關防及院長、醫師職銜章,加蓋於自行填寫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下同)方式偽造設於新竹市○○路3號國軍新竹醫院及設於新竹縣竹北市縣○○路69號之私立東元綜合醫院所出具且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再將偽造之陳呂玉霞及袁作英診斷證明書資料交予房志珊,據以向勞委會提出申請僱用家庭外籍監護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52、1495號)
九、乙○○與才旺公司之職員房志珊(已死亡)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91年4月間起,因曾恕棋委託才旺公司為其外婆裘阿定代為向勞委會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乙○○竟在新竹縣竹北市不詳地點刻印店、令不知情之不詳人士偽刻國軍新竹醫院之醫院關防及院長、醫師職銜章,加蓋於自行填寫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下同)方式偽造設於新竹市○○路3號國軍新竹醫院所出具且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再將偽造之診斷證明書資料交予房志珊,據以向勞委會提出申請僱用家庭外籍監護工,足生損害於勞委會對於外籍監護工申請准駁之正確性,另亦生損害於國軍新竹醫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88號)
十、乙○○前因人力仲介之工作,因而結識任職於才旺公司擔任客服部主任之房志珊(業已死亡)。才旺公司之業務員張維昌代雇主陳德倫(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申辦外籍監護工來台照顧其岳父王一凡後,旋即將相關資料交付予房志珊代為處理。乙○○為使房志珊能替雇主順利申請外籍監護工來台,竟基於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以3,000元之代價,於91年4月間某日,在不詳處所,偽造國軍新竹醫院談遠安醫師所開具王一凡之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一份,並提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使。(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640號)
十一、乙○○與才旺公司之職員房志珊(已死亡)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基於概括犯意,自91年4月間起,因林文凎委託才旺公司為其父林慶祥代為向行政院勞委會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乙○○竟在新竹縣竹北市不詳地點刻印店、令不知情之不詳人士偽刻國軍新竹醫院之醫院關防及院長、醫師職銜章,加蓋於自行填寫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下同)方式偽造設於新竹市○○路3號國軍新竹醫院所出具且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再將偽造之診斷證明書資料交予房志珊,房志珊再交予不知情之業務員范雪雲(另經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152號為不起訴處分),據以向勞委會提出申請僱用家庭外籍監護工,足生損害於勞委會對於外籍監護工申請准駁之正確性,另亦生損害於國軍新竹醫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033號)
十二、房志珊受雇主李建宏之委託,代為申辦外籍監護工等事宜,為使不知情之李建宏順利申請外籍監護工以便來台照顧其祖母李古珍妹,竟與乙○○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1年4月間某日,交由乙○○在不詳處所,偽造國軍新竹醫院李漢章醫師於91年4月8日開具李古珍妹之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一份,並提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使。(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642號)
十三、房志珊受雇主廖成友之委託,代為申辦外籍監護工以便來台照顧其母親廖蔡月英,乙○○竟與房志珊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1年5月間某日,以3,000元之代價,於91年4月間某日,在不詳處所,偽造國軍新竹醫院饒大鵬醫師所開具廖蔡月英之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一份,並提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使。(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155號)
十四、乙○○與房志珊2人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房志珊指示才旺公司不知情之業務員陳淑芳自不知情而欲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雇主廖欲舜受理委託為廖欲舜之母親廖邱蕉妹代向行政院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之案件後,由乙○○於91年5月20日在新竹縣竹北市某不詳處所,以在新竹縣竹北市不詳地點刻印店、令不知情之不詳人士偽刻之如卷附「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所載東元綜合醫院關防及院長、醫師職銜章,加蓋於自行填寫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方式偽造卷附載明由東元綜合醫院所出具且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再由房志珊將偽造之診斷證明書資料以才旺公司名義向行政院勞委會提出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458號)
十五、乙○○與房志珊(已死亡,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房志珊於91年6月間,在新竹縣竹北市○○○路192號,提供案外人王汝大個人資料予乙○○,乙○○進而偽造王汝大之新竹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後,交由房志珊持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使。(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360號)
十六、房志珊受僱用家庭監護工之雇主江玉如(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委託,代為申辦外籍監護工來台照顧其父親江萬宇,房志珊為使不知情之江玉如能順利申請外籍監護工來台,竟與乙○○基於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1年6月間某日,以3,000元之代價,委由乙○○在不詳處所,偽造國軍新竹醫院陳萬龍醫師所開具江萬宇之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一份,並提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使。(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343號)
十七、乙○○與房志珊(業已死亡)基於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房志珊於91年7月間,在不詳地點,提供案外人張何載牧個人資料與乙○○,乙○○進而張何載牧之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後,交由房志珊持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使。(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674號)
十八、乙○○、房志珊(已死亡)明知林梅欲向行政院勞委會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照護其自身,按規定受監護人本應經合格醫院(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詎林梅竟與乙○○、房志珊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由林梅以其不知情之子陳其瑋名義申請,由房志珊命乙○○於不詳時間,在新竹縣竹北市富成仲介公司偽刻國軍新竹醫院(下稱新竹醫院)陳萬龍醫師、孫定平主任及鄭志承院長之印章,並在病名、醫師囑言、巴氏量表上為不實記載、勾選後,並交才旺公司代為在91年8月5日向勞委會提出申請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新竹醫院及勞委會對於外籍監護工管理之正確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844號)
十九、乙○○於91年間,在不詳地點刻印店,令不知情之不詳人士偽刻國軍新竹醫院之醫院關防及院長、醫師職銜章後,加蓋於自行填寫之林文枝「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上,以此方式偽造林文枝之國軍新竹醫院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後,交由才旺公司之不詳人士據以向勞委會提出申請僱用家庭外籍監護工,足生損害於勞委會對於外籍監護工申請准駁之正確性及國軍新竹醫院對於出具診斷證明書之真實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450號)
二十、緣陶文斌係設於新竹縣竹北市○○○路76號富田全球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富田公司)之負責人,從事外籍勞工之仲介業務。富田公司之業務員程淑萍(另為緩起訴處分),於91年11月間某日,經由電話訪談得知陳文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緝字第71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欲為其母陳張嬌申請外籍監護工,旋主動接洽陳文隆,表示富田公司可代其申請外籍監護工,陳文隆則於91年11月12日經由程淑萍接洽下,以20,000 元之代價與富田公司簽訂委任招募契約書,請富田公司代為招募越南籍之監護工1名,嗣陳文隆依約將申請外籍監護工所需之文件交予程淑萍,惟缺陳張嬌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無法向行政院勞委會申請外籍監護工,然陶文斌、程淑萍、陳文隆及乙○○等4人,竟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文隆將前開缺少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之外籍監護工申請文件交予程淑萍,程淑萍再將該文件轉交陶文斌,陶文斌則於91年11月間某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路76號之富田公司,在來源不明之空白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上登載陳張嬌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與年籍資料及不實之應診日期「91年11月16日」、病歷號碼「930455」及科別「內科」等資料後,再由乙○○在上開診斷證明書填寫不實之病名「第Ⅱ型糖尿病併機能異常」、醫師囑言「病人因上述疾病需要他人長期照顧」及開立日期「91年11月16日」,且於前述巴氏量表上勾選不實項目,再於該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上偽造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下稱新竹醫院)之關防印文1枚、騎縫章印文2枚及該院院長簡聰健之條戳印文1枚與內科主任楊宏智之職名章印文22枚,復委由富田公司內不知情之不詳姓名年籍行政人員將本件申請外籍監護工之相關文件連同前述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寄向勞委會申請外籍監護工,足生損害於新竹醫院及該院院長簡聰健與醫師楊宏智及勞委會管理作業之正確性。嗣經勞委會函請新竹醫院查知上開診斷證明中之醫師職名章係偽造,筆跡亦非該醫院醫師所書寫,進而詳查,始悉上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79號)
二十一、陶文斌受汪修儀之委託,為其申請外籍監護工來台照顧其父親汪湘。為得順利申請外籍監護工來台,竟夥同乙○○,於91年11月間某日,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乙○○偽造竹北市東元綜合醫院王時毅醫師所開具汪湘之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各一份,交由陶文斌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請僱用家庭外籍監護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77號)
二十二、乙○○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不詳時、地拿取放置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隻就業服務站之空白「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自行填寫內容,並蓋上偽刻之印章後,以3,000元之價格,賣予位於才旺公司客服部主任房志珊(業於92年12月5日死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10375號)
二十三、於91年1月間,由房志珊指示才旺公司不知情之業務員陳淑芳自不知情而欲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雇主陳韻如(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受理委託為其父親陳清壽代向行政院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之案件後,由乙○○偽刻之如卷附「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所載東元綜合醫院關防及院長、醫師職銜章,加蓋於自行填寫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方式,偽造卷附載明由東元綜合醫院所出具且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再由房志珊於91年2月1日,將偽造之診斷證明書資料以才旺公司名義於向行政院勞委會提出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足以生損害於行政院勞委會對於外籍監護工申請准駁之正確性,另亦生損害於東元綜合醫院及各診治醫師對於出具診斷證明書之真實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599號)
二十四、於91年1月間,由房志珊指示才旺公司不知情之業務員陳淑芳自不知情而欲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雇主許豐立(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受理委託為其祖母邱林豆代向行政院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之案件後,由乙○○偽刻之如卷附「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所載國軍新竹醫院關防及院長、醫師職銜章,加蓋於自行填寫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間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方式,偽造卷附載明由國軍新竹醫院所出具且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再由房志珊於91年9月23日將偽造之診斷證明書資料以才旺公司名義向行政院勞委會提出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足生損害於行政院勞委會對於外籍監護工申請准駁之正確性,另亦生損害於國軍新竹醫院及各診治醫師對於出具診斷證明書之真實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598號)
二十五、由房志珊於91年間,指示才旺公司業務員自不知情而欲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雇主蔡桂滄(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受理委託為其父親蔡銘鐘代向行政院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之案件後,由乙○○偽刻之如卷附「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所載國軍新竹醫院關防及院長、醫師職銜章,加蓋於自行填寫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方式,偽造卷附載明由國軍新竹醫院所出具且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再由房志珊於91年5月15日將偽造之診斷證明書資料以才旺公司名義向行政院勞委會提出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足生損害於行政院勞委會對於外籍監護工申請准駁之正確性,另亦生損害於國軍新竹醫院及各診治醫師對於出具診斷證明書之真實性。證明書之真實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605號)
二十六、乙○○與才旺公司客服部經理房志珊2人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91年1月間,指示才旺公司不知情之業務員陳淑芳自不知情而欲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雇主談家凱(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受理委託為其父親談港圳代向行政院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之案件後,由乙○○偽刻之如卷附「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所載國軍新竹醫院關防及院長、醫師職銜章,加蓋於自行填寫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間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方式,偽造卷附載明由國軍新竹醫院所出具且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再由房志珊於91年6月21日將偽造之診斷證明書資料以才旺公司名義向行政院勞委會提出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足生損害於行政院勞委會對於外籍監護工申請准駁之正確性,另亦生損害於國軍新竹醫院及各診治醫師對於出具診斷證明書之真實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597號)
二十七、才旺公司業務員廖增裕代雇主陳茂己(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申辦外籍看護經來臺照顧其母親陳蔡玉女,廖增裕旋即將自陳茂己處所收取之資料交予房志珊,詎房志珊為賺取仲介費用,竟將前開資料,於91年3月間交付乙○○,乙○○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在不詳處所,偽造東元綜合醫院開立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一份,並提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使,足生損害東元醫院開據診斷證明之正確性及勞委員會審核外籍監護工之正確性及公平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64號、94年度他字第2235號)
二十八、乙○○與房志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乙○○在不詳時、地偽刻「新竹國軍醫院」、「東元綜合醫院」字樣之印章,及前開醫院院長、主任、醫師等人之職名章後,再於91年4、5月間某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路站後巷32號2樓「富成公司」辦公室內,蓋於其所為偽造曾莊有、桂韶甫之「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下同)上,隨即交予房志珊持向行政院勞委會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199、3206號)
二十九、乙○○與房志珊二人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91年7月間,在不詳地點,偽造才旺公司之客戶范振偉之父親范鏡靈及客戶吳彩鳳之婆婆王吳鶯為就醫者,偽造東元綜合醫院開立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一份,並提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使。(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812號)
三十、乙○○於91年7月間,在不詳處所,將偽造之國軍新竹醫院受監護人許學樓「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輾轉交付不知情之才旺公司業務員邱雲秀,持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雇主許應生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申請案(邱雲秀、許應生涉犯罪嫌部分,均另經
署94年度偵字第5722號)
三十一、乙○○與房志珊二人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房志珊於91年8月間,指示才旺公司業務員自不知情而欲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雇主曾鎮賢(另為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受理委託惟其父親曾清福代向行政院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之案件後,由乙○○偽刻之如卷附「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所載東元綜合醫院關防及院長、醫師職銜章,加蓋於自行填寫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方式,偽造卷附載明由東元綜合醫院所出具且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再由房志珊於91年9月5日將偽造之診斷證明書資料以才旺公司名義向行政院勞委會提出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足以損害於行政院勞隨會對於外籍監護工申請准駁之正確性,另亦森損害於東元綜合醫院及其醫師對於出具診斷證明書之真實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253號)
三十二、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苗栗縣警察局移送、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桃園縣調查站移送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竹東分局報請暨臺灣士林、桃園、苗栗、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告發及函送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竹縣警察局、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並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㈠本件被告甲○○、乙○○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甲○○、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結果認合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㈡起訴事實之證據:
⒈人的證據方面:
⑴、被告甲○○、乙○○之自白。
⑵、證人陳文隆、游景成、謝瑞霞之證述。
⑶、證人即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政風室職員張素蘭之證述。
⑷、證人劉珠敏、唐明銓、李芸綺、陳信榮、黃光文、林伯松、林傅靜如、古峰霖、林瑞月之供述。
⒉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共13份。(均各附巴氏量表)
⒊國軍新竹醫院92年7月22日醫順字第0920000827號函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林傳灶無就診紀錄、國軍新竹醫院92年1月2日醫順字第012號函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唐李緣、何鳳英無就診紀錄,且非該院開具之證明書、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92年1月16日92新醫政風字第0037號函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何琴英、陳李佳璉、林一叢、吳賴秀妹、游鄭葉、陳張嬌等人之診斷證明書非該院開具、東元綜合醫院91年12月5日91東秘總字第2240號函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古魏珠妹、陳劉瑞環、蔡東信等人診斷證明書非該院開具等函件附卷。
㈢關於被告乙○○併案犯罪事實之證據部分,如後附表所示。
㈣綜上,上開補強證據確足資擔保被告甲○○、乙○○任意性自白之真實,而使本院形成被告二人確有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犯行之確信。
二、論罪、科刑與適用之法律:
㈠按被告甲○○、乙○○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意旨,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準此而論,本案涉及法律變更之部分如下:
⒈共犯之適用: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改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故刑法關於共犯之規定,僅將原「實施」改規定為「實行」,雖修正後「實行」之文義似有限縮共同正犯成立範圍,惟該法條立法理由明文包含共謀共同正犯在內,則修正前後成立共犯之範圍相同,對被告即無利或不利可言,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犯。
⒉連續犯之規定:因被告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參照最高法院95年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⒊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⒋綜上所述,參酌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本院綜合本件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認以舊刑法較有利於被告,故本案應一體適用舊刑法。又同一部法律無法割裂適用,故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一體之適用,不應一部分適用新法,一部分適用舊法。(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64號判例要旨參照)
㈡按公立醫院之診斷書,係公立醫院對於病患診斷結果,表示示其判斷意見之公文書(最高法院83年度臺非字第170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甲○○、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核被告甲○○、乙○○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如附表所示之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所示之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書)。
⒈被告甲○○、乙○○偽造公、私印章、印文之行為,分別為偽造公文書、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甲○○、乙○○偽造公文書、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應僅分別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罪(被告在前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上偽造醫院之關防、騎縫章及該院院長之條戳與醫師職名章等印文之行為係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偽造公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診斷證明書所附巴氏量表,並非於診斷證明書外另有所主張之文書,而與診斷證明書不能分離,應係診斷證明書之一部分,是被告甲○○、乙○○雖就巴氏量表亦有偽造並持以行使之行為,仍僅構成一行使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自不再就偽造巴氏量表部分另予論罪。
⒉又被告乙○○與共同被告甲○○、另案被告陶文斌、房志珊等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再被告乙○○利用不知情之公司行政人員承辦、郵寄及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行使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申請外籍監護工之行為,並利用不知情之不詳人士偽刻之如附表偽造印文內容之醫院關防及院長,為間接正犯。
⒊被告甲○○、乙○○先後多次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分別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⒋被告甲○○、乙○○二人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行與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⒌檢察官就被告乙○○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多次之犯行(除起訴之犯罪事實外,移送併案審理部分),雖未據起訴,惟此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上開有罪之部分,既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經檢察官移送併案,本院自均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乙○○素行良好,前尚無任何前科紀錄,被告甲○○係富成公司實際負責人,前已有違反就業服務法、偽造文書之前科紀錄(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76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緩刑宣告未經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二人為替客戶申請外籍監護工,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申請許可,實值非難;而被告乙○○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訊問時均坦承不諱,被告甲○○偵訊時飾詞狡辯,毫無悔意,在本院審理時始坦認如有做錯事該負責,即願意負責之態度,並捐款450,000元予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此亦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一紙在卷足憑,佐以被告甲○○質疑刑法修正關於公務員之定義有變更,影響所涉公文書犯行之判斷,惟適用修正後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對被告甲○○更屬不利;再就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所偽造文書數量甚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㈣附表所示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均各附巴氏量表)其上偽造之印文及公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然該偽造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式量表,雖為被告甲○○、乙○○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然既已提出檢附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申請外籍監護工之申請表內,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及被告乙○○所偽刻之印章均已丟棄滅失,為避免將來執行之困難,亦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8條、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9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廷勳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本案起訴關於被告甲○○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林一叢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九十一│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印文一枚、│
│ │年九月十九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院長簡聰健印文一枚、顧問醫師林│
│ │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忠信1127印文五枚 │
│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四│(刑法第216、211條行使偽造公文│
│ │三九號偵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書罪)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顧問醫師林忠信1127印文十四枚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另有一枚印文無法辨認) │
│ │ │ │
├─┼──────────────────┼───────────────┤
│二│偽造劉振源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十月七│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D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 │
│ │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文九枚 │
│ │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三三二號偵查│(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
│ │卷宗第七至九頁) │書罪)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一枚、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 │
│ │ │文十四枚 │
├─┼──────────────────┼───────────────┤
│三│偽造古魏珠妹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十月│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OPD印 │
│ │二十八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醫│
│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⑷師1002林秀立印文十枚 │
│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二七一│(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
│ │號偵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九十二年度偵│ 書罪) │
│ │字第二九七一號偵查卷宗第二十一、二十│ │
│ │二頁亦同)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OPD印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文一枚、醫⑷師1002林秀立印文十│
│ │ │四枚 │
├─┼──────────────────┼───────────────┤
│四│偽造吳賴秀妹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九十│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印文一枚、│
│ │一年十一月五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 │院長簡聰健印文一枚、內科主任 │
│ │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楊宏智1037印文九枚 │
│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刑法第216、211條行使偽造公文│
│ │第四四一號偵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九十│書罪) │
│ │二年度偵字第三三五四號偵查卷宗第十七│ │
│ │至十九頁亦同)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內科主任楊宏智1037印文十四枚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另有一枚印文無法辨認) │
├─┼──────────────────┼───────────────┤
│五│偽造林傳灶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十八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承(C)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科主任談遠安印文四枚、內科主任│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九號│談遠安印文二枚 │
│ │偵查卷宗第八至十、十三至十五頁亦同)│(刑法第216、211條行使偽造公文│
│ │ │ 書罪)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任談遠安印文│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十二枚、內科主任談遠安印文一枚│
│ │ │(另有一枚印文無法辨認) │
├─┼──────────────────┼───────────────┤
│六│偽造何琴英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九十一│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印文一枚、│
│ │年十一月十八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院長簡聰健印文一枚、神經科主任│
│ │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葉伯壽1163印文十枚 │
│ │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 │
│ │一八八號偵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九十二│(刑法第216、211條行使偽造公文│
│ │年度偵字第二七九六號偵查卷宗第二十至│ 書罪) │
│ │二十二頁亦同)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神經科主任葉伯壽1163印文十三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另有一枚印文無法辨認) │
│ │ │ │
├─┼──────────────────┼───────────────┤
│七│偽造陳李佳璉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九十│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印文一枚、│
│ │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院長簡聰健印文一枚、骨科主任施│
│ │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啟明1016印文七枚 │
│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 │
│ │第四四0號偵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九十│(刑法第216、211條行使偽造公文│
│ │二年度偵字第三四五四號偵查卷宗第二十│ 書罪) │
│ │七至二十九頁亦同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骨科主任施啟明1016印文十三枚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另有一枚印文無法辨認) │
├─┼──────────────────┼───────────────┤
│八│偽造何鳳英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二十八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承(C)印文一枚、內科主任談遠安 │
│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印文五枚 │
│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二三0│(刑法第216、211條行使偽造公文│
│ │號偵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九十三年度偵│ 書罪) │
│ │字第三七二八號偵查卷宗第三十五至三十│ │
│ │七頁亦同)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內科主任談遠安印文十三枚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另有一枚印文無法辨認) │
├─┼──────────────────┼───────────────┤
│九│偽造唐李緣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二十八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承(C)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骨 │
│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桃園地│科主治醫師李漢章印文三枚、外科│
│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八七│主任孫定平印文二枚 │
│ │號偵查卷宗第七至九頁、九十三年度偵字│(刑法第216、211條行使偽造公文│
│ │第一二八四七偵查卷宗第七至九頁亦同)│ 書罪) │
│ │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骨科主治醫師李漢章│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印文十四枚 │
│ │ │(另有一枚印文無法辨認) │
└─┴──────────────────┴───────────────┘
附表一(本案起訴關於被告乙○○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林一叢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九十一│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印文一枚、│
│ │年九月十九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院長簡聰健印文一枚、顧問醫師林│
│ │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忠信1127印文五枚 │
│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四│(刑法第216、211條行使偽造公文│
│ │三九號偵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 書罪)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顧問醫師林忠信1127印文十四枚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另有一枚印文無法辨認) │
├─┼──────────────────┼───────────────┤
│二│偽造劉振源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十月七│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D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 │
│ │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文九枚 │
│ │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三三二號偵查│(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
│ │卷宗第七至九頁) │ 書罪)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一枚、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 │
│ │ │文十四枚 │
├─┼──────────────────┼───────────────┤
│三│偽造蔡東信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十月十│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OPD印 │
│ │四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 │
│ │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醫⑷師1105王時毅印文八枚 │
│ │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二號偵│(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
│ │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九十二年度他字第│ 書罪) │
│ │一八九六號偵查卷宗第十八、十九頁亦同│ │
│ │)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OPD印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文二枚、醫⑷師1105王時毅印文十│
│ │ │四枚 │
├─┼──────────────────┼───────────────┤
│四│偽造古魏珠妹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十月│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OPD印 │
│ │二十八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醫│
│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⑷師1002林秀立印文十枚 │
│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二七一│(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
│ │號偵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九十二年度偵│ 書罪) │
│ │字第二九七一號偵查卷宗第二十一、二十│ │
│ │二頁亦同)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OPD印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文一枚、醫⑷師1002林秀立印文十│
│ │ │四枚 │
├─┼──────────────────┼───────────────┤
│五│偽造吳賴秀妹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九十│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印文一枚、│
│ │一年十一月五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 │院長簡聰健印文一枚、內科主任 │
│ │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楊宏智1037印文九枚 │
│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刑法第216、211條行使偽造公文│
│ │第四四一號偵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九十│ 書罪) │
│ │二年度偵字第三三五四號偵查卷宗第十七│ │
│ │至十九頁亦同)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內科主任楊宏智1037印文十四枚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另有一枚印文無法辨認) │
├─┼──────────────────┼───────────────┤
│六│偽造陳劉瑞環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十一│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月五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D印文二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 │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醫⑷師1002林秀立印文七枚 │
│ │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二六七號│(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
│ │偵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臺灣士林地方法│ 書罪) │
│ │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八九六號偵│ │
│ │查卷宗第十六、十七頁亦同)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一枚、醫⑷師1002林秀立 │
│ │ │印文十四枚 │
├─┼──────────────────┼───────────────┤
│七│偽造游鄭葉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九十一│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印文一枚、│
│ │年十一月十一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院長簡聰健印文一枚、顧問醫師楊│
│ │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益元1115印文五枚、內科主任楊宏│
│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智1037一枚 │
│ │四三七偵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九十二年│(刑法第216、211條行使偽造公文│
│ │度偵字第二九七二號偵查卷宗第二十至二│ 書罪) │
│ │十二頁亦同)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顧問醫師楊益元1115印文十三枚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另有一枚印文無法辨認) │
├─┼──────────────────┼───────────────┤
│八│偽造陳張嬌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九十一│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印文一枚、│
│ │年十一月十六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院長簡聰健印文一枚、內科主任 │
│ │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楊宏智1037印文七枚 │
│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刑法第216、211條行使偽造公文│
│ │一0五號偵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 書罪)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內科主任楊宏智1037印文十三枚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另有一枚印文無法辨認) │
│ │ │ │
├─┼──────────────────┼───────────────┤
│九│偽造林傳灶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十八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承(C)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科主任談遠安印文四枚、內科主任│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九號│談遠安印文二枚 │
│ │偵查卷宗第八至十、十三至十五頁亦同)│(刑法第216、211條行使偽造公文│
│ │ │ 書罪)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任談遠安印文│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十二枚、內科主任談遠安印文一枚│
│ │ │(另有一枚印文無法辨認) │
├─┼──────────────────┼───────────────┤
│十│偽造何琴英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九十一│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印文一枚、│
│ │年十一月十八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院長簡聰健印文一枚、神經科主任│
│ │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葉伯壽1163印文十枚 │
│ │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刑法第216、211條行使偽造公文│
│ │一八八號偵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九十二│ 書罪) │
│ │年度偵字第二七九六號偵查卷宗第二十至│ │
│ │二十二頁亦同)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神經科主任葉伯壽1163印文十三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另有一枚印文無法辨認) │
├─┼──────────────────┼───────────────┤
│十│偽造陳李佳璉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九十│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印文一枚、│
│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院長簡聰健印文一枚、骨科主任施│
│ │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啟明1016印文七枚 │
│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刑法第216、211條行使偽造公文│
│ │第四四0號偵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九十│ 書罪) │
│ │二年度偵字第三四五四號偵查卷宗第二十│ │
│ │七至二十九頁亦同)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骨科主任施啟明1016印文十三枚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另有一枚印文無法辨認) │
├─┼──────────────────┼───────────────┤
│十│偽造何鳳英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二│二十八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承(C)印文一枚、內科主任談遠安 │
│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印文五枚 │
│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二三0│(刑法第216、211條行使偽造公文│
│ │號偵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九十三年度偵│ 書罪) │
│ │字第三七二八號偵查卷宗第三十五至三十│ │
│ │七頁亦同)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內科主任談遠安印文十三枚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另有一枚印文無法辨認) │
├─┼──────────────────┼───────────────┤
│十│偽造唐李緣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三│二十八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承(C)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骨 │
│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桃園地│科主治醫師李漢章印文三枚、外科│
│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八七│主任孫定平印文二枚 │
│ │號偵查卷宗第七至九頁、九十三年度偵字│(刑法第216、211條行使偽造公文│
│ │第一二八四七偵查卷宗第七至九頁亦同)│ 書罪)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骨科主治醫師李漢章│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印文十四枚 │
│ │ │(另有一枚印文無法辨認) │
└─┴──────────────────┴───────────────┘
附表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71、2144、
2145、2146、2147、2148、2151、2172、3097號)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周明祥東元綜合醫院九十年十月三日│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D印文二枚、東元綜合醫院0000000│
│ │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039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 │
│ │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七一九號偵查卷│枚、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文七枚 │
│ │宗第九至十一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一枚、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 │
│ │ │文十三枚 │
├─┼──────────────────┼───────────────┤
│二│偽造林王東妹東元綜合醫院九十年十二月│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OPD印 │
│ │十九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醫│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⑷師1002林秀立印文十枚 │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七二一號│ │
│ │偵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OPD印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文一枚、醫⑷師1002林秀立印文十│
│ │ │四枚 │
├─┼──────────────────┼───────────────┤
│三│偽造朱塗城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一月二│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OPD印 │
│ │十九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醫│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⑷師1105王時毅印文八枚(尚有印│
│ │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四六號│文無法辨識) │
│ │偵查卷宗第二十二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OPD印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文一枚、醫⑷師1105王時毅印文十│
│ │ │三枚 │
├─┼──────────────────┼───────────────┤
│四│偽造林炳晃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二月二│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OPD印 │
│ │十三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醫│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⑷師1002林秀立印文十枚(尚有印│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七五二號│文無法辨識) │
│ │偵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OPD印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文一枚、醫⑷師1105王時毅印文十│
│ │ │四枚(尚有印文無法辨識) │
├─┼──────────────────┼───────────────┤
│五│偽造廖素月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二月二│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OPD印 │
│ │十五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醫│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雲林地方│⑷師1105王時毅印文八枚(尚有印│
│ │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發查字第八0號偵│文無法辨識) │
│ │查卷宗第十八、十九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OPD印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文一枚、醫⑷師1105王時毅印文十│
│ │ │三枚 │
├─┼──────────────────┼───────────────┤
│六│偽造周劉光代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二月│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二十六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D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 │
│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基隆地│、醫⑷師1105王時毅印文八枚 │
│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二六號│ │
│ │偵查卷宗第十四至十六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一枚、醫⑷師1105王時毅印 │
│ │ │文十二枚 │
├─┼──────────────────┼───────────────┤
│七│偽造劉金昌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三月八│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承(C)印文一枚、內科主任徐承毓 │
│ │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
│ │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七六六號偵查│醫師王士杰印文三枚、內科醫師王│
│ │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士杰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王士杰│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印文十四枚、內科醫師王士杰印文│
│ │ │二枚 │
├─┼──────────────────┼───────────────┤
│八│偽造劉林芝蘭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三月│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九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D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 │
│ │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文九枚 │
│ │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一0五號偵│ │
│ │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印文一枚、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文│
│ │ │十六枚 │
├─┼──────────────────┼───────────────┤
│九│偽造林葉連妹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三月│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OPD印 │
│ │十三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醫│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⑷師1002林秀立印文十枚 │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七五五號│ │
│ │偵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OPD印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文一枚、醫⑷師1002林秀立印文十│
│ │ │三枚 │
├─┼──────────────────┼───────────────┤
│十│偽造徐周金妹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三月│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十三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承(C)印文一枚、內科主任談遠安 │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七八七號│醫師王士杰印文三枚、內科醫師王│
│ │偵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士杰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王士杰│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印文十四枚、內科醫師王士杰印文│
│ │ │一枚 │
├─┼──────────────────┼───────────────┤
│十│偽造范阿進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一│十五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國軍新竹│
│ │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七號│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黃崇堤印文三枚│
│ │偵查卷宗第二十三、二十四頁) │、內科醫師黃崇堤一枚(尚有印文│
│ │ │無法辨識)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黃崇堤│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印文十一枚(尚有印文無法辨識)│
├─┼──────────────────┼───────────────┤
│十│偽造陳秀英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二│十六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承(B)印文一枚、復健室主任饒大 │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鵬一枚、饒大鵬醫21008印文四枚 │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七六七號│ │
│ │偵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復健室主任饒大鵬印文一枚、饒大│
│ │病情附表騎縫處 │鵬醫21008印文十三枚 │
├─┼──────────────────┼───────────────┤
│十│偽造曾火旺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三月三│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三│十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國軍新竹│
│ │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七六八號偵│醫院內科主治醫師李賢祺印文三枚│
│ │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內科醫師李賢祺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李賢祺│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印文十三枚、內科醫師李賢祺印文│
│ │ │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任徐承│
│ │ │毓印文一枚 │
├─┼──────────────────┼───────────────┤
│十│偽造林何田妹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四月│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四│十七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國軍新竹│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六六二號│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黃崇堤印文三枚│
│ │偵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內科醫師黃崇堤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黃崇堤│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印文十二枚、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
│ │ │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內科醫師黃崇│
│ │ │堤印文一枚 │
├─┼──────────────────┼───────────────┤
│十│偽造劉魏細緞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四月│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五│二十二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承(C)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科主任談遠安印文四枚、內科主任│
│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九│談遠安印文二枚 │
│ │號偵查卷宗第八至十、十三至十五頁亦同│ │
│ │)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任談遠安印文│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十二枚、內科主任談遠安印文一枚│
│ │ │(另有一枚印文無法辨認) │
├─┼──────────────────┼───────────────┤
│十│偽造林再居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六│十二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科主任徐承毓印文六枚 │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六九二號│ │
│ │偵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任徐承毓印文│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十三枚、內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一枚│
│ │ │(尚有印文無法辨識) │
├─┼──────────────────┼───────────────┤
│十│偽造邱白梅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五月二│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七│十三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D印文二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 │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文七枚 │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五九五偵│ │
│ │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 │
│ │ │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文十三枚 │
├─┼──────────────────┼───────────────┤
│十│偽造吳春妹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八│十四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五枚 │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八0五號│ │
│ │偵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任徐承毓印文│
│ │病情附表騎縫處(未見) │十三枚、內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一枚│
├─┼──────────────────┼───────────────┤
│十│偽造蘇照華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六月三│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九│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國軍新竹│
│ │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一0號偵查卷宗│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黃崇堤印文三枚│
│ │第九至十一頁) │、內科醫師黃崇堤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黃崇堤│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印文十二枚、內科醫師黃崇堤印文│
│ │ │一枚 │
├─┼──────────────────┼───────────────┤
│二│偽造吳陳敏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六月十│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OPD印 │
│十│二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 │
│ │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文九枚 │
│ │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五九三號偵│ │
│ │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印文二│
│ │病情附表騎縫處 │枚、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文十三枚│
├─┼──────────────────┼───────────────┤
│二│偽造彭秀玉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七月九│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十│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承(C)印文一枚、內科主任談遠安 │
│一│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印文一枚、王治醫師管制藥品使用│
│ │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八一四號偵查│執照號碼M0000000印文三枚、國軍│
│ │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王治印文一│
│ │ │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王治印│
│ │病情附表騎縫處 │文十一枚、王治醫師管制藥品使用│
│ │ │執照號碼M0000000印文三枚(尚有│
│ │ │印文無法辨識) │
├─┼──────────────────┼───────────────┤
│二│偽造吳郭滿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七月九│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十│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二│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國軍新竹│
│ │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七號偵查卷宗第│醫院內科主治醫師李賢祺印文四枚│
│ │九至十一頁) │、內科醫師李賢祺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李賢祺│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印文十二枚、內科醫師李賢祺印文│
│ │ │一枚 │
├─┼──────────────────┼───────────────┤
│二│偽造曾秀蘭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七月十│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十│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 │承(C)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三│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科主任談遠安印文五枚 │
│ │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六六五號偵│ │
│ │查卷宗第十至十一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任談遠安印文│
│ │病情附表騎縫處 │二枚 │
├─┼──────────────────┼───────────────┤
│二│偽造褚秀雄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七月十│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十│二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四│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法│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國軍新竹│
│ │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五四號│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黃崇堤印文五枚│
│ │偵查卷宗第八至十頁) │、內科醫師黃崇堤印文一枚(尚有│
│ │ │印文無法辨識)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黃崇堤│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印文十三枚、內科醫師黃崇堤印文│
│ │ │一枚(尚有印文無法辨識) │
├─┼──────────────────┼───────────────┤
│二│偽造陳黃硯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八月十│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十│九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五│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國軍新竹│
│ │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三三二號偵查│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邊子揚印文三枚│
│ │卷宗第七至九頁) │、內科醫師邊子揚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邊子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印文十三枚、內科醫師邊子揚印文│
│ │ │一枚 │
├─┼──────────────────┼───────────────┤
│二│偽造曾國軒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九月二│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十│十四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D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 │
│六│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醫⑷師1002林秀立印文八枚 │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五九二號│ │
│ │偵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一枚、醫⑷師1002林秀立印 │
│ │ │文十三枚 │
├─┼──────────────────┼───────────────┤
│二│偽造孫謝淵醫院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出│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十│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D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 │
│七│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文十六枚 │
│ │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七二二號偵查卷宗│ │
│ │第九至十一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一枚、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 │
│ │ │文十六枚 │
├─┼──────────────────┼───────────────┤
│二│偽造郭清泉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十月二│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OPD印 │
│十│十八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醫│
│八│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⑷師1105王時毅印文十枚 │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六七號偵│ │
│ │查卷宗第四十四至四十六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章OPD印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文二枚、醫⑷師1105王時毅印文十│
│ │ │三枚 │
└─┴──────────────────┴───────────────┘
附表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偵2370號併辦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張石妹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三月二│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十五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D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 │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醫⑷師1002林秀立印文七枚 │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七五四號│ │
│ │偵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一枚、醫⑷師1002林秀立印 │
│ │ │文十六枚 │
└─┴──────────────────┴───────────────┘
附表四(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核退偵7號併辦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葉建生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三月十│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三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承(C)印文一枚、外科主任孫定平 │
│ │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骨科主治│
│ │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五九七號偵查│醫師李漢章印文三枚、外科醫師李│
│ │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漢章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骨科主治醫師李漢章│
│ │ │印文十二枚、外科醫師李漢章印文│
│ │ │一枚 │
└─┴──────────────────┴───────────────┘
附表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957號併辦部
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謝國禛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十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承(C)印文一枚、復健室主任饒大 │
│ │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鵬印文一枚、大鵬饒醫21008印文 │
│ │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九二號偵│四枚 │
│ │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大鵬饒醫21008印文十四枚 │
├─┼──────────────────┼───────────────┤
│二│偽造葉邱玉妹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三月│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二十六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監護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桃園地方│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國軍新竹│
│ │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號偵查│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邊子揚印文三枚│
│ │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內科醫師邊子揚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邊子揚│
│ │ │印文十三枚、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
│ │ │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內科醫師邊子│
│ │ │揚印文二枚 │
├─┼──────────────────┼───────────────┤
│三│偽造邱黃月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四月八│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專│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國軍新竹│
│ │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七九號偵查│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黃崇堤印文三枚│
│ │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內科醫師黃崇堤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黃崇堤│
│ │ │印文十四枚、內科醫師黃崇堤印文│
│ │ │一枚、內科醫師朱達智印文一枚 │
├─┼──────────────────┼───────────────┤
│四│偽造劉李琳妹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四月│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十一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承(B)印文一枚、復健室主任饒大 │
│ │護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鵬印文一枚、大鵬饒醫21008印文 │
│ │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九一號│五枚 │
│ │偵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復健室主任饒大鵬印文一枚、大鵬│
│ │ │饒醫21008印文十二枚 │
├─┼──────────────────┼───────────────┤
│五│偽造黃添成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四月十│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六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承(B)印文一枚、外科主任徐承毓 │
│ │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骨科主治│
│ │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二八九號偵│醫師李漢章印文四枚、外科醫師李│
│ │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漢章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骨科主治醫師李漢章│
│ │ │印文十二枚、外科醫師李漢章印文│
│ │ │一枚 │
├─┼──────────────────┼───────────────┤
│六│偽造黃蔡米子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五月│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十八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承(C)印文一枚、外科主任孫定平 │
│ │護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法│印文二枚、國軍新竹醫院外科主任│
│ │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七八號│孫定平印文三枚 │
│ │偵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外科主任孫定平印文│
│ │ │十二枚、外科主任孫定平印文一枚│
├─┼──────────────────┼───────────────┤
│七│偽造江淡盛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七月十│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專│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七枚 │
│ │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九0號偵查│ │
│ │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任徐承毓印文│
│ │ │十四枚 │
├─┼──────────────────┼───────────────┤
│八│偽造周森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四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D印文一枚、東元綜合醫院0000000│
│ │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039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 │
│ │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八0五號偵│枚、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文八枚 │
│ │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二枚、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 │
│ │ │文十三枚 │
├─┼──────────────────┼───────────────┤
│九│偽造田春暉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八月十│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九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國軍新竹│
│ │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八一四號偵│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黃崇堤印文三枚│
│ │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內科醫師黃崇堤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黃崇堤│
│ │ │印文十二枚、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
│ │ │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內科醫師黃崇│
│ │ │堤印文一枚 │
└─┴──────────────────┴───────────────┘
附表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62、1764號
併辦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林同山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三月六│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承(C)印文一枚、內科主任徐承毓 │
│ │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
│ │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七六九號偵查│醫師王治印文一枚、王治醫師管制│
│ │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藥品使用執照號碼M0000000印文一│
│ │ │枚、內科醫師王治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內科醫師王治印文十一枚、王治醫│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師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號碼M0000000│
│ │ │印文四枚 │
├─┼──────────────────┼───────────────┤
│二│偽造范陳秀梅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七月│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二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承(C)印文一枚、外科主任孫定平 │
│ │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骨科主治│
│ │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八0四號偵│醫師李漢章印文三枚、外科醫師李│
│ │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漢章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骨科主治醫師李漢章│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印文十二枚、外科醫師李漢章印文│
│ │ │一枚 │
└─┴──────────────────┴───────────────┘
附表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22、3357、3
359號併辦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葉木勝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十七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桃園地方│科主任談遠安印文四枚、內科主任│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八四五│談遠安印文三枚 │
│ │號偵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任談遠安印文│
│ │ │十三枚、內科主任談遠安印文一枚│
├─┼──────────────────┼───────────────┤
│二│偽造徐松茂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七月八│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D印文一枚、東元綜合醫院0000000│
│ │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039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 │
│ │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五七二號偵查│枚、醫⑷師1105王時毅印文十一枚│
│ │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二枚、醫⑷師1105王時毅印 │
│ │ │文十三枚 │
├─┼──────────────────┼───────────────┤
│三│偽造江萬宇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七月三│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十一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骨 │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桃園地方│科主治醫師陳萬龍印文三枚、外科│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三二四號│醫師陳萬龍印文一枚 │
│ │偵查卷宗第八至十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骨科主治醫師陳萬龍│
│ │ │印文十二枚、外科醫師陳萬龍印文│
│ │ │一枚 │
└─┴──────────────────┴───────────────┘
附表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52、1495號併
辦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袁作英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四月十│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六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承(C)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板橋地方法│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國軍新竹│
│ │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七七一號│醫院內科主治醫師朱達智印文三枚│
│ │偵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內科醫師朱達智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朱達智│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印文十二枚、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
│ │ │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內科醫師朱達│
│ │ │智印文一枚 │
├─┼──────────────────┼───────────────┤
│二│偽造陳呂玉霞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九月│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九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D印文一枚、東元綜合醫院0000000│
│ │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039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 │
│ │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五九八號偵│枚、醫⑷師1002林秀立印文九枚 │
│ │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二枚、醫⑷師1002林秀立印 │
│ │ │文十三枚 │
└─┴──────────────────┴───────────────┘
附表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2288號併辦部分
)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裘阿定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三月五│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承(C)印文一枚、外科主任孫定平 │
│ │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骨科主治│
│ │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七九六號偵查│醫師李漢章印文三枚、外科醫師李│
│ │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漢章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骨科主治醫師李漢章│
│ │ │印文十三枚、外科主任孫定平印文│
│ │ │一枚、外科醫師李漢章印文一枚 │
└─┴──────────────────┴───────────────┘
附表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640號併辦部
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王一凡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四月十│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六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承(B)印文一枚、內科主任談遠安 │
│ │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印文二枚、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任│
│ │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六六六號偵│談遠安印文三枚 │
│ │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任談遠安印文│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十三枚、內科主任談遠安印文一枚│
└─┴──────────────────┴───────────────┘
附表十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033號併辦
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林慶祥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四月一│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竹市衛診│
│ │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醫0000000000號印文一枚、院長鄭│
│ │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志承(B)印文一枚、內科主任談遠 │
│ │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七七二號偵查│安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
│ │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治醫師王士杰印文三枚、內科醫師│
│ │ │王士杰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王士杰│
│ │ │印文十三枚、內科醫師王士杰印文│
│ │ │一枚 │
└─┴──────────────────┴───────────────┘
附表十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642號併辦
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李古珍妹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四月│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八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承(B)印文一枚、外科主任孫定平 │
│ │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骨科主治│
│ │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六五一號偵查│醫師李漢章印文三枚、外科醫師李│
│ │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漢章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骨科主治醫師李漢章│
│ │ │印文十三枚、外科主任孫定平印文│
│ │ │一枚、外科醫師李漢章印文一枚 │
└─┴──────────────────┴───────────────┘
附表十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155號併辦
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廖蔡月英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五月│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二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承(B)印文一枚、復健室主任饒大 │
│ │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鵬印文一枚、大鵬饒醫21008印文 │
│ │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七七三號偵│四枚 │
│ │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大鵬饒醫21008印文十四枚、復健 │
│ │ │室主任饒大鵬印文一枚 │
└─┴──────────────────┴───────────────┘
附表十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458號併辦
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廖邱蕉妹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五月│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二十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D印文二枚、東元綜合醫院0000000│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桃園地方│039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 │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八五六│枚、醫⑷師1002林秀立印文八枚 │
│ │號偵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一枚、醫⑷師1002林秀立印 │
│ │ │文十三枚 │
└─┴──────────────────┴───────────────┘
附表十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360號併辦
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王汝大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十七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板橋地方│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國軍新竹│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五0七八│醫院內科主治醫師王治印文一枚、│
│ │號偵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王治醫師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號碼M0│
│ │ │213996印文二枚、內科醫師王治印│
│ │ │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王治印│
│ │ │文十一枚、王治醫師管制藥品使用│
│ │ │執照號碼M0000000印文三枚 │
└─┴──────────────────┴───────────────┘
附表十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343號併辦
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江萬宇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七月三│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十一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骨 │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桃園地方│科主治醫師陳萬龍印文三枚、外科│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二八一二│醫師陳萬龍印文一枚 │
│ │號偵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骨科主治醫師陳萬龍│
│ │ │印文十二枚、外科醫師陳萬龍印文│
│ │ │一枚 │
└─┴──────────────────┴───────────────┘
附表十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674號併辦
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張何載牧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八月│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十九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D印文一枚、東元綜合醫院0000000│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板橋地方│039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 │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六六一│枚、醫⑷師1002林秀立印文七枚 │
│ │號偵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二枚、醫⑷師1002林秀立印 │
│ │ │文十三枚 │
└─┴──────────────────┴───────────────┘
附表十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844號併辦
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林梅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七月六日│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承(B)印文一枚、外科主任孫定平 │
│ │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骨科主治│
│ │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一四二號偵│醫師陳萬龍印文六枚 │
│ │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骨科主治醫師陳萬龍│
│ │ │印文十二枚、外科醫師陳萬龍印文│
│ │ │一枚 │
└─┴──────────────────┴───────────────┘
附表十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450號併案
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林文枝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八月九│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專│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國軍新竹│
│ │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一八五號偵查│醫院內科主治醫師李賢祺印文五枚│
│ │卷宗第十一至十三頁) │、內科醫師李賢祺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李賢祺│
│ │ │印文十三枚、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
│ │ │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內科醫師李賢│
│ │ │祺印文一枚 │
└─┴──────────────────┴───────────────┘
附表二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79號併辦
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陳張嬌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九十一│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印文一枚、│
│ │年十一月十六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騎縫章印文二枚及該院院長簡聰健│
│ │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之條戳印文一枚與內科主任楊宏智│
│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六│之職名章印文二十二枚 │
│ │八號偵查卷宗第七十一至七十二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 │
│ │病情附表騎縫處 │ │
└─┴──────────────────┴───────────────┘
附表二十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77號併
辦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汪湘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D印文一枚、東元綜合醫院0000000│
│ │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039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 │
│ │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二六五號偵查│枚、醫⑷師1105王時毅印文七枚 │
│ │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二枚、醫⑷師1105王時毅印 │
│ │ │文十三枚 │
└─┴──────────────────┴───────────────┘
附表二十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375號併
辦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蔡廖愛玉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二月│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十六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D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 │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板橋地方│、醫⑷師1002林秀立印文十枚 │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三三三號│ │
│ │偵查卷宗第七頁反面、第八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一枚、醫⑷師1002林秀立印 │
│ │ │文十三枚 │
└─┴──────────────────┴───────────────┘
附表二十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599號併
辦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陳清壽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一月二│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十八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D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 │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醫⑷師1002林秀立印文九枚 │
│ │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七一八號│ │
│ │偵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一枚、醫⑷師1002林秀立印 │
│ │ │文十三枚 │
└─┴──────────────────┴───────────────┘
附表二十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598號併
辦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邱林豆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九月九│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國軍新竹│
│ │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七00號偵查│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黃崇堤印文四枚│
│ │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內科醫師黃崇堤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黃崇堤│
│ │ │印文十四枚、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
│ │ │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內科醫師黃崇│
│ │ │堤印文一枚 │
└─┴──────────────────┴───────────────┘
附表二十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605號併
辦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蔡銘鐘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五月十│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一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國軍新竹│
│ │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六四七號偵│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黃崇堤印文五枚│
│ │查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內科醫師黃崇堤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黃崇堤│
│ │ │印文十三枚、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
│ │ │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內科醫師黃崇│
│ │ │堤印文一枚 │
└─┴──────────────────┴───────────────┘
附表二十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597號併
辦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談港圳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六月十│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八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承(C)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科主任談遠安印文四枚、內科主任│
│ │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發查他字第二九七號│談遠安印文二枚 │
│ │偵查卷宗第二十七至二十八頁) │ │
│ ├──────────────────┼───────────────┤
│ │上開附件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之分 │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期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騎縫處│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任談遠安印文│
│ │ │十二枚 │
└─┴──────────────────┴───────────────┘
附表二十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64號、
94年度他字第2235號併辦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陳蔡玉女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二月│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五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D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 │
│ │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北縣政府警察│、醫⑷師1105王時毅印文九枚 │
│ │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汐警刑字第0│ │
│ │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 │
│ │)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一枚、醫⑷師1105王時毅印 │
│ │ │文十四枚 │
└─┴──────────────────┴───────────────┘
附表二十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199、
3206號併辦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桂韶甫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十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承(B)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內 │
│ │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科主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國軍新竹│
│ │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七九五號偵│醫院內科主治醫師李賢祺印文三枚│
│ │查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內科醫師李賢祺印文一枚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治醫師李賢祺│
│ │ │印文十二枚、國軍新竹醫院內科主│
│ │ │任徐承毓印文一枚、內科醫師李賢│
│ │ │祺印文一枚 │
├─┼──────────────────┼───────────────┤
│二│偽造曾莊有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五月二│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D印文一枚、東元綜合醫院0000000│
│ │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039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 │
│ │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七七一號偵查│枚、醫⑷師1105王時毅印文七枚 │
│ │卷宗第九至十一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一枚、醫⑷師1105王時毅印 │
│ │ │文十四枚 │
└─┴──────────────────┴───────────────┘
附表二十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812號併
辦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范鏡靈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七月八│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D印文一枚、東元綜合醫院0000000│
│ │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039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 │
│ │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五六八號偵查│枚、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文十枚 │
│ │卷宗第十至十二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二枚、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 │
│ │ │文十三枚 │
├─┼──────────────────┼───────────────┤
│二│偽造王吳鶯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七月二│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二十一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D印文一枚、東元綜合醫院0000000│
│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039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 │
│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一二│枚、醫⑷師1105王時毅印文七枚 │
│ │號偵查卷宗第三十八至四十頁)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二枚、醫⑷師1105王時毅印 │
│ │ │文十三枚 │
└─┴──────────────────┴───────────────┘
附表三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722號併辦
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許學樓國軍新竹醫院九十一年七月八│國軍新竹醫院印文一枚、院長鄭志│
│ │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承 (C)印文一枚、國軍新竹醫院外│
│ │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科主任孫定平印文一枚、復健室主│
│ │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五0號偵查卷 │任饒大鵬印文一枚、饒大鵬印文四│
│ │宗第二十四至二十五頁) │枚 │
│ ├──────────────────┼───────────────┤
│ │上開附件巴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國軍新竹醫院台門診室印文一枚、│
│ │病情附表騎縫處 │國軍新竹醫院復健室主任饒大鵬印│
│ │ │文十三枚 │
└─┴──────────────────┴───────────────┘
附表三十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253號併
辦部分)
┌─┬──────────────────┬───────────────┐
│編│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號│ │ │
├─┼──────────────────┼───────────────┤
│一│偽造曾清福東元綜合醫院九十一年八月二│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十一日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D印文一枚、院長黃忠山印文一枚 │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見臺灣新竹地方│、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文十二枚 │
│ │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二五三號│ │
│ │偵查卷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業) │ │
│ ├──────────────────┼───────────────┤
│ │上開附件巴氏量表及其與各項特定病症及│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OP│
│ │病情附表騎縫處 │D印文一枚、醫⑴師0306王鍵元印 │
│ │ │文十二枚 │
└─┴──────────────────┴───────────────┘
關於被告乙○○併案犯罪事實之證據部分:
┌──┬───┬──────┬────┬────┬───┬────┬────┐
│編號│地 點│就診時間 │雇主 │受監護人│醫 院│證 物 │所犯法條│
├──┼───┼──────┼────┼────┼───┼────┼────┤
│二新│新竹縣│90年10月3日 │周庭亦 │周明祥 │東元綜│⑴被告謝│東元綜合│
│竹地│竹北市├──────┼────┼────┤合醫院│智州自白│醫院係刑│
│檢94│不詳地│90年12月19日│林煥松 │林王東妹│ │⑵卷附偽│法第216 │
│年偵│點刻印├──────┼────┼────┤ │造「雇主│、210條 │
│字第│店 │91年1月29日 │朱智瑋 │林塗城 │ │申請聘僱│;國軍新│
│1971│ ├──────┼────┼────┤ │家庭外籍│竹醫院係│
│號等│ │91年2月23日 │鄭素珍 │林炳晃 │ │監護工專│刑法第21│
│ │ ├──────┼────┼────┤ │用診斷證│6、211條│
│ │ │91年2月25日 │鍾源結 │廖素月 │ │明書」 │ │
│ │ ├──────┼────┼────┤ │ │ │
│ │ │91年2月26日 │周美利 │劉光代 │ │ │ │
│ │ ├──────┼────┼────┤ │ │ │
│ │ │91年3月9日 │鄭素燕 │劉林芝蘭│ │ │ │
│ │ ├──────┼────┼────┤ │ │ │
│ │ │91年3月13日 │林劉玉珍│林葉連妹│ │ │ │
│ │ ├──────┼────┼────┤ │ │ │
│ │ │91年5月23日 │詹元成 │邱白梅 │ │ │ │
│ │ ├──────┼────┼────┤ │ │ │
│ │ │91年6月12日 │吳宜芳 │吳陳敏 │ │ │ │
│ │ ├──────┼────┼────┤ │ │ │
│ │ │91年9月24日 │曾華曙 │曾國軒 │ │ │ │
│ │ ├──────┼────┼────┤ │ │ │
│ │ │91年10月26日│孫天文 │孫謝淵 │ │ │ │
│ │ ├──────┼────┼────┤ │ │ │
│ │ │91年10月28日│林秋綿 │郭清泉 │ │ │ │
│ │ ├──────┼────┼────┼───┤ │ │
│ │ │91年3月8日 │劉春蓮 │劉金昌 │國軍新│ │ │
│ │ ├──────┼────┼────┤竹醫院│ │ │
│ │ │91年3月13日 │徐登芳 │徐州金妹│ │ │ │
│ │ ├──────┼────┼────┤ │ │ │
│ │ │91年3月25日 │范振聲 │范阿進 │ │ │ │
│ │ ├──────┼────┼────┤ │ │ │
│ │ │91年3月26日 │章永生 │陳秀英 │ │ │ │
│ │ ├──────┼────┼────┤ │ │ │
│ │ │91年3月30日 │呂春菊 │曾火旺 │ │ │ │
│ │ ├──────┼────┼────┤ │ │ │
│ │ │91年4月17日 │林祺勇 │林何田妹│ │ │ │
│ │ ├──────┼────┼────┤ │ │ │
│ │ │91年4月22日 │劉展源 │劉魏細緞│ │ │ │
│ │ ├──────┼────┼────┤ │ │ │
│ │ │91年5月22日 │林鴻裕 │林再居 │ │ │ │
│ │ ├──────┼────┼────┤ │ │ │
│ │ │91年5月24日 │吳榮輝 │吳春妹 │ │ │ │
│ │ ├──────┼────┼────┤ │ │ │
│ │ │91年6月3日 │蘇朱素琴│蘇照華 │ │ │ │
│ │ ├──────┼────┼────┤ │ │ │
│ │ │91年7月9日 │陳凌莉 │彭秀玉 │ │ │ │
│ │ ├──────┼────┼────┤ │ │ │
│ │ │91年7月9日 │曾慧敏 │吳郭滿 │ │ │ │
│ │ ├──────┼────┼────┤ │ │ │
│ │ │91年7月10日 │魏燕鳳 │曾秀蘭 │ │ │ │
│ │ ├──────┼────┼────┤ │ │ │
│ │ │91年7月12日 │褚候宏 │褚秀雄 │ │ │ │
│ │ ├──────┼────┼────┤ │ │ │
│ │ │91年8月19日 │陳秋賢 │陳黃硯 │ │ │ │
├──┼───┼──────┼────┼────┼───┼────┼────┤
│三 │不詳處│91年3月間 │張桂英 │張石妹 │東元綜│⑴被告謝│刑法第21│
│新 │所 │ │ │ │合醫院│智州自白│0、216條│
│竹 │ │ │ │ │ │⑵證人陳│ │
│地 │ │ │ │ │ │淑芳證述│ │
│檢 │ │ │ │ │ │⑶行政院│ │
│94 │ │ │ │ │ │勞委會93│ │
│年 │ │ │ │ │ │年10月29│ │
│度 │ │ │ │ │ │日勞職外│ │
│偵 │ │ │ │ │ │字第0930│ │
│字 │ │ │ │ │ │207106A │ │
│第 │ │ │ │ │ │號函暨雇│ │
│2370│ │ │ │ │ │主張桂英│ │
│號 │ │ │ │ │ │聘僱外籍│ │
│ │ │ │ │ │ │勞工申請│ │
│ │ │ │ │ │ │表、東元│ │
│ │ │ │ │ │ │醫院病患│ │
│ │ │ │ │ │ │張石妹診│ │
│ │ │ │ │ │ │斷證明書│ │
│ │ │ │ │ │ │(含巴氏│ │
│ │ │ │ │ │ │量表)、│ │
│ │ │ │ │ │ │東元醫院│ │
│ │ │ │ │ │ │查報本申│ │
│ │ │ │ │ │ │請案所附│ │
│ │ │ │ │ │ │診斷證明│ │
│ │ │ │ │ │ │書非該醫│ │
│ │ │ │ │ │ │院開立書│ │
│ │ │ │ │ │ │件覆函影│ │
│ │ │ │ │ │ │本。 │ │
├──┼───┼──────┼────┼────┼───┼────┼────┤
│四苗│ │91年3月13日 │江卉蓁 │葉建生 │國軍新│⑴被告謝│刑法第21│
│栗地│ │ │ │ │竹醫院│智州自白│6、211條│
│檢署│ │ │ │ │ │⑵外籍勞│ │
│94年│ │ │ │ │ │工申請表│ │
│度核│ │ │ │ │ │、偽造之│ │
│退偵│ │ │ │ │ │國軍新竹│ │
│字第│ │ │ │ │ │醫院診斷│ │
│7號 │ │ │ │ │ │證明書 │ │
├──┼───┼──────┼────┼────┼───┼────┼────┤
│五桃│ │91年3月13日 │謝振甫 │謝國祺 │國軍新│⑴被告謝│刑法第 │
│園地│ ├──────┼────┼────┤竹醫院│智州自白│210條 │
│檢94│ │91年4月10日 │葉春蘭 │葉邱玉妹│ │⑵診斷證│ │
│年度│ ├──────┼────┼────┤ │明書影本│ │
│偵字│ │91年4月24日 │黃明輝 │黃添成 │ │ │ │
│第11│ ├──────┼────┼────┤ │ │ │
│957 │ │91年5月1日 │劉德祥 │劉李琳妹│ │ │ │
│號 │ ├──────┼────┼────┤ │ │ │
│ │ │91年5月1日 │邱顯耀 │邱黃月 │ │ │ │
│ │ ├──────┼────┼────┤ │ │ │
│ │ │91年6月7日 │黃振龍 │黃蔡米子│ │ │ │
│ │ ├──────┼────┼────┤ │ │ │
│ │ │91年7月26日 │江德寬 │江淡盛 │ │ │ │
│ │ ├──────┼────┼────┤ │ │ │
│ │ │91年8月6日 │田龍生 │田春暉 │ │ │ │
│ │ ├──────┼────┼────┼───┤ │ │
│ │ │91年8月7日 │官玉燕 │周森 │東元醫│ │ │
│ │ │ │ │ │院 │ │ │
├──┼───┼──────┼────┼────┼───┼────┼────┤
│六 │新竹縣│91年3月至7月│范君幸 │范陳秀梅│國軍新│⑴被告謝│刑法第21│
│新 │竹北市│間 ├────┼────┤竹醫院│智州自白│1、216條│
│竹 │中正東│ │林秋蘭 │林同山 │ │⑵證人黃│ │
│地 │路站後│ ├────┼────┤ │國峰證述│ │
│檢 │巷32號│ │ │ │ │⑶同案被│ │
│94 │2樓 │ │ │ │ │告范君幸│ │
│年 │ │ │ │ │ │、林秋蘭│ │
│度 │ │ │ │ │ │供述。 │ │
│偵 │ │ │ │ │ │⑷行政院│ │
│字 │ │ │ │ │ │勞委會93│ │
│第 │ │ │ │ │ │年11月10│ │
│1762│ │ │ │ │ │日勞職外│ │
│1764│ │ │ │ │ │字第0930│ │
│號 │ │ │ │ │ │207271A │ │
│ │ │ │ │ │ │號函暨雇│ │
│ │ │ │ │ │ │主范君幸│ │
│ │ │ │ │ │ │聘僱外籍│ │
│ │ │ │ │ │ │勞工申請│ │
│ │ │ │ │ │ │表、國軍│ │
│ │ │ │ │ │ │新竹醫院│ │
│ │ │ │ │ │ │林秋蘭診│ │
│ │ │ │ │ │ │斷證明書│ │
│ │ │ │ │ │ │及覆函影│ │
│ │ │ │ │ │ │本。 │ │
│ │ │ │ │ │ │⑸行政院│ │
│ │ │ │ │ │ │勞委會93│ │
│ │ │ │ │ │ │年11月2 │ │
│ │ │ │ │ │ │日勞職外│ │
│ │ │ │ │ │ │字第0930│ │
│ │ │ │ │ │ │207136A │ │
│ │ │ │ │ │ │號暨林秋│ │
│ │ │ │ │ │ │蘭聘僱外│ │
│ │ │ │ │ │ │籍勞工申│ │
│ │ │ │ │ │ │請表、國│ │
│ │ │ │ │ │ │軍新竹醫│ │
│ │ │ │ │ │ │院林同山│ │
│ │ │ │ │ │ │診斷證明│ │
│ │ │ │ │ │ │書及覆函│ │
│ │ │ │ │ │ │影本。 │ │
├──┼───┼──────┼────┼────┼───┼────┼────┤
│七 │新竹縣│91年3月27日 │徐煥禮 │葉木勝 │東元綜│⑴被告謝│刑法第21│
│新竹│竹北市│至91年8月1日│ │ │合醫院│智州自白│6、211、│
│地檢│中正東│ ├────┼────┼───┤⑵證人指│210條 │
│94年│路 │ │江玉如 │江萬宇 │國軍新│述。 │ │
│度偵│ │ │ │ │竹醫院│⑶雇主聘│ │
│字第│ │ ├────┼────┼───┤僱外籍勞│ │
│1922│ │ │徐正崇 │徐松茂 │東元綜│工申請表│ │
│號 │ │ │ │ │合醫院│、雇主申│ │
│ │ │ │ │ │ │請聘僱家│ │
│ │ │ │ │ │ │庭外籍監│ │
│ │ │ │ │ │ │護工專用│ │
│ │ │ │ │ │ │診斷證明│ │
│ │ │ │ │ │ │書、巴氏│ │
│ │ │ │ │ │ │量表共3 │ │
│ │ │ │ │ │ │份、國軍│ │
│ │ │ │ │ │ │新竹醫院│ │
│ │ │ │ │ │ │函、東元│ │
│ │ │ │ │ │ │綜合醫院│ │
│ │ │ │ │ │ │函、葉木│ │
│ │ │ │ │ │ │勝、江萬│ │
│ │ │ │ │ │ │宇、徐松│ │
│ │ │ │ │ │ │茂診斷證│ │
│ │ │ │ │ │ │明書 │ │
├──┼───┼──────┼────┼────┼───┼────┼────┤
│八 │新竹縣│91年4月間起 │陳素梅 │陳呂玉霞│國軍新│⑴被告謝│刑法第21│
│新 │竹北市│ │ │ │竹醫院│智州自白│6、211、│
│竹 │不詳地│ ├────┼────┼───┤⑵陳呂玉│210條 │
│地 │點刻印│ │袁淑萍 │袁作英 │東元綜│霞、袁作│ │
│檢 │店 │ │ │ │合醫院│英專用診│ │
│94 │ │ ├────┼────┼───┤斷證明書│ │
│年 │ │ │ │ │ │及巴氏量│ │
│偵 │ │ │ │ │ │表影本各│ │
│字 │ │ │ │ │ │1份。 │ │
│第 │ │ │ │ │ │ │ │
│652 │ │ │ │ │ │ │ │
│1495│ │ │ │ │ │ │ │
│號 │ │ │ │ │ │ │ │
├──┼───┼──────┼────┼────┼───┼────┼────┤
│九 │新竹縣│91年4月間起 │曾恕棋 │裘阿定 │國軍新│⑴被告謝│刑法第21│
│新竹│竹北市│ │ │ │竹醫院│智州自白│6、211、│
│地檢│不詳地│ │ │ │ │⑵裘阿定│210條 │
│94 │點刻印│ │ │ │ │專用診斷│ │
│年度│店 │ │ │ │ │證明書及│ │
│偵字│ │ │ │ │ │巴氏量表│ │
│第 │ │ │ │ │ │各1份 │ │
│2288│ │ │ │ │ │ │ │
│號 │ │ │ │ │ │ │ │
├──┼───┼──────┼────┼────┼───┼────┼────┤
│十 │不詳處│91年4月間某 │陳德倫 │王一凡 │國軍新│⑴被告謝│刑法第21│
│新竹│所 │日 │ │ │竹醫院│智州自白│6、211條│
│地檢│ │ │ │ │ │⑵同案被│ │
│94年│ │ │ │ │ │報陳德倫│ │
│度偵│ │ │ │ │ │證述。 │ │
│字第│ │ │ │ │ │⑶偽造國│ │
│2640│ │ │ │ │ │軍新竹醫│ │
│號 │ │ │ │ │ │院談遠安│ │
│ │ │ │ │ │ │醫師出具│ │
│ │ │ │ │ │ │王一凡診│ │
│ │ │ │ │ │ │斷證明書│ │
│ │ │ │ │ │ │暨巴氏量│ │
│ │ │ │ │ │ │表1份 │ │
├──┼───┼──────┼────┼────┼───┼────┼────┤
│十一│新竹縣│91年4月間起 │林文凎 │林慶祥 │國軍新│⑴被告謝│刑法第21│
│新竹│竹北市│ │ │ │竹醫院│智州自白│6、211、│
│地檢│不詳地│ │ │ │ │⑵林慶祥│210條 │
│94年│點刻印│ │ │ │ │專用診斷│ │
│度偵│店 │ │ │ │ │證明書及│ │
│字第│ │ │ │ │ │巴氏評量│ │
│3033│ │ │ │ │ │表各1份 │ │
│號 │ │ │ │ │ │ │ │
├──┼───┼──────┼────┼────┼───┼────┼────┤
│十二│不詳處│91年4月間某 │李建宏 │李古珍妹│國軍新│⑴被告謝│刑法第21│
│新竹│所 │日 │ │ │竹醫院│智州自白│6、211條│
│地檢│ │ │ │ │ │⑵證人陳│ │
│94 │ │ │ │ │ │淑芳、廖│ │
│年度│ │ │ │ │ │元誠證述│ │
│偵字│ │ │ │ │ │⑶偽造診│ │
│第26│ │ │ │ │ │斷證明書│ │
│42 │ │ │ │ │ │暨巴氏量│ │
│號 │ │ │ │ │ │表各1份 │ │
├──┼───┼──────┼────┼────┼───┼────┼────┤
│十三│不詳處│91年5月間某 │廖成友 │廖蔡月英│國軍新│⑴被告謝│刑法第21│
│新竹│所 │日 │ │ │竹醫院│智州自白│6、211條│
│地檢│ │ │ │ │ │⑵證人陳│ │
│94年│ │ │ │ │ │淑芳、廖│ │
│度偵│ │ │ │ │ │曾裕證述│ │
│字第│ │ │ │ │ │⑶偽造國│ │
│2155│ │ │ │ │ │軍新竹醫│ │
│號 │ │ │ │ │ │院饒大鵬│ │
│ │ │ │ │ │ │醫師所出│ │
│ │ │ │ │ │ │具廖蔡月│ │
│ │ │ │ │ │ │英診斷證│ │
│ │ │ │ │ │ │明書暨巴│ │
│ │ │ │ │ │ │氏量表1 │ │
│ │ │ │ │ │ │份 │ │
├──┼───┼──────┼────┼────┼───┼────┼────┤
│十四│新竹縣│91年5月20日 │廖欲舜 │廖邱蕉妹│東元綜│⑴被告謝│刑法第21│
│新竹│竹北市│ │ │ │合醫院│智州自白│6、210條│
│地檢│某不詳│ │ │ │ │⑵卷附偽│ │
│94年│處所 │ │ │ │ │造「雇主│ │
│度偵│ │ │ │ │ │申請聘僱│ │
│字第│ │ │ │ │ │家庭外籍│ │
│3458│ │ │ │ │ │監護工專│ │
│號 │ │ │ │ │ │用診斷證│ │
│ │ │ │ │ │ │明書」 │ │
├──┼───┼──────┼────┼────┼───┼────┼────┤
│十五│新竹縣│91年6月間 │王汝大 │ │國軍新│⑴被告謝│刑法第21│
│板橋│竹北市│ │ │ │竹醫院│智州自白│6、211條│
│地檢│中正東│ │ │ │ │⑵偽造診│ │
│94年│路192 │ │ │ │ │斷證明書│ │
│度偵│號 │ │ │ │ │暨巴氏量│ │
│字第│ │ │ │ │ │表影本 │ │
│9360│ │ │ │ │ │⑶國軍新│ │
│號 │ │ │ │ │ │竹醫院函│ │
│ │ │ │ │ │ │文 │ │
├──┼───┼──────┼────┼────┼───┼────┼────┤
│十六│不詳處│91年6月間某 │江玉如 │江萬宇 │國軍新│⑴證人江│刑法第21│
│新竹│所 │日 │ │ │竹醫院│玉如、黃│6、211條│
│地檢│ │ │ │ │ │國峰證述│ │
│94年│ │ │ │ │ │⑵偽造國│ │
│度偵│ │ │ │ │ │軍新竹醫│ │
│字第│ │ │ │ │ │院診斷證│ │
│3343│ │ │ │ │ │明書暨巴│ │
│號 │ │ │ │ │ │氏量表1 │ │
│ │ │ │ │ │ │份。 │ │
│ │ │ │ │ │ │⑶國軍新│ │
│ │ │ │ │ │ │竹醫院函│ │
│ │ │ │ │ │ │及行政院│ │
│ │ │ │ │ │ │勞工委員│ │
│ │ │ │ │ │ │會函。 │ │
│ │ │ │ │ │ │ │ │
├──┼───┼──────┼────┼────┼───┼────┼────┤
│十七│不詳地│91年7月間 │張素珍 │張何載牧│東元綜│⑴被告謝│刑法第 │
│板橋│點 │ │ │ │合醫院│智州自白│216、210│
│地檢│ │ │ │ │ │⑵證人張│條 │
│94年│ │ │ │ │ │素珍、周│ │
│度偵│ │ │ │ │ │紹鉦供述│ │
│字第│ │ │ │ │ │⑶東元醫│ │
│1067│ │ │ │ │ │院函文、│ │
│4號 │ │ │ │ │ │偽造診斷│ │
│等 │ │ │ │ │ │證明書及│ │
│ │ │ │ │ │ │巴氏量表│ │
│ │ │ │ │ │ │影本 │ │
├──┼───┼──────┼────┼────┼───┼────┼────┤
│十八│新竹縣│91年8月5日提│陳其瑋(│林梅 │國軍新│⑴被告謝│刑法第21│
│臺北│竹北市│出申請 │實為林梅│ │竹醫院│智州自白│6、211條│
│地檢│中正東│ │) │ │ │⑵證人廖│ │
│94年│路192 │ │ │ │ │曾裕、林│ │
│度偵│號 │ │ │ │ │梅證述 │ │
│字第│ │ │ │ │ │⑶偽造診│ │
│5844│ │ │ │ │ │斷證明書│ │
│號 │ │ │ │ │ │ │ │
├──┼───┼──────┼────┼────┼───┼────┼────┤
│十九│不詳地│91年間 │曾國智 │林文枝 │國軍新│⑴另案被│刑法第21│
│台中│點 │ │ │ │竹醫院│告曾國智│1、216條│
│地檢│ │ │ │ │ │供述。 │ │
│94 │ │ │ │ │ │⑵證人林│ │
│年度│ │ │ │ │ │文枝、洪│ │
│偵字│ │ │ │ │ │雅婷、孟│ │
│第11│ │ │ │ │ │一文、廖│ │
│450 │ │ │ │ │ │坤基、廖│ │
│號 │ │ │ │ │ │麗照證詞│ │
│ │ │ │ │ │ │⑶「雇主│ │
│ │ │ │ │ │ │申請聘僱│ │
│ │ │ │ │ │ │家庭外籍│ │
│ │ │ │ │ │ │監護工專│ │
│ │ │ │ │ │ │用診斷證│ │
│ │ │ │ │ │ │明書」、│ │
│ │ │ │ │ │ │行政院勞│ │
│ │ │ │ │ │ │委會函、│ │
│ │ │ │ │ │ │國軍新竹│ │
│ │ │ │ │ │ │醫院函。│ │
├──┼───┼──────┼────┼────┼───┼────┼────┤
│二十│新竹縣│91年11月間 │陳文隆 │陳張嬌 │行政院│⑴被告謝│刑法第21│
│新竹│竹北市│ │ │ │衛生署│智州自白│6、211條│
│地檢│光明3 │ │ │ │新竹醫│⑵同案被│ │
│94年│路76號│ │ │ │院 │告陶文彬│ │
│度偵│ │ │ │ │ │供述 │ │
│字第│ │ │ │ │ │⑶另案被│ │
│1979│ │ │ │ │ │告程淑萍│ │
│號 │ │ │ │ │ │之自白及│ │
│ │ │ │ │ │ │證述 │ │
│ │ │ │ │ │ │⑷另案被│ │
│ │ │ │ │ │ │告陳文隆│ │
│ │ │ │ │ │ │自白 │ │
│ │ │ │ │ │ │⑸行政院│ │
│ │ │ │ │ │ │勞委會函│ │
│ │ │ │ │ │ │文3份、 │ │
│ │ │ │ │ │ │新竹醫院│ │
│ │ │ │ │ │ │函1份及 │ │
│ │ │ │ │ │ │楊宏智職│ │
│ │ │ │ │ │ │名章印文│ │
│ │ │ │ │ │ │、雇主聘│ │
│ │ │ │ │ │ │僱外籍勞│ │
│ │ │ │ │ │ │工申請表│ │
│ │ │ │ │ │ │、專用診│ │
│ │ │ │ │ │ │斷證明書│ │
│ │ │ │ │ │ │及巴氏量│ │
│ │ │ │ │ │ │表、委任│ │
│ │ │ │ │ │ │招募契約│ │
│ │ │ │ │ │ │書、陳張│ │
│ │ │ │ │ │ │嬌身分證│ │
│ │ │ │ │ │ │健保卡影│ │
│ │ │ │ │ │ │本、富田│ │
│ │ │ │ │ │ │公司外籍│ │
│ │ │ │ │ │ │監護工幫│ │
│ │ │ │ │ │ │傭簡介說│ │
│ │ │ │ │ │ │明、桃園│ │
│ │ │ │ │ │ │地檢92年│ │
│ │ │ │ │ │ │偵緝字第│ │
│ │ │ │ │ │ │716號聲 │ │
│ │ │ │ │ │ │請簡易判│ │
│ │ │ │ │ │ │決處刑書│ │
│ │ │ │ │ │ │及陶文斌│ │
│ │ │ │ │ │ │刑案資料│ │
│ │ │ │ │ │ │查註紀錄│ │
│ │ │ │ │ │ │表各1份 │ │
│ │ │ │ │ │ │。 │ │
├──┼───┼──────┼────┼────┼───┼────┼────┤
│二十│ │91年11月間 │汪修儀 │汪湘 │東元綜│⑴被告謝│刑法第21│
│一新│ │ │ │ │合醫院│智州自白│6、210條│
│竹地│ │ │ │ │ │⑵同案被│ │
│檢94│ │ │ │ │ │告陶文斌│ │
│年度│ │ │ │ │ │、汪修儀│ │
│偵字│ │ │ │ │ │供述。 │ │
│第22│ │ │ │ │ │⑶偽造診│ │
│77 │ │ │ │ │ │斷證明書│ │
│號 │ │ │ │ │ │暨巴氏量│ │
│ │ │ │ │ │ │表各一份│ │
│ │ │ │ │ │ │⑷東元醫│ │
│ │ │ │ │ │ │院函文一│ │
│ │ │ │ │ │ │份。 │ │
├──┼───┼──────┼────┼────┼───┼────┼────┤
│二十│不詳 │不詳 │蔡介元 │蔡廖愛玉│東元綜│⑴被告謝│刑法第21│
│二板│ │ │ │ │合醫院│智州自白│6、210條│
│橋地│ │ │ │ │ │⑵才旺公│ │
│檢94│ │ │ │ │ │司申請外│ │
│年度│ │ │ │ │ │籍監護工│ │
│偵字│ │ │ │ │ │契約書、│ │
│第10│ │ │ │ │ │申請表、│ │
│375 │ │ │ │ │ │診斷證明│ │
│號 │ │ │ │ │ │書及巴氏│ │
│ │ │ │ │ │ │量表、房│ │
│ │ │ │ │ │ │志珊個人│ │
│ │ │ │ │ │ │資料查詢│ │
│ │ │ │ │ │ │、東元醫│ │
│ │ │ │ │ │ │院函檢附│ │
│ │ │ │ │ │ │診斷證明│ │
│ │ │ │ │ │ │書名冊1 │ │
│ │ │ │ │ │ │份。 │ │
├──┼───┼──────┼────┼────┼───┼────┼────┤
│二十│新竹縣│91年1月間 │陳韻如 │陳清壽 │東元綜│⑴被告謝│刑法第21│
│三新│竹北市│ │ │ │合醫院│智州自白│6、210條│
│竹地│ │ │ │ │ │⑵才旺公│ │
│檢94│ │ │ │ │ │司申請外│ │
│年度│ │ │ │ │ │籍監護工│ │
│偵字│ │ │ │ │ │契約書、│ │
│第35│ │ │ │ │ │申請表、│ │
│99號│ │ │ │ │ │診斷證明│ │
│ │ │ │ │ │ │書及巴氏│ │
│ │ │ │ │ │ │量表、房│ │
│ │ │ │ │ │ │志珊個人│ │
│ │ │ │ │ │ │資料查詢│ │
│ │ │ │ │ │ │、東元醫│ │
│ │ │ │ │ │ │院函檢附│ │
│ │ │ │ │ │ │診斷證明│ │
│ │ │ │ │ │ │書名冊1 │ │
│ │ │ │ │ │ │份。 │ │
│ │ │ │ │ │ │⑶證人陳│ │
│ │ │ │ │ │ │韻如、陳│ │
│ │ │ │ │ │ │淑芳之證│ │
│ │ │ │ │ │ │述。 │ │
├──┼───┼──────┼────┼────┼───┼────┼────┤
│二十│不詳地│91年間 │許豐立 │邱林豆 │國軍新│⑴被告謝│刑法第21│
│四新│點 │ │ │ │竹醫院│智州之自│1、216條│
│竹地│ │ │ │ │ │白⑵證人│ │
│檢94│ │ │ │ │ │許豐立、│ │
│年度│ │ │ │ │ │陳淑芳之│ │
│偵字│ │ │ │ │ │證述⑶「│ │
│第35│ │ │ │ │ │雇主申請│ │
│98號│ │ │ │ │ │聘僱家庭│ │
│ │ │ │ │ │ │外籍監護│ │
│ │ │ │ │ │ │工專用診│ │
│ │ │ │ │ │ │斷證明書│ │
│ │ │ │ │ │ │」、行政│ │
│ │ │ │ │ │ │院勞委會│ │
│ │ │ │ │ │ │函、國軍│ │
│ │ │ │ │ │ │新竹醫院│ │
│ │ │ │ │ │ │函。 │ │
├──┼───┼──────┼────┼────┼───┼────┼────┤
│二十│不詳地│91年5月11日 │蔡桂滄 │蔡銘鐘 │國軍新│⑴被告謝│刑法第21│
│五新│點 │ │ │ │竹醫院│智州之自│1、216條│
│竹地│ │ │ │ │ │白⑵證人│ │
│檢94│ │ │ │ │ │蔡桂滄、│ │
│年度│ │ │ │ │ │黃國峰之│ │
│偵字│ │ │ │ │ │證述⑶「│ │
│第36│ │ │ │ │ │雇主申請│ │
│05號│ │ │ │ │ │聘僱家庭│ │
│ │ │ │ │ │ │外籍監護│ │
│ │ │ │ │ │ │工專用診│ │
│ │ │ │ │ │ │斷證明書│ │
│ │ │ │ │ │ │」、行政│ │
│ │ │ │ │ │ │院勞委會│ │
│ │ │ │ │ │ │函、國軍│ │
│ │ │ │ │ │ │新竹醫院│ │
│ │ │ │ │ │ │函。 │ │
├──┼───┼──────┼────┼────┼───┼────┼────┤
│二十│不詳地│91年6月18日 │談家凱 │談港圳 │國軍新│⑴被告謝│刑法第21│
│六新│點 │ │ │ │竹醫院│智州之自│1、216條│
│竹地│ │ │ │ │ │白⑵證人│ │
│檢94│ │ │ │ │ │談家凱、│ │
│年度│ │ │ │ │ │陳淑芳之│ │
│偵字│ │ │ │ │ │證述⑶「│ │
│第35│ │ │ │ │ │雇主申請│ │
│97號│ │ │ │ │ │聘僱家庭│ │
│ │ │ │ │ │ │外籍監護│ │
│ │ │ │ │ │ │工專用診│ │
│ │ │ │ │ │ │斷證明書│ │
│ │ │ │ │ │ │」、行政│ │
│ │ │ │ │ │ │院勞委會│ │
│ │ │ │ │ │ │函、國軍│ │
│ │ │ │ │ │ │新竹醫院│ │
│ │ │ │ │ │ │函。 │ │
├──┼───┼──────┼────┼────┼───┼────┼────┤
│二十│新竹縣│91年2月5日 │陳茂己 │陳蔡玉女│東元綜│⑴被告謝│刑法第21│
│七士│竹北市│ │ │ │合醫院│智州自白│6、210條│
│林地│ │ │ │ │ │⑵才旺公│ │
│檢94│ │ │ │ │ │司申請外│ │
│年度│ │ │ │ │ │籍監護工│ │
│他字│ │ │ │ │ │契約書、│ │
│第22│ │ │ │ │ │申請表、│ │
│35號│ │ │ │ │ │診斷證明│ │
│ │ │ │ │ │ │書及巴氏│ │
│ │ │ │ │ │ │量表、房│ │
│ │ │ │ │ │ │志珊個人│ │
│ │ │ │ │ │ │資料查詢│ │
│ │ │ │ │ │ │、東元醫│ │
│ │ │ │ │ │ │院函檢附│ │
│ │ │ │ │ │ │診斷證明│ │
│ │ │ │ │ │ │書名冊1 │ │
│ │ │ │ │ │ │份。 │ │
│ │ │ │ │ │ │⑶證人廖│ │
│ │ │ │ │ │ │元誠之證│ │
│ │ │ │ │ │ │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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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新竹縣│91年5月間 │曾進發 │曾莊有 │東元綜│⑴被告謝│刑法第21│
│八新│竹北市│ │ │ │合醫院│智州之自│6、210條│
│竹地│ │ │ │ │ │白⑵才旺│ │
│檢94│ │ │ │ │ │公司申請│ │
│年度│ │ │ │ │ │外籍監護│ │
│偵字│ │ │ │ │ │工契約書│ │
│第31│ │ │ │ │ │、申請表│ │
│99、│ │ │ │ │ │、診斷證│ │
│3206│ │ │ │ │ │明書及巴│ │
│號 │ │ │ │ │ │氏量表、│ │
│ │ │ │ │ │ │房志珊個│ │
│ │ │ │ │ │ │人資料查│ │
│ │ │ │ │ │ │詢、東元│ │
│ │ │ │ │ │ │醫院函檢│ │
│ │ │ │ │ │ │附診斷證│ │
│ │ │ │ │ │ │明書名冊│ │
│ │ │ │ │ │ │1份。 │ │
│ │ │ │ │ │ │⑶證人陳│ │
│ │ │ │ │ │ │淑芳、曾│ │
│ │ │ │ │ │ │莊有之證│ │
│ │ │ │ │ │ │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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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新竹縣│91年4月20日 │桂季卿 │桂韶甫 │國軍新│⑴被告謝│刑法第21│
│八新│竹北市│ │ │ │竹醫院│智州之自│1、216條│
│竹地│ │ │ │ │ │白⑵證人│ │
│檢94│ │ │ │ │ │桂季卿、│ │
│年度│ │ │ │ │ │黃國峰之│ │
│偵字│ │ │ │ │ │證述⑶「│ │
│第31│ │ │ │ │ │雇主申請│ │
│99、│ │ │ │ │ │聘僱家庭│ │
│3206│ │ │ │ │ │外籍監護│ │
│號 │ │ │ │ │ │工專用診│ │
│ │ │ │ │ │ │斷證明書│ │
│ │ │ │ │ │ │」、行政│ │
│ │ │ │ │ │ │院勞委會│ │
│ │ │ │ │ │ │函、國軍│ │
│ │ │ │ │ │ │新竹醫院│ │
│ │ │ │ │ │ │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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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新竹縣│91年7月8日、│范振偉 │范鏡靈 │東元綜│⑴被告謝│刑法第21│
│九新│竹北市│91年7月21日 │吳彩鳳 │王吳鶯 │合醫院│智州之自│6、210條│
│竹地│ │ │ │ │ │白⑵才旺│ │
│檢94│ │ │ │ │ │公司申請│ │
│年度│ │ │ │ │ │外籍監護│ │
│偵字│ │ │ │ │ │工契約書│ │
│第38│ │ │ │ │ │、申請表│ │
│12號│ │ │ │ │ │、診斷證│ │
│ │ │ │ │ │ │明書及巴│ │
│ │ │ │ │ │ │氏量表、│ │
│ │ │ │ │ │ │東元醫院│ │
│ │ │ │ │ │ │函檢附診│ │
│ │ │ │ │ │ │斷證明書│ │
│ │ │ │ │ │ │名冊1 份│ │
│ │ │ │ │ │ │。 │ │
│ │ │ │ │ │ │⑶證人陳│ │
│ │ │ │ │ │ │淑芳、范│ │
│ │ │ │ │ │ │振偉、吳│ │
│ │ │ │ │ │ │彩鳳之證│ │
│ │ │ │ │ │ │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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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新竹縣│91年7月8日 │許應生 │許學樓 │國軍新│⑴被告謝│刑法第21│
│新竹│竹北市│ │ │ │竹醫院│智州之自│1、216條│
│地檢│ │ │ │ │ │白⑵證人│ │
│94年│ │ │ │ │ │許應生、│ │
│度偵│ │ │ │ │ │黃國峰之│ │
│字第│ │ │ │ │ │證述⑶「│ │
│5722│ │ │ │ │ │雇主申請│ │
│號 │ │ │ │ │ │聘僱家庭│ │
│ │ │ │ │ │ │外籍監護│ │
│ │ │ │ │ │ │工專用診│ │
│ │ │ │ │ │ │斷證明書│ │
│ │ │ │ │ │ │」、行政│ │
│ │ │ │ │ │ │院勞委會│ │
│ │ │ │ │ │ │函、國軍│ │
│ │ │ │ │ │ │新竹醫院│ │
│ │ │ │ │ │ │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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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新竹縣│91年8月21日 │曾鎮賢 │曾清福 │東元綜│⑴被告謝│刑法第21│
│一新│竹北市│ │ │ │合醫院│智州之自│6、210條│
│竹地│ │ │ │ │ │白⑵才旺│ │
│檢94│ │ │ │ │ │公司申請│ │
│年度│ │ │ │ │ │外籍監護│ │
│偵字│ │ │ │ │ │工契約書│ │
│第42│ │ │ │ │ │、申請表│ │
│53號│ │ │ │ │ │、診斷證│ │
│ │ │ │ │ │ │明書及巴│ │
│ │ │ │ │ │ │氏量表、│ │
│ │ │ │ │ │ │東元醫院│ │
│ │ │ │ │ │ │函檢附診│ │
│ │ │ │ │ │ │斷證明書│ │
│ │ │ │ │ │ │名冊1 份│ │
│ │ │ │ │ │ │。 │ │
│ │ │ │ │ │ │⑶證人陳│ │
│ │ │ │ │ │ │淑芳、曾│ │
│ │ │ │ │ │ │清福、曾│ │
│ │ │ │ │ │ │智羚、黃│ │
│ │ │ │ │ │ │國峰、廖│ │
│ │ │ │ │ │ │元誠及同│ │
│ │ │ │ │ │ │案被告曾│ │
│ │ │ │ │ │ │振賢之證│ │
│ │ │ │ │ │ │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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