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60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
0七九、三一二五、三五一二號及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七一
號)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四年
度偵字第三四四四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己○○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保管字號: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九二七號)及自製扳手叁支、自備鑰匙陸串(保管字號: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四0號)、十字起子壹支、活動扳手壹支(保管字號: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一二六一號),均沒收。
事實
一、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竊盜及軍法逃亡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七月、八月、八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又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確定,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經接續執行,嗣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同年五月一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己○○未記取前開判決處刑之教訓,竟分別與謝金龍(未據起訴)、吳聲孟、張世凱、王明義(以上三人分別另案偵查、審理中)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二日止,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連續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所示乙○○等人之財物(均詳如附表所示),得手後除將所竊車輛供己代步使用外,其餘則變賣現金朋分花用。嗣經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查獲,並分別扣得其所有、用以行竊之自備鑰匙一支及王明義所有、用以行竊之自製扳手三支、自備鑰匙六串及吳聲孟所有、用以行竊之十字起子一支、活動扳手一支。
三、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新竹市警察局移送、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除均經被告自白明確外,其餘證據均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與沒收:
(一)兇器:按自製扳手、十字起子及活動扳手均係金屬製品,質硬而型尖,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自屬兇器。
(二)罪名:核被告己○○所為,於附表編號一、二、六、七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於附表編號
三、五所為,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於附表編號四所為,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於夜間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
(三)共同正犯:被告與共犯謝金龍間,就附表編號一之竊盜犯行;被告與共犯吳聲孟間,就附表編號二、三之竊盜犯行;被告與共犯吳聲孟、張世凱、王明義間,就附表編號四之竊盜犯行;被告與共犯王明義間,就附表編號五至七之竊盜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連續犯:被告先後七次竊盜及加重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四款之結夥三人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一罪,並加重其刑。
(五)累犯: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竊盜及軍法逃亡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七月、七月、八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又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確定,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經接續執行,嗣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同年五月一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一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
(六)科刑:爰審酌被告年輕力盛,不思以勞力賺取所需,卻任意與他人共犯竊盜之犯行,於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二日短短一個月內,連續七件任意竊取他人之財物,危害他人財產法益重大,惟念其犯罪後坦認犯行,尚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七)沒收:扣案之自備鑰匙一支(保管字號: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九二七號),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附表編號一之竊盜犯行所用,已據被告供承在卷;及扣案之自製扳手三支、自備鑰匙六串(保管字號: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一四0號),為共犯王明義所有,並分別用以供犯附表編號五、六之竊盜犯行所用,已據被告及共犯王明義供述在卷;及十字起子一支、活動扳手一支,為共犯吳聲孟所有,用以供犯附表編號三之竊盜犯行所用,亦據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沒收宣告之諭知。至扣案之活動扳手二支、鉗子三支、扳手五支、螺絲起子三支、手電筒一支、油壓剪一支、拖吊繩索一條(保管字號: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一四0號),雖屬共犯王明義所有,惟無法證明與本件竊盜犯行有何關聯;另扣案之萬能鎖匙一支、汽車鑰匙一支(保管字號: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一二六一號),並非被告所有,且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竊盜犯行有何關聯,亦非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犯罪事實及查獲│證 據│ │ │行 為 人│ │ │經過 │ │ ├──┼────┼─────┼───┼───────┼─────────┤ │ 一 │94年5月5│新竹市香山│正美化│由己○○提供自│①被告之警、審訊自│ │ │日5時許 │區大湖里五│工有限│備鑰匙1支(已扣│ 白 │ │ │ │福一路1段 │公司所│案)交由謝金龍(│②被害人乙○○於警│ │ │己○○、│456巷50號 │有 │綽號「小龍」) │ 詢時之指述(偵256│ │ │謝金龍 │ │ │之男子下手行竊│ 7,第11~12頁) │ │ │ │ │乙○○│,己○○在旁把│③證人魏清海於警詢│ │ │ │ │使用 │風,共同竊取車│ 時之證述(偵2567,│ │ │ │ │ │號R4-8456號自 │ 第13~15頁) │ │ │ │ │ │用小貨車,得手│④車籍作業系統-查 │ │ │ │ │ │後開往大湖路 │ 詢認可資料1紙(偵│ │ │ │ │ │167巷山區,於 │ 2567,第25頁) │ │ │ │ │ │該巷口因故障停│⑤贓物認領保管單1 │ │ │ │ │ │住,經路人發現│ 紙(偵2567,第26頁│ │ │ │ │ │可疑報警查獲上│ ) │ │ │ │ │ │開失竊車輛 │⑥照片7幀(偵2567, │ │ │ │ │ │ │ 第25~28頁) │ │ │ │ │ │ │⑦扣案之鑰匙1支 ( │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1紙 │ │ │ │ │ │ │ 偵2567,第56頁) │ ├──┼────┼─────┼───┼───────┼─────────┤ │ 二 │94年5月1│苗栗縣造橋│永松礦│由己○○把風,│①被告之警訊自白( │ │ │3日23時 │鄉大西村十│業股份│吳聲孟持自備鑰│ 於偵訊時否認) │ │ │許 │字路1之40 │有限公│匙,共同竊取車│②被害人甲○○於警│ │ │ │號前 │司所有│號Q9-6356號自 │ 詢時之指述(偵344│ │ │ │ │ │用小貨車(車上 │ 4,第41~44頁) │ │ │己○○、│ │甲○○│有抽油幫浦1台 │③證人即查獲本件警│ │ │吳聲孟 │ │使有 │、千斤頂1台、 │ 員陳進德於偵訊時│ │ │ │ │ │永炬加油站簽單│ 之證述(偵3444,第│ │ │ │ │ │18張、柴油1000│ 62~63頁) │ │ │ │ │ │公升、裝該柴油│④贓物認領保管單2 │ │ │ │ │ │鐵桶1個及報廢 │ 紙(偵3444,第45~4│ │ │ │ │ │機車1部),嗣經│ 6頁) │ │ │ │ │ │警於94年5月16 │⑤車輛竊盜、車牌失│ │ │ │ │ │日在其等租屋處│ 竊資料個別查詢報│ │ │ │ │ │即苗栗縣竹南鎮│ 表-查詢車輛認可 │ │ │ │ │ │山佳里四維街90│ 資料2紙(偵3444, │ │ │ │ │ │號富貴香汽車旅│ 第48~49頁) │ │ │ │ │ │館208號房內查 │⑥照片4幀(偵3444, │ │ │ │ │ │獲上開失竊之抽│ 第50~51頁) │ │ │ │ │ │油幫浦、千斤頂│⑦警員陳進德出具之│ │ │ │ │ │及永炬加油站簽│ 報告1份(偵3444, │ │ │ │ │ │單;並於94年5 │ 第53頁) │ │ │ │ │ │月17日經己○○│ │ │ │ │ │ │帶警在苗栗縣竹│ │ │ │ │ │ │南鎮大埔里仁愛│ │ │ │ │ │ │路1236號斜對面│ │ │ │ │ │ │尋獲上開失竊車│ │ │ │ │ │ │輛 │ │ ├──┼────┼─────┼───┼───────┼─────────┤ │ 三 │94年5月1│苗栗縣竹南│戊○○│由己○○把風,│①被告之警、偵、審│ │ │5日23時 │鎮龍鳳里大│所有 │吳聲孟持自備客│ 訊自白 │ │ │許 │坵園15之1 │ │觀上可供兇器使│②被害人戊○○於警│ │ │ │號旁 │ │用之十字起子、│ 詢時之指述(偵176│ │ │己○○、│ │ │活動扳手各1支 │ 5,第38~39頁) │ │ │吳聲孟 │ │ │,共同竊取車號│③證人即查獲本件警│ │ │ │ │ │LX-8321號自用 │ 員黃偉展於偵訊時│ │ │ │ │ │小客車之車牌2 │ 之證述(偵3512,第│ │ │ │ │ │面,為警當場查│ 36頁) │ │ │ │ │ │獲 │④證人即查獲本件警│ │ │ │ │ │ │ 員黃福成於偵訊時│ │ │ │ │ │ │ 之證述(偵3512,第│ │ │ │ │ │ │ 37頁) │ │ │ │ │ │ │⑤警員黃偉展、黃福│ │ │ │ │ │ │ 成出具之報告2份(│ │ │ │ │ │ │ 偵1765,第26、28 │ │ │ │ │ │ │ 頁) │ │ │ │ │ │ │⑥車籍作業系統-查 │ │ │ │ │ │ │ 詢認可資料1紙(偵│ │ │ │ │ │ │ 1765,第43頁) │ │ │ │ │ │ │⑦贓物認領保管單1 │ │ │ │ │ │ │ 紙(偵1765,第48頁│ │ │ │ │ │ │ ) │ │ │ │ │ │ │⑧照片8幀(偵1765, │ │ │ │ │ │ │ 第67~71頁) │ │ │ │ │ │ │⑨扣案之十字起子、│ │ │ │ │ │ │ 活動扳手(扣押物│ │ │ │ │ │ │ 品清單, 偵3512, │ │ │ │ │ │ │ 第45頁) │ ├──┼────┼─────┼───┼───────┼─────────┤ │ 四 │94年5月2│新竹縣竹北│丁○○│由吳聲孟提供鑰│①被告之警、偵、審│ │ │3日3時許│市○○路80│所有 │匙 (未扣案), │ 訊自白 │ │ │ │0號 │ │張世凱與吳聲孟│②共犯王明義之警、│ │ │己○○、│ │ │入內行竊,王明│ 偵訊自白 │ │ │吳聲孟、│ │ │義與己○○在外│③被害人丁○○於警│ │ │張世凱、│ │ │把風,結夥三人│ 詢時之指述(偵307│ │ │王明義 │ │ │以上,於夜間侵│ 9,第19~21頁) │ │ │ │ │ │入住宅,共同竊│④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取鐵櫃1個 (內 │ 偵3079,第40頁) │ │ │ │ │ │有現金新臺幣【│ │ │ │ │ │ │下同】3萬餘元 │ │ │ │ │ │ │、面額6萬元之 │ │ │ │ │ │ │支票1紙、行動 │ │ │ │ │ │ │電話1支、汽機 │ │ │ │ │ │ │車駕駛執照及身│ │ │ │ │ │ │分證各1枚、營 │ │ │ │ │ │ │利事業登記證1 │ │ │ │ │ │ │張、稅金單等文│ │ │ │ │ │ │件1批),嗣於94│ │ │ │ │ │ │年5月31日為警 │ │ │ │ │ │ │在新竹市○○路│ │ │ │ │ │ │6段647巷55號前│ │ │ │ │ │ │王明義竊得之懸│ │ │ │ │ │ │掛H6-6651號車 │ │ │ │ │ │ │牌 (原車號係 │ │ │ │ │ │ │JG-8695號)自小│ │ │ │ │ │ │客車內查獲上開│ │ │ │ │ │ │失竊之營利事業│ │ │ │ │ │ │登記證1張及文 │ │ │ │ │ │ │件1批 │ │ ├──┼────┼─────┼───┼───────┼─────────┤ │ 五 │94年6月1│新竹市北區│庚○○│由己○○把風,│①被告之警、審訊自│ │ │日23時許│溪洲橋北端│所有 │王明義持客觀上│ 白 │ │ │ │上游300公 │ │可供兇器使用之│②共犯王明義之警、│ │ │己○○、│尺岸上 │ │自製扳手,共同│ 偵訊自白 │ │ │王明義 │ │ │竊取車號 │③被害人庚○○於警│ │ │ │ │ │LY-3523號自用 │ 詢時之指述(偵312│ │ │ │ │ │小客車,嗣於94│ 5,第26~27頁) │ │ │ │ │ │年6月2日為警在│④新竹市警察局車輛│ │ │ │ │ │新竹市○○街 │ 尋獲證明單1紙(偵│ │ │ │ │ │500巷17弄20號 │ 3125,第42頁) │ │ │ │ │ │前查獲上開失竊│⑤車輛竊盜、車牌失│ │ │ │ │ │車輛 │ 竊資料個別查詢報│ │ │ │ │ │ │ 表-查詢車輛認可 │ │ │ │ │ │ │ 資料1紙(偵3125, │ │ │ │ │ │ │ 第43頁) │ │ │ │ │ │ │⑥贓物認領保管單1 │ │ │ │ │ │ │ 紙(偵3125,第57頁│ │ │ │ │ │ │ ) │ │ │ │ │ │ │⑦照片5幀(偵3125, │ │ │ │ │ │ │ 第59~61、65頁) │ │ │ │ │ │ │⑧扣案王明義所有之│ │ │ │ │ │ │ 自製扳手3支 (扣 │ │ │ │ │ │ │ 押物品清單1紙,偵│ │ │ │ │ │ │ 3125,第125頁) │ ├──┼────┼─────┼───┼───────┼─────────┤ │ 六 │94年6月2│新竹縣竹北│辛○○│由己○○把風,│①被告之警、偵、審│ │ │日6時許 │市○○路18│所有 │趁車號3260-KT │ 訊自白 │ │ │ │1巷26弄1號│ │號框式自小貨車│②共犯王明義之警、│ │ │己○○、│前 │ │之車門未上鎖之│ 偵訊自白 │ │ │王明義 │ │ │際,由王明義持│③被害人辛○○於警│ │ │ │ │ │自備鑰匙(已扣 │ 詢時之指述(偵312│ │ │ │ │ │案)啟動電門而 │ 5,第28~29頁) │ │ │ │ │ │共同竊取之(車 │④新竹市警察局車輛│ │ │ │ │ │上有吸塵器1台 │ 協尋電腦輸入單1 │ │ │ │ │ │、請款單及送貨│ 紙(偵3125,第43頁│ │ │ │ │ │單12張、健保卡│ ) │ │ │ │ │ │1張、相片22張 │⑤車輛竊盜、車牌失│ │ │ │ │ │、交通違規告發│ 竊資料個別查詢報│ │ │ │ │ │單1張、發票1本│ 表-查詢車輛認可 │ │ │ │ │ │、吹風機1台、 │ 資料1紙(偵3125, │ │ │ │ │ │土地銀行存摺1 │ 第44頁) │ │ │ │ │ │本、印章1顆、 │⑥新竹市警察局扣押│ │ │ │ │ │行照1枚及打臘 │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 │ │ │ │ │機1台等物);嗣│ 錄表2份(偵3125, │ │ │ │ │ │於同日16時45分│ 第45至56頁) │ │ │ │ │ │為警在新竹市長│⑦贓物認領保管單1 │ │ │ │ │ │興街500巷17弄 │ 紙(偵3125,第58頁│ │ │ │ │ │20 號前之車號 │ ) │ │ │ │ │ │LY-3 523號自小│⑧照片7幀(偵3125, │ │ │ │ │ │客車內查獲上開│ 第61、62、64、65│ │ │ │ │ │失竊之請款單及│ 頁) │ │ │ │ │ │送貨單12張、發│⑨扣案王明義所有之│ │ │ │ │ │票1本、健保卡1│ 鑰匙6串 (扣押物 │ │ │ │ │ │張、相片22張、│ 品清單,偵3125,│ │ │ │ │ │交通違規告發單│ 第125頁) │ │ │ │ │ │1張;17時在苗 │ │ │ │ │ │ │栗縣竹南鎮龍鳳│ │ │ │ │ │ │里大坵園72號前│ │ │ │ │ │ │空地起獲上開失│ │ │ │ │ │ │竊之車輛、吸塵│ │ │ │ │ │ │器1台及吹風機1│ │ │ │ │ │ │台 │ │ ├──┼────┼─────┼───┼───────┼─────────┤ │ 七 │94年6月2│新竹縣竹北│丙○○│由王明義與馮建│①被告之警、偵、審│ │ │日6時許 │市○○路18│所有 │文共同徒手竊取│ 訊自白 │ │ │ │1巷26弄1號│ │置於前開地點門│②共犯王明義之警、│ │ │己○○、│前 │ │口之白鐵質鐵捲│ 偵訊自白 │ │ │王明義 │ │ │門1捲,並將之 │③被害人丙○○於警│ │ │ │ │ │搬至上開所竊得│ 詢時之指述(偵312│ │ │ │ │ │車號3260-KT號 │ 5,第30頁) │ │ │ │ │ │車上載走,嗣王│④照片3幀(偵3125, │ │ │ │ │ │明義將該鐵捲門│ 第64、65頁) │ │ │ │ │ │售予位於新竹市│ │ │ │ │ │ │中華路某中古機│ │ │ │ │ │ │器攤販商,得款│ │ │ │ │ │ │1,5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