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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83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魏瑞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竹簡字第838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045號、第1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甲○○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同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95年7 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應補充更正為「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3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甲○○不服提起抗告,再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毒抗字第150 號裁定駁回而確定,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510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並於95年8 月1 日執行完畢釋放,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第7 行「同年月16日10時49分」應更正為「同年月16日10時55分」;證據欄一、(一)第2 行「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應補充為「受保護管束人98年6 月2 日之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另補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二)第2 行「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應補充為「受保護管束人98年6 月16日之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另補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本件被告前後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意各別,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經強制戒治後,仍未能戒除毒癮,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顯然自制力薄弱,無拒用毒品之決心,惟念及其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之危害均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1045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153號
  被   告 甲○○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縣北埔鄉○○街37巷1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同法
    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95年7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
    本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7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詎
    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
    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98年6月2
    日14時許及同年月16日10時49分許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
    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各1次。嗣因假釋中
    受保護管束,於98年6月2日、98年6月16日經本署觀護人通
    知到場採尿送驗而查獲。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0日出具
      之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本署受
      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26日出具
      之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本署受
      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
(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
      表各1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被告先後2次施用毒品之行為,犯
    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檢察官   鍾曉亞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榆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83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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