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39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北簡字第39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零點伍伍公克、零點貳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叁陸壹捌公克、零點零肆肆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7年9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7年度少調字第67 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87年9月24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嗣於87年10月14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該院於87年10月15日以87年度少調字第670號裁定為不付審理確定。
(二)甲○○不知警惕,又於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8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88年5月8日入所,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88年6月9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109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88年6月11日入所執行強制戒治,嗣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88年10月7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2050號裁定停止戒治,於88年10月20日因停止其處分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旋其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於89年6月6日屆滿,因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同時本次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88年12月31日,以88年度易字第868號判決,判處有4月,於89年1月24日確定,嗣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89年6月20日,以89年度聲字第780號裁定,免除刑之執行確定。
(三)甲○○竟不知警惕,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犯罪意思,於99年3月26日下午6時,在桃園縣大溪鎮某處加油站,以吸食器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3月27日凌晨1時40分許,在新竹縣關西鎮台3 線與118線錦山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毛重0.55公克及0.21公克,驗餘淨重0.3618公克、0.0448公克)及吸食器1組,經採集甲○○尿液送驗後,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局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0.55公克及0.21公克,驗餘淨重0.3618公克、0.0448公克)及吸食器1組可資佐證。
(三)照片9 幀附卷可證。
(四)被告為警查獲時,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影本、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4月13日所出具之原樣編號099042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影本各1紙附卷可憑。
(五)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查。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科刑:
1、主刑:審酌被告素行,經施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及免除其刑後,本次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其前經施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主,及其施用次數,犯罪後承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2、從刑(沒收銷燬及沒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0.55公克及0.21公克,驗餘淨重0.3618公克、0.044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